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1990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规定、办法、细则。”据此,有关社区党建工作的党内法规名称,既可定名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社区党建规定》),也可定名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办法》或《城市社区党建工作办法》。
(三)关于《社区党建规定》的制定依据
“总则”第二条规定党内法规分为中央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两个层次。可见由省级地方党委制定《社区党建规定》是符合《暂行条例》立法要求的。“总则”第二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党内法规对于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党的各项工作和党内生活的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部党内法律文件,《社区党建规定》必须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暂定条例》为其制定依据。
(四)关于制定《社区党建规定》的立法要求
按照《暂行条例》“总则”第一条的要求,制定党内法规应该体现“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党内法规质量。”这条要求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法规不仅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种政党行为;二是党内立法同国家立法一样,是一项严肃、科学的立法活动。
按照《暂行条例》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的要求,《社区党建规定》草案一般应包括“名称、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监督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主管部门或负责监督的部门、生效或实行日期等内容”。
按照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主管部门起草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范围的党内法规时,应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社区党建规定》的制定,必须与同级人大、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充分反映社区党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的共同基本要求。
按照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起草新的党内法规应与现行的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的党内法规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在草案中作出废行现行党内法规或其中某些条款的规定,并在上报党内法规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以上海为例,这就要求党内有关立法机构在制定《社区党建规定》时,不仅要注意与现有的本地《街道党工委工作条例》等党内文件精神相协调,并应视必要对它们作出某些废止性规定,还应注意对本地的《街道办事处条例》、《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等现行的其他若干有关法律法规或条例进行立法协调等。
(五)《社区党建规定》基本内容的拟定
根据近年来各地社区基层党建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市委有关社区党建工作的部署精神,《社区党建规定》的基本内容,大致可框定为“确定四种领导关系”、“强化四个基本功能”、“建立三种工作载体”、“多方拓展党建内容”和“形成网络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以适应尽早实现社区党建工作法制化的迫切需要。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分别为:
(1)确定四种领导关系。
第一,确定社区党组织与社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二,确定同级社区党组织与上级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双重领导关系。
第三,确定社区党组织与辖区内其他系统的党组织是组织、指导与协调关系。
第四,确定社区党组织与辖区内无上级主管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是组织领导关系。
(2)强化四个基本功能。
第一,强化社区控制功能。
第二,强化社区互助服务功能。
第三,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功能。
第四,强化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功能。
(3)建立三个工作载体。社区党建要有新发展,既要抓党建工作覆盖面的扩大,又要抓基层党组织活力的增强;要根据上海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总思路,进一步开发和运用组织、社会资源和物质资源,完善社区党建的组织载体、工作载体和物资载体。
(4)多方拓展党建内容。详见本书第85页上海市委关于“社区党建的总体部署”的部分内容。
(5)形成各种网络工作机制。通过巩固纵横结合、条块联动、各方参与的各种网络工作机制,使社区党建工作与社区建设及社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社区党建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四、城市社区党建工作对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经验的借鉴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11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组织法(试行)》自实行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我国农民的基层自治权获得重大发展,农村群众自治从此正式走上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轨道。通过对城市社区自治问题的逐步深入探讨,我们现在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城市基层党建工作与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和相似之处,在党建工作方面城乡可以互相借鉴、互相学习,因此在调研中,我们有意识地了解和研究目前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一些尚需改进的具体做法,旨在用作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的宝贵参考。
(一)关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必须找准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借鉴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广泛实践证明,稳步发展农村经济,是当前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定的经济基础,是农村基层党组织正常健康开展工作的支撑点。我国农村经济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导致镇办乡办企业的大量改制和转制,农村经济的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上海“不少区县、集体企业的转制率已达90%以上”。
这意味着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农村集体经济将要或正在从企业经营活动领域中逐步退出,而该现状已经导致部分农村处于“无钱办事”或“办事实力不强”的尴尬境地,可见,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工作的控制力,现已成为农村各级党组织、尤其是村党支部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党建课题。目前城市社区党建也存在类似问题,如城市社区各类新经济组织的逐渐增多,以及政府对居委会财政拨款的“捉襟见肘”,要实现社区党的建设在强调自治的同时又要提高党组织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不能不对以往的党建工作观念、工作思路和具体工作方法提出必要的更新要求,如积极开展社区党组织对社区新经济组织及服务组织的领导权、协调权、组织权等问题的研究,以适应变化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要求;积极推动与加快社区经济的全面发展,为维护社区各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实现社区内的资源共享,并将社区经济工作作为社区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问题,牢固树立城市社区经济工作是党建工作的生命线的思想认识,努力提高领导水平、服务水平和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将社区经济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以取得加强社区党建工作的主动权。
(二)关于必须摆正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及乡镇党组织关系的借鉴
正确界定村党支部的地位,是摆正与处理好与村委会及乡镇党组织等各类纵向和横向组织关系的连接点。目前我国各地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已经明确,即党支部是领导核心,由群体党员选举产生;村委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少关系处理较好的农村基层,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用以保障协调好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分别发挥各自的应有作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并非所有农村地区都能处理好上述关系,如有些村委会干部以为现在强调村务自治了,应该由村干部说了算;也有些村支书认为自己既然是一把手,什么事情还是应该由自己说了算。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处理上,不少乡镇领导目前仍然存在着把村委会视为行政组织或乡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干部仍习惯于用行政方法领导村委会的做法,使得村委会的自治作用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不少村委会干部也习惯于等候或听命乡政府发号施令,缺乏自治意识等。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农村存在的这些问题,在许多城市街道委员会与居委会的关系中同样存在,这对于正在进行的城市社区基层自治民主政治建设无疑是十分不利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在实行城市社区自治之初,就要对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干部进行“上岗培训”,补上“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实行民主自治”等“必修课”,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耗”、“分庭抗礼”或“一言堂”等问题的产生,尽量少走或不走弯路。
(三)关于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的借鉴
直接选举出群众放心称心的基层干部,是密切干群联系的结合点。
目前村委会对自治选举的重视程度和自治程度普遍高于城市居委会,其实质原因主要在于村民的许多切身利益与村委会利害攸关,他们本能地意识到,需要有自己的代言人为自己说话撑腰,因此他们十分重视村干部的选举。农村的自治实践表明,由村民直选出来的村干部,通常能够站在民意(抑或自己)的立场,能够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村民的意愿,对乡政府等乡镇机构提出制约、牵制、协商等意见或建议,能够主动或敢于承担责任。但是也有不少农村地区的基层干部队伍中存在缺乏民主意识、大权独揽、漠视农民切身利益、追求个人安逸享受、不赞成甚至害怕直选、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等问题。我们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症结分别为:一是对农村基层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抓而不力,二是农村干部整体素质不高,三是农村乡镇基层干部制度需要改革,应当引入能上能下、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普及已见成效的直选村干部的做法,巩固和提高来之不易的农村自治局面和自治程度。显而易见,农村基层干部直选与否的经验教训,具有十分深刻的内涵,抛开至关重要的经济背景和村民的各种切身利益不论,直接选举的做法至少为城市社区基层党组织干部队伍的来源确定、产生、培养和使用,提高社区自治程度和改进整个社区党建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四)关于必须依法坚持村务公开的借鉴
依法坚持村务公开,是衡量村民自治程度高低有无及党群干群关系融洽与否的基本点。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乡级民主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政权机关都要实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近几年来的各地农村基层自治实践证明,村务是否公开或公开程度的高低,是衡量村民自治程度有无或高低的基本标准之一,许多村委会村务公开的做法受到广大村民的欢迎和拥护,由此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些地方的村干部对推行村务公开有顾虑,主要表现在“三怕”上:一怕亮家底,二怕引发矛盾,三怕损害村里的既得利益等。由于村干部在村务公开问题上的认识偏差或采取抵触情绪及相反做法,致使有些农村地区出现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紧张甚至是严重对立,直接影响了村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社区基层民主建设同样存在社务公开的问题,作为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学习农村有关先进经验并汲取教训,如健全各项制度,保证社务公开;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将社务公开落到实处;注重社务公开的实际效果,解决群众最关心、最想了解的突出问题,等等。
上述我国农村社区基层组织自治的法制化成功实践,无疑为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自治的法制化提供了积极宝贵的经验,党内有关立法部门应将其作为相关立法的丰富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