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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1)

(第一节)诊所法律教育的历史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

在美国法律教育发展的初始阶段,经验式学习的第一种形式是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学会如何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能够教会学生对问题做出正确的反应,并设身处地的去思考问题。在美国法律制度中,这种教学方式同样培养了学生的那种与智力化的诉讼有关的法律推理能力。尽管如此,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仍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他领域,诸如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法律文件等许多基本技能,而且也忽略了再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的培养。

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是20世纪美国民权运动的产物。它的出现与美国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当时在美国出现了两件大事,即种族歧视和越南战争。1775年至1782年在美国爆发了独立战争,旨在推翻英国的殖民统治。1776年7月4日通过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政府,那么,人民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政府”。它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了资产阶级关于“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理念。此后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就体现出了《独立宣言》的影响,美国宪法以及至今为止通过的27条宪法修正案均体现了美国人民对自身权利和自由的不懈追求和斗争。

美国宪法虽然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并且以诸多条文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仍然表现出来其不足:黑人只有1/3享有选举资格,印第安人连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都没有;在美国建国后到20世纪60年代漫长的时间中,美国社会仍然实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这无疑是对美国《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公然挑战。广大人民,尤其是社会最底层的人民更是苦不堪言,面对压迫,要求人人平等、保护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经过美国人民的不懈斗争,1956年11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公共汽车上的种族隔离违宪,这是最高法院继1954年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宣布学校实行种族隔离违宪后的又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判决,它为1964年的美国民权法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通过20世纪50、60年代对于种族、性别、肤色以及宗教信仰所招致的种种歧视事件的斗争使得美国人民认识到自己的权益要以自己的力量和呼声来保护,当政府不能够给予人们基本权利保护的时候,人们就应该以自己的行动来更换政府,而这正是美国《独立宣言》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权思想。从60年代以后,美国民权运动愈演愈烈,其中的代表人物就是马丁·路德·金。美国人民在他的领导下,突破了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斗争这一特定的范围,而发展到要求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宪法之中所规定的人权内容。美国政府也迫于各方压力,于1964年出台了《民权法案》。此法案中体现了当时社会普遍要求人人平等的呼声,得到了社会上大多数人民的支持。随着法律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人人生而平等和民权思想在美国社会逐步深入人心,加之美国相继颁布了关于禁止在劳动雇工方面歧视的法律和1991年新民权法案的出台,为了自身权利而与美国政府斗争的美国人民终于在立法上取得了民权运动的伟大胜利。

但是,美国人民很快就意识到光在立法上取得胜利,对于自身权利维护的实际效果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例如,企业雇主侵犯自身的正当合法利益,虽然法律规定了雇主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因为让雇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得到法院,也就是司法上的支持,这就要求平常与法律并不谋面的普通老百姓拿起法律武器,进入法律诉讼程序。人们迫于无法知晓和理解法律诉讼之中的种种专业术语和繁杂的诉讼步骤,往往要获得专业诉讼律师的支持,而美国的律师费用相当高,以致很多老百姓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无法得到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和帮助,从而无法得到司法上的支持,无法将自身合法权益予以实现。立法上的人人平等和权益保障在司法上无法得到保障,美国人民认识到仅仅写在书面上的东西,只能作为要求国家和政府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部分,人民还应该更进一步要求其提供司法上的援助,从而把书面上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予以实现。这样,社会上要求法律援助和无偿法律服务的呼声开始高涨,为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第一块基石。

在此背景下,美国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学生开始自发地帮助穷人办理各种案件。但由于学生缺乏实践经验,他们的热情不能保证为贫穷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所以,学生自发的行为急需有律师经验的教师进行规范而有系统的指导。另外,当时对法学院教育目的再一次在法学教育界引起讨论和思考,其中争论的焦点之一是法学院教育是否应为学生执业作准备。对此问题美国法学教育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从传统上看,法学教育者认为,他们的工作是教授、讨论法学理论,而有关实践中比较实用性的方面应付由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通过担任法官助理或从事法律工作时完成。然而,许多法律执业人员和一些法学教育者论证应为培养学生成为律师做准备。这意味着法学院学生不应该一味陷入对于上诉法院案例的教条式分析,而应该致力于“真实生活”背景下进行实际的法律推理和事实分析。代理贫困当事人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一个环境,使他们能够在法律诊所中使用、磨炼、发展那些最终使他们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者的技能。上述背景给法律援助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也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法学院教育方式的改革要求成为诊所法律教育得以出现的第二块基石。

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法律援助的要求给法学院学生提供了实践锻炼的土壤,而学生也凭借自身的知识优势给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那些经济上遇到困难的人,在司法中维护他们被立法所确定的权利。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综合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社会大众的呼声两种要求,和任何新兴事物一样,都是历史和时代的产物。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

1976年,随着拨乱反正的逐步开展和社会的逐渐稳定,我国的法学教育工作也逐步复苏。政法学校恢复,同时随着社会上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增长,不少大学纷纷增设了法律系。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律学科也予以细化,政法学校出现了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和刑事司法系等分支。1997年中国教育委员会成立了中国大学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目标在于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定教育策略、教育目标以及确定法学教育指导思想。委员会的首套方案已于1999年秋季付诸实施。由于认识到中国法学学生目前所面临的是一个波动多变的求职市场,委员会建议法律系将现有的专业合而为一,以便为学生提供一种更具综合性的本科教育。毕业学员将不再由学校分配工作。

学生在毕业后的职业生涯中也可能会不断更换工作,改变职位,因此,本科教育将提供给学生一定的自主性、灵活性以适应新的、不断变化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指导委员会还为中国的法律本科教育提出了由14门必修课组成的教学方案,它不仅涵盖了基于本科教育的基础知识,而且在培养过程中留给学生充分的空间满足他们在某方面的专门兴趣。

中国的法学教育机构在20世纪80年代后有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每年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输送了大批法律人才,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教育体制上的完善和改良并没有带来法学教育方法上的革命。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他(她)要做的是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而这就要求法学毕业生能够在学校的教育中学会如何理解法律的目的、起源和用途,如何掌握法学的学习方法,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包括与当事人沟通、谈判、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书,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出庭参加法庭辩论和审理等全过程),而现有的法学教育方法却忽视了这一点。着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对此深有感触:“……我感觉到我们中国的法学发展实际上有一个不太好的过程,第一个就是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职业,因此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虽然有刀笔吏,他们有一部分法律知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一些知识,但完全不适合现代,是在行政体制下,仅仅是作为解决纠纷的办法,与现代的法律有根本性的区别,这一点必须看到。如果研究中国法历史,只是片面强调历史上久远的文化和传统,看不到它与现代法治的区别,这是很糟糕的事;第二个是中国近代的热点,即是中国近代的社会变革使中国社会秩序没法形成,因此法律很难形成,也就没有一个法律职业,真正出现法律职业,在我看来是90年代初,也就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全面兴起,对法律的职业的要求日益增加……因此这就给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问题……中国传统上没有系统的法学教育。另外,没有法律职业,就不可能有现代的法律教育。像我们这代人,就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接受法学教育的,学习的知识基本上比较陈旧,……它们培养的对象,也主要是从事教学。但是从90年代以后,中国的法律职业发展了,中国对法律教育的要求也发生变化,我回国以后感到了这样的变化,我曾经做过这方面的调查,许多人感到在法学院学的东西是没有用的,甚至这种现象直到今天也是普遍存在的。……因此这就表明中国的法律教育确实面临着急剧的大的调整,这个调整向什么方向发展,在我看来主要是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这不是说我们不需要关注其他问题……但是中国毕竟要向这个方向发展,就是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职业的兴起,大家的主要的追求方向是从事律师,各种各样的律师,或者是公司律师,或者是审判律师,这都是大势所趋。而且说实话,学那么多理论,也不一定有用,学了理论,头脑可能僵化。”

我国法学教育界早已开始法学教育方法的探索和改进,无论是以理论传授为主的讲座式的传统教学法,还是以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出现的案例教学法,以理解程序为主的模拟法庭教学法,以及以师傅带徒弟似的学徒实习法等,这种探索和多样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对法学教育的改革起到了有利的推动作用。但是,所有这些方法的运用基本上是为了达到一个主要目的,即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而我们的法律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我们培养的学生将来能干什么?

上述分析说明,鉴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中国法律教育存在一些问题。改革现有的法律教育方法在内的教育体制,探索一种科学、有效的教育方法,已经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或者其他引入“诊所法律教育”的国家中,社会上人权思想的普及和随即而来不断高涨的社会法律援助的呼声给要求变革的法学教育模式提供了一个相当广阔的平台。“诊所法律教育”可以说是两者的结合。顺应改革的潮流,中国部分法学院教师在经过充分的探索、研究与论证后,于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当时为中南政法学院),引入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第二节)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诊所法律教育”被社会广泛接受,这种法学教育形式在美国各个法学院普遍开展起来,今天,美国每一个法学院均可以见到“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身影。而与此同时,诊所教育课程自身的发展也在随之进行。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中学习的内容也有大范围的扩展。从初期的简单民事案件扩展到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从初期的咨询活动到学习在真实案件中如何准备案前准备(CasePreparation)、接待当事人(Interviewing)、原理分析(CaseTheory)、法律文书写作(LegalWriting)、法律咨询服务(ClientCounseling)、磋商会谈(Negotiation)、处理决定(DecisionMaking)、口头辩论(OralArgument)、庭前证据交换实践(DiscoveryPractic)、事实证明(ProofofFacts)、诉讼策略起草(DraftingStrategicPlanning)、事实调查(FactInvestigation)、法庭辩护(TrialAdvocacy)、收集证人证言(WitnessPreparation)、制度分析(InstitutionalAnalysis)、团队合作(WorkingWithGroup)。

下面,我们仅以美国纽约大学和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诊所法律教育具体状况来看一看40多年来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情况。纽约大学法学院(NYU)强调基于模拟方式的法律诊所教学。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年,所有学生必须选修律师工作基本技能课程,该课程要求学生参加一系列的角色扮演和模拟训练,以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写作和口头辩护技能。第二年NYU则开设一些主要或者大部分以模拟训练方式讲授的辩护课程和其他课程。当学生们完成了前两年律师工作基本技能课程后,进入第三学年,学生们将有机会涉足一些真实的案件,代理委托人。NYU全年法律诊所课程包括民事法律服务、公民权利、刑事辩护、家庭关系辩护、青少年权益、移民权益和诉讼程序等诊所课程。

NYU一学期制的法律诊所教学课程包括环境法、行政管理机关民事诉讼和死刑辩护等诊所课程。大多数教学在校内完成,但公诉诊所课程在校外进行,例如与纽约市和布朗克斯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一起完成。

NYU的民事法律服务诊所课程为学生提供了体验民事诉讼的机会。学生们在诉讼的各个阶段直接代理委托人,包括代理委托人出庭、听审、上诉等。诊所法律课程是一门全学年课程,学生们可在上半学年获得3个法律诊所课程的学分和4个学术研讨班课程的学分,在下半年则得到4个法律诊所课程的学分和3个学术研讨班课程的学分。学校要求学生每周为委托人工作约20小时,同时每周有一个研讨会分析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并利用模拟案件来培养学生庭审、诉讼、谈判和咨询的技能;由2位教授负责指导12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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