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培训针对性。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做好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4)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政策指导:农民工培训的“阳光工程”
“阳光工程”是2004年由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共同启动实施的,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其具体内容是对有转移到二三产业和城镇就业意愿的农民,由政府财政补贴,在输出地开展转移就业前的职业技能短期培训。
(1)培训对象:具有农村户口,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劳动的劳动力或普通初、高中毕业回乡青年。
(2)培训专业:非农产业,如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相关岗位和工种。
(3)培训内容:重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和行业职业岗位技能要求来开展。引导性培训内容主要为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和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知识。
(4)培训时间:一般为15天—90天,最低时间为15天,原则不超过90天。个别专业和工种确需延长的,也不超过6个月。
(5)培训地点:输出地,培训学员在本县的培训机构学习,也可以参加本市的学习。
锦囊农民如何参加阳光工程的培训?
阳光工程的实施坚持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补贴农民、订单培训、农民受益的原则。农民参加培训,可通过两个渠道进行联系:一是直接同县级农业部门联系。由设在县级农业部门的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其要求学习的专业和工种,介绍到相应的培训机构参加学习培训。二是同培训机构联系。每个县都认定了一批培训机构,认定的培训机构的电话、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和就业去向等内容已向社会公布,农民可通过电话同他们联系。注意: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必须到认定的培训机构。
66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该怎么做?
政策指导:农民工讨薪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农民工讨薪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很多为农民工讨工资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
小重要的根据还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就构成了农民工讨薪的法律保障。
小锦囊:农民工讨薪的“五招”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请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用人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特别提示:“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改变当前“拖欠是正常现象”的错误观念有重大意义。
67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政策分析:我国义务教育实施的历程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方针及教育理念,规定了儿童少年依法入学的年限、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管理体制、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渠道和基本标准等基本问题。
1993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是20世纪90年代乃至本世纪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它确定了义务教育在我国重中之重的地位。从这一年开始,我国开始大面积开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作。
1997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全国推进素质教育是中小学教育的紧迫任务。《意见》将素质教育正式、系统的提出,为以后义务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2006年6月29日修订《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提供了更加全面具体和更有力的体制保障,也为未来全面实施真正的免费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基础。
2006年春季学期,国家开始在西部农村地区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许多因贫困而辍学的学生开始重新走进学校接受教育。
2007年春季学期,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2007年秋季起,对西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为近50%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
2008年9月1日,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我国真正实现学生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2010年2月28日,教育部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中央对2012年教育支出占到GDP4%的决心。
2010年7月29日,国家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纲要》指出,要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
政策指导:当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当前农村公办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两免一补”是指:(1)免收全部杂费;(2)免费提供教科书;(3)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在此基础上,有些地方还取消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借读费、住宿费、作业本费,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零收费”。
他山之石: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优惠政策
福建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自2009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寄宿生的住宿费。省财政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寄宿中、小学生,每生每天最低生活补助费1元,全年补助额300元(每年在校天数按300天计算,下同)。其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天最低生活补助费2元,全年补助600元,初中生每生每天最低生活补助费3元,全年补助900元。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只能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补助,不许挤占、挪用、截留。同时,在全省推广“免费营养早餐工程”,由一个蛋、一杯豆浆、二至三两馒头构成,保证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到校、到人、到肚子”。
政策问答:超生的孩子能一样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优惠政策吗?
问:超生的孩子能享受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的中小学生实行“两免一补”的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出台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的中小学生实行“两免一补”等优惠政策,超生的孩子也应该享受这个政策。虽然他们的父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但孩子是无辜的。
68学校乱收费现象都有哪些?
现实分析:学校乱收费的类型
(1)自立项目的乱收费行为。教育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制度,而有些学校在未履行报批手续和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这种乱收费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近年来,审计发现的中小学自立收费项目主要有: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非毕业班补课费、建校费、考试费、培训班、提高班费用、学籍管理费、学籍登记费等。
(2)超标准、超范围的乱收费行为。这类乱收费行为在高中招生中表现尤为突出。目前,我国公办高中在招收择校生时应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但有些学校特别是重点学校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扩大择校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审计发现,一些重点高中以借读生、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名义超计划招收学生,并按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择校费、借读费的标准收取费用。
(3)通过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谋利的乱收费行为。国家规定,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费必须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收取代收费必须实行代收代管、多退少补原则。但有些地方和学校在执行政策中有些变味,不仅项目繁多,如校服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作业本费、保险费、体检费、报刊杂志费等,且由于学校和学生地位的不对等,表面上是自愿缴费,实质上带有强制性,增加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学校则以回扣、提成等形式谋利。这种乱收费成为教育乱收费的新变种,是更隐蔽的教育乱收费形式。
(4)“赞助”、“捐赠”名义的乱收费行为。有些学校为规避监督检查,将高额的择校费冠上“赞助”、“捐赠”名义,并且采取了较为隐蔽的收费方式,有的让家长签下自愿捐赠承诺书,有的让家长买成电脑等实物捐给学校,有的找公司代收,再以公司捐赠的形式交回学校。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其实质仍为乱收费,违反了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的规定。
释疑解惑:学校乱收费问答
学校强迫交冬令营费
问:学校要求学生交冬令营费,还强制学生捐爱心款,这合理吗?
答:学校组织的活动要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强制,若上述情况属实,则学校属违规。
一学期收了两次补课费
问:我儿子读小学一年级,学校通知从一年级到六年级要交104元的周六补课费,这个学期已经收了100多元补课费了,现在又收。
答:强迫学生补课是不允许的,一旦发现应该严肃处理。
学校收试卷费合理吗?
问:学校收了初一学生61元补课费及20元试卷费,合理吗?
答:补课费和试卷费都是不合理的。
学校收费不开收据
问:学校收了我女儿100多元钱费用,其中书费32元,其余不知是什么项目,且没有开发票,合理吗?
答:学校收取的书费可以没有票据,但其他的项目一定要有票据。
未经家长同意可订报吗?
问:我小孩读小学一年级,学校未征得家长同意,开学时给学生发了《语文报》和《数学报》,期末才来征收37元报款,这合理吗?
答:强制学生订阅报纸杂志是不允许的,校方必须征得家长同意自愿征订。
老师在外开辅导班
问:小学二年级有老师周末在校外给学生开设奥数班,一个学生收费两百多元,这合理吗?
答:有关部门已经明令禁止老师在外开设辅导班进行有偿家教服务,家长应主动拒绝小孩参加此类兴趣班。
子女不赡养父母,该怎么做?
法官判案:子女欲先分财产后赡养父亲遭法院否决
74岁的周某某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都已成家立业。多年来,周某某和其妻都由次子和三个女儿分别承担着相应的赡养义务。长子长期在外经商,曾因赡养问题与父亲等人产生争议。
2009年9月23日,经村干部和亲友说和周家子女达成一份协议。协议对赡养问题约定为:长子赡养其父,次子赡养其母,二人每年各给其父母500斤小麦。同时协议还约定有“老宅归长子,新宅归次子,三个女儿负担二老的零花钱”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儿女们均能自动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