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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0)

己、作者姓名及其作品原版的标题应刊印在复制出版的所有作品复制品上。许可证持有者不得转让其许可证。

庚、应通过国家法律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作品原版的准确复制。

辛、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根据本条发给复制和出版一部作品的译本许可证:

(1)所涉及的译本并非由翻译权所有者或在其授权下出版;(2)译本所用的不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国家的通用语文。

(二)第(一)款的例外规定应受下述补充规定的约束:甲、所有根据本条发给许可证出版的作品复制品均需载有有关语文的通知,说明该作品复制品只能在该许可证适用的缔约国内发行。如果该版本载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启事,则该版本的所有各册均应刊印相同的启事。

乙、在国家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规定,以保证

(1)许可证之发给应给一笔合理的报酬,此种报酬应符合有关两国个人之间自由谈判的许可证通常支付版税的标准;而且(2)保证这笔报酬的支付和转递;如果存在着国家对外汇的管制,则主管当局应通过国家机构,尽一切努力保证使这笔报酬以国际上可兑换的货币或其等值货币转递。

丙、如果某一作品某版的复制品是由复制权所有者或经其授权以同该国同类作品相似的价格,为供应广大公众或为大、中、小学教学之用而在该缔约国内出售,而该版的语文和基本内容又同根据许可证出版的版本语文和内容相同,则应撤销本条发给的许可证。在撤销许可证前业已制作的作品复制品可一直发行到售完为止。

丁、在作者已停止该版的全部作品复制品的发行时,不得发给任何许可证。

(三)甲、除乙项规定的情况外,本条适用的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只限于以印刷形式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复制形式出版的作品。

乙、本条同样适用于以视听形式合法复制的受保护作品或包含受保护作品的视听资料,以及用有权颁发许可证的缔约国通用语文翻译的该视听资料中的文字部分的译本,条件是所涉及的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出版限大、中、小学教学使用的唯一目的。

第六条

本公约所用”出版“一词,系指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向公众发行的能够阅读或可看到的作品复制品。

第七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公约在被要求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生效之日已完全丧失保护或从未受过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权利。

第八条

(一)本公约的修订日期为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它应交由总干事保存,并应在上述日期起的一百二十天内向一九五二年公约的所有参加国开放签字。本公约须经各签字国批准或接受。

(二)未在本公约上签字的国家均可加入。

(三)批准、接受或加入本公约须向总干事交存有关文件方为有效。

第九条

(一)本公约将于交存十二份批准、接受或加入证书之后三个月生效。

(二)其后,本公约将对每个国家在其交存批准、接受或加入证书三个月后生效。

(三)加入本公约的任何国家,如未加入一九五二年公约,也应被视为加入了该公约;但是,如果交存其加入证书是在本公约生效之前,则该国加入一九五二年公约须以本公约生效为条件。在本公约生效后,任何国家均不得只加入一九五二年公约。

(四)本公约参加国与只参加一九五二年公约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应服从一九五二年公约的规定。但是,只参加一九五二年公约的任何国家,可向总干事交存通知书,宣布承认一九七一年公约适用于该国国民的作品和在该国首次出版的本公约签字国的作品。

第十条

(一)所有缔约国承诺根据其宪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二)不言而喻,本公约在任何缔约国生效时,应按照其本国法律使本公约的规定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一)设立一”政府间委员会“,其职责如下:甲、研究世界版权公约的适用和实施事宜;乙、做好定期修订本公约的准备工作;丙、与”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国际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联盟“、”美洲国家组织“等各有关国际组织合作,研究有关国际保护版权的任何问题;丁、将”政府间委员会“的各项活动通知世界版权公约的参加国。

(二)该委员会将由参加本公约或只参加一九五二年公约的十八个国家的代表组成。

(三)该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应根据各国的地理位置、人口、语文和发展水平,适当考虑到各国利益的均衡。

(四)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和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的代表可以顾问身份参加该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二条

政府间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经本公约至少十个缔约国的要求,得召集会议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一)任何缔约国,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或加入证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可在致总干事的通知书中,宣布本公约适用于由它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所有国家或领地,或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或领地;因此,本公约于第九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期满后,将适用于通知书提到的国家或领地。倘无此类通知书,本公约将不适用于此类国家或领地。

(二)但是,本条款不得理解为某一缔约国承认或默认另一缔约国根据本条规定使本公约对之适用的国家或领地的事实状态。

第十四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发出的通知书所涉及的所有或其中一个国家或领地,废除本公约。废除本公约应以通知书方式寄交总干事。此种废除也构成对一九五二年公约的废除。

(二)此种废除只对有关的缔约国或其所代表的国家或领地有效,并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在解释或适用本公约方面发生的争端,经谈判不能解决时,如果有关国家不能就其他解决办法达成协议,应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

(一)本公约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三种文字制定,三种文本应予签署并具有同等效力。

(二)总干事在和有关政府协商后,将制定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的正式文本。

(三)某个或数个缔约国有权与总干事协商后由总干事制定它们选择的语文的其它文本。

(四)所有这些文本均附在本公约签字文本之后。

第十七条

(一)本公约绝不影响《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条款或由该公约设立的联盟的会员资格。

(二)为实施前款规定,本条附有一项声明。对于在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受伯尔尼公约约束的各国或已受或在以后某一日期可能受该公约约束的国家,此声明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这些国家在本公约上签字也应视为在该声明上签字,而这些国家的批准、接受或加入本公约应包括该声明。

第十八条

本公约将不废除美洲各共和国中仅限两国或数国之间现在有效或可能生效的多边或双边版权公约或协定。无论在现有的此类公约或协定生效的条款与本公约的条款之间,或在本公约的条款与本公约生效之后美洲两个或数个共和国可能制定的新公约或协定的条款之间出现分歧,应以最近制定的公约或协定为准。任何缔约国在本公约生效前,对该国依据现有公约或协定所获得的版权不应受到影响。

第十九条

本公约将不废除在两个或数个缔约国之间有效的多边或双边公约或协定。一旦此类现有公约或协定的条款与本公约的条款出现分歧时,将以本公约的条款为准。任何缔约国在本公约在该国生效前,依据现有公约或协定所获得的版权将不受影响,本条规定将不影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各款的实行。

第二十条

对本公约不得有任何保留。

第二十一条

(一)总干事应将本公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各有关国家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二)总干事还应将已交存的批准、接受和加入证书,本公约的生效日期,根据本公约发出的通知书及根据第十四条做出的废除,通知所有有关国家。

关于第十七条的附加声明

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以下称”伯尔尼联盟“)的会员国和本公约的签字国,为了在该联盟基础上加强其相互关系,并避免在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存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任何冲突,认识到某些国家按照其文化、社会和经济发展阶段而调整其版权保护水平的暂时需要,经共同商定,接受以下声明的各项规定:

甲、除本声明乙项规定外,某作品起源国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家,已于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之后退出伯尔尼联盟者,将不得在伯尔尼联盟的国家境内受到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

乙、如某一缔约国按联合国大会确定的惯例被视为发展中的国家,并在该国退出伯尔尼联盟时,将一份它认为自己是发展中国家的通知书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只要该国可以援用本公约第五条之二的例外规定,则本声明甲项的规定不应适用。

丙、只要涉及到所保护的某些作品,按伯尔尼公约规定,其原出版国家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国,世界版权公约即不应适用于伯尔尼联盟各国的关系上。

有关第十一条的决议

修订世界版权公约会议。

考虑了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间委员会的问题,对此附加了本决议。

特决议如下:

(一)委员会创始时应包括依一九五二年公约第十一条及其所附的决议而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的十二个成员国的代表;此外,还包括以下国家的代表: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日本、墨西哥、塞内加尔和南斯拉夫。

(二)任何未参加一九五二年公约并在本公约生效后召开的本委员会第一次例会之前未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由委员会根据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其第一次例会上选择的其它国家来取代。

(三)本公约一经生效,依本决议第(一)款成立的本委员会应被认为按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组成。

(四)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委员会应举行一次会议。此后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

(五)委员会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立自己的程序规则:甲、委员会的成员国任期通常应为六年,每两年有三分之一成员国离任,但经理解:首批三分之一成员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生效后召开的第二次例会结束时终止,下一批三分之一成员国的任期应在第三次例会结束时终止,最后一批三分之一成员国的任期应在第四次例会结束时终止。

乙、委员会递补空缺职位的程序、成员资格期满的次序连任资格和选举程序的规则应以平衡成员国连任的需要和成员国代表轮换的需要,以及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三)款的各点考虑为基础。

希望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提供委员会秘书处的人员。下列签署人交存各自的全权证书后,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订于巴黎,正本一份。

《世界版权公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订本关于本公约适用于无国籍人士和流亡人士作品的附件

议定书之一

本议定书及《世界版权公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订本(下称”一九七一年公约“)各参加国,承认下述各项规定:

(一)为实施一九七一年公约,应将通常居住在本议定书参加国的无国籍人士及流亡人士视为该国国民。

(二)甲、本议定书须经签署,并须经批准或接受,也可加入,如同一九七一年公约第八条所规定那样。

乙、本议定书于有关国家交存批准、接受或加入证书之日起对各该国生效,或于一九七一年公约对各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以两个日期中何者在后为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订于巴黎,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一份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总干事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各签字国,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世界版权公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订本关于本公约适用于某些国际组织作品的附件

议定书之二

本议定书及《世界版权公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订本(下称”一九七一年公约“)各参加国,承认下述各项规定:

(一)甲、一九七一年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版权保护,适用于联合国、联合国所属各专门机构或美洲国家组织首次出版的作品。

乙、一九七一年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同样地适用于上述组织或机构。

(二)甲、本议定书须经签署,并须经批准或接受,也可加入,如同一九七一年公约第八条所规定那样。

乙、本议定书于有关国家交存批准、接受或加入证书之日起生效,或于一九七一年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以两个日期中何者在后为准。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订于巴黎,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一份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总干事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各签字国,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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