第四,规范性原则。要在总结各地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选派干部接受实践锻炼的组织程序、具体标准、方式渠道、管理职责等问题进行规范,形成相对稳定、合理、科学的政策和制度,从而进一步解决干部实践锻炼工作中的随意性等问题,提高干部实践锻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要明确不同性质实践锻炼的对象标准
实践是培养干部的广阔天地,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经过实践的磨砺和考验而成长成熟起来。但是,由于干部的经历和现状不同、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不同,接受实践锻炼的具体方式也就应该区别为各种不同类型,从而增强实践锻炼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通过对已往干部实践锻炼工作的总结和归纳,我们认为干部实践锻炼可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基础性锻炼。这种性质的实践锻炼应着眼于大批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分期、分批地组织所有没有经过实践锻炼的干部,到基层去经受改革和发展实践的锻炼和磨砺,从而了解基层,把握国情,密切同工农群众的感情,学会做群众工作、抓工作落实的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资历性锻炼。这种性质的实践锻炼应考虑各级干部的全面发展进步,特别是解决有些干部经历单一、工作单一的问题,采取交流和轮岗等方式,让资历较单一的干部经受两个岗位以上实际工作的锻炼,使他们的业务更全面,经验更丰富,能力更突出,能够担任更重要和更高层次的工作任务。
——向性锻炼。这种性质的实践锻炼必须以经过组织认定的各级各类后备干部为主要对象,经过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考察筛选,把那些年纪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后备干部,选派到基层去经受实践锻炼。在运作这种性质的干部实践锻炼工作时,必须把握和处理好两个问题:一要严格坚持选派干部的条件,做到思想政治素质不高的不派,业务工作能力不强的不派,不是组织认定的后备干部不派,不能搞迁就照顾,坚决制止拉关系、跑门子等不正之风;二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干部培养方向为目标,实行定向选派,该派到企业的不能派到县乡,该派到基层的不能派到下级机关。为此,要对各级后备干部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培养方向和选派去向,制定出干部实践锻炼的中短期计划,由各级组织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防止出现多头选派和随意选派等问题。
——综合性锻炼。这种性质的实践锻炼应立足于培养高层次的人才和党政班子一把手,把经过组织认定的一把手后备和将要肩负重要任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派到县乡任党政一把手或班子主要副职,使他们在实践中积累谋划全局、确定思路、统班子带队伍、独立主持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工作的能力。
3.要积极发挥各种实践锻炼方式的作用
干部实践锻炼工作必须坚持多形式、多渠道运作,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锻炼方式,从而增强干部实践锻炼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一要利用好“考验型”实践锻炼方式。这种类型的锻炼是为了检验干部的思想基础、才能和工作水平,目的性和时间性都比较强,因而应采用任职下派和主抓急难新任务的方式进行。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或一个任务周期,在实践中经得起检验的就应及时提拔任用。选派的干部应该是近期成熟的重点后备干部,根据需要可以平级下派任班子主要副职,也可以保留级别降职下派任班子正职。这种方式下派的干部,一般应由上级和本级干部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以上级干部管理部门管理为主。
二要运作好“提高型”实践锻炼方式。这种类型锻炼的目的是使干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积累工作经验。一般应采取挂职的方式进行运作,时间可根据需要确定,在半年到三年的时间跨度中合理选择。根据培养干部的目标要求,既可以选派到下级挂职,也可以选派到上级综合部门挂职,还可以组织干部到外地挂职学习。选派挂职的干部都应保留派出单位的原有职位,由派出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只带组织关系。职级安排任同级、上一级或下一级职务均可,挂职期满后,原则上由派出单位安排工作。选派挂职锻炼的干部要把锻炼干部与抓基层专项工作有机地统一起来,有的可实行接收单位和选派单位的双向选择,制定任期目标责任制,由接收单位、派出单位和干部本人共同签订经济、科技发展合同,实行契约化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目标进行检查和考核,兑现奖惩。对挂职干部的管理,应以派出单位管理为主,接收单位也应经常向派出单位反映挂职干部的情况,防止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三要组织好“补课型”实践锻炼方式。这种类型的锻炼是为了使长期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补上深入实际、了解基层这一课,密切同工农群众的感情,掌握基层工作方法。从实践看,这种实践锻炼应采取蹲点调查、包扶基层、抓某项中心工作等方式进行,由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按组织部门的要求,分期、分批地组织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到乡村、企业接受实践的锻炼,时间一般在半年和一年之间。对“补课型”干部实践锻炼的管理,应制定好工作计划,明确有关要求,确定好负责人,认真考核和指导,防止出现形式化倾向,避免给基层造成负担和负面影响。
4.要改进和加强对干部实践锻炼的管理
加强对干部实践锻炼的有效管理,是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干部实践锻炼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关系到当前,又涉及到长远,必须按照党的干部工作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管理。选派干部工作要由各级组织部门统一组织,不允许各部门自行其是,更不允许备部门降低标准和条件擅自选派干部。在地方的中、省直部门选派干部,各部门安排组织“补课型”的实践锻炼,都要列入各地组织部门的工作计划之中,统一进行组织。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都要增强责任感,认真负责地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相互支持配合,把实践锻炼任务完成好。
第二,积极为干部实践锻炼创造有利条件。派出单位要积极解决好下派干部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下派干部能专心致志地在基层干好工作。接收单位要合理确定班子分工,使下派干部有职有责,有机会、有条件在实践中锻炼提高。特别是对挂职的干部,要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分管的工作,有充裕的实践锻炼机会,防止把他们派做“驻外大使”,长期在外跑资金、跑项目。
第三,强化对选派干部的有效管理。各级组织部门和选派干部的接收、派出单位,要建立干部实践锻炼考核档案,定期组织对选派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每年听取下派干部的工作和思想汇报,对他们取得的成绩给予表扬和鼓励,发现问题及时谈话教育,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要按照干部培训的有关要求,对下派干部进行轮训和专门培训,使他们在下派期间得到充足的理论和知识补充,提高思想政策水平。组织部门应该通过定期召开干部实践锻炼工作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形式,组织下派干部交流工作情况和锻炼体会,就工作中的重点和倾向性的问题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
第四,建立适时激励的干部实践锻炼工作导向。要把竞争择优机制引入干部实践锻炼工作中来,引导下派干部克服优越感,与基层干部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和发展。对在实践锻炼中表现突出、政绩明显的干部,要及时或优先提拔使用。对在实践中表现一般、群众反映不好的,则应采取教育帮助措施,并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
(四)完善实践锻炼的相关工作制度
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下派干部的日益增多,干部实践锻炼制度特别是配套制度滞后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要改进和完善干部实践锻炼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培养造就优秀领导人才中的重要作用,就应健全和完善能够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相应配套制度。当前,应主要研究、制定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
1.下派干部的职级管理制度
选派干部实践锻炼工作涉及到的经常性、最易出问题的环节,就是干部职级管理。合理而有效地规范干部实践锻炼中的职级,是完善干部实践锻炼工作的重点问题。下派干部实践锻炼的职级管理制度,应主要明确三个问题:
第一,对任职下派的干部,原则上要按同级职务安排。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安排同级职务确有困难,也可保留原级别,按低一级职务安排,或任上级职务的助理。任职下派的干部一般应占接收单位的职数,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因培养干部的需要而暂时超职数配备的,应通过调整,逐步加以消化。
第二,对挂职锻炼的干部,可根据干部的德才条件、现任职务、培养方向和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职务。既可挂同级职务,也可挂低一级职务,原则上不能高挂。以包扶和抓专项工作的方式到基层接受实践锻炼时间超过半年的干部,也可以挂相应职务。对挂职干部也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办理挂职手续。挂职干部应不占接收单位职数,派出单位对挂职干部原来所占的职数应予保留。干部下派锻炼期满或因工作需要调回原单位或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原则上都应不低于下派前级别安排,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第三,要加强对干部实践锻炼职级变动的宏观管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班子职数和干部职级变动情况。不经上级组织部门审核批准,不能长期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选派到下级任职和挂职锻炼的干部,换届时都应参加地方班子换届选举,党组织要把干部挂职和职数等情况,向大会和代表进行充分地说明。
2.下派干部的待遇制度
干部下派锻炼过程中的有关待遇,既是一个重要政策问题,也是激励干部接受实践锻炼的重要措施。为使干部实践锻炼工作能够更好地坚持,有必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对统一的下派干部待遇制度。这方面制度应规定以下要点:
第一,任职下派的干部应享受当地同级干部的一切政治生活待遇。
第二,挂职下派干部要与当地同级干部一视同仁,享受当地同级干部的生活待遇。挂职干部下派期间,享受派出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接收单位享受同级干部的奖金待遇。在当地享受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医疗费原则上由派出单位报销。
第三,为鼓励干部到艰苦的地方去,选派单位可根据下派干部的去向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到省外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干部,应享受出差补贴等待遇。
3.下派干部的户籍和家属随迁制度
现行的户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给干部实践锻炼工作造成障碍。一些在大城市工作的任职下派干部所以不愿意迁户口、带家属,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怕受现行户籍制度的制约回不来,或再回来时缴纳数量相当多的人口增容费等,既费时费力,又增加经济负担。因此,应对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为干部实践锻炼创造有利的支持条件。今后,按规定任职下派的干部,原则上都应带“三证”,人走家搬,家属随迁。当这部分干部调回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其本人及家属的落户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和综合开发补偿等费用。其子女也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到附近学校就学,有关方面也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转学费。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要协调有关单位,创造条件解决好下派干部的爱人工作或子女就业问题。
4.下派干部的住房制度
在这方面要注意调动个人和单位两方面的积极性。一是按照房改有关规定,下派干部已经在房改时享受了政策优惠的,调动时要把住房退回原单位处理,不得自行处理。到新的工作单位后,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购买新的住房。二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一定比例建造下派和交流干部公寓,解决这些干部住房难的问题。
制定干部实践锻炼工作的相关配套制度,要注意与党和国家的现行管理政策相吻合,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与有关干部制度相统一。既要考虑政策的可行性,又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力求做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进而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干部实践锻炼工作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