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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监督·教育·港台·序(3)

一问:您对“舆论监督”概念,特别是“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的见解。例如,有人提出“新闻监督”、“媒介监督”和“公众舆论的监督”等不同的概念;有人认为舆论监督不仅仅指媒介的批评性报道,还应包括公众通过其他途径的批评,也包括建议、主张等建设性意见;有人认为“舆论监督”特指公众自下而上对权力及施政的监督,认为新闻媒介目前对社会现象的许多批评性报道,特别是领导授命的自上而下的报道不属于舆论监督的范围,诸如此类,您的意见如何?

题记:这是对一位朋友提出的关于以舆论监督为主题的一些问题的回答,通过网上问答。后来这些问答发表在《当代传播》2004年第4期上。

答: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这两个概念,我以为是包含关系。

舆论监督应包括公民对了解权、意见权和监察权的使用。批评权只是监察权之一,批评报道更是批评权通过新闻媒介实施的途径之一。

舆论监督即可指公众自下而上对权力、行政行为和官员个人品质的监督,又可指社会各阶层(包括官员、上级)对公众的社会行为和个人品质的监督。习惯上,尤其在西方社会,舆论监督特指公众对权力、行政行为和官员个人品质的监督。就他们的“第四权力”而论,舆论监督特指通过新闻媒介对行政、立法、司法的监督。

就机关报而言,一些由领导授命自上而下的批评性报道,包括专门授命对一些重大案件(所谓“死老虎”)的曝光,也是舆论监督的内容之一。

二问:您对近年来中国舆论环境和舆论监督空间的评价。

这主要指媒介进行舆论监督的外部条件。您认为当前的舆论环境是否良好或合适?您同意“新闻自由”的提法吗?您认为目前的舆论空间是否足够宽松,或者过分宽松,不够宽松,如果存在问题的话,存在的是哪些问题?

答:实事求是地说,近年来中国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好于“文革”和“文革”以前(共27年),这主要指对批评对象的限制有所减少,公检法、政府机构、地方党委也在可批评之列;批评稿件的送审也不像过去那样严格,过去那种“三见面、三点头”的规定有所放松。但总的说来,舆论环境和舆论监督的空间还不够宽松,对于公开批评的对象和事件还有较多的限制,而有一些限制是不必要的,甚至是同党和政府正在进行的政治改革不相容的。

新闻自由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政治的、法律的范畴,也是新闻传播学的重要的学术范畴。新闻自由既是宪法规定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新闻工作者履行自己的职业使命不可缺少的职业权利。

三问:您对当前新闻媒介舆论监督报道的评价,这主要指媒介本身进行舆论监督的工作,即所作所为。例如,许多人批评新闻媒介胆子太小,不够尽职尽责;也有人说某些媒介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代替行政或者法律行事;还有人认为,目前新闻媒介的某些不正常行为恰好与不正常的现状般配,因此在现实中是需要的。您对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工作如何评价?您怎样看待《焦点访谈》等的成就(包括领导的称赞、群众的拥护等等)?

答:很难用一句话评价当前新闻媒介舆论监督的状况,因为各地、各媒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所进行的监督情况很不一样。这中间,既有上级领导的责任,比如,管得过多、过严、过细、过死,也有媒介本身尤其是新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的确有一些新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保“乌纱帽”,不敢言不敢批,只打“死老虎”,领导授权批什么就批什么,或者只打苍蝇不打老虎。此外,也有某些媒介超越了自己的职权,甚至不顾法律规定,报道和批评一些不该报道和批评的对象和事件,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大局。

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等栏目,在最近几年的舆论监督中,走出了新路,是立了大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表扬他们。但是,也有令人焦虑的问题。老百姓有了冤,有了解决不了的问题,不找当地政府,不找法院,不找党委,而是千里迢迢只找《焦点访谈》,那么政府、法院、党委干什么去了?《焦点访谈》是不是超越了自己的角色使命。一个社会,新闻媒介如果扮演了不应扮演的政府、党委、法院等角色,把自己等同于政府、党委、法院,不是新闻媒介有病,就是政府、党委、法院有病。我以为,《焦点访谈》等栏目目前亟须重新审视和调整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否则会进入死胡同。

四问:您对新闻媒介在舆论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见解。

就舆论监督而言,您认为中国的新闻媒介在当前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样的身份,发挥一种什么样的作用?您怎样看中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权利、责任和义务?对《焦点访谈》等机构获得的——有人说是得天独厚的——条件,例如中央领导人的大力支持,您怎么看?

答: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新闻媒介在舆论监督中的地位是适宜的,所发挥的作用正日趋积极。媒介在舆论监督中应站在监察者的一边,即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政行为和个人品质依法进行监督和批评。中国在习惯上不使用“第四权力”的概念,但实际上,新闻媒介应站在同行政、立法、司法不同的独立立场上,对之进行监督和批评。新闻传播媒介除了充当党和政府的喉舌耳目之外,同时也必须成为广大公众的喉舌耳目。

《焦点访谈》等栏目之所以能在舆论监督上发挥如此大的作用,的确如人所说,它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比如,中央电视台全国只有一家,就传播空间说,它是垄断的,许多新闻资源它也是垄断的,其他媒介不可能拥有这样的优势。此外,中央领导对它也是情有独钟,视其为新闻改革的试验田,给予种种方便条件。当然,焦点访谈栏目的采编人员自身的努力也是十分重要和令人敬佩的。

五问:您认为当前舆论监督的主要问题或者障碍在哪里?

内部因素有哪些?外部影响又有哪些?例如采访报道的质量和深度,准确性或者客观公正的问题,媒介机构人员的素质,经费和时间的消耗,等等;例如批评对象对采访报道的抵制,熟人说情或者上级部门的保护,领导对批评报道的压制,等等。

答:影响当前舆论监督的外部影响主要是政治改革的步子太小,对批评的禁区划得过大。此外,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它们企图通过我国媒介的舆论监督来窥视我国内幕,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新闻主管机构不敢把批评的口子开得过大,也是一个原因。影响舆论监督的内部因素主要是某些媒介不按程序办,一些新闻工作者个人素质差,不懂法律,不懂新闻传播规律,不懂真实报道的意义,不懂隐私权、名誉权等“法律雷区”,不会调查研究,细心取证,不会通过客观报道表达自己的立场和倾向。此外,新闻单位经费紧张,人手少,媒介之间竞争激烈,社会上各行各业和上级主管部门横加干预,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舆论监督的数量和质量。

六问:您对新闻媒介采访权的看法。您支持“信息公开”的要求吗?你认为当前新闻媒介的采访权利是否充分,新闻媒介是否受限太多,还是新闻媒介做得过了头?您是否同意对新闻媒介的采访应有所限制(例如级别、区域等)?如果不应该,为什么?如果应该,那么应如何限制,需要进一步扩大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利吗?

答:“信息公开”是一个必然的要求。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尤其是正式加入人权的两个国际公约之后,信息公开是一个难以回避的、必须实行的政策和法律。当前我国新闻媒介的采访权利比之过去有极大进步,可以说,我国新闻工作者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享有这么广泛的采访权利。但是,从舆论监督的现实要求看,从全球化的国际趋势看,我国新闻媒介的采访权还应进一步开放,目前对新闻媒介采访的限制依然过多,连许多法律法规保障的采访领域都还没有完全开放。比如,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对灾害事件的报道,对疫情的报道,都存在不少问题。

在任何历史条件下,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没有绝对开放、没有任何限制的新闻采访权。自然,在中国,也必须对新闻媒介的采访设置一定的限制。但是目前的某些限制,对于满足公民的了解权是不利的,对于媒介之间的公平竞争也是不妥的。我主张,设立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同时又限制某些场合(由于场合太小、事件涉密等)某些问题(从大局考虑,从小道理服从大道理考虑)的采访自由。总的说来,我主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不断融入国际大家庭,应逐步扩大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利。

七问:您对新闻媒介报道权的看法。您认为新闻媒介发表舆论监督内容或者批评性报道是否应该经过媒体以外的上级批准?是否需要征得批评对象的同意?媒介是否应该接受某些限制?

答:新闻媒介发表舆论监督的内容和批评性报道,涉及国家秘密、司法秘密、科技秘密、经济秘密等,或者涉及重要领导人的形象和威望,应依法经过媒体以外的上级同意。媒体以外的上级是否同意这类报道见报,必须有法可依。批评性报道公开见报不必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应执行国际上新闻传媒的惯例,即记者对事实负责,媒介对法律负责(即负发表的责任)。当然,记者为核对事实,如有必要,也可找当事人核实,但发表与否,不受对方意志干涉。

从理论上说,新闻媒介的报道权和其他权一样,应该受到某些限制。这主要是指法律的限制,机关报还要受到党的组织纪律的限制。

八问:您对新闻法制建设的意见或者建议。您认为应该如何保护新闻媒介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新闻媒介本身是否需要接受监督?应该由谁来监督媒介?媒介应该怎样接受监督?

答:新闻媒介所实施的舆论监督,是在宪法、法律和相应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国家、政府、执政党应依法充分保护媒介和新闻工作者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公民享有的了解权、意见权、监察权。为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以及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权利的实现,我国必须抓紧制定和实行新闻法、监督法、新闻记者法。

在舆论监督中,新闻媒介作为社会机构之一,新闻记者作为行为人之一,自然同样要受到监督和批评。这种监督和批评之所以必要,主要是媒介和记者也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办事,媒介和记者是人不是神,他们也可能犯错误,因此也必须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批评。监督媒介和记者的主体,主要是社会公众,也可以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种社会团体。媒介接受这些机构和公众的监督,可以通过其他媒介、本媒介,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但是这种监督和这些监督渠道的使用,都必须有法可依。

九问:关于新闻报道和评论的方式。您认为新闻报道,包括进行舆论监督的揭露性报道应该实行“客观公正”的原则吗?

如果不赞同,您的见解是什么?如果赞同,您认为新闻媒介怎样进行舆论监督才算是客观公正?例如,应不应该给批评对象表达和辩解的机会,为什么?

答:舆论监督中的揭露性报道,是新闻报道之一,可以使用客观公正的原则,也可以使用倾向性报道。这种客观公正,指批评的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记者的立场是公正的。这种公正,表现在给被批评者以申辩、更正、反批评的权利和机会。之所以要贯彻客观公正的原则,主要是因为,被批评者同样拥有监督批评的权利,同时还因为批评者本身,也往往可能出现事实错误、态度错误。

十问:您对名誉权(包括荣誉权、信誉权)、隐私权(包括商业秘密权)、肖像权、人格权等与舆论监督相关问题的见解。您赞同采用隐性采访等手段吗?对隐性采访手段是否应该有所限制,如何限制?如果赞同采用隐性采访手段,您认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您怎样评价当前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及适宜性?

答:舆论监督是一种影响广泛的公开性报道,其对当事人的名誉权或多或少会造成伤害,即便事后媒介给予主动更正,或者允许当事人自我申辩,这种伤害也极难弥补。因此,新闻媒介在实施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应慎之又慎。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与舆论监督也关系密切,正当的舆论监督,不允许伤害这些公民依法享有的人格权。

隐性采访是不得已而为之,严格说来,隐性采访在中国是无法可依的。由于宪法规定了公民有权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记者才有可能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去发现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这其中,也可以勉强说包括了使用隐性采访的方法,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即记者手中握有确切的事实,证明对方有错误。所以我主张,要有限制地使用隐性采访的手段,最好不使用,必须使用时,也要经过媒介机构领导的同意,并且向有关执法部门反映,取得他们的支持。对于隐性采访,其事件性质必须是十分严重的,对公众造成极大伤害或者直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主要是针对公众人物,而不能针对一般的公民。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公众人物所拥有的隐私权、肖像权等相对比普通群众要少得多。

我认为,我国新闻媒介当前过多地使用了隐性采访的手段,有的时候,对这种方法的使用超过了公检法部门,有些人把记者称为密探,我看也不过分。对于隐性采访,我总的态度是,隐性采访在目前是无法可依的,为完成媒介的职业使命而不得不使用隐性采访时,要慎之又慎,小心又小心,最好是不用。媒介和记者都是很聪明的,不用隐性采访,照样可以找到其他的途径和方法。

强化舆论监督的有力措施——海南舆论监督中心的调查

一、调查目的和内容

(一)目的

新闻舆论监督中心的性质和地位;

新闻舆论监督中心的运作机制;

新闻舆论监督中心的业绩和经验。

(二)内容

2001年1月16日至1月19日,调查人先后同温为平(海题记:这是笔者与林涵共同完成的关于海南省舆论监督中心的调查报告。

全文刊于《新闻与传播评论》2001年卷。此次调查是实施教育部重点课题《中国新闻传媒舆论监督历史使命与操作机制研究》的一部分。本调查报告同时被收入《新闻舆论监督探索》(南海出版公司2001年版)一书,改名为《中国新闻传媒舆论监督历史使命与操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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