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转移性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政府财政建立了大规模的转移支付制度,为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保证。美国的转移性支付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从1960年的24.8%上升到1976年的45.7%。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政府介入社会公平问题。
我国应调整转移支付方式,从单一的纵向逐级转移方式,向纵向全面覆盖式转移与横向转移并用方式转换。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加快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要在《预算法》内容中增加有关转移支付的条款,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程序等,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监督体系。
2.实施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推进政府财政预算改革
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是西方国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通行做法,是解决财政性资金分散支付所存在弊端的国际通用方式。国际上通常称为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如法国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集中度比较高,囊括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全部财政资金,成为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的治本之策。
我国应积极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完善和加强政府财政职能,由国库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收支。取消各部门在商业银行的账户,改变财政按期向各部门拨付的办法,所有财政性支出均由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各部门需要在预算范围内决定购买的商品和劳务由国库集中支付,使预算资金全程进人财政的有效监督体系中。
3.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发达国家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方面具有较悠久的招标历史和比较完善的招标法律制度。日本政府采购实行各部门的“分散采购制”,把中央采购招标规定在《会计法》、《预算、决算及会计令》、《国家物品等特定采购程序的特别政令》等法规中,把地方政府采购招标规定在《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等法规中。无论采用一般竞争方式、指明竞争方式和随意契约等招标采购方式都必须通过中央政府指定的刊物《官报》或与《官报》类似的地方政府公报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信息。政府采购制度是运用招投标的方式把过去分散采购转变为集中采购,它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联系,中标的供应商不需要经过预算部门,直接从国库得到资金。我国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把属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编人政府采购预算,把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管理。
4.加强国债管理
在我国,要实行国债的动态化管理,合理控制国债规模和结构,对国债总量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年度发行总额,也要注意控制国债余额。加快国债市场建设,培养机构投资者,在保持对个人投资者发行凭证式国债的同时,扩大对机构招标发行的份额,逐步使之达到发行总额的50%以上。要注意分析综合财政赤字和综合偿还能力,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解银行不良资产对财政资产以及对财政造成的影响,在各方面关系协调的基础上确定国债的管理方案。
四、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规范、高效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
大多数西方国家自20世纪40年代就运用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来安排财政支出,并且普遍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教育支出十分普遍,教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对基础产业等公共领域的投资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明显高于我国。
我国要积极采纳成本效益分析方法,针对国家确定的建设项目,确定若干个建设项目方案,测算各种方案的全部预期成本和全部预期收益,通过分析比较,选出最优的国家项目投资,把有限的收入安排用于公共支出。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公共需要为标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减少对竞争性领域的资金供给,加大对公共事务活动的资金保障力度。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应主要限定在政府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领域或事务上,包括政权建设、基础教育、基础科研、环境保护等,要有利于促进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财政支出主要向解决“三农”问题倾斜、向统筹区域发展倾斜、向社会福利和困难群体倾斜、向教育与科技事业倾斜、向公共卫生与环境保护事业倾斜。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逐步降低目前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费用的比重,缩小基本建设支出规模,改革事业单位经费的供给和管理体制,在医疗、高等教育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控制其事业经费的增长,逐步降低其支出的比重,建立规范、高效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
五、建立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规范政府间的分配关系
20世纪中期以前,西方国家的整个财政收支中美国联邦收支所占比重较大。美国实行的是分级财政体制,州、地方政府独立于联邦政府,其预算管理体制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各级政府拥有独立的财政税收制度,独立编制、审批和执行本级预算,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分别独立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公共支出中的福利支出主要由联邦政府承担,联邦政府所占比重达到50%。在美国全部税收总额中,联邦税收占60%以上,州政府税收约占20%以上,地方税收约占15%。80年代以后,随着财政分权化改革的进行,财政体制出现了地方化的趋势,州、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深入,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经济领域的事权范围,下放部分中央政府支出和税收的权力,在严格制定和实施权利下放计划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资源决策权,把财权与事权统一起来,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职责体系,规范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和管理体制。中央政府要以法律为基础,依法进行调控和监管。中央政府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其权力主要体现在运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工具上。
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体系,赋予地方政府在地方税上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税权。地方政府要在改革中转变行为模式,减少对经济事务的直接参与程度,实现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六、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
大多数西方国家在税收管辖权上,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立法权、征管权和征管机构。其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为公民建立了全国性的税务登记号码即纳税人鉴别号码。美国采用的是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号码。这样既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管理,也为纳税人信息资料的计算机管理和进行税务审计奠定了基础。澳大利亚通过建立税务档案号码(简称:税号)把所有纳税人都纳入了税务当局的税务管理之中。在税收征管上税务当局颁给每个公民税号,它与公民的名字和地址结合使用,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在纳税方面区别公民的税务文件。同时,西方国家制定了详细又严厉的税收申报法律。在纳税申报制度中,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必须按期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财务报表。美国的税法规定中涉及所得税的申报表多达25种。法国规定,公司企业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7种报表。德国规定,每年的5月31日前公司企业必须报出上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逾期不报的,最高可处以税款12%的罚金。
在我国,要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强化税收征管体系,使税收成为政府行使职能的财力基础。公共产品是增进社会福利所不可缺少的物品和劳务,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支付经费的补偿来源,是政府提供服务的报酬。税收具有公共产品的受益者支付费用的性质,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关系。只要享受了公共产品的公民都要自觉地支付费用。因此,要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交税金的办法,逐步推广个人收入所得税自动申报缴纳制度,以此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樊勇明:《公共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张馨:《当代财政学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曲振涛:《对我国当前税收政策的分析和思考》,《学习与探索》,2004。
[4]王雍君:《发达国家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改革》,2004。
[5]贾康:《中国财政改革:政府层级、事权、支出与税收安排的思路》,《地方财政》,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