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856400000044

第44章 侵害个人资料的法律责任(1)

(第一节)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概述

一、侵害个人资料行为与个人资料侵权行为

侵害个人资料行为,从广义上理解是指所有侵害个人资料的行为。至于本人资料侵权行为构成何种法律责任在所不问,即引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本人资料侵权行为均为侵害个人资料行为。从狭义上说,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是指构成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又称个人资料侵权行为。我国台湾“资料法”第四章“损害赔偿及其他救济”第27、28条,分别对“公务机关”、“非公务机关”的本人资料侵权行为予以界定:即公务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致当事人权益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和非公务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致当事人权益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若不能证明无故意过失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这是从侵害个人资料行为引起民事责任角度所作的规定。我们认为,个人资料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违反法定义务、非国家机关由于过错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侵害个人资料,致使本人遭受到财产性或非财产性损失,能引起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二、侵害个人资料行为的特征

在非网络环境下的个人资料侵权行为可以按照既有的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调整,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的侵害个人资料行为体现了与非网络环境传统侵权行为全然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并充分反映了网络区别于传统物理世界的特征,直观地表现在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被盗、侵权行为的泛滥化、侵权的速度快速、侵权行为跨国界、侵权影响范围广、侵权行为智能化、对侵权的调查、追诉、救济困难重重等各个方面和环节。总的来说,侵害本人资料行为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无地域性

基于网络的无地域性,网络中的个人资料侵权行为也体现出了无地域性特征。其一,收集环节无地域性。利用网上跟踪技术非法收集个人资料的行为,完全打破了传统侵权地域的限制,个人资料完全有可能被不当收集。其二,利用环节无地域性。即使收集环节完全合法、正当,但收集资料者完全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或基于其他某种动机非法利用,如未经本人同意出售个人资料,此时,无权使用个人资料的主体的位置(如住址)及无权利用的行为的实施也几乎不会受到地域因素的限制。其三,侵害后果处于无地域限制的状态。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本身、个人资料本人的确定在无地域限制的前提下,侵权的损害后果也将处于无地域限制的状态。这直接导致传统侵权行为基于侵权行为诸要素的地域性特征而确定的管辖、适用法律、确定及计算损失等一系列原则、方法,在个人资料侵权行为的适用中受到严峻的冲击与挑战。网络中的个人资料侵权行为无地域性特征,在客观上要求确立灵活的甚至是全新的原则和方法。

(二)技术性

网络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闪烁着人类智慧的耀眼光芒,史无前例的高技术内容令人叹为观止。高技术一方面带给普通民众梦幻般的虚拟世界的享受,但高技术的内核却永远难以同柴、米、油、盐一般为公众所掌握:表面上广泛地,但实质上过于集中地掌握在“网络精英”的手中,使他们具有翻云覆雨的能力。网络中个人资料侵权行为成为集高智商、高技术于一身的“人”,在开发与利用网络技术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产品,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Cookies”跟踪技术、网络监视监听技术、黑客攻击技术、计算机病毒技术;再如,英特尔PⅢ处理器的“序列码”与Win98的“识别码”技术,等等。个人资料保护法如果不能有效规制上述掌握网络高科技技术的主体,则势必导致越来越多的网络上个人资料侵权行为的产生。网络上个人资料侵权行为充分反映了高技术的“双刃剑”性质,个人资料保护法有责任规范手持这把“利剑”

的人,鼓励其利用手中的巨大能量为人类社会造福,防止高技术从“中立”走向“罪恶”,避免破坏行为产生。因此,网络时代个人资料侵权行为的技术性特征成为其最具表征性的特征之一。

(三)隐蔽性

网络中个人资料侵权行为的技术性特征直接导致侵权行为全过程中技术人员具有优势地位,这引出了个人资料侵权行为又一重要特征——隐蔽性。具体表现在:个人资料侵权行为实施的过程大多是在本人无法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实施后往往不易被发现和识破;隐蔽性和技术性特征共同导致个人资料本人对于侵权行为举证困难。在网络时代侵权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差别悬殊,且差距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消除、难以平衡的条件下,如果仍恪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势必造成事实上利益的不平衡——可能使加害人逍遥法外,个人资料本人承担难以举证的损害后果,最终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不利益的危险——这种状况动摇了传统侵权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方式在网络时代侵害个人资料法律责任中的适用。

(四)严重破坏性

个人资料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一般是信息价值的灭失,且损失难以计算。这一特征直接源于:个人资料丧失后的不可恢复性;个人资料集合体的价值远远超过了单一个人资料的价值;个人资料具有极强的跨国流动性,传输范围广。上述几个个人资料自身特征决定了网络个人资料侵权行为具有了波及范围广,且破坏后果极其严重的特征。有一案例,真切地反映了危害的严重性:美国一位31岁妇女因不慎将自己电邮、电话号码、地址泄露于网上,随即有人不当利用该资料,对她展开匿名的诽谤性宣传,向她发送内容污秽的电邮,并将她的资料与色情网站相关连。该妇女不堪忍受恶梦般的生活,屡屡搬家,但无法缓解紧张情绪,她不得不申请携枪执照并学会了射击。毫无疑问,网络中的侵权行为可能引起被害者现实生活中的无限恐惧、愤怒或无奈,网络虚拟性与现实这种近乎残酷的联系,体现在对本人一般人格利益严重的破坏及无以弥补的损害之中。

(五)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欧盟95指令中对资料控制者的定义范围较广,不限于网络、不限国家机关或者非国家机关,指“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决定个人资料运行目的和方式的自然人、法人、公权力机构、代理人或其他个体”。这里显示出主体的复杂性,这将直接导致难以认定侵害个人资料责任主体之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大小及承担,使法律适用比传统侵权行为增加了几分不确定性。但是这种难题是因为法律关系在欧盟的指令中无法体现,而欧盟各国在执行指令的时候,势必转化为国内法,根据大陆法系的法律关系理论,我们在理论上应该分清楚欧盟95指令中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侵害个人资料行为相关的主体包括:1个人资料保护执行主体;2个人资料本人;3侵害个人资料行为人。这些主体在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全都是围绕着本人的个人资料展开的,都与本人的个人资料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但是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有三个:一是民事法律关系;二是行政法律关系;三是刑事法律关系。

就本人资料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法律关系主体为侵害个人资料的侵权行为人,客体为个人资料,内容为本人资料权利以及侵权人所负之义务。在本人资料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中,法律关系主体的问题较为复杂。本人资料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侵权实施者和本人资料权人。侵权行为实施者是直接受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制的主体,包括有权与无权收集利用个人资料的主体。企业和商家——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总是力图积累大量有关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以便通过网络直接同个人进行“一对一”联系,在利益的刺激下他们可能利用高技术的手段非法收集并利用消费者个人资料。网络个人用户——一些网民在保护自己个人资料的同时,又想尽办法获得他人的个人资料,因此也可能利用网络非法收集并利用他人个人资料。

如美国的哈里斯数字出版公司研发了名为“网络侦探”的软件,利用该软件可以掌握朋友、邻居、雇员甚至是老板的个人资料,这种技术往往成为个人用户侵害个人资料的工具。网络黑客——他们在抱着多种多样的目的广泛开展黑客攻击的过程中,存在侵害个人资料的情况。网络服务商——追踪网上个人资料并予以利用的网络服务商,美国1998年《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Copa:

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of1998)中网上经营者的定义是:

“任何经营互联网的站点和提供在线服务的人、以及那些收集和保有访问该站点和接受网上服务的用户和访问者的个人资料或者这些收集和保有的个人资料的使用人,同时这些站点和网上服务应当具有商业目的。”网络服务商包括:

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提供通路以使使用者与网络相联的从业者,为用户提供接入网络服务;IAP(InternetAccessProvider)主要投资建立网络中转站、租用信道和电话线路,以及提供中介服务;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商,利用IAP线路,通过设立的网站提供信息服务;OSP(OnlineServiceProvider)在线服务提供商;IPP(InternetPresenceProvider)网络平台提供商,为用户提供信息交流、技术服务空间;IEP(InternetEquipmentProvider)为ICP、ISP等提供接入设备和技术服务的专用化网络产品的生产商;ASP(ApplicationServiceProvider)应用服务供应商;IMP(InternetMediaProvider)网上媒体提供商。这些网络服务商在提供服务和经营行为时与网络用户和访问者有密切接触,有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以掌握用户个人资料为前提,因此网络服务商手中掌握着大量的用户个人资料,出售用户个人资料的侵害个人资料行为在无相关立法的时代比比皆是。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许多国家已经开始了卓有成效的保护方针、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对于行政法关系而言,个人资料侵权行为涉及了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种。个人资料侵权行为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主体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所引起的,个人资料保护执行主体,即各国或地区为保护本人资料权而专门成立的具有独立性的特别机构。而国际组织对个人资料保护执行须通过内国的行政组织进行,不能直接面对加害人。内国个人资料保护执行主体是具有个人资料保护职责的特别行政主体,主要是个人资料保护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机关,个人资料保护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为个人资料,内容即为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授权而享有的职权与应承担的职责。个人资料侵权行为涉及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由于行政机关侵犯本人资料权引起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监督机关和行政主体,监督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等。行政主体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施对网络安全管理的同时有可能侵害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侵权行为涉及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如英国实施《管理和调查权力法》授权政府行使广泛的行政权力包括截收并破译公民间的电子邮件和其他信件以监控网络空间活动和打击犯罪,使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成为可能。另外,除了网上侵害个人资料的行政主体及相关行为以外,与网络没有直接联系,但也掌握着大量民众个人资料的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但不限于行政机关),一旦实施侵害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也会十分巨大,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及自身运作,很大程度上依靠其手中的大量信息,特别是个人资料,其中有相当比例的个人资料对于政府政策的形成及推广具有决定性作用和最直接的影响。同时政府机构本身组织结构复杂、“多头”管理、相互间还可能存在许多形式的“资料互通”,再加上计算机处理技术在政府部门高效政务中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其实施加害行为的机会、可能性、容易程度有了大大的增加。在职能、权力、势力均强大的政府面前,对公众个人资料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成为现代社会稳定及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及契机。个人资料侵权行为引起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分散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之中。由于本章主要探讨本人资料侵害问题,因此,下文着重论述的是本人资料侵权行为引起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就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涉及的刑事法律关系而言,侵害行为已经危害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要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来恢复刑法保护的法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三、侵害个人资料行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侵害个人资料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其主要分类如下: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2年10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精神卫生服务,预防精神障碍发生,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 军人权益法律保障

    军人权益法律保障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人民调解法等与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国外公民学

    国外公民学

    本书阐述了公民学的概念、范畴,公民学理论及公民社会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就提高公民素质、强化公民意识、加强公民教育等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热门推荐
  • 魔幻星冥

    魔幻星冥

    一款不再只是操控键盘与鼠标的新网游诞生了,它的出现改变了世界;同样也改变了某些人的一生,从问世前就开始宣传的一款现代游戏;历时了八年时间才问世,而做为喜好玩游戏的资深宅男小天来说,也同样历时八年的时间赚到了足够的钱购买进入游戏的专用道具,而后开始了改变他一生的游戏经历;现世中不可以做这个,不可以做那个,各种受限制,但是在游戏中却可以……就算是现实中的亿万富翁,在游戏里面也是从零开始;就算是现实中的高管贵族,在游戏里面也是很普通的一员……
  • 神嵩

    神嵩

    作为新人也不知道写什么简介能吸引人本书讲述的就是一个封神以后的故事,新书不容易,希望支持下,谢谢。
  • 冷穿越之冷月

    冷穿越之冷月

    顶级杀手绝情弃爱,冷酷无情,异世界转生,该何去何从?叱咤风云一生?神仙美娟逍遥一生?怎么都好了!只要有最重要的人在身边就好!前世的父母,今生的爹娘?冥冥中自有安排?他一身红衣,妖异魅惑无尽,却偏偏栽在了一个小娃娃手里?可是好像他还是满自得其乐的!很有爱!女主,冷漠,强大。美男多多!亲爱的朋友:首先感谢你们的喜欢,因为白煜喜欢和你们喜欢,白煜才有动力写下去,有时候可能慢些,但是出来的文章,却绝对不含半丝水分!白煜在写书的每时每刻,都是用心在感受,不论文内情节还是语言,白煜都希望各位看了脑海里能够浮现出立体的深刻的画面,而不是简单的快速的速食!本文纯属虚构,请勿模仿。)
  • 重生香港八零年代

    重生香港八零年代

    魏齐出现在八十年代的香港。他向世人宣布:“我是最会跨界的明星!”从传统作家出发,影视,经济都遍布着他的身影。他来了,你,期待么?
  • 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头

    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头

    “或许以后牵我的手的人可能没有你帅气没有你笑得阳光没有你唱歌好听但我想他一定不会像你一样经常令我难过他会牵着我的手宠溺的摸着我的头轻声说爱我然后脸红到脖子里而我不会再因为他一句话惆怅不已不会再在深夜抱着手机哭着睡着我想那才是我想要的爱情吧.“在青春最美好的年纪时,一次偶遇,郁浅夏见到林洛熙,于是命运把他们两个连在了一起,说好了要彼此陪伴一生却因为种种意外而分开。这是一个让郁浅夏永远都不能接受的事实,她愿这只是个梦,郁浅夏愿林洛熙从未来过她的的世界。七月的风八月的雨,九月的我没有你。
  • 盛世霸宠,前夫的失心游戏

    盛世霸宠,前夫的失心游戏

    她曾经以为自己再也不会遇到他,那个十八岁那年让她的世界毁天灭地的男人。她曾经发过誓,“顾墨沉,你不得好死!”她也曾执着那个男人的手,含泪微笑道,“莫云枫,我等你,等你来娶我。”可她永远都想不到,有一天,爱恨会颠倒,夙愿终成空。那个她念了整整一个青春的男人,莫云枫,眼底含笑,狠厉轻蔑,“苏洛的命,最是轻贱。”而他,顾墨沉,害的她家破人亡的男人,却一次一次的在危急关头为她奋不顾身。命运给了她天翻地覆的人生,也给了她此生都不可求的温暖。爱恨纠葛,恩怨情仇。到底……我们谁错了?
  • 网王之后桌的你

    网王之后桌的你

    白石BG与师父告别,千岁凉看了看手中师父给的她哥哥的住址,踏上了最近一班回家的公车。窗边一闪而过的是完全陌生的街景,陌生的人,还有能懂但绝对陌生的语言。4月09日,日本,大阪,第一次踏上这个关西政经中心城市的土地,按说该有一种离乡多年重归故里的亲切感,可惜……
  • 全球盛宠小萌妻

    全球盛宠小萌妻

    宋少爷喂了十五年的童养媳竟然跑掉了,而且一跑就是五年。五年后宋少爷把人给逮到了。宋少爷看着出落的如花似玉的自己的准新娘,勾了勾唇角:“要是你能编出个好点儿的借口,等下我会温柔一点儿。”苏安暖尴尬:“那个,我、我欲擒故纵。”“倒是个不错的理由,纵了五年,现在该擒了吧。”苏安暖愁苦的看着他:“我、我纵的时间久了,忘了该怎么擒了。”“哦,没关系,擒我就来就好。毕竟抓人这方面本少爷很拿手!”
  • 护花捉鬼小帅哥

    护花捉鬼小帅哥

    小国偶得奇书,掌握绝学,斩尽天下恶鬼!美女们嚷嚷:“天上是太阳最红,地上是我们小国最帅!”而小国则苦笑:“错爱了,错爱了,承蒙各位美女错爱了!”
  • 我的恶魔殿下!

    我的恶魔殿下!

    一张应聘成了他们的遇见,令人震惊的是,他们都不是人类。为了她,他闯入天庭与千军万马厮杀。为了他,十八层地狱她连眼睛都不眨一下的奔去。生死相依的爱情,佛挡杀佛的霸气。谁敢阻止她们,那一定是活够了。神又如何,魔又怎样,一生只爱一人,至死不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