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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成就辉煌的欧洲文明(8)

《十二铜表法》作为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不仅在罗马法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产生过深远的影响,而且对罗马历史的发展有过重要的影响。《十二铜表法》的原文已毁于公元前390年的高卢战火,现成的是后经许多学者的辑录本。但从这里我们还是可以看出,这一法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错。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对于贵族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因为法律已经编成了明确的条文,量刑定罪,须以条文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从而使国家制度不至于自发地导向腐化与腐败。但是平民的胜利还是初步的。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并没有因此而消除,两者之间的斗争也并没有因此而终止。双方斗争的结果,一方面调整了罗马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另一方面又促进了罗马国家的立法工作。卡努利乌斯法、李锡尼·赛克斯都法、波提利乌斯法、霍腾西乌斯法等都是在这种斗争中相继产生的重要法律。

一般来说,公元前2世纪中叶(尤其是公元前242年)以前罗马所通过的法律,大多都属于公民法的范畴,其目的是调整公民内部的矛盾与纷争。

公民法亦称市民法,是罗马国家“为了本国公民颁行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早期罗马社会的习惯。此外,公民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等都可作为公民法的渊源。公民法的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则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

万民法时代

公民法比习惯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自然具有许多优点,然而,它毕竟只是早期罗马社会习惯的成文法,后来虽由公民大会或元老院以立法充实,但就整体而言,仍存在着许多缺陷。

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在罗马,终于出现了专门审理涉及臣民案件的行政长官,他们颁布告示,常常以自己认为“合理”的办案措施来受理各种案件,这样,就逐渐形成了比公民法范围更大的“国际法”。这种类似今日“国际私法”的罗马法,就是古罗马史上有名的“万民法”。

万民法时代相当于公元前2世纪中叶到公元3世纪初叶,这一时期的最大特点是:万民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并逐渐成了罗马法制史上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形式。当然,公民法并没有因之消退。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私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在罗马私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万民法产生于罗马共和中后期,但只有在公元前2世纪中叶以后才有了很大的发展。从形式上说,万民法并不是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是通过罗马外事行政长官所颁布并被罗马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行的法律。这种法律的出现和发展完全是当时社会发展的必然。

罗马万民法的出现和发展不但弥补了公民法的不足,加强了罗马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而且它还为罗马统治者残酷剥削和压迫行省居民提供了法律依据。恩格斯指出:“罗马的占领,在所有被征服国家,首先直接破坏了过去的政治秩序,其次也间接破坏了旧有的社会生活条件。其办法是:第一,以罗马公民与非公民(或国家臣民)之间的简单区别,代替了从前的等级划分(奴隶制度除外);第二(这是主要的),以罗马国家的名义进行压榨……第三,到处都由罗马法官根据罗马法进行判决,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为无效,因为它们和罗马法制不相符合。”

万民法产生的渊源颇为复杂,其中之一便是皇帝敕令。帝国建立以后,帝王权威逐步扩张,并以敕令的形式直接参与立法。所以,皇帝敕令遂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其内容既涉及公法,亦涉及私法。皇帝立法的主要形式包括:敕谕,对全国发布的有关公法和私法方面的各种命令;裁决,亲审特殊案件时所做出的决定;批复,皇帝对于人民和官吏法律上的疑问所加的批示;训示,皇帝在官吏就职时对其所做的指示。

统一法时代

到戴克里先时代,敕令采取了新的方式,即每项敕令不复为特定案件发布,而是根据帝国利益的一般要求。这样,就摆脱了以前敕令的司法色彩,真正具备了立法的特征。

从卡拉卡拉敕令颁布到查士丁尼去世,是为罗马的统一法时期,它也是罗马法发展的最后阶段。公元212年,卡拉卡拉颁布敕令,这一敕令给予登记在任何公社之内的帝国的全体自由居民以罗马公民权。卡拉卡拉敕令的颁布,使帝国境内全体自由民获得了公民权,从而取消了帝国内部自由民之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已不复有实际意义。罗马法的发展开始从创新阶段进入了汇编阶段,也即整理和提炼的阶段。

最早从事法律汇编工作的是哈德良皇帝,他在继位后的第14年,即公元130年就指示着名法学家犹里阿努斯组织一个委员会,负责整理修订现有的行政长官告示,随之颁行天下,奉为圭臬,是为《犹里阿努斯敕令》或《永久敕令》。

进入3世纪以后,这种法律的汇编工作越来越受到了皇帝们的重视。公元295年,戴克里先皇帝指令法学教授格雷哥利阿努斯组织并编订了一部法典,法典共分6篇,篇下分章节,内容为哈德良皇帝至戴克里先皇帝年间的法律。

公元435年,狄奥多西二世诏谕组成以安提奥古斯为首的16人委员会,筹备汇编自君士坦丁时代以来的宪令。3年后,即438年于君士坦丁堡颁布,法典共16篇,篇下依法律发布的年代分目编订。前5册为私法,其后分别是公法、刑法、市政法、军事法和教会法。但大规模地、系统地进行法典编纂工作韵还是在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时代。

查士丁尼原系斯拉夫血统,出身于伊利里亚的一个农民家庭。早年去君士坦丁堡,投靠其担任高级将领的伯父查士丁,并在那里接受教育。查士丁做皇帝后,因无儿子,便把他收为养子,并授予要职。公元527年,他与其伯父共同摄政,同年即位正式称帝。查士丁尼的出身和阅历,使他对罗马国家的内忧外患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因此颇想励精图治、重振昔日罗马帝国的国威。查士丁尼认为:“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须以兵器而获得,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皇帝不但能在战场上取得胜利,而且能采取法律的手段排除违法分子的非法活动。皇帝既是虔诚的法纪伸张者,又是征服敌人的胜利者。”所以,他上台后所做的最重要的两件事便是:其一,在西方发动大规模的战争;其二,在国内积极从事法制建设。

公元528年2月13日,查士丁尼任命法学家特里波尼阿努斯组成一个10人委员会,负责领导法典的编纂工作,清理以往皇帝颁布的法令,删除其中矛盾的和过时的部分,并按时间顺序把所制部分汇编成册。该法典于529年正式颁布生效,是为《查士丁尼法律汇编》。凡未经辑入的敕令,一概失效。《法律汇编》颁布后,查士丁尼又发现还有许多新敕令尚未收入,于是就令法典编纂委员会继续整理,并于公元534年批准颁布新的修订版本。修订本共分12卷,包括哈德良皇帝以来的4652条敕令,其内容主要包括教会法、私法、刑法及行政法等等,流传至今的这个《法律汇编》是9世纪至12世纪的手抄本,它是我们研究罗马法的主要文献资料。

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再次任命以特里波尼阿努斯为首的16人委员会,负责编纂历代罗马法学家的着述,并准许他们剔除有悖于时代精神的内容。编纂工作历时3载,据说,在编纂期间,委员们曾博采39位法学家的学说,参考着作达2000余卷,从300万行法学文献中,选萃15万行,着录成《法学汇编》一书。

《法学汇编》是古代罗马所有法律汇编中最为广博的一部,全书共分50卷,除了第30卷至32卷以外,其余各卷都分章,每章之末都附列法学家的姓名、书名和卷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法律和习惯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古老的罗马法摘录;关于最高行政长官法的摘录;关于法学家特别是乌尔比安和保罗斯的重要着作的摘录。

《法学汇编》于533年12月颁布施行。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性,查士丁尼规定:凡是已收入汇编的有关法学家的论述,均具有法律效力。凡未经辑入的着作,则一概不许引用。《法学汇编》是我们研究帝国时期罗马法律的最好资料。

查士丁尼在下令编撰《法学汇编》的同时,又谕令特里波尼阿努斯、提奥菲路斯和道罗戴乌斯等法学家另编一部法学教科书,讲述法律要点,以更好地帮助初学者学习法律。此书以公元2世纪着名法学家盖乌斯的《法学阶梯》和《日常事件法律实践》两书为蓝本,并参照其他法学家的着作汇编而成。

公元533年11月,书告编竣,是为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它被列为官方的法律教科书,而且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全书共4卷,卷下有章,章下设节,主要是关于人法、物法、继承法、契约法和诉讼法等方面的规定,它的体系和结构对后世立法者有很大的影响。查士丁尼编写这一教科书的目的是让学生们热心接受并不懈努力地学好罗马法律,使其能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用罗马法处理事务。

查士丁尼在主持法典编纂时曾经以为,通过此举便可将罗马法固定下来,似乎可以一劳永逸了。但是现实生活的发展迫使他改变以往的想法,需要不断用新的立法来调整和改进与私法有关的旧的法律规范,以满足社会经济条件的需要。据计算,从公元534年(查士丁尼法律汇编)修订本颁布以后直至565年查士丁尼去世,31年问,他共颁布敕令168条。这些敕令因为是在《查士丁尼法律汇编》完成后颁布的,所以叫做《新敕令》。《新敕令》是在查士丁尼死后由私人编辑成书的。其内容多关系到公法、宗教规范等。此外,对于继承法也有很多新的规定。

以上四部法典,即《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汇编》、《法学阶梯》和《新敕令》,至12世纪时,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译《国法大全》)。这一重要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但在编纂过程中曾参考了罗马6世纪以后的大量法律着作,所以,一般说来,它能够反映出整个罗马时期尤其是帝国全盛时期罗马法的全貌。

罗马法的巨大影响

罗马国力之强盛,幅员之广大,人口之众多,经济之发达,早已成了悠悠往事。然而,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罗马法律的绝大部分内容,却逾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第一,罗马法曾经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在西欧封建社会初期,罗马基督教会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占据着支配地位,它垄断了西欧的文化和教育。在这一时期里,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它们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所以,“一般针对封建制度发出的一切攻击必然首先就是对教会的攻击”。

罗马法就是反对封建教会及其宗教法规的最锐利的武器。而运用这个武器来对抗“教士即封建时代的法学顾问”的,就是“非宗教界的法学界”了。因为后者“实质上属于市民等级;而且,他们本身所学的、所教的和所应用的法律,按其性质来说,实质上也是反封建的,在某些方面还是市民阶级的”。

这些世俗法学家们常常运用王权至高无上的罗马法原则,来反对教会和贵族的割据势力;同时,他们又依据无限私有制的原则和自然法的观念,来为市民阶级辩护,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因此,无论是国王还是市民,都从成长着的法学家等级中找到了强大的支持,都从罗马法中找到了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

第二,罗马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中世纪后期,西欧各国资本主义经济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了。变化发展了的社会经济条件,要求产生为自己服务的法律上层建筑,急需用新的“私法”来调整层出不穷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以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恰好是一种完整地体现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它对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例如所有权、债权和契约等等,都做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因此,这种法律正好符合促进新兴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的历史要求。

15世纪至16世纪,除英国以外的西欧各国普通出现了“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到19世纪初,则更出现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拿破仑法典》。

第三,罗马法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

罗马法是一部非常重视自由民之间私人权利和极力主张自由民之间私人平等的法律。因此,它对于私法方面的财产占有和亲属关系等都规定得十分详细。很显然,罗马法的这种法理思想,是从自然法的观念中演变和发展而来的。

在自然法的概念之下,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其自然权利。因此。人为的“实在法”,也应当给人以平等权。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一份应得的自然权利,这并不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民的,乃是人民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利。国家不可以压迫人民,更不可以剥夺人民应享的权利。统治者如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用革命的方式推翻这个政权。

这种渊源于自然法的“权利”和“平等”观念,对于英法等国的革命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17世纪至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从格劳秀斯到卢梭,都是以这种思想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础的。

第四,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罗马法则又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楷模,它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所遵循的范本。

以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法国、德国为例,早在1804年,法国就制定了一部以罗马法(主要根据《法学阶梯》)为蓝本、反映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成果的法典——《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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