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概括,不仅依据中国革命的长期经验,深刻揭示了人类认识运动不断发展的辩证过程,而且以实践范畴为基本线索,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诸原理有机地贯穿起来,使马克思主义哲学更为深化和系统化。
综上所述,《实践论》是一部从哲学上概括和总结中国革命两条路线斗争经验的极为重要的著作。在《实践论》中,毛泽东不仅把革命斗争中的纷繁复杂的路线分歧本质地归结为思想分歧,而且把思想分歧上升到哲学认识论的高度加以分析;不仅批判了各种理论形态的唯心主义哲学,而且剖解了实际工作中唯心主义的种种表现及其思想认识根源,指出了克服工作中的唯心主义即主观主义的正确途径。而这一切,都显示出了《实践论》在理论上的独创性,显示出了毛泽东哲学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产物的本质特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实践论》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也批判地继承了中国哲学的传统,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知行问题,是中国古代哲学,特别是宋明以来中国哲学所集中讨论的问题之一。在宋代,朱熹突出了对知行问题的关注,但他把知行分为两截。到明代,王阳明首倡“知行合一”,却又认为行源于人内心的良知。在马克思主义广泛传播前,孙中山又从一般认识论的意义上对知行重新作了规定,使之超出了道德践履的范围,并认为“行先知后”、“知行相因”,但他也未能科学地解决知行关系问题。如他只是从知行孰难孰易的角度去证明行对知的决定地位,还不懂得知行关系乃是实践基础上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毛泽东在《实践论》中,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以对实践的科学说明为前提,全面地展开了认识出于实践又为实践所证明的思想。这一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基本观点,与以往中国哲学的知行学说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其中确也包含有以往知行观中的知行统一、行先知后等合理内容,是中国哲学中知行学说的扬弃和超越。简言之,毛泽东的《实践论》既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丰富和发展,又是中国传统哲学优秀遗产的继承和发扬,它典型地表现了毛泽东哲学思想的中国化、民族化的面貌。
(二)《矛盾论》中的唯物辩证法学说
《矛盾论》是毛泽东在《实践论》稍后写作的另一部重要的哲学著作。在《矛盾论》中,毛泽东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以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的唯物辩证法学说,从辩证法方面深入地批判了主观主义。
在哲学史上,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给辩证法赋予了科学的形态。以后,列宁又明确地提出了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的论断。但由于种种原因,列宁没有对这一思想作出更系统、更完备的阐述。
毛泽东在把唯物辩证法运用于中国革命实践的过程中,通过认识和解决革命的重大实际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丰富和发展了唯物辩证法学说。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阐述和发挥了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对立统一规律。在《矛盾论》中,毛泽东不但深刻发挥了列宁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的思想,指出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法则”,是宇宙的最根本规律,而且具体地阐发了对立统一规律的诸方面内容,如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等等,在唯物辩证法的发展史上,第一次给对立统一规律的内容赋予了科学而完备的理论形态。
在《矛盾论》的开篇,毛泽东首先论述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种宇宙观的根本对立,指出是否坚持对立统一规律是区别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根本标志。
毛泽东指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或辩证的发展观与庸俗进化论,乃是根本对立的两种宇宙观。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在种种方面,但最根本的区别,还是在是否承认事物“自己运动”的原则,是否承认事物存在着矛盾,即是否承认对立统一规律。形而上学或庸俗进化论的宇宙观,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观点去看待世界,把世界的一切事物、一切事物的形态和种类,都看成是永远彼此孤立和永远不变的,认为事物即使有变化,也只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而这种增减和变更的原因,不在事物的内部而在事物的外部,在事物之外的外力的推动。“形而上学家认为,世界上各种不同事物和事物的特性,从它们一开始存在的时候就是如此。后来的变化,不过是数量上的扩大或缩小。他们认为一种事物永远只能反复地产生为同样的事物,而不能变化为另一种不同的事物。”《毛泽东选集》合订本,275~2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他们简单地从事物外部去找发展的原因,否认唯物辩证法所主张的事物因内部矛盾引起发展的学说。”《毛泽东选集》合订本,2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毛泽东指出,这种形而上学的宇宙观,无论在中国哲学史还是外国哲学史上,都有它的表现形态,是一种不能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事物的性质与变化,并且为剥削阶级服务的世界观。
和形而上学的宇宙观相反,毛泽东指出,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主张从事物的内部、从一事物和它事物的关系中去研究事物的发展。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事物的发展乃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互相联系着和互相影响着。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进而言之,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是事物的根本原因,一事物和他事物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原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在这里,毛泽东把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区别明确概括为是否承认事物的内部矛盾,即是否承认对立统一规律,这就不仅抓住了形而上学世界观的要害,使人们认清它的实质,找到克服它的途径,而且抓住了唯物辩证法的最本质特征,使人们能够把握它的核心,用以正确地指导中国革命。
毛泽东关于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思想和关于内因与外因关系的论述,是对中国革命经验进行理论升华而贡献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宝库的新财富。中国过去近二十年的革命经验,完全证明了上述论断的正确性。如十月革命曾影响到中国内部的变化,使中国发生了无产阶级革命,但这种变化归根结底还是通过中国内部自己的规律而起的。又如1927年中国大资产阶级战败了无产阶级,是通过中国无产阶级、中国共产党内部的机会主义而起作用的。以后,中国革命屡遭挫折,也是因为党内产生了冒险主义。同样道理,当中国共产党清算了机会主义、冒险主义的时候,中国革命就重新发展起来,重新踏上了胜利之途。中国革命的这种丰富经验,证明了唯物辩证法理论的正确性,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为毛泽东对唯物辩证法作出新的概括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根据上述的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两种宇宙观的根本区别与对立,毛泽东指出,形而上学是根本错误的,它既不能解释事物的多样性,也不能解释一种质变为他种质变的现象。因此,人们必须抛弃形而上学,掌握辩证法。“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毛泽东选集》合订本,2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人们只有掌握了这一方法,这一世界观,才能正确地认识事物,引导革命事业走向胜利。
为了使人们从根本上掌握唯物辩证法,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依据列宁的“就本来意义讲,辩证法是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毛泽东选集》合订本,2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的思想,紧紧抓住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对立统一规律展开论述,通过对对立统一规律各个方面内容详尽而透彻地阐发,完整地建立起了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学说。
毛泽东在阐发对立统一规律的各个方面内容时,根据理论自身的逻辑和中国革命最深刻的经验,首先对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关系问题进行了论述。
研究矛盾学说,首先遇到的便是矛盾的普遍存在与特殊表现的关系问题。同时,在中国革命实践中,首先要解决的理论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无产阶级革命的普遍规律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中国革命特殊规律的辩证连结问题。据此,毛泽东把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关系作为矛盾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关系加以论述。在毛泽东看来,所谓矛盾的普遍性,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2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简言之,矛盾的普遍性即指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在任何空间和时间中,都有矛盾存在。所谓矛盾的特殊性,毛泽东认为,就是“不同事物矛盾的各自特点”。具体说就是各个物质运动形式、过程及其阶段,都有自己的矛盾特点。
毛泽东指出,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即是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每一个事物内部不但包含了矛盾的特殊性,而且包含了矛盾的普遍性,普遍性即存在于特殊性之中。”《毛泽东选集》合订本,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所以在一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一定的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亦然。
在毛泽东看来,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人们认识矛盾的过程,总是从具体的特殊的矛盾分析开始,概括出普遍的矛盾规律,然后,又用这个普遍的矛盾规律去指导研究具体的特殊的矛盾,并用这种研究成果来进一步补充、丰富和发展关于普遍的规律的认识。如此不断反复下去,从而构成由特殊到一般,再由一般到特殊的无限的认识过程。同时,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这种关系也决定了人们在解决矛盾方面,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不同质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马克思主义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毛泽东选集》合订本,2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的矛盾,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严格地遵守的一个原则。”《毛泽东选集》合订本,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毛泽东指出,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的关系,乃是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唯物辩证法。毛泽东的这一思想,也同样是为中国革命的实践经验所证明的。从一定的意义上讲,中国的无产阶级革命就是应用反映世界无产阶级革命一般规律的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来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由于中国革命的特殊性,中国革命问题的解决必须运用特殊的方法。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严格地遵守这一原则,从中国革命特殊性的分析出发,最终寻找到了一条把中国革命引向胜利的道路。而党内的教条主义者则违背这一原则,他们不了解诸种革命情况的区别,因而也不了解应当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的矛盾,只是千篇一律地使用一种自以为不可改变的公式到处生搬硬套,结果使中国革命接连遭受挫折。毛泽东关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的原理,正是从中国革命的这种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概括出来的。这种概括,把中国革命的经验升华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的原理,丰富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学说的内容。
毛泽东在说明和发挥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对立统一规律时,还对主要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这两种矛盾的特殊性“特别地提出来加以分析”,提出了“主要矛盾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主要的矛盾方面规定事物的性质”等一系列新的思想观点。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各种矛盾关系呈现出十分复杂的状况。有时因帝国主义的大举侵略而民族矛盾极为突出,有时又因帝国主义采取间接的方式援助中国的反动派压迫中国人民,从而导致国内的阶级矛盾特别尖锐。与此同时,无论民族矛盾还是阶级矛盾,其矛盾各方面的发展又是不平衡的,有时双方似乎势均力敌,但更多时候是一方处于主导地位。中国社会的这种矛盾关系的复杂性,为中国共产党深入分析和认识矛盾,揭示矛盾诸种关系的内容和本质,提供了极为广阔的实践场所。而毛泽东正是在这种实践中,提出了关于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等等新的思想。
在毛泽东看来,所谓主要矛盾,即指居于领导和支配地位的矛盾。“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毛泽东选集》合订本,2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与此相应,其他的一些矛盾,则处于被规定、被影响和次要的服从地位,毛泽东指出,主要矛盾的这一具有决定和领导作用的特征,决定了人们“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但毛泽东又强调,由于事物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在地位、力量以及作用上的不平衡性不是凝固不变的,因而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此,人们必须及时注意和预见这种转化,以便集中力量去解决新的主要矛盾。毛泽东不仅分析了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诸多矛盾之间的不平衡的关系,而且还深入到矛盾的内部,揭示了矛盾两个方面之间的不平衡性、差别性,深刻地论述和阐发了关于矛盾的主要方面的观点。毛泽东指出:“无论什么矛盾,矛盾的诸方面,其发展是不平衡的。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毛泽东选集》合订本,2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在毛泽东看来,如果说主要矛盾的作用是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那么,主要的矛盾方面的作用便是规定事物的性质。一种矛盾之所以不同于另一种矛盾,一事物之所以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就在于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不同。因此,所谓具体地研究矛盾,就是研究矛盾诸方面的这种不平衡性、差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