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融资规模和比例在下降,但仍存在效率不高、风险监控不力的问题。积极的财政政策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为了弥补市场失效,政府追求的是公共利益目标,在考虑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时,有时难以完全将效率放在首位。因而在强调政策宏观效益的时候,往往忽视国债投资的微观效率和风险监控。
(3)信贷融资规模巨大,但基础脆弱。表现在:信贷融资从属于财政融资,财政融资只考虑技术和数量增长,不考虑风险,仍视银行贷款为财政性资金;银行管理的目标不明确,机构过大,控制能力不足;机制不完善和内控不严,导致人情和关系贷款,道德风险严重;过多依赖信贷融资,而银行支付和承担贷款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长短期资金没有分开,忽视银行资产和负债期限匹配,短期资金长期化的问题日渐突出;资本金不足,相当数量的企业负债率过高;不良贷款比例大,风险向银行集中和沉淀。
(4)资本市场发育不足,功能较弱。我国基本建设融资主要是靠财政融资和信贷融资,信贷融资比重最大。现阶段,资本市场只在微观层次上解决了一些上市公司和企业的存量盘活问题,对增量部分和重大项目建设,资本市场涉足不多,作用有限。
(5)在这种情况下,在财政融资的体系框架内实行信贷融资,不改变从属关系,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只有国家信用、国家风险,没有企业信用、企业风险,风险仍集中于国家。多元化的商品市场经济不是以多元化的企业信用支撑的资本市场来承担。收益已分散化、多元化,而信用和风险却相反,企业、信贷、证券的风险都向国家集中。这三种融资的最基本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严重滞后。虽然信贷、证券融资都有很大发展,但是基本建立在国家信用和风险上,资本市场的企业信用基础尚没有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础严重缺损。在不健全的市场架构和金融制度下,信贷融资方式的效果被大打折扣了。据人民银行统计,2000年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贷款13000亿元以后,不良贷款比例下降了10个百分点,但不良贷款比例仍高达25%。
从我国的经验教训中可以得出,这三种融资方式的演变是一个客观规律,每种方式都有着自身的功能和特点,它们要相互配合,但不能相互混淆;信贷融资在功能和总量上不是无限的,特别是商业银行不能超过自身承载能力承担基本建设长期贷款,逐步发挥资本市场证券融资的功能是发展趋势;我国基本建设已基本由财政融资转向信贷融资,但作为信贷、证券融资的基础,企业、个人的信用制度和体系的建设却刚开始,这就严重制约了金融市场化的发展,成为一个“瓶颈”,也制约了经济发展。人们看到资本市场的作用,却没有看到金融基础设施和信用体系的发展和三种融资的关系。
3.协调三种融资方式
构造高效的基本建设融资体制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虽然“瓶颈”制约有所缓解,但只是阶段性、低水平的,人均拥有量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上西部大开发,市场不会衰竭,20-30年是起码的。这样的建设任务和基本建设融资的特点,需要加快建设高效的基本建设融资体制。
构造高效的基本建设融资体制的基础,是建立发达的稳健的金融体系和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五”计划是在更加市场化的环境下展开的,政府要适应三种融资方式发展的要求,退出过多的直接分配资源的职能,充分利用政府的信用能力,把单一的国家信用结构发展成为多元化的企业信用体系。解决这个金融“瓶颈”,是加快经济发展、解决物质发展“瓶颈”的必要前提。政府要集中力量,构建信用社会,形成有序和规范的市场经济信用基础,弥补制度缺损和监管空白,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企业要摆脱单纯依靠国家信用的权责不对称的错位,建立企业信用,成为真正的投资主体,自主决策并承担投资责任和风险,克服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的弊病。
高效的基本建设融资体制的核心,是分层次融资结构的有效结合和高效率的运转。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是投资规模大、期限长,与其他产业有着不同的融资路径。现阶段,重点是发展和完善信贷融资的功能和作用,同时需要财政融资和证券融资的配合,不能各干各的,更不能相互损害和抵消。当前的任务是加强对三种融资方式的协调,确立三者间的比例关系,保持协调配合的良性发展。
(1)鉴于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财政融资将长期发挥重要的作用。近三年政府采取的以增发国债、扩大内需、投资拉动为主的积极财政政策,充分说明了财政融资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当前国内外形势看,今后几年我国仍需要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重点是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并加大对资本金的注入。应强调,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探索有效的公共融资机制及方式,讲求国债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还要重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目前可考虑选择一些试点省市发行长期市政建设债券。
(2)以信贷融资为主的格局在我国将持续很长时间,完善信贷融资要加快推进银行业改革。目前银行业面临的重大课题,就是要明确办行目标,通过办好银行支持经济发展。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我国基本建设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融资的主力银行,近年来所取得的业绩表明,只有把银行办好才能真正支持经济发展。国家开发银行通过以风险为核心的信贷改革,增强银行功能,完善经营机制,经营状况全面好转,不良资产率已下降到8.2%,进入了良性循环,迅速向国际标准靠拢。这同时说明,中国的国有银行是完全能够办好的。
(3)亚洲金融危机显现了短期资金过度用于长期投资的弊端。财政功能让位信贷融资是有限的,基本建设长期融资最终要走向资本市场。今后一段时期改善融资方式的重点是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在发展资本市场的过程中,既要从国情出发,又要借鉴国外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吸收其长处为我所用,避免和少走弯路。
(4)发展资本市场的重点是发展债券市场。当前银行面临风险压力而难以大量增发贷款,利用股市筹资也有限度,发展债券市场是一个好的选择。债券的风险低于股票,收益大于储蓄,易为广大投资者接受,是理想的投资工具。现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债券的数量和品种有限,发育程度低,要大力推进发展。同时,发展债券市场要吸取过去的教训,建立和完善符合资本市场规则的债券发行、品种和流动规则。
总之,今后5-10年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要通过三种融资方式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发达稳健的金融体系,构造高效的基本建设融资体制,促进我国经济在新世纪取得更大的发展。
三、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改革
私营机构真正开始在基础设施领域发挥作用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人口的急剧膨胀,对基础设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是基础设施的实际建设速度远远不能与需求同步增长。有限的财政预算还要用于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的支出,不断增加的债务危机也使发展中国家的举债能力减弱。因此,如何更大规模的筹集资金进行建设是政府面临的难题,自然,政府将目光转向了社会资金。而且,经过五六十年代强调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形成的经济“滞胀”使得各国开始重新审视政府的功能和作用,纷纷要求政府以及国有经济缩小战线,进行私有化。在私有化浪潮影响下,英、德、荷兰等国纷纷将传统上适合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待业部门也纳入了私有化范围,国家只是通过规制和税收补贴等间接手段来限制市场缺陷可能产生的问题。私有化思潮影响了作为公共生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设施建造和经营取向,这样,在政府总体规划和协调下的私人经营性投资成为现代基础设施的重要筹资方式之一。
1.实现政府主导向私人主导的转变
基础设施建设上政府主导还是私人主导,核心问题就是项目的投融资。如果说历史实践证明了私人机构参与投资建设的合理性和可能性,那么哪些产品应由公共部门提供,哪些产品应由私人部门生产?这个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问题是从亚当·斯密开始直到当前的财政学一直的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保守的西方经济学家不主张政府提供过多的公共产品,认为公共部门不易管理,效率不高,容易产生浪费资源的现象。而持相反观点的专家则将公共产品现象视为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认为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理由之一,也是长期以来政府直接提供基础设施产品的根本原因,而且认为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越多,社会得到的福利越大。
上述争论直到现在尚无肯定的结论。当前西方经济学关于公共产品的研究重点,在于找出一个合理的标准以界定公私两个部门有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范围,从而可以界定政府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范围和权力,并控制财政支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研究财政配置资源作用与范围的重点正在逐步转向重新界定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与财政配置职能的大小,把那些市场配置有效的产品交还给市场,市场配置无效或适宜于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由政府提供。
为私人机构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提供的理论就是前面提到的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认为纯粹的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必须由公共部门提供。当然公共部门或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也需要进行收费以补偿成本,这种收费以征税方式筹措资金,征税的强制性保证了资金的取得。当然,纯粹公共产品在现实中是极少数的,有不少产品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上述特征或具备其中一个特征,称为“准公共产品”,它们有可能把受益和负担联系起来,可以采取适当收费的形式筹措资金(如果排斥是可能的但不合理,或排斥成本昂贵,则仍需公共部门提供)。此外,美国着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虽然市场存在失灵问题,且要求政府以某种形式进行干预,但是它并没有必然地要求政府进行直接生产。对具备准公共产品消费特征的基础设施政府的生产职能与提供职能确实是可以分离的,政府应当负责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而其生产则可交由私人机构进行,如BOT模式等。政府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授予经营权、经济资助、法律保护等手段和途径,委托私人部门生产并提供,政府只要指定“生产多少”就可以了。
2.建设资金的供需双方
以城市基础设施系统为例,一般包括七个子系统:①能源系统;②水资源系统及给排水系统;③交通运输系统;④邮电通讯系统;⑤生态环境维护系统;⑥防灾和战略系统;⑦住宅安居系统。基础设施的七个子系统的各个方面都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子系统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公益型基础设施项目,如医院、学校、防汛工程等,这些主要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或国有资本投入。第二类是低收益型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的产品转让价格较低,往往需要提供财政补贴,并通过补贴提升较高收益项目,从而使项目符合融资条件,不以依靠补贴维持其生存为目的,如城市自来水、煤气、生态环境维护系统、水资源系统及给排水系统等项目。第三类是竞争型(较高收益型)基础设施项目,这类项目包括高等公路、轨道交通、空港交通运输系统、住处港、深水港、火力发电站等能源系统、住宅安居系统等财务效益较好的项目,一般情况下,采取允许国有资本、私人、外资等多渠道投资,更多地通过商业性渠道筹资,而不再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
在建设资金的投入上,可以分为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我国政府一直把利用外资作为加快基础设施发展的一项长期国策。在“七五”计划中,提出了利用国外政府贷款重点发展能源、交通和通讯的设想;在“八五”计划中,除了维持原有的内容外,又在产业领域增加了水利和环保内容;“九五”计划和“十五”计划进一步强调外资的作用,把改善投资环境和使用新的投资方法,如BOT、TOT等提上重要地位。据世界货币基金组织最新统计,中国是世界上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引资额仅次于美国,并被全球投资者评为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国家。境内投资者,除政府财政拨款、国家债券以及特定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投入以外,还包括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借贷、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以及信托等方式吸引广大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
3.市政公用设施服务的市场化供给
2003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
发布,这既是贯彻“十六”关于“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的具体举措,也是通过改革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重要决定。
市政公用设施服务指城市中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垃圾收集与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的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服务的市场化供给是指服务由政府所属机构直接生产供给,向在政府的规划和管制下,由市场上各种所有制主体生产和供给的转变过程。
(1)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市场化供给的特征。以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为主的市政服务,其特征为政府是市政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和生产者,集决策、管理、监督、生产、服务于一身,市政服务提供量的多少是根据计划而不是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的,政府承担了市政服务的所有责任和风险,消费者对所提供的市政服务没有选择权,服务的优劣无法从市场渠道得到判断,服务或产品价格主要由计划确定。而市政服务的市场化供给是以打破垄断、开放市场为前提的,其特征既表现为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又有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所应具有的特殊性质,主要特征大致可以概括如下。
①政府与生产者角色分离。在市场化供给的条件下,政府仍将是市政公用设施的服务规划者和决策者,但不再是服务的生产者,生产者既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政企分开,市政公用设施服务的决策、监督职能与生产职能相分离,这是实现市场化供给的重要特征。在市场化供给的条件下,政府部门根据规划和公众需求决定增加或改善何种市政服务,至于由谁来投资、谁来生产、如何实施,则采用市场机制的办法,由市场竞争所决定。政府不再对市政公用设施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决定权,包括企业领导者的确定、用工多少、成本核算、盈亏效益、质量控制等企业经营方面的各种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