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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古代的种种死刑(1)

死刑,即将犯人杀死,剥夺其生命,使其再不能凭自己的力量供奉先人、建造家园、创造财富、养老扶幼,享受人间的欢乐,这是最重的刑罚。由于将人处死的执行方法多种多样,因此古人又按其不同的执行方法给予其具体的称谓。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历史上,统治者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死刑对臣民的威慑作用,最有效地惩罚“不忠不孝者”及其他罪人,不断创造、变换死刑的执行方法,不仅有法定的,还有法外的,不仅有个人的,还有家族的,如此种种,在我国古代灿烂的文明史上也留下了无比血腥的记录。下面本书就将几类常见的做详细介绍。

(一)法定死刑

这里的法定死刑,是指曾被明确写入法典的死刑,以下是几种古代常见的法定死刑。

1.枭首。即把罪人的脑袋割下来,将其悬挂在木杆上面的刑罚。因为与枭这种鸟死时的情况相似,故称这种方法为枭首。最早见于商末,据《史记·殷本纪》记载,暴君商纣王便是被周武王以枭首之刑处死的。秦朝将枭首定为法定刑罚。《秦会要补订》中有:“悬首于木上杆头,以示大罪,秦刑也。”汉代承用秦朝的枭首之刑,彭越等人便是受此刑而死的。魏晋以后继续使用。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年),废除了此刑,此后法律再没有这种死刑方法。但帝王们也偶尔以之泄愤,如宋钦宗靖康元年(1126年)将童贯以此刑处死。

2.腰斩。就是将罪人拦腰斩断的刑罚。执行这种刑罚要先使受刑者脱去衣服,伏在砧板之上,然后由刽子手用斧钺之类的工具将人拦腰斩断。春秋时期就有腰斩刑,秦的腰斩刑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商鞅曾下令:“不告奸者腰斩。”战国时期腰斩刑使用较多,以至于人们常以“腰领不属”表示受死刑。汉代腰斩是三种主要死刑执行方法(枭首、腰斩、弃市)之一,晁错、吴章、霍禹、赵广汉等皆受腰斩刑。魏晋时还沿用,到隋唐时便被废止。

3.弃市。即在市这样的人群较为集中的地方将人处死,其目的在于儆吓旁人,可以算作一种恐怖宣传。弃市的方法自秦代就有,南朝宋、齐、梁、陈,北朝魏均将弃市定为法定刑,而北齐、北周及隋唐以后的法律中,便不再有此种刑罚。弃市存在时,其致人死亡的具体办法不确定,有的为当众斩首,有的则当众使用绞刑。

4.绞。绞刑是以绳悬吊而死,也称缢。北齐、北周时的法定死刑,隋唐也继承下来。绞刑最早见于春秋时期,在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绞刑是用绳索捆住犯人脖子而悬吊,使犯人窒息而死。而明清时的绞刑是让行刑者用绳子勒住犯人的脖子,使他死亡。

5.斩。就是用刀斧等利器将犯人的脑袋砍下的刑罚。汉朝的弃市刑则为当众实施斩刑。《晋律》的死刑为三等,第二等就是斩刑,如张斐的《注律表》中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由于斩刑使人身首异处,好像木头断了而分异、殊绝,因此,五代常用殊死来指代斩刑。北齐大辟有四等,其中“斩刑,殊身首”。“绞刑,死而不殊”。可见绞、斩是以是否身首分离而区别的。

6.磔(zhé)。这是一种碎裂人的肢体而使之死亡的刑罚,该刑不仅要碎裂犯人的肢体,而且还要暴尸。春秋时期便有使用磔的记载,秦汉均将其定为法定死刑。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改磔为弃市”,在法律上废除了磔刑,但后世统治者有时却仍然使用此刑。

7.车裂。与磔类似,车裂是把犯人杀死又将犯人肢体割裂。商鞅就是被秦惠文君杀死后车裂的,造成秦二世亡国的赵高被子婴刺死后,也在咸阳被车裂,还有刺秦王未遂的壮士荆轲,被秦王嬴政车裂。

车裂之刑春秋时便有使用,汉代时也并非法定刑。三国时期,东吴孙皓曾对张俊施以此刑。其后,北魏、北齐、北周都有车裂刑。其中北齐、北周最重的死刑均为车裂。隋朝制定新律后,废除车裂之刑。

8.定杀。也称沉河,这种刑罚就是把犯人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溺水而死。在秦朝,定杀主要用于有麻风病而又犯了罪的人。秦之后,北魏也有“沉渊”刑,主要施用于巫蛊者。

9.戮。这是一种既对犯人进行羞辱又杀掉他的刑罚。此刑由来已久,早在夏代就有“弗用命戮子社”的命令。春秋时期出现戮尸刑,即死后戮。战国时期既有生戮又有死后戮。汉以后便无此法定刑,但是,统治者有时对自己十分痛恨但又已离开人世的人也施此刑,魏、晋、辽、元等朝这样的例子很多,就连盛世唐朝也有“剖棺鞭尸”之事。而到了明朝,《明律》对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一家三人等罪又规定了“剉碎死尸”的刑罚,戮尸又成了法定刑。据史料记载,清朝王室多尔衮死后也曾被鞭尸。

10.赐死。也称自裁,是君王命令有罪的人自杀的一种刑罚,此刑只适用于地位比较高、功劳非常大,又没有严重罪行的权贵、功臣。如秦国久立战功的大将武安君白起,由于不听从君王的命令,秦王便让人赐他一把剑,令他自裁。这是封建社会在执行刑罚上表现出来的封建等级特权,是使皇亲国戚、功臣勋将虽受死但不致受到小吏屠戮,免为被百姓当面耻笑的委婉的处死办法。汉初,贾谊便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力倡“刑不上大夫”,认为大臣们犯了罪应让他们自杀,而不应交狱吏之手,也正是根据这种理论。后世多有“赐剑”之事,来让有身份有地位并曾有贡献的人自裁。

11.具五刑。这是秦汉时期使用的一种刑罚,即将多种刑罚集犯人之身。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具五刑是对应受族刑(本章第三部分将具体介绍这一刑罚)者施用的特种刑罚,而且不仅在犯人身上使用“黥、劓、刖、宫、辟”五种刑罚,还包括醢、笞杀、断舌等非法定刑。秦朝李斯被赵高诬蔑谋反时就被施以具五刑的处罚,同时还被腰斩,若如《汉书·刑法志》记载的一样,则在李斯身上使用了九种刑罚。

由于具五刑是专门对受族刑的人使用的一种刑罚,而汉文景之后无族刑,具五刑便成了法外之刑。魏晋的法律有株连的制度但没有族刑,后来晋武帝又下令“除三族刑”,具五刑便逐渐不再使用。宋明以后偶尔也用族刑,但是否使用具五刑,则再无详细记载。

12.凌迟。这是另外一种在一个人身上施加多种残酷刑罚并剥夺人生命的死刑,在这一点上与具五刑相似,但二者无继承关系。据陆游《渭南文集》记载,凌迟之刑最早出现在五代,宋辽时期多使用。宋初并无此刑,宋真宗还一度不允许使用此刑,直至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荆湖地方有人杀人祭鬼,仁宗才怒下诏书,对首谋者及主犯,凌迟处死,从此开了宋代使用凌迟的先例。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曾对李逢、刘育、徐革等处以凌迟刑。明朝在《明律·名例律》中规定,死刑为绞斩二等,但在律内却有十三处犯罪规定使用凌迟刑。清代法律也规定了使用凌迟的条款,它除了继承《明律》对凌迟刑的十三处规定外,却劫囚、发冢、谋杀人、杀一家三人、威逼人致死、殴祖父母、殴伤业师、狱囚脱监以及谋杀本夫等罪,也规定适用凌迟刑。

凌迟刑的实施过程非常残暴,使人目不忍睹。据《宋史·刑法志》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断肢体是比古之斩止、断手更残酷的刑罚,而绝其吭是断其喉,与斩首无异。清代使用凌迟刑较多,对凌迟刑的执行也相对规范化。传说清代的凌迟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几等。二十四刀的执行方法是:第一、二刀割去双眉,第三、四刀割去双肩,第五、六刀割去双乳,第七、八刀割手、肘之间的肉,第九、十刀割肘肩之间的肉,第十一、十二刀割去两大腿上的肉,第十三、十四刀割去腿肚子,第十五刀刺心脏,第十六刀切脑袋,第十七、十八刀断两手,第十九、二十刀去两腕,第二十一、二十二刀断两足,第二十三、二十四刀去两腿。但不管是二十四刀还是一百二十刀,都非不可逾越的界限。明代武宗正德年间,对宦官刘瑾行刑时连续割了三天,共计四千七百刀,可以说是创造了此刑最高记录。清崇祯年间,对郑鄤割了三千六百刀,也称得上是“千刀万剐”了。

总之,凌迟处死刑各朝代没有统一的方法,但都极尽残酷。陆游曾评价凌迟的受刑者“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多么可悲,可怜。

(二)法外死刑

这里所说的法外死刑,主要指从未进过法典的死刑,也就是在整个古代社会不管哪个朝代都没有或极少将其规定为法定刑罚的死刑。这种刑罚没有一定的规定,常由君王和酷吏随意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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