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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城市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3)

建立社会治安评估体系这一常设性机构,应明确评估主体的构成,评估客体的界定和评估内容的规定。一是评估主体的构成。系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各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综合治理评估委员会,该机构负责制定评估工作的基本准则和实施细则、负责对本地区(系统)及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属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并向上级决策部门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建议、组织开展有关培训和学术交流等工作。二是评估客体的界定。评估客体可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国家级的评估体系可将三个层次的评估客体界定为对全国、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省、地区和县(不设县的市)级评估机构三个层次评估客体的界定则可以次类推。最低级别的评估机构的最低评估层次可类推至居委会或村委会为止。三是评估内容的规定。评估内容即评估指标体系,它包括评估具体指标的设定(以“打”、“防”、“教”、“管”、“建”、“改”为子系统,分别设定各相关具体指标);具体指标的性质(分为客观定量指标和主观定性指标);指标分值的计算方法(分为“他评”和“自评”两个部分的百分制记分评估);评估程序及评估后的后续工作(包括上情下达、下情上达、评估内容公开、资料归档)等内容。

(3)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保障体系。见义勇为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治理、自觉维护社会治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扶植正气压倒邪气、支持帮助公安政法工作等的一种值得肯定的传统美德和重要活动形式。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见义勇为分子在付出了鲜血甚至是生命代价之后,换来的却是冷嘲热讽、怀疑不解、衣食堪忧、声誉受损,甚至是蒙受不白之冤等等。仅靠大众传媒呼吁改变这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是远远不够的,还应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见义勇为社会保障机制,运用法律手段来提倡和保护见义勇为的人和事,建议中央立法机关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法》,以作为见义勇为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的标志。

见义勇为保障机制应在以下诸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双重褒奖作用。

该褒奖内容应同时体现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取得扬善抑恶、匡扶正义、善有善报的积极社会效果。二是政策保护作用。通过政策保护,使得一些不利于见义勇为者医药疗养费用报销、伤病假计算、因伤残致使不能从事原来职业而调换工作岗位、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牺牲后的抚恤及遗属抚养或扶养等问题的规定,均应服从于专门政策规定,在就业、税务、医疗保险、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等方面予以实质性的调整、照顾和帮助,以政策优先手段解除其后顾之忧。三是社会保险。即由政府部门、保险公司、社会各赞助单位和受益单位,设立见义勇为基金、采取无记名投保等保障方式,为见义勇为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使得当事人及其家庭能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还可建立见义勇为者急救卡制度,凡购买此卡者因见义勇为受伤求治时,可凭卡及时获得免费救治。四是财政拨款。中央已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见义勇为作为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同样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形式,成为各地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内容之一。五是自我保护。见义勇为者的自我保护有两层含义:首先是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时,应注意策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流血牺牲;其次是因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之后,防止犯罪分子及其他人的报复。

(4)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在综合治理中的协调体系。公检法司机关是综合治理的主要力量,它们在综合治理中的地位、职能、作用等各有不同,因此必须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在综合治理中的协调机制,使其能在综合治理实践中互相配合、互相衔接,以收到相得益彰、事半功倍之效。

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在综合治理中的协调体系,应在如下几方面实行规定:一是在刑事诉讼和刑事惩罚中互相配合的规定。要求各机关在对犯罪揭露的速度和程度上互相配合,以实现及时、准确和严厉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需要。二是在非刑事诉讼和非刑事惩罚中互相配合的规定。要求各机关普遍树立打击犯罪预防在先的战略思想,将非刑事诉讼和非刑事惩罚的工作作为参与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如积极配合参与处理民事纠纷、主动管好难以管好或难以管到的人和事、就综合治理各种问题的解决分别或联合提出司法建议等。三是在罪犯改造工作中互相配合的规定。要求公检法机关转变罪犯改造只是劳改机关一家之事的狭隘观念,应分别对罪犯做好刑事回访、探望在押罪犯、主动处理罪犯申诉和向监狱机关移交罪犯综合情况档案等工作。四是共同配合做好刑满释放和劳教解除人员善后工作的规定。

应规定各机关参与承担该工作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并将能否配合做好此项工作,作为对各机关参与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或指标。五是在法制教育中互相配合的规定。要求各机关从各自的工作职能和特性出发,分别承担对罪犯的认罪服法教育、对违法犯罪边缘分子的法制道德教育、对全体公民的普法教育等。

(5)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解网络体系。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社会矛盾是常见的、突发的、大量的,且解决难度很高的消极社会现象,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且该类社会矛盾越来越呈现为向利益多元化、行动有组织化等趋势发展,对此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缓解或解决群体性矛盾,目前应尽快在以下两个环节下工夫:

第一,尽快建立健全调解群体性矛盾网络机制。社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全面掌握群体性矛盾的总体情况,既要针对一个地区(单位)、一个时期的突出问题,又要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健全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如建立权威性监督调解机构,做到将建立健全预防预测预警、化解群体性矛盾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事前明确领导责任与事后督查追究责任相结合。健全完善各级信息网络,加强信息管理和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畅通社情民意的反馈渠道,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做到政府部门调解群体性矛盾和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相结合。在城市社区法制建设课题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上海市普陀区最近探索三级人民调解网络新机制,即由居委会设立调解委员会,街道、镇设立社区纠纷调处中心,区设立社区纠纷调处中心工作指导委员会,并形成由党委和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司法行政具体协调,运用经济、行政、公证、调解等手段,使排查、防范、调解、治理同步展开的新格局。同时,该区还将实行调解协议书公证制,建立基层司法行政综合服务窗口,以增强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实践证明,该新机制的建立,已经在各所辖社区收到了较为积极明显的成效。

第二,尽快设立群体性矛盾诉讼前置程序。我国各级各地法院正在耗费大量审判资源,超越审判权限和适用法规范围,反复协调群体性矛盾、平衡双方利益等工作,使审判工作限于勉为其难的窘境。为改变因当事人原因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反而由社会承担这一有悖宪法精神的现状,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群体性矛盾诉讼前置程序,以贯彻宪法精神和填补法律空白。作为强制起诉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前置程序的群体性矛盾案件,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所谓前置程序,包括由当事人先行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通过其他渠道调解矛盾,如上海市卢湾区政府推行“决策听证、矛盾协调、政务评议”三会制度,直接感知到群众的喜怒哀乐,密切了干群关系,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党风政风的好转,然后再由法院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前置程序的审理机构应具有权威性、协调能力强、工作效力高等特点。为了规范运作,应建立健全形式规范和效力规范等,如规定制作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一经送达便依法生效等。同时,还应继续重视做好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工作,尽最大努力将群体性矛盾化解在诉讼中和诉讼前阶段。

(6)建立与完善社区警务的防范体系。“社区警务”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警政改革的主要趋势之一,也是我国公安机关近年来实行警务工作立足社区,实行“警察与民众的合作,通过警察的服务,密切警民关系,增强民众的意识,形成控制网络,辅以多种矫正和疏导措施,预防犯罪,先发制敌”的全新工作思路,即所谓警务工作重心下移。有鉴于此,建立与完善社区警务防范体系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建立与完善社区警务防范体系,一是必须处理好几对工作关系,即加强防范与走群众路线的关系,加强防范与打击犯罪的关系,加强防范与做好日常基础工作的关系,加强防范与其他司法机关配合工作的关系等。二是要求满足几对内部工作要求,即既要重视硬件防范,又要重视软件防范;既要重视被动防范,更要重视主动防范;既要重视专业防范,又要重视社会防范;既要重视客体防范,又要重视主体防范;既要重视一般区域防范,又要重视重点(特殊)区域防范等。

(7)建立社区司法工作者工作体系。随着社区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单位人正在变成社会人,人们在社区的工作、学习、休息、娱乐时间单位将越来越延长,社区范围内包括治安问题之内的各种社会矛盾也将越来越集中和突出。为了满足社会转型的现实迫切需要,缓解和消弭这类社会矛盾,创造祥和安宁的社区生活、学习、工作环境,使社区成为健康的城市细胞,必须建立社区司法工作者体系。

为了预防和减少社区违法犯罪,上海市目前成功进行了四个区的司法社工队伍建设试点工作,主要由社区刑释解教人员社工队伍、吸毒人员社工队伍和边缘青少年社工队伍三支队伍组成,初步构筑起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长效管理工作体系。其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是:政府推动,购买服务;部门指导,以块为主;社会参与,社团运作;依托社区,长效管理;网络支撑,资源共享等。在上述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是有很好的推广价值。

(8)建立减少和预防犯罪信息管理体系。随着社会转型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减少和预防犯罪信息管理平台,提高自身的科技含量和工作效率,否则将落后于时代要求,贻误工作。

建立减少和预防犯罪信息管理平台,要求形成市、区、街道三级治安信息管理网络,包括内部信息管理和公开信息管理两大系统。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边缘青少年等高危人群基础资料的档案化、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户籍档案、刑事犯罪情报、劳动信息等各类信息库,使所有工作对象的过去、现在和最新动向等情况都能做到了如指掌,并通过辖区之间和跨辖区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各种信息资料数据。公开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与政府信息管理平台联网,既可以减少建立信息平台的资金投入,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如可以利用政府信息平台,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信息渠道,实行向社会公众每周(月)治安公告制度,以实现群众的治安知情权,动员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维护社会稳定。

(9)建立应急处置体系。应急处置体系的建立是用于在非传统因素的紧急状态下,全社会的任务首先是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和消除紧急状态,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法律秩序,以维护包括国家利益、国家安全、集体利益之内的社会公共利益。应急处置体系的建立,首先应该由立法机构制定专门法律,如人大应及早出台《紧急状态处置法》,授权各级政府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体系。

应积极参鉴国外应急机构设置的成功做法。国外的应急机构设置大致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是机构设置机制。该机制包括综合性的协调机构和专门处置机构两种,这些机构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机动性、敏捷性等特点,其日常分管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情报收集系统和教育培训系统、拟定立法草案和实施具体应对措施等。二是政府紧急权机制。

紧急权是指主管的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下采取应对措施的权力,并在立法中加以确认。从主体角度来说,国家元首、议会、政府及其部门、军队、司法机关、地方政府机关等都享有一定的紧急权。三是临时应对机制。该机制主要包括公民权利限制,即公民在紧急状态下的迁徙、出境、集会、游行、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比平时受到严格的限制;戒严和宵禁;动员和征调,即由政府号召全体公民共同努力处理全国或局部地区的动乱、各种灾害险情、瘟疫爆发等紧急状态,强制公民提供一定有偿劳务或财物等;其他紧急措施,如实施必需品的限量、改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计划、加强或者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限制通信、加强舆论监督等。

(10)加强综合治理自身队伍建设,并将其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

重视与加强综合治理自身队伍的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建设工作,该项工作涉及几个方面:一是指进一步健全充实综合治理队伍的编制;二是指进一步加强对综合治理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与提高;三是指进一步理顺基层综合治理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进一步明确自身的机构性质和工作职责范围等。以上综合治理队伍的各方面自身建设,都需要通过建章立制,将自身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管理轨道,以确保综合治理队伍能成为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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