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人权是一个最吸引人又最有争议的重要概念。在人类历史上,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权概念。人权概念的产生引起了对人、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和人的地位的关注和重视。从此,人成为人文科学研究的一个中心。今天,尽管在人权理论上存在着分歧与争论,但人权成为超越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而受到肯定、尊重的时代观念。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更是社会主义的最大价值和追求目标,我们要解放思想,扎实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人权建设。
一、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轨迹
人权概念是在17至18世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率先提出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直至资本主义社会才有了关于人权的思想、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伴随着人的产生而出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的主体、内容和范围都在变化,人类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也不断深入,直到17至18世纪,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人权理论体系。
历史上的人权理论与实践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人权思想的萌芽阶段
在原始社会,人类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在维持生存的必需品之外,没有剩余产品,人们必须结成氏族团体。在氏族中,人人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权利,既不可侵占共有财产,也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这种人权的内容简单,范围有限,原始人对这种原始人权的认识也仅限于原始的平等意识。此时尚未形成人权理论。
奴隶社会出现了享有不同权利的阶级,阶级特权和等级特权代替了原始人权。这种并非真正人权的特权被统治阶级神圣化、合法化,并成为当时社会的“人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其中奴隶主对本阶级应享有的权利做了不厌其烦的规定,对侵犯他们权利的行为,也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处罚方法。可见当时的“人权”只不过是奴隶主的权利,而奴隶只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和“主人的财产”,并不被视为“人”,因而不可能拥有作为人的权利。在此社会背景下,绝大多数思想家不可能超出特权去思考人权,更不可能提出真正的人权主张。但毕竟奴隶社会本身也是在进步的,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演进,人权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关于人权的认识也渐趋深入。其中,最具历史影响的是古希腊人权思想和古罗马人权思想。
1.古希腊人权思想
古希腊是欧洲文明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希腊半岛上就出现了城邦,并逐渐伴生了“公民”、“宪法”等概念。当时的“公民”由贵族和平民构成,贵族享有特权,平民权利极为有限并可能沦为奴隶,奴隶则没有什么权利。由此,贵族、平民、奴隶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公元前594年,雅典奴隶主贵族梭伦当选为执政官后,为缓和矛盾而实行改革,废除了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代之以财产的法定资格,扩大了公民范围,平民获得了参政权。尽管由财产决定的权利仍然是一种特权,但它取代了由先赋条件决定的世袭的等级特权,这是在人权方面的一大进步。70年以后克里斯梯尼担任执政官期间继续进行改革,把雅典分为10个选区,每选区选出50个代表组成“500人会议”,处理日常事务。同时还实行“贝壳(陶片)放逐法”以放逐公民不欢迎的人,进一步削弱了贵族势力,扩大了公民权利。
伴随着这些改革,古希腊一批激进智者明确提出了人人平等自由的思想,对奴隶制的极端不平等进行了抨击。柏拉图主张圣贤政治,希望依靠“哲学王”建立理想国,实现社会平等。亚里士多德更进一步提出以社会全体成员利益为依归,依据人的才能和身份来分配财产和政治职务,以实现平等和多数人的统治。这些思想谋求义与利的结合,关注社会平等,虽未明确言及人权二字,但实际上已涉及人权问题。
2.古罗马人权思想
在古罗马,经济文化的繁荣,也催生了以契约关系破坏血缘关系,以权利政治取代王权专制的社会进步。在此过程中,涌现了一批有社会地位、有独立意识并追求人权,能表达也敢于表达权利主张的法学家。他们主张以法律支持正义,主张把每个人与其余人的法律关系聚集到权利概念之下,建立权利义务的社会制度,由法来认定、支持和保护权利,并注意在法律实践中用法学语言表达个人的权利要求。不同权利要求的碰撞和古罗马法学家阶层的努力创造并完善了万民法的概念和原则,形成了已具雏形的人类共同权利观念,有力冲击了家父权和世袭身份地位。
在罗马法中,权利概念已经包含了如下的内容:第一,受法律支持的权威;第二,受法律支持的权力;第三,受法律保护的自由;第四,法律身份,即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这些内容已蕴含了现代权利概念的基本要素。
依据万民法原则,古罗马已出现诸如居留权、受益权、地役权等分类较为细微的权利。虽然古罗马并无真正的平等可言,而且开始于公元31年的古罗马帝国实行的是完全背离万民法精神的君主专制,但人对权利的追求是不可逆转的。罗马帝国后期流行的基督教代表了奴隶对基本人权的渴望,提出了人生而平等的观点。随着基督教的传播,生而平等成为人们普遍的信念,为人权观的普及和人权概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人权理论的形成阶段
1.人权理论形成的历史背景
古代人权萌芽得以进化为人权理论,取决于社会历史条件和人们的努力。
首先,中世纪欧洲的经济运行中,产生了自由民、市民阶层和资产阶级。前两者要求更多的人身自由、享受更多的权利,后者则明确提出要打破封建桎梏,消除等级特权和不平等,建立权利平等机制。由于中世纪神权和特权对人们压抑太久,由于商品交换是在实现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而共同利益实现的条件则是交换者都具有作为权利主体的平等资格,都具有人身及选择的自由,所以上述的权利要求和主张引起了广泛共鸣,成了社会各阶层的普遍愿望,激发了人们对人权的进一步关注和思考,为人权理论的形成提供了社会基础。
其次,从12世纪起,西欧兴起了一场研究适用罗马法的运动。这场运动与文艺复兴运动相结合,唤起了人们对古典法文化的关注和思考,发扬光大了罗马法的平等精神,冲击了神学和教会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促使人们崇拜理性、尊重个性,推动了以法治、平等、自由为核心的近代法观念的成长,继承、改造了罗马法中的权利观点。这都使得人权理论的形成有了法律文化的支撑。
其三,14至15世纪起,欧洲大地上以意大利为中心,兴起了一场意义深远的文艺复兴运动。在这场堪称革命的运动中,人文主义者们极力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张扬人的自然本性,主张人生而平等自由,鼓励人们去关注和认识人本身,从而使关于平等自由、独立的思想趋于明朗和系统。历时500年的文艺复兴运动,成功地普及了人生而平等、自由的理念,使否定人权的专制和等级特权理论失去了往日的辉煌。这就为人权理论的产生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思想氛围和学术基础。
其四,近代宪法权利的发展,尤其是议会权利和臣民个人权利的增长,是伴随着英国宪政的成长而发生的。1215年,英国的封建领主、教会、骑士和城市平民兵逼国王约翰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其主要宗旨是限制王权、保护封建领主和教会的特权,保护骑士和平民的一些权益。虽然其中尚未体现人人平等自由的思想,但扩大了人们原有的权利,因而成为以后有关人权的文件的基础。1295年进而确定了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的原则。1455至1485年的三十年战争以后,英国政体形成上院、下院、国王三位一体的格局,国王在议会之中而不能凌驾于议会之上。此后英国历经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1649年实现共和、1688年“光荣革命”,议会权力不断扩大,国王权威不断削弱,至18世纪,国王已不参加内阁会议,19世纪中叶议会已至高无上。实际上,英国宪政的成长过程,就是英国社会新权贵权力进取和旧权贵权利让与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的许多文件都体现了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尤其是《大宪章》和以此为基础而手1628年、1640年和1689年分别颁布的《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令》与《权利法案》,都对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还缺乏完整性与系统性,但其中已孕育着现代人权的雏形。
2.17世纪的人权理论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内容,最早散见于英国的《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令》等文件中。人权问题真正以理论形式出现,始于17世纪欧洲的自然法论者,主要代表人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弥尔顿、洛克、霍布斯等人。他们提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拥有生命、财产、平等、自由等自然权利,如果这种权利被无故侵犯,人们就有惩罚和反抗这种侵犯的权利。他们态度鲜明地宣扬人民主权,反对君权神授,提倡公共权力,认为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是永恒不变,不可剥夺的。正是为了使生命、财产、自由等权利得到国家的保护,人们才互相协议,放弃一部分权利并组成国家。他们主张由民选的议会掌握立法大权,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并提出了分权学说。认为君主和其他统治者都要受社会契约的约束而不得凌驾于社会契约之上。
当然,17世纪自然法论者的人权理论还带有超越社会现实的臆想,但他们提出了比较系统的人权观念,并且把人权和国家权力联系起来考察,突出强调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反对侵权。这就把人的地位提到了空前的高度,使人们世代相继而积累的人权思想由朦胧趋向清晰,由零散变得系统,初步形成了人权理论体系。他们提出的人权理论,对动员人们反对封建专制,参加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号角和旗帜的作用,对以后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3.18世纪的人权理论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爱尔维修、狄德罗等人在研究社会政治法律的过程中,进一步把17世纪人权理论系统化、理论化,使人权理论更趋完善。
他们也认为,人有着出自自然本性的平等和自由,但与17世纪自然法论者不同的是,他们更为明确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和主权在民的思想,主张用“人权”否定“王权”,以“人道”对抗“神道”,用“人类理性”反对“宗教迷信”。他们认为放弃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种放弃与人的本性不相容,等于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使自己的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认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能结成社会并依照契约规定在社会中实现自己的本性。他们在猛烈抨击封建专制的同时,更为关注怎样建立一个顺乎人性要求、合乎理性原则的新的制度。
这些观点拓展了人权的内涵,开阔了人们思考人权问题的视野,不仅充实发展了人权理论,而且也为未来的社会变革做了较为充分的理论准备。
4.人权概念的提出
经过十几个世纪的发展,人权理论的框架体系至18世纪中后期已渐趋严密和明晰。美国独立战争以后,杰斐逊、华盛顿等资产阶级革命家起草的《独立宣言》正式把人权思想确定为国家的主导思想之一,明确提出了人权内容并以国家的名义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证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者,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马克思高度评价了《独立宣言》,并称之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后制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使用了“人权”这一概念。其中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宣言》还规定了实行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表达自由、反对实施酷刑、实行无罪推定等原则。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了人权,比较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至此,人权理论基本形成。
5.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历史功绩和时代局限性
(1)历史功绩
首先,资产阶级人权理论顺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需要,符合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的要求,促进了旧的、落后的生产关系的解体,将大批农民从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下解放出来,客观上推动了历史的向前发展。其次,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是反对神权和特权的理论武器,是解放思想的号角,使人在政治上从宗教权和封建特权的桎梏中解脱出来,去关注和张扬人的尊严和价值,由此,极大地促进了人们精神的发展。第三,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主张实行宪政并依照契约论建立代议制;在政权和人权的关系上,认为政权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为防止政权对人权的侵害,提出了分权制衡,并根据人权原则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正是依据这些理论,在欧美出现了较为周密的人权立法,创造了迄资本主义社会为止的最高民主,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其四,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是当代人权思想体系的来源和基础。资产阶级人权理形成之后的200多年间,随着社会文明的演进和人权实践的发展,原有的人权思想不断充实丰富,逐步演化成了今天的人权理论体系。这种历史沿革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也是应当客观承认的。
(2)时代局限性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它必然地带着那个时代经济、文化、政治的印记并受到时代和阶级的局限。
首先,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并未超出资产阶级对人权的要求和允许范围,因而带有利己主义特点,不可能保障所有人的人权。其次,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基础是自然权利,实际上,任何自然权利都是一定社会中的自然权利,不存在脱离社会的纯自然的权利和永恒不变的权利。其三,由于“钱权”现象的广泛存在,由于各种差异仍未消失,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所主张的人人平等在实践中一直显得苍白无力。
(三)人权理论的发展阶段
1.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发展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