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6日,某投资者以100000元申购ABC 基金。该基金的申购费率为2%,当日证券市场收盘后ABC 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1487元。如果采用金额费率法,则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和申购份数为:
申购费用=100000×2%=2000元净申购金额=100000-2000=98000元申购份数=98000÷1.1487=85313.83≈85314份在净额费率法下,基金申购费用和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13)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514)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当日收盘后基金份额净值(515)举例说明如下:
2004年9月16日,某投资者以100000元申购ABC 基金。该基金的申购费率为2%,当日证券市场收盘后ABC 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1487元。如果采用净额费率法,则计算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和申购份数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2%)=98039.21元申购费用=98039.21×2%=1960.78元申购份数=98039.21÷1.1487=85347.97≈85348份比较上述两个例子,净额费率法使投资者大约多申购34份基金份额。我国大多数基金在申购时采用金额费率法。
(2)开放式基金赎回金额的确定。开放式基金持有人赎回基金时,采用的是申报赎回份额的方法。赎回份额与当日证券市场收盘后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为赎回金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所得到的净支付为赎回金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当日收盘后基金份额净值(516)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517)
赎回所得净支付=赎回金额-赎回费用(518)
举例说明如下:
2004年10月14日,某投资者申请赎回ABC 基金10000份。该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在赎回当日,该投资者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为2%,当日证券市场收盘后ABC 基金的份额净值为0.9608元。则该投资者赎回所得到的净支付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9608=9608元赎回费用=9608×2%=192.16元赎回所得净支付=9608-192.16=9415.84元4.开放式基金的巨额赎回开放式基金的巨额赎回是指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况。巨额赎回将使基金管理人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因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以大量卖出股票的办法来获取现金以应付赎回,如果股票的流动性不好,基金管理人只能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卖出股票,从而导致基金净值的下跌,有可能引发更大规模的巨额赎回,甚至引起恶性循环。
基金管理人处理巨额赎回时有两种办法:接受全部赎回申请或接受部分赎回申请并对剩余份额延期处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发生巨额赎回申请的当日接受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对其余份额延期办理。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按每个投资者的申请份额占总申请份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余的份额转入下一日办理,直到全部处理完毕。当开放式基金连续两天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是指参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过程的所有相关主体。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完全一样,因此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当事人并不完全一样。公司型基金的当事人有基金股东、董事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契约型基金的当事人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下文基于契约型基金加以阐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是指基金份额的持有者,即基金的投资人。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合同的委托人,是基金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基金的一切投资活动都是为了增加投资者的收益,一切风险管理都是围绕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考虑的。因此,持有人是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各国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各基金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对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会做更为详细的说明。一般而言,这些权利包括:财产收益的分配权,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权和表决权,基金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诉讼权等。
基金持有人获得这些权利必须以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同样也载明了基金持有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一般包括:缴纳相应的各项费用和承担基金投资的亏损等。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工具,因此投资人在获取分享基金收益这一权利的同时,必然要履行承担基金投资损失的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行使权利则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契约型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基金扩募或展期,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等。一般而言,这些事项只有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对于一些直接影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其通过所需要的表决权同意比例会更高。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般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述两者都不召集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召集大会。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是指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谋求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专业性金融机构。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努力,因此不得在处理业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第三方谋利。
由于基金管理人要管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财产,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各国的法律法规都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职责和禁止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要求主要有:注册资本的限制,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以及完善的内部稽核与风险控制制度等。之所以要强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稽核与风险控制制度,是因为基金业绩的好坏、基金持有人利益是否能得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控制水平。一个内部管理混乱、风险控制能力差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基金将不可能取得良好的业绩,同时也无法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职责是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为了辅助这一基本职责,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履行相关的基金营销、基金申购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和基金信息披露等职责。同时,为了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限定自己的行为,不能用基金财产为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个人或机构牟利。
当然,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现任的基金管理人不符合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其任职资格将终止。例如破产或被基金持有人大会解聘都会导致基金管理人的退任。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
早期的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除了发起和管理基金外,还承担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这种集管理与保管职责于一身的制度使得基金管理人有机可乘,可以将基金资产挪作他用,极大地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此,美国于1940年出台了《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即基金公司)应将基金的证券、资产及现金存放于托管公司,托管公司应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分别管理,定期检查。自此以后,各国的法律法规都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财产交给特定的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做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一般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
基金托管人最基本的职责是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同时,基金托管人还承担着清算交割、审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各种基金报告等职责。
与基金管理人一样,基金托管人的任职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基金托管人不符合继续担任的条件,其任职资格将终止。
(四)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是信托契约的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信托契约的共同受托人。基金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1.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同时基金持有人又是基金合同的受益人。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责任,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基金合同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
2.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也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基金托管人必须对基金持有人负责,审慎地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并负责保管好基金的财产,从而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基金合同时,也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职。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是基金合同的共同受托人,但是它们的职责是有区别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基金合同时必须相互监督,任何一方违规时,对方都应及时制止,在制止无效时应请求更换对方。如果双方的共同行为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种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这种机制的发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能为同一人,双方在人事、财务、法律上应当相互独立,也不能相互出资或相互持股。
基金的投资、价格与评价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就面临着如何进行证券投资的问题。每一只证券投资基金都有自己特定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目标,从而吸引不同的投资者。但是法律法规一般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所能投资的品种做出限制,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优化自己的目标。为实现高效有序的投资,一个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对于基金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风险的识别和监控也是证券投资基金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第一步是制定投资目标。没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基金就会盲目投资,从而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可以分为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总体目标也称基金的总体投资原则,其表述一般比较简单,如: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等。
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投资目标则依基金风格的不同而不同。如收入型基金的目标是获取最大的当期收入,成长型基金的目标是追求资本的长期增值,平衡型基金的目标则是两者兼顾。
证券投资基金具体目标的不同决定了其投资对象和投资策略的不同。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顾名思义,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各国的法律法规都明确指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上市和未上市的股票、认股权证、国债、地方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同时,为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以及应付投资者赎回的需要,证券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部分资金存入银行或是购买货币市场上的短期金融工具。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拥有的资金量大,其投资行为对市场有显著的影响,为了引导基金分散投资、降低风险、避免基金操纵市场或是联合其他机构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法律法规一般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和投资数量等做出一定的限制。
对基金投资行为的限制主要侧重于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联交易行为,一般包括:不能承销证券,不能违规担保,不能从事内幕交易,不能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利益关系的证券以及基金之间不能互相投资等。这些限制旨在防止基金凭借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特殊关系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拥有的资金量较大,如果某一只基金购买了公司相当大比例的股份,无论是公司的股价还是公司本身的治理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法律法规一般会限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数量,即单个基金对某一证券的最高投资比例和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所有基金对某一证券的最高投资比例。另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组合投资的方法,为防止单个证券的表现对基金的业绩影响过大,法律法规一般都规定了单个证券在基金资产中的比例限制。
我国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数量的规定是: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资金量大,必须采取组合投资的方式,因此它的投资过程必须经过科学的决策。盲目投资和随意决策将使基金面临很大的风险,并严重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