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青年贾某与女青年罗某相识后,自由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按当地习俗办理了婚宴酒席,当地人均认为他们是夫妻了,不过他们并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一年后生育了一子。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深,导致同居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生家庭暴力事件。为此,罗某认为无法和贾某再生活下去了,便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与贾某离婚。法院认为,罗某与贾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
现阶段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结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因为现行法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其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
法律分析:没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要收缴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扶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目前,对于社会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2结婚后对方出走了,该怎么做?
小故事一方婚后离家出走,另一方可起诉离婚
陈升一直在外打工,家境困难。2010年9月,37岁的他托媒婆介绍了一个邻村22岁的女孩子。经过艰难的定亲、过礼、摆酒席之后,二人结婚了。陈升花费近三万,这些钱除了他不到一万元的积蓄之外,其余全部是借来的。所置办的家具均由女孩子作主。陈升自认识女孩子以后,对她很好,处处听她的。2010年12月26日两人结婚后,妻子在陈升家只住了仅半个月,回了娘家后再不肯回来,随后出去打工,杳无音讯。自妻子离家打工后,陈升一直在打听她的消息,但始终没有打听到,在精神上、物质上都受到了很大打击。现在陈升不想再拖下去,想离婚,却不知道如何离。经咨询律师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法律解读: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怎么规定?
我国离婚采取感情破裂主义,只要是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法律上将分居两年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陈升与妻子分离两年多了,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至于诉状,法院可以委托女方的家人送达。
小锦囊:离婚后债务怎么处理?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个人债务包括:(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5)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53村民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该怎么做?
释疑解惑:为什么要计划生育?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概括地讲,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
(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针对我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1983年开始实施,控制了我国总体人口基数,为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为国家的富裕和富强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法律解读: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如何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特别提醒: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当前,关于计划生育二胎政策,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二胎生育政策各不相同,有的区别较大,因此,农民朋友要想生育二胎,可以查看当地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咨询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综合各省市的政策,一般来说可以生育二胎的政策主要有如下情形:(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54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待遇,该怎么做?
小故事巫山县计划生育实惠多
据三峡都市报报道,巫山在落实好国家、市、县现有奖励扶助政策的基础上,实施计生融合民生十条措施:一是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对象划拨宅基地可增加30平方米;二是农村生态异地移民搬迁,对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女方年满49周岁及以上)给予1000元扶持;三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年扶助3000元,并全部纳入低保;四是大病医疗救助对计生手术并发症患者、特别扶助对象取消救助“门槛”;五是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金2000元;六是计生奖励扶助对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新农合参保费用由县财政统一缴纳;七是农村奖励扶助对象中的独生子女户,年老失能(70周岁及以上)每年补助护理金1000元;八是乡镇、县级部门党员干部对口帮扶1—3个计生贫困家庭;九是建立“生育关怀基金”,实施“助学工程”、“关爱工程”;十是扶贫开发、廉租房、沼气池、移民后续扶持、创业、种养殖、“万元增收”等惠农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在巫山,计划生育家庭真正享受到了计划生育的实惠。
政策指导:独生子女的奖励与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当前有:
(1)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2)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3)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5)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6)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政策分析:各地对农村计划生育优惠都有具体规定
各地针对自己的具体情况,对计划生育的优惠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做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3)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5)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6)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