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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诊所法律教育与中国相关领域的关系(1)

诊所法律教育发源于美国,原是美国法学院的一种教育形式。它自引入中国以后,就与中国原有的传统法律教育、法律教学实习、律师实务课程、法律援助发生了关系。它们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有什么异同点,如何处理好它们的关系是摆在中国法律教育工作者面前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第一节)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的关系

中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是一种教师在课堂上传授书本知识的教育。

这种教育在中国存续了数千年。中国早在奴隶制暑期就已有法律教育,不过那时的法律教育与政治、宗教、军事等教育结合在一起。进入封建社会以后,随着成文法的大量公布和地主阶级推行法治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教育也有了大发展。尽管如此,在整个中国封建时期,法律教育没有改变教师在课堂上传授书本知识的基本方式。这种方式具体是:教师在课堂上“有讲有读”,诠解律令,阐发案例,然后学生自己读书;读的主要内容是律令与注释等。进入近代社会以后,中国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教育,包括西方的法学教材、理论、科目等,但是传统的教授方式没改变。那时,在朝阳大学,还是“全凭教授讲课,学生笔记,这就要集中思想认真听课,记好笔记,学习很紧张”。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法学教育有了比过去更大的发展,可是传统法律教育的基本方式还是没有根本转变,仍以课堂教学为传授书本知识为主。

把诊所法律教育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相比较后,可以发现,它们有相似之处,即它们都是一种求知方式,而且都是为了使学生学到新的法律知识。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通过自己操作办案的方式来学到新的法律知识。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中,学生则是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来学到新的法律知识。可见,它们是殊途而同归。

可是,诊所法律教育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还有明显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首先,教育主体的作用不同。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教育的主体似乎是学生自己,他们要自己收案、了解案情、准备代理词或辩护词、出庭、结案等等,即从接收一个案件的开始到这个案件结案的整个过程中,都由学生自己操作。他们要处理其中所有的问题,解决所有的困难,应对所有的挑战,就像一个律师一样。教师只是教会学生一般的办案技巧及应注意的问题,只有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才进行办案的具体指导,起的只是辅助作用,这一教育主体的作用不突出。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中,由于是以课堂教学和传授书本知识为主,因此教育的主体是教师而不是学生,学生则是受教育者。在一般情况下,学生主要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教师是主动的传授知识者,其教育主体的作用十分明显。这与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作用有明显的差别。

其次,教育的场所不同。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它的教育场所比较广泛。比如,有校内专门的办公室,可以思考、讨论问题,可以整理材料和进行通讯联系等;有校外取证场所,学生们要根据需要去获得有关言证、物证等各种证据;甚至可以有法庭,学生出庭代理当事人或充任辩护人,直接参与庭审活动等等。在这些教育场所中,大多不在校内,而是在校外,即校外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场所。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则不同,其教育的场所就在课堂里,学生们在课堂里接受老师传授的知识,相对诊所法律的场所而言,显得比较单一。这是它们之间的又一差异。

最后,教育的内容不同。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学生自己办案,因此它的教育内容是理论联系实际,把已经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直接运用到实际案件中去。在这一运用中,既要有丰富、全面的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有使用这些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等。而且,这种能力、方法、技巧等往往比法学理论知识更为重要,因为缺少了它们,诊所法律教育将无法进行。当然,这并不是理论知识与直接运用这些知识的对立,相反学生在直接运用这些知识的过程中,还可以发现自己存在的不足,及时学习、补充、丰富自己的知识。可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仍是实践,是法学理论知识在实际办案中的运用,这也可以说是它的价值所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则不同,其教育内容是法学理论知识,其中包含概念、原理、原则、制度等等。尽管教师在课堂上也会举例说明某些理论,但是重点仍在理论知识本身,只是用案例来说明理论,这与诊所法律教育中的理论指导办案不同。这是它们之间的又一区别。

虽然,诊所法律教育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有差异,有区别,但也不能否定课堂教育和学习书本知识。法学教育有个渐进循序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学习和掌握法学的基本和一般理论,然后才能把它们运用到实际中去,即理论联系实践,因此应该是先有理论,然后再联系实际。如果连理论都没有掌握,怎么可能联系实际呢,显然是不可能的。从这种意义上讲,课堂教育与学习书本知识也是需要的,中国传统法律教育中的有些合理成分不仅不可以随意否定,相反还要借鉴。

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是实践,是具体办案,它在法学教育的渐进过程中,排在课堂教育与书本知识之后。这个过程也很重要,也是个必经过程,学生只有经过这个过程,才能学有所用,服务于社会。可见,课堂教育与学习书本知识、理论联系实际,都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过程,不可缺少,也不可偏废。

今天,推出诊所法律教育,了解它与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区别,是为了更全面地认识这两种有差异的法律教育,从而取长补短。比如,在课堂和学习书本知识时,就应考虑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有的放矢地学好基本、一般的法学理论知识;在诊所法律教育中,也要注意用理论为指导,并不断充实自己的理论知识。这样便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使中国的法学教育不断有新气象。

(第二节)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教学实习的关系

中国的法学院、系都安排有法律教学实习,并把它列入必修课,每个学生都必须参加这种实习,实习时间一般为3至4个月,而且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法律教学实习也是法学院、系的学生把法学理论运用于实际的一种形式和过程,也是一种法学理论的实践活动。从这种意义上讲,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教学实习有极其相似的地方。

但是,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教育实习也有区别。其重要区别之处在于:法律教育是把法学院学生的法律实习课安排在院内进行,学生由本院的教师来带教,主要不是依靠社会力量来进行;中国的教学实习则是把法学院、系学生的法律实践课安排在校外进行,学生由校外的带教教师(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带教,主要是依靠社会力量来进行。

从这一重要区别出发,形成了许多具体的差别,主要是以下这些。

第一,实践的地点不同。诊所法律教育的地点一般是在法学院、系内,不在院、系外,因此,法学院、系安置了许多必要的设施。其中较为常见有:教室,即为教师指导学生办案、学生们进行讨论等的地点;学生工作室,即为学生自己办案操作的地方,其中设置了电脑、电话、复印机等设备;模拟法庭,即为教师和学生们模拟审判的场所;档案室,即为学生们所办各类案件档案汇总、存放的场合等等。法律教学实习的地点则是在法学院、系外,而且还因实践单位不同而不同。如果是实践审判业务的,那么就在法院;如果是实践检察业务的,那么就在检察院;如果是实践代理、辩护等业务的,那么就要到律师事务所。这些单位的地点以及相应的设施都不尽相同,没有统一模式,这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地点不同。

第二,带教的教师不同。诊所法律教育中的带教教师都是本法学院、系里的教授,一般是专职或兼职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他们的职责就是启发、指导、教会学生自己独立办案。因此,他们受聘于法学院、系,是法学院、系教师中的成员。同时,他们还须熟谙办案,精通律师业务,善于在法庭上辩论,否则是无法胜任带领老师工作的。从实际情况来看,他们大多来自律师事务所,是一些有实践经验的律师或兼职律师。有的甚至已在律师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法律教学实践的带教教师则在法学院、系外,并因所在单位不同而不同。法院的带教教师是法官,检察院的带教教师是检察官,律师事务所的带教教师是律师。考虑到实践的效果,这些单位的领导都会安排一些职业道德较好、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来担任带教教师。同时,这些带教教师的主要专长又因工作不同而不一样。法官的专长为审判,检察官的专长为公诉,律师的专长为代理、辩护等等。他们的编制都在所在单位,不在法学院、系,也没受聘于法学院、系。这些情况都与法律诊所法律教育里的带教教师有明显的差别。

第三,学生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不同。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培养学生们自己独立办案的能力,为毕业以后尽快适应律师工作而创造条件。以此为出发点,诊所法律教育里的教师们都注重培养学生自己独立思考、动手操作、应对复杂情况等的能力。学生们则在教师们的指导下独立办案,处理各种情况,自己出庭等等。整个过程都由学生自己来操作。他们每个人都是一个办案主体,所以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就非常大。法律教学实践则不然。学生们一般不独立办案,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办案主体,只是完成带教教师所布置的一些工作,即使是单独工作,也都有带领教师的具体指导,学生则要根据教师的指导去操作,后果由带教教师承担,因此,学生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比较小。这是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教学实习的又一个差别。

第四,学生的办案数量不同。在美国,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的学生,大多每人只办一个案件,即每个学生办理一个完整的案件,从接案开始到办案结束,大约为3个月,相当于一个学期的时间。许多学生在这个学期中就忙于办案,其中包括收集调查证据、会见当事人、研究案情、撰写代理词或辩护词等等。为了能完成这个案子,学生还要与受理自己案件的法官进行商量,希望他们能在第3个月中的合适时候开庭并判决,尽量不要拖到第3个月以后。大约有7/8的法官能与学生们配合,满足学生们的要求,可也有1/8的法官不理会学生,这就给这些学生办完一个完整的案件带来了麻烦。在中国,法律教学实习的学生则不是如此。他们到实习单位实习,跟着自己的带教教师学习办案,没有数量限制。带教教师办得多,学生也办得多,反之则办得少,但也不会少到只办一个案件,因为一个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一般不会在3个月内只办一个案件。这也是美国诊所法律教育与中国教学实习的一个差别。

最后,服务的性质不同。诊所法律教育提供的是一种非盈利性的服务,学生们办案不收代理、辩护等费用,具有无偿服务的性质。学生们的客户基本是那些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法律代理、辩护服务的人,经济上都比较困难,学生们提供的服务正好可以解决他们的困难,实际上具有法律援助的性质。法学院、系因此要付出大量的经费去进行这一教育。法律教学实习则不是这样。学生们只是跟随带教教师办案,而他们中只有一部分人即律师可能提供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不在提供这一服务之列。因此,学生参加的法律教学实习基本上不具有法律援助的性质,只有少数同学可能有机会进行法律援助,而这种机会只有在带教教师是律师并受理了法律援助的案件后才会出现。这又是法律教育与法律教学实习的一个差别。

形成以上这些差别的原因很多,但较为直接的原因是在教学方案的设计上。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发源地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案中,没有专门教学实习的时间,诊所法律教育课的开设便弥补了这一方案的不足。在中国法学院、系的教学方案中,设有专门的法律教学实习时间,而且列为必修时间,每个学生都必须到校外参加这一实习,这些都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不同,有了自己的特色,形成了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不同的教学方案,乃至不同的法学教育所决定的,也是为了适应不同情况的法学教育,因此没有优劣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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