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854300000003

第3章 绪论(2)

大理寺的单独进行京师案件复审工作,是在永乐十九年。从这一年开始,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进入中期。

二中期:永乐十九年(1422)-弘治十二年(1499),共79年。

关于京师案件的复审工作,永乐十九年(1421)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囚犯,仍照洪武年间定制,送本寺审录发遣。”依本项敕令,二法司初审京师案件完结后,应依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所定,送大理寺审录(即复审)。由于明成祖的这项敕令,《诸司职掌》所建构的三法司制度得以恢复。

就京师案件而言,二法司(刑部及都察院)职司初审,大理寺职司复审。

在明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中期,明代的恤刑制度(热审、五年审录及五年大审)及慎刑制度(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之遣官审决及朝审),均逐渐形成定制。在这段期间,明代诸帝先后施行下列政令:

(一)永乐十九年(1421)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囚犯,仍照洪武年间定制,送本寺审录发遣。”

(二)洪熙元年(1425),“令公、侯、伯、五府、六部堂上官、内阁学士及给事中会审重囚。可疑者,仍令再问。”

(三)正统四年(1439)十月二十六日,颁行《宪纲》。命都察院官及在外按察司官遵行。

(四)正统七年(1442)十一月壬戌,“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于宣武街西。”

(五)天顺二年(1458)令,“每岁霜降后,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多官审录,着为令。”(此系京师朝审定制之始)

(六)成化八年(1472)奏准,“今后五年一次,请敕差官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录囚。”(此系在外五年审录定制之始)

(七)成化十七年(1481),“命司礼监太监一1,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以后每五年一次,着为令。”(此系在京五年大审定制之始)

(八)成化二十一年(1485)夏,“命两京法司、锦衣卫会审见监罪囚,徒流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可矜疑及枷号者,具奏定夺。”(此系京师热审及于重罪之始)

(九)弘治元年(1488)夏,“命两法司、锦衣卫将见监罪囚,情可矜疑者,俱开写来看。(自后岁以为常)”(此系京师热审定制之始)

三后期:弘治十三年(1500)-崇祯十六年(1643),共144年。

关于京师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一事,定制于弘治十三年。弘治十三年《问刑条例》定曰:“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1辄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就于京畿道会同辩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请定夺。”依本项条例,遇有京师重大案件,原问官1(指刑部或都察院原问刑官1)难以审理时,原问衙门(指刑部或都察院)得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于京畿道会审。

依《诸司职掌》规定,京师案件应由刑部或都察院初审,再由大理寺复审。明人称刑部及都察院为“问刑衙门”,称大理寺为“审录衙门”。问刑与审录系京师案件司法审判的两阶段,两者所司不同,各有所重。弘治十三年《问刑条例》变更《诸司职掌》的规定,即遇有京师重大案件时,得施行三法司会审。如此一来,京师案件即无初审与复审的区别。

《明史·职官志》虽曰:“三法司会审,初审,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本寺为主。”从字面看来,三法司会审仍有初审与复审的区别。但据笔者考察,明代的三法司会审并无初审与复审的区别,《明史·职官志》所言,似乎有误。

笔者认为,京师重大案件得由三法司会审一事,由特例变成为定制,始于弘治十三年《问刑条例》。这项变革是明代司法审判制度上的重大变革,它在“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详后)之外,增加了另一组司法审判系统。

弘治十三年以后,三法司会审逐渐成为京师重大案件的重要审判方式。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明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后期,应以弘治十三年三法司会审定制为始。

在明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后期,明代的《问刑条例》及《大明会典》陆续制定,《诸司职掌》有关大理寺的规定渐被修正,三法司会审成为定制。在这段期间,明代诸帝先后施行下列政令:

(一)弘治十三年(1500),颁行《问刑条例》,共279条。《问刑条例》首度明文规定:“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1辄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就于京畿道会同辩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请定夺。”

(二)弘治十五年(1502),《大明会典》纂成,共180卷,未及颁行。

(三)正德初年,“近例,凡奉旨送法司问者,由本寺详审具题。送刑部拟罪者,则该部径题。”

(四)正德四年(1509),颁行《大明会典》。

(五)嘉靖二十八年(1549),修订《问刑条例》,共376条。

(六)万历十三年(1585),修订《问刑条例》,共382条。

(七)万历十五年(1587),修订《大明会典》,共228卷。

(第三节)明代立法沿革

明代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于洪武年间,《大明律》、《大明令》、《诸司职掌》及《大诰》等,都是在此一期间制定的。后因《大明律》有所不足,明孝宗弘治年间又制定《问刑条例》,加以补充。又弘治年间编修完成《大明会典》,成为有明一代最重要之典章,《大明会典》是明代司法制度史上的一大成就。

兹将上述律例典章之立法沿革及内容分述如下:

(一)《大明律》

朱元璋命令群臣制定《大明律》的时间长达三十年,过程极为慎重,力求完美。吴元年(1367)十月,命李善长等人制定律令,洪武元年正月颁行《大明律》。《大明律》共285条,分为吏律18条、户律63条、礼律14条、兵律32条、刑律150条、工律8条。洪武元年(1368)的《大明律》现已佚失。洪武年间,《大明律》曾经过两次修订,兹分述如下:

1洪武六年(1373)十一月,刑部尚书刘惟谦奉命详定《大明律》。洪武七年(1374)二月书成,篇目与《唐律》相同。《明史·刑法志》曰:“(大明律)

篇目一准于唐: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曰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该律也已亡佚。

2洪武二十二年(1389),朱元璋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再次修定《大明律》。改按六部次序编次,以名例律冠于篇首,分为:(1)名例律,(2)吏律,(3)户律,(4)礼律,(5)兵律,(6)刑律,(7)工律等七篇,共30卷,460条,洪武三十年(1397)颁行天下。《明史·刑法志》曰:(大明律)为卷凡三十,为条四百有六十。名例一卷,四十七条。吏律二卷,曰职制十五条,曰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曰户役十五条,曰田宅十一条,曰婚姻十八条,曰仓库二十四条,曰课程十九条,曰钱债三条,曰市廛五条。礼律二卷,曰祭祀六条,曰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曰宫卫十九条,曰军政二十条,曰关津七条,曰厩牧十一条,曰邮驿十八条。刑律十一卷,曰盗贼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斗殴二十二条,曰骂詈八条,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二条,曰犯奸十条,曰杂犯十一条,曰捕亡八条,曰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曰营造九条,曰河防四条。

这次修律改以六部次序编次,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变革。此次修律以后,《大明律》基本上定型,沿用到明亡为止,均未再修定。由上述修定过程可知,朱元璋对于这部《大明律》极为重视,命“子孙守之”,永世不得更改。

《明史·刑法志》即曰:“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

(二)《大明令》

吴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李善长等人制定律令,洪武元年正月颁行《大明令》。《明史·刑法志》曰:“吴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大明令》全书一卷,共145条。分为吏令20条、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刑令71条、工令2条。《大明令》仅145条,条文简约。(唐永徽令,条文有1546条)这可以看出大明帝国立国之初,律令典章力求简朴,不事繁冗。《大明令》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顺序分门别类,它与《大明律》是相辅相成的。

(三)《御制大诰》

《御制大诰》四编是明太祖朱元璋敕定的。前三编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至洪武二十年(1387)。前三编名称为《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和《御制大诰三编》。洪武二十年(1387)十二月颁布第四编《大诰武臣》。

朱元璋颁布《御制大诰》的目的是为了要对臣民“明刑弼教”、“惩戒奸顽”。

《御制大诰》四编共236个条目,其中《初编》74条,《续编》87条,《三编》43条,《武臣》32条。全书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即:1案例,2刑令,3训诫。兹简述如下:

1案例:《御制大诰》四编中所列案例范围极广,几乎包括《大明律》所规定的各种罪名。对于同一犯罪,《御制大诰》于当时有效的《大明律》之上加重其刑。《御制大诰》可以说是《大明律》的特别法。

2刑令:《御制大诰》对于《大明律》所未规定的罪名,具体地加以补充。

从这个角度来看,《御制大诰》又可以说是《大明律》的补充法。

3训诫:《御制大诰》许多条目中,含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向臣民讲述其“治乱世用重典”的法律思想及主张,以及劝谕臣民“趋吉避凶”之道。

《御制大诰》是研究明代洪武年间法制(含司法制度)的珍贵史料,明代官书极少提到。《明史·刑法志》有关《御制大诰》之记载亦极简略并有错误。但《御制大诰》于洪熙以后,即不再适用。《御制大诰》系严刑峻法,为有明一代之秕政也。

(四)《诸司职掌》

《诸司职掌》一书,据《明史·艺文志》载:“《诸司职掌》十卷,洪武中,翟善等编。”又据《春明梦余录》载:“洪武二十六年,上以诸司职有崇卑,政有大小,无方册着成法,恐后之涖官者罔知职任政事施设之详,命吏部同翰林官仿《六典》之制,自府部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类,汇编为书,名曰《诸司职掌》。行之。”

沈家本曰:“(《诸司职掌》)分吏、户、礼、兵、刑、工、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五军都督府断事官十门,而不言卷数。前后无序跋,亦不题撰人姓名,□系□□奉敕所编,翟善乃领衔之人,一门为一帙,故志言十卷也。”惟《明史·陈修传》曰:“仿《唐六典》,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设官分职,编集为书曰《诸司职掌》,……自泰兴翟善始。”依《明史·七卿年表》,洪武二十六年四月,翟善以主事署吏部尚书。笔者认为,翟善不但是将《诸司职掌》一书呈进明太祖的领衔之人,也是该书的主要作者。

《诸司职掌》所定有关三法司职掌及其司法审判程序的规定,是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依据。《诸司职掌》虽非律令条例,仍应视为与律令条例有同等效力的成文典制。《诸司职掌》所定有关三法司的规定,基本上沿用至明末。

(五)《问刑条例》

明代洪武年间制定《大明律》后,百余年间未曾修律,《大明律》之适用渐生问题,弘治年间为适应司法上之需要,制定《问刑条例》。嘉靖及万历年间曾两度修订。《问刑条例》与《大明律》并行,它是明代中期以后《大明律》的特别法。兹述其修订沿革如下:

1弘治五年(1492),刑部尚书彭韶等以鸿胪少卿李请,删定《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1500),“刑官复上言:‘洪武末,定《大明律》,后又申明《大诰》,有罪减等,累朝遵用。其法外遗奸,列圣因时推广之而有例,例以辅律,非以破律也。乃中外巧法吏或借便己私,律浸格不用。’于是下(刑部)尚书白昂等会九卿议,增历年《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二百九十七条。”2嘉靖二十八年(1549),“刑部尚书喻茂坚言:‘自弘治间定例,垂五十年。乞敕臣等会同三法司,申明《问刑条例》及嘉靖元年后钦定事例,永为遵守。……’会(喻)茂坚去官,诏(刑部)尚书顾应祥等定议,增至二百四十九条。”

3万历十三年(1585),“刑部尚书舒化等乃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议单与刑名相关者,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共三百八十二条。”

(六)《大明会典》

明孝宗弘治十年(1497),敕徐溥编撰。弘治十五年(1502)纂成,名为《大明会典》,共180卷。但未及颁行,明孝宗去世,明武宗即位。经李东阳等重行校订《大明会典》后,于正德四年(1509)颁布,这部会典,一般称为《正德会典》。明世宗嘉靖八年(1529),命霍韬等续纂,这部会典称为《嘉靖会典》,并未颁行。明神宗万历四年(1576),命申时行重修。万历十五年(1587)修成颁行,共228卷,一般通行的《大明会典》即系此一《万历会典》。

《大明会典》,系依明初《诸司职掌》一书发展而成,以六部职官为纲,分述各机关的职掌及历年事例。在刑部条目下,不但规定了刑部的组织及职掌,也收录了整部《大明律》及《问刑条例》。在都察院及大理寺条目下,也清楚地规定了上述机关的组织及职掌。《大明会典》收录大量的律令、条例、诏敕。事实上它是明代国家机关典章制度的汇编。不但完整地规定了明代政治制度,也完整地规定明代的司法制度,是研究明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史料。

同类推荐
  •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本书浓缩了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法律小知识。涵盖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投资创业、经济生活、人身权益等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2年10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精神卫生服务,预防精神障碍发生,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 法制读本

    法制读本

    本书是“新世纪农村青少年必读”的其中一本。策划的宗旨是结合农业、农村和农村青少年特点,贴近农村青少年,贴近生活,解决农村青少年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农村青少年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绵薄之力。采取以案释法、以德释法的方式,既有常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又有对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的解释。 其内容涵盖了农村实用法律法规知识,浅显易学、文图并茂,非常适合农村青少年使用。
热门推荐
  • 跑男之我是传奇

    跑男之我是传奇

    一次意外的爆炸,打开一个神秘的虫洞,居然神奇的让宇轩穿越了无垠的宇宙。一个倒霉的博士,加上一个坑爹的系统,会在平行空间中碰撞出什么样的火花。一条条任务,一次次感动,一个个朋友。宇轩最后会选择什么?本书群号:432346528
  • 湘城往事

    湘城往事

    她,为他,抛弃父母,执意来到他的老家,而他,竟另结新欢,失魂落魄之际误入鬼宅,惨遭鬼婴附身,不得解脱;他,为她,远赴湘城,本只想帮她摆脱鬼婴,竟将三十年前一个天大的阴谋昭告天下;她,单纯善良,因他,成长成熟,却惹来一生的痛……为何偏偏选中了她?为何偏偏附她的身?为何女戏子和她长得如此相像?三十年前这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这一切的一切又何她有什么关系?
  • 英雄联盟之直播BUG

    英雄联盟之直播BUG

    一个玩家的游戏人生,在游戏里的一系列故事,以及自己的改变。
  • 综漫的奇迹之旅

    综漫的奇迹之旅

    逗比少年变成逗比少女奇迹种族又代表着什么穿越世界的卡片是什么这个世界的真实又是什么!···········实际上···本书不是那么严肃~~~ps本书原名综漫变身超能行
  • 虚空修仙传

    虚空修仙传

    他有仙帝青霖的一丝灵魂,以为可以保护身边每个爱他的人,却事与愿违。且看他艰辛修道之旅,能否仙道大成?能否傲视苍穹?
  • 遇见陌上桑瑜开

    遇见陌上桑瑜开

    他第一次遇见她,5岁未经人事。第二次,狼狈不堪的她被他救起。明明最爱的是你,为什么总是一次次不由自主的伤害?如果现在,我和你说句对不起,你还会……原谅我了吗?1V1偏虐文,男女主身心干净,放心入坑。(喜欢看宠爱写虐滴新人沫沫在这报道,新书支持哦。)
  • 甜宠101腹黑校草吻上瘾

    甜宠101腹黑校草吻上瘾

    厕所门口:一位男子俯下身,将眼前这位女孩亲吻着:“嗯,是时候该换换口味了,清纯,可爱型的小萝莉也不错!”他-----伊扬轩,拥有无尽的权利,长得也很妖孽,对一位卡哇伊萝莉一见钟情。她-----曾可馨,是男孩心中的女神,女生心中的公敌,是他害得自己成为女生们的公敌,是他在她一次次遇难时帮助了她。两人之间的感情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大大只有13岁,可能写得不好,希望大家多多支持哦!【宠文?】【原创?】【请勿抄袭?】【谨慎入坑?】
  • 极宇世界

    极宇世界

    三千年前,尽受屈辱;三千年后,尽数奉还。三千年前,一蹶不振;三千年后,九州震动。曰:“她若受欺,我灭你满门。她若受辱,我血洗天下。为了她,我得罪天下又何妨?”
  • 五姑娘三上花轿

    五姑娘三上花轿

    故事发生在清末民初的江南水乡宁波,女主人公五姑娘美丽聪颖、善良勇敢、重情重义、知书达理、医术精湛。五姑娘自小没娘,十二岁死了爹,十四岁被卖给老墙门伍家得了痨病将死的儿子冲喜……五姑娘三上花轿:第一次是被逼的,在悲悲切切中被抬进老墙门给人冲喜;第二次是自愿的,在欢欢喜喜中被抬进东钱湖林家大宅与相爱的人结婚;第三次是她急切期待的,是在风雨过后的艳阳天里,高高兴兴中被抬去准备与阿来完婚……五姑娘为什么会三上花轿?她最终会与三个男人中哪一个在一起呢?请读者跟随作者的笔墨,自己去寻找答案吧!本作运用大量精彩笔墨书写了宁波当时的风土人情、秀丽景色、历史典故、歌咏诗赋等,充满了江南水乡的浓郁的乡土气息。
  • 医笑千金:王爷请躺好

    医笑千金:王爷请躺好

    前世被弃于寺庙前,被和尚一手带大,却在八岁时再次孤身一人。独自走过低潮期,正要迎来人生巅峰,却被卷进了连环车祸之中。其实这还不算什么,她早就看透生死。但是!一朝穿越过来,这副身体破破烂烂伤痕累累还依旧孤苦无依,这是什么好运气?屈服于命运?偏不!她貌美如花,医术精湛,天赋极佳,就是太倒霉,不过这算什么?没有运气,那就自己闯出来!“人不努力,有运气也没啥用!”……她只能这样安慰自己。一段风华传奇的故事,已经拉开红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