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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城市文明社区法治化建设(1)

用法治手段保障城市社区文明社区建设,是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领域中的一项崭新研究课题。该课题的提出,涉及必须对城市文明社区建设中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城市文明社区的领导体制、机制和法制的建立与完善、城市文明社区基本工作内容的确定、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等理论研究与实际操作问题作出正面回答。

一、城市文明社区建设中的法治与德治

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城市社区建设的提出,使得各地政府都面临着城市社区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的全方位挑战,尤其是文化道德方面的挑战,我国领导人提出:“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对城市社区法治与德治的深入研讨,可围绕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文化道德建构和利益道德建构等方面展开。

(一)城市文明社区建设的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1)城市社区文明社区建设应体现为德治与法治的互补。在人类社会活动中,道德规范或法律规范的分离、交叉与融合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一些思想家认为法是“善行”、“正义”的体现。西方自然法学和哲理法学学者主张法与道德一体说。近现代一些西方法学家也认为道德广于法、高于法、法从属于道德,如18世纪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认为,法是道德的一部分,违反道德的法律没有效力;美国的新自然法学家富勒认为法在内容上应体现普遍的道德观念;法国思想家马布里说:“道德犹如哨兵,它保卫着法律,不叫任何人违犯”,“如果缺乏道德,就会使人忘记或忽视法律”。较多的现代西方法学家认为,法与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不能相互等同或相互取代,但对两者如何区别却说法不一,有的认为法是外在的,道德是内在的;有的认为应从立法上加以区别;有的则认为应从司法上加以区别;等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道德与法律既有共性的一面,也各有个性的一面。两者的共性在于它们同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具有共同的阶级本质,同时发挥维护社会秩序和服务与两个文明建设的作用。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在于:在有阶级的社会里,它们是不能相互取代的。同其他领域的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一样,城市文明社区建设中的道德与法律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离开道德,法律显得空洞苍白;离开法律,道德显得乏力无奈,从一定意义上说,城市社区文化道德建设必然强烈表现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相互依存性和互补性。就道德与法律的异同和内在联系而言,道德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道德的产儿;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律属于政治制度范畴;道德是社会历史的客观产物,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主观产物;道德是柔性的法律,法律是刚性的道德;道德是人们对法律的自觉服从,法律是对道德的硬性规定;道德是自觉守法的前提,法律是道德的下限;道德调整的范围和标准广于并高于法律,法律是道德的集中体现;法律是道德的躯体,道德是法律的灵魂;道德的作用重在教化,法律的作用重在约束;法律终究趋向消亡,道德则是永恒的;等等。从一定意义上说,城市社区道德建设的实施过程,是社会主义民主逐步发扬和社区法治化逐步实现的过程。有鉴于此,在城市文明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正视并解决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思想认识和实际操作等问题。

(2)道德法律化是文明社区建设的刚性规范化要求。日常道德行为实践和有关法律内容表明,在许多情况下,道德与法律的概念与内容是统一或同一的。在现阶段,强调道德法律化具有现实积极意义,应该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社区成员了解并懂得,在一定情况下,遵守道德规范就是遵守法律规范,反之亦然。有鉴于此,应将道德法律化提高到城市文明社区建设的刚性规范化要求的高度来认识。

社会公德中的许多内容同时也是城市文明社区建设中必须遵循和最基本的法律行为准则。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应受处罚的9种违法行为,分别是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消防管理,违反交通管理,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卖淫、嫖娼、种植毒品植物等。《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毫无疑问,凡是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不仅是违反公德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现有的法律化的社会公德,或多或少均与社区文化建设活动有关,因此城市社区立法者有必要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社区公德规范,以规范人们的社会公德行为。

(3)法律道德化是社区文明建设的柔性规范化要求。人类社会诞生之初及氏族社会时期,人们只要依靠当时的道德规范就可以调节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然而,进入有阶级社会以后,仅凭道德规范已经难以达到调节或解决各种矛盾冲突和保障各种利益的目的,于是法律便应运而生。社会历史发展到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道德与法律并非势不两立的两种事物,相反,为了更好地维护与促进社会秩序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法律领域将越来越多地吸纳道德规范,从而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更广的范围和更多的内涵上趋于同化。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将随着阶级的本质与国家机器的逐渐社会化而丧失其原有功能,而道德规范的功能和作用却将愈显强大和重要,法律道德化的最终实现虽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提出法律道德化的现实意义,在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积极发挥道德的教化自律作用,换言之,就是表现为有关法律对城市社区道德规范及其道德精神、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教育作用的肯定、维护与促进。

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这一规定赋予了道德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教育拥有不容忽视的法律地位,它意味着进行道德教育是合法行为,放弃或反对进行道德教育是违法行为。当然,实现法律道德化的理想局面,仅仅依靠《宪法》的有关原则规定是不够的,就加强知识经济道德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而言,立法者宜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视必要与可能,加紧制定和出台《城市社区道德教育条例》,或分别制定《城市社区公德教育条例》和《城市社区职业道德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或条例,强化接受道德教育意识,积极推进城市社区道德建设。

从道德与法律的历史发展角度来说,法律道德化不仅是对城市道德建设的柔性规范化要求,更是对城市社区道德建设的长期性要求。

城市社区道德建设的一般发展过程,表现为有关城市社区的道德法律化要求,推动了城市社区道德的发展,而有关法律道德化的要求,则为城市社区法律与道德的趋同、最终为全部法律本身的消亡创造了历史条件。也就是说,到了法律消亡的社会历史阶段,对构成城市社区道德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活动等方面的调节,又将回复到以道德规范为唯一调节手段的历史阶段,不言而喻,那时的道德规范当然是对早期人类社会道德规范概念的否定之否定或螺旋式上升。

(二)发展城市社区文化与建构城市社区文化道德

城市社区文明的发达标志,不只是表现为该社区的物质水准已经达到了一定发展高度,而社区文化产品的丰富、社区文化行为的普及、社区成员文化意识等的进步,才是社区文化全面繁荣进步的应有标志。

(1)城市社区文化道德失范是对发展城市社区文化的反动。没有文化的民族是愚蠢的民族,文化道德落后的城市社区注定是全方位落后的社区,因为文化道德素质低劣的城市社区及其成员,不仅不可能成为推动城市社区向前发展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反而会成为一种包袱或障碍。

世所公认,我国是具有灿烂悠久历史文化的文明古国,中华古代文明曾为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作出过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封建主义制度的腐朽和外国列强的侵略等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百年来我国的文化乃至文化道德建设却远远落后于世界发展潮流。从总体角度审视,我国现在仍是一个高文盲率、半文盲率的国度,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的现状是断难令人乐观的,这正是我国从事城市社区建设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以我国的城市文化道德失范现象而论,较长一段时期以来在众多方面陷于非正常、非理性的怪圈:如“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现象,是从最初的通过地方文化交流,积极开展对外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文化效益,逐步演变成在各地泛滥成灾、弄巧成拙、效果与预期目标适得其反的“鬼节”、“神节”、“酒节”、“食节”、“玩节”、“衣节”、“花节”等等花样繁多的“节文化”。报章经常披露的在“节文化”后面,一些心术不正的主办者们的不当动机、不当活动或不良后果等问题,人们已经到了耳熟能详、司空见惯的地步。

又如“模仿文化”,自深圳“锦绣中华”人造景观问世之后,各地的缩微景观马上一哄而起,由于缺乏应有的史地文化内涵,这种“模仿文化”在本质上毫无改革创新之意,充其量只是对已有事物的简单重复而已,在各地几乎都经历了从热到冷的遭遇,它们从一开始出现就注定了必然衰亡的命运,而国家的巨额宝贵投资却白白地付诸东流。又如“神秘文化”,曾一度在各地疯狂回潮,其直接表现为“《易经》热”、“神仙热”、“巫术热”、“算命热(含计算机算命)”,“邪教热”等表面上披着科学文化的外衣,实质上却在大肆宣扬封建迷信腐朽堕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竟堂而皇之地通过正规出版渠道、大众传媒或非法渠道大量出版和发行。

再如“黄色文化”更是充斥于市,身受其害者尤其是青少年,因沉湎于“枕头加拳头”而难以自拔,一旦上瘾入迷之后便荒废学业,不思进取,迷失前进方向,追求低级趣味,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不在少数,而终日浑浑噩噩者更可谓不计其数。再比如“殖民文化”,近年来大有沉渣泛起之势,如各地许多新厂、新店、新路、新游乐场所、新广告、新商品(包括衣食住行商品),甚至是新生儿,如不取个洋名,似乎就会愧怍落伍,难以立足于世;而对进口的种种(包括国产的经过洋装打扮的)所谓洋技术、洋商品等洋玩意儿,却不辨美丑好坏优劣,或照单全收,或趋之若鹜,若给他们戴上一顶“崇洋媚外”的旧帽子,当不为过。有人从负面角度集中描述了我国国民素质的现状:人格素质表现为“怕公仆、靠单位、随大流”;精神素质表现为“思想收敛、重物质、疲软”;道德素质表现为“良心约束无力、社会公德缺乏、职业道德滑坡、家庭伦理道德失范”;文化素质表现为“文化程度低、不爱读书、疏远文学”;科学素质表现为“科学知识落后、科学方法欠缺、科学精神沉沦”;健康素质表现为“生育质量不高、保健意识淡薄、忽视心理健康”;职业素质表现为“技术水平低下、敬业精神失落”;审美素质表现为“感受力弱、鉴赏力差”等。不言而喻,上述种种文化道德失范现象,严重影响着我国国民精神和科学文化道德素质的提高,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对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良性发展与健康运作同样会起到阻碍甚至是破坏作用。

(2)建构新型的社会主义城市社区文化道德。创建城市社区精神文明与落实“以德治国”方略是一致的,发展城市社区文化与建构新型的城市社区文化道德在本质上也是一致的。在我国,建构新型的社会主义城市社区文化道德,最紧迫和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重塑国民人文精神和建立城市社区文化道德规范。

第一,重塑国民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关于社会制度、思想、政治、道德和教育等上层建筑社会现象的集中体现和价值取向。一定的国度、民族或一定的时代,总是相伴有一定的人文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定的人文精神就是一定的民族精神。在我国,重塑国民人文精神,即发扬光大中华民族至今尚具有生命力的民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等。千百年来,在中华民族灿烂辉煌的文明发展史上,历代志士仁人留下了无数人文精神方面的瑰宝,如孔子的“仁爱”学说;墨子的“兼爱”理论;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杜甫的“会当临绝顶,一览众山小”的登攀意志;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忧国情怀;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舍己报国精神;包拯的“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的清廉节操;朱熹的“旧学商量加邃密,新知培养转深沉”的求学精神;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感;李大钊的“铁肩担道义,妙手着文章”的共产党人的崇高思想境界;鲁迅的“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的民族脊梁意识等等。都是值得后人认真学习和汲取。同时,我们应将具有积极含义的现代人文精神与传统的民族人文精神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使民族人文精神获得新的活力,又可以使现代人文精神得到深厚的民族人文精神的滋养。二者相得益彰,以更好地成为后人立身处世的精神遗产和“道德资本”。当然,在承继本民族人文精神的同时,对其他民族的优秀人文精神不应采取排斥态度,相反应该积极虚心地学习或有目的、有选择地吸收其营养,剔除其糟粕,从而丰满、发展、光大本国的国民精神乃至树立起全球人文精神。我国2001年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首次提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以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这既是对祖国道德遗产的积极继承和弘扬,也是对现代国民人文精神内涵的丰富和发展,更是指导我国城市社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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