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808100000021

第21章 专利法(4)

法院认为:CN22型户内高压隔离开关是开关厂和某高压电器研究所的专利产品,享有专利权,电器厂在原告的专利申请公告后,未经许可即自行生产和销售结构、外型、功能相同的产品,显已构成侵权行为,并给开关厂造成一定的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1)电器厂应停止生产、销售CN22型户内高压隔离开关;(2)电器厂赔偿开关厂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00元,由电器厂负担。

问:

(1)电器厂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2)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17.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吗?

原告:某内燃机配件厂

被告:徐某

第三人:某电子机械厂

案情:

被告徐某于1985年初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脚踏式脱粒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86年10月30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

授权后,1987年3月25日,徐某与S省J市专利事务所签订了《许可贸易委托代理合同书》,委托该所在全国范围内代其寻找受让单位,代理费为成交额的10%,并规定在同一市内只转让一家。其后J市专利事务所很快为徐找到受让方J市川江内燃机配件厂。徐某与J市川江内燃机配件厂于1987年6月4日签订了该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内燃机配件厂以4000元的许可费取得该项专利在J市中区范围内的独占权。但事隔10天,徐某竟背着专利事务所,与明知内燃机配件厂已有独占权的J市涪江电子机械厂又签订了一份专利许可合同,许可费也是4000元,并有意写明在“J县”(已于1979年撤销,划归J市中区)境内独家实施。内燃机配件知悉后,遂起诉到J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徐某责成电子机械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内燃机配件厂在J市中区有实施该专利的独占权,诉讼第三人电子机械厂的实施行为是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徐某与第三人电子机械厂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除责令第三人停止侵权行为外,还对被告徐某、第三人电子机械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以上两方在银行的资金2万余元。最后,专利权人徐某主动提出和解方案:终止与第三人的合同,退还给原告4000元专利许可费,接受原告的400台积压产品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内燃机配件厂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问:

(1)徐某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2)法院能否准予原告撤诉?为什么?

18.一起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案件

请求人:某市亚洲汽水厂

被请求人:某市红梅饮料厂

被请求人:陈田饮料厂

案情:

请求人某市亚洲汽水厂是该市生产汽水的大厂,但多年来,由于汽水瓶的回收严重不足,经常造成减产甚至停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寻求法律的保护,该厂将新设计的一种300mL柳条纹的汽水瓶,于1985年4月1日即我国专利法实施之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在1987年1月31日获得专利权,使该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同时,将“亚洲”注册商标印在瓶上,使它又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1987年8月初,请求人在某市海珠路一个个体商摊处发现有人用该厂汽水瓶出售饮料,有的瓶盖印有“某市白云饮料厂”字样,有的印有“某市红梅饮料厂”字样。该厂马上与某市专利管理处和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并分别向它们递交了请求书,请求处理这一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行为。

8月28日至9月2日,某市专利管理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个单位联合采取行动,到被请求人白云饮料厂(实为陈田饮料厂)和红梅饮料厂分别查看,发现这两个厂大量使用印有“亚洲”注册商标并且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汽水瓶灌装汽水出售。在陈田饮料厂查得已装汽水的专利瓶3300个,待装汽水的4080个,在红梅饮料厂查得已装汽水的专利瓶1440个,待装汽水的380个。事实证明,这两个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侵犯了亚洲汽水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某市专利管理处和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联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陈田饮料厂和红梅饮料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亚洲汽水厂出具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2)责令陈田饮料厂赔偿亚洲汽水厂损失1476元,红梅饮料厂赔偿亚洲汽水厂损失1386元(以上款项在被封存的汽水瓶启封后,按每个汽水瓶0.2元折抵,不足部分,由两个厂补齐);(3)对陈田饮料厂罚款500元、红梅饮料厂罚款2000元,以上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问:

(1)两个被请求人侵犯了请求人哪些具体权能?

(2)本案能否合并处理?为什么?

(3)被请求人对处理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19.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专利侵权怎么办?

案情:

1987年9月10日,发明人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遥控转向电视天线”实用新型专利,1987年10月,中国专利局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权。“遥控转向电视天线”通过技术鉴定后,投放市场,受到了消费者好评,市场前景很好。××市灵光天线厂(以下简称天线厂)及时受让了这项专利技术,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规定,由天线厂向张××支付入门费20000元,并且从其产品销售额中提取2%作为提成费。合同为××地区独家许可,在本地区内不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天线厂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该产品比较容易仿造,销路又很好,省内外出现许多仿造厂家。本地区以及与本地区毗邻的徐州、苏州、常塾等地共有九家仿造厂家。此外,浙江慈陵、余姚、山东鱼台,以及河北、河南等地也都有仿造厂家。尤其是天线厂所在地的××市张公镇,是个有名的“天线之乡”,生产天线的厂家有几十个。许多仿造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但价格便宜,因此也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产品投放市场后,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灵光天线厂的经济利益。

天线厂遂以此为由,拒付专利使用费,遂引起了合同纠纷。张××遂请求J省专利管理局予以处理。

J省专利管理局立案后,随即到当地进行调查,并协同有关部门对各侵权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天线厂认为,许多厂家纷纷仿造,给本厂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不能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因此,就无法继续按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但专利权人张××则认为,发生专利侵权与这里的专利实施许可是两回事,他人的专利侵权行为并不影响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继续履行,天线厂不支付技术使用费是违反合同的行为。虽然专利权受到了侵害,但该专利技术本身的价值并没有受到损害。在现时情况下,天线厂的经济效益可能受到一定影响,但专利侵权毕竟是暂时的,所以,要求天线厂继续支付专利使用费。

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行为经过处理后,在J省专利管理局主持调解下,天线厂主动履行了合同,补交了拖欠的专利使用费25000元,双方又续签了3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问:

(1)专利侵权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

(2)上述机关的处理有无错误?为什么?

20.如何确定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原告:某经济特区保健食品厂

被告:某镇一食品厂

被告:某市某食品厂

案情:

原告某经济特区保健食品厂研制的“时珍”牌润津香口糖,其包装袋于1989年5月1日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某市某食品厂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即开始仿制,直至授予专利权后仍不停止其仿制行为,并将产品出售给另一被告该镇一食品厂,共获利12992元。1989年元月上旬,北京一家副食品批发公司要求代销某镇食品厂所提供的某特区保健食品厂的专利产品,该厂即以仿制品发货,被北京的这家副食品批发公司发现,要求退货。其后又将其中一部分转销给北京某区采购供应站和北京某综合服务部,共获利6400元。

1989年7月9日,专利权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主持调解,并经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两侵权人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1万元,其中第一被告负担赔款6500元,第二被告负担赔款3500元;同时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1117元;销毁现存仿制品;在汕头、潮州电视台连续两晚播放道歉广告;在《北京晚报》或《中国食品报》和《汕头日报》刊登道歉广告各一次。

问:

(1)应怎样计算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2)法院的处理是否妥当?

21.专利侵权损失应如何计算?

原告:某皮鞋九厂

被告:某皮鞋一厂

第三人:某市皮革公司

案情:

原告某皮鞋九厂于1985年6月至9月间研制成功用化纤纱网与天然革、化纤革组合的皮鞋(以下简称化纤网鞋)。同年11月30日原告委托某省专利事务所代理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专利,专利申请号为852051972,中国专利局于1986年4月30日予以公告,同年7月31日以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第756号授予某市皮鞋九厂为专利权人,实用新型名称为化纤网鞋,其特征是用化学纤维纱网与天然革、化纤革组合制成鞋帮,化学纤维纱网的目数为20至50目。

原告从1985年12月开始封闭性生产化纤网鞋,1986年2月第三人某市皮革公司组织所属各厂技术人员到各厂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到原告厂不仅检查了成品化纤网鞋,也到车间察看了半成品和各道工序。当时正是原告大批量生产时,原告声明已就化纤网鞋提出专利申请,不许仿制。被告某市皮鞋一厂于1986年3月15日开始生产化纤网鞋,原告得知后,向被告及第三人提出,要求被告停止生产化纤网鞋。第三人非但不制止,反而支持所属供销经理部与被告签订化纤网鞋包销合同,并组织原、被告共同协商,两个厂家共同使用原告已申请专利的技术。当时原告提出三个条件:(1)使用原告商标;(2)被告生产化纤网鞋每双付原告0.5元使用费;(3)被告生产的化纤网鞋不得在东北地区市场销售。被告不接受第一个条件,第三人提出使用“九一”牌商标,口头协商后,原告起草了许可证贸易协议书,第三人将此协议书交被告,被告一直未签字,致使书面协议未达成。尽管如此,被告没有停止生产和销售化纤网鞋的行为,在原告的专利申请公告后又生产化纤网鞋18100双,销售5454双;在原告专利申请获准后,被告继续生产117双,销售291双。在销售总数中被告销售给第三人所属供销经理部4120双,现库存14487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使用费和赔偿经济损失。被告称生产化纤网鞋并非主观故意,是第三人交给的任务,因而拒绝付给原告专利使用费。第三人则称己方是在原、被告双方自愿及对双方有益的前提下,在他们之间做一些沟通工作,不愿承担任何责任,为此三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

(1)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

(2)被告主观有无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

(3)第三人在本案中应承担何种责任?

(4)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22.玩具厂的行为是否已构成侵权?

案情:

1986年2月,王某研制出一种声控电动儿童玩具,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1986年4月,王某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王某向玩具厂提供有关该玩具产品的图纸、数据资料及样品,玩具厂分期向王某支付技术使用费,第一年按产品销售额的7%支付,第二年以后按4%支付。若玩具厂生产该产品无经济效益,可单方终止合同,但终止合同后若擅自生产该产品,则应加倍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

合同订立后,玩具厂才发现王某的产品尚未取得专利权。由于经济效益不佳,玩具厂以合同标的并非专利产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王某降低许可使用费,双方重新订立合同。王某出具1987年3月刚刚取得的专利证书,主张合同继续有效,不同意降低许可使用费,但鉴于玩具厂生产其专利产品尚无经济效益,同意解除合同,并放弃许可使用费的请求。玩具厂接受其主张。

1987年6月,玩具厂对王某发明的声控电动玩具之结构、性能作了部分改进,重新投入生产,至同年8月止,共生产价值5万元的声控电动玩具,销售额达3万元。其生产、经营活动均未通知王某。王某得知后,以玩具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双方于1986年4月订立的合同之约定,加倍收取专利技术使用费。玩具厂辩称:本厂现在生产的产品,较王某的专利产品有很大改进,这从两种产品销售额之对比即可判明,因此,己方行为不构成侵权,亦无需向王某赔偿损失;另外,1986年4月所订合同根本无效,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即令己方行为侵权,也不应依该合同约定加倍支付许可使用费。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玩具厂未经王某许可,擅自生产其专利产品,其行为已侵犯王某专利权。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玩具厂立即停止该项产品的生产;(2)玩具厂支付王某赔偿金2100元;(3)玩具厂待销的声控电动玩具售出后,以销售额之5%支付王某。

问:

(1)本案当事人1986年4月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2)玩具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王某请求对方按1986年4月所订合同之约定加倍支付许可使用费,法院对此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三、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

专利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同类推荐
  •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与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城市社区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研究

    城市社区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研究

    全书由城市社区体制改革;城市社区法制建设和城市社区立法研究三个部分组成。作者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着手,深入探讨了社会结构转型与城市社区体制重组的必然性,分析了我国城市社区法制建设研究的现状、思路和方法,阐述了加快城市社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现实性和紧迫性,并提出了城市社区法制建设体系构建等设想。
  • 商贸法律实务

    商贸法律实务

    《商贸法律实务》是为解决高职院校商贸、财经类专业学生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而编纂的一本新型项目化教材。其着重体现了“以能力培养为本位”“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基本思想。全书分为法律基础知识、市场行为法、市场主体法、公平竞争法、工业产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商贸争议解决法七大模块。我们期冀学生通过这些内容的学习,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能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考虑解决方案,并能将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的业务工作中去。
  • 家有律师

    家有律师

    未婚同居共同购房男友突然要分手,怎么办?年卡只用了一个月,美容店卷铺盖走人了,怎么办?职工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法治时代,每个人无时无刻不与法律发生关系。本书针对常遇到而又很棘手的法律纠纷及问题分类阐述。案例典型、法条明晰、分析透彻,可谓我们家庭生活的好律师。
热门推荐
  • 重生贵女:摄政皇妃

    重生贵女:摄政皇妃

    “灭族之仇,我护你生生世世。”如此誓言最终却在彼此的利用之中消失殆尽。“地狱天堂,我保你平平安安。”如此承诺最终却在两人的伤害之中不见踪迹。“天长地久,我给你天下荣耀。”如此深爱最终却在宫墙之中变成彼此的手段。一生三个男人,不同的誓言,不用的承诺,不同的爱护,最终变成一曲哀伤,消失在这四方的天际。究竟爱过谁?谁又曾真心爱我?我不得而知,迷茫一世。回忆一生,恍如隔世。【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九宫之上

    九宫之上

    人知天有不测风云——活了这么久,蓝柒还真没想到,自己有朝一日竟会穿越。成了所谓第九宫——长恨宫主。和她一起倒霉的还有另外八宫的宫主。九人互不干涉,目的只是完成自己所有的任务。在这个以武为尊,强者如云的大陆,某菜鸟从零开始,默默闯荡这片未知大陆。
  • 那年的十字路口

    那年的十字路口

    还记得那时候军训时的汗水,在教室时的吵闹,每天回家时的问候,十字路口等你的那个人。
  • 龙凤错:风流皇子也倾城

    龙凤错:风流皇子也倾城

    一抹异世的灵魂,一个繁华的世界,一片以武为尊的大陆,一段埋骨嗜血的旅程,本应红颜的她却以男装示人,怒发冲冠,一笑为蓝颜。封沉已久的秘密一件件破冰而出,古老的咒语吟唱着醉人的音符,美丽的背后却是无尽的深渊,谁能在这迷团的背后看清一切,又是谁,一次次欺骗了世人。受尽天宠,在美男怀,她和他的缘在那一天就订好,缠绕。宠,盛世的独宠,缘分天定,今生为你,天荒地老,愿君安好。
  • 疾风圣帝

    疾风圣帝

    是谁隐藏在战争迷雾的背后,将残忍的屠刀,对准瓦洛兰大陆的和平与安宁?是谁守候在阴谋罪恶的面前,艰难的去追逐,最虔诚的信仰和黎明前的曙光?这里有强大无比的魔兽、也有霸气威武的武者!这是奸贼横行的时代,也是英雄辈出的时代!这里是符文大陆,这里是亚索的人生!
  • 王者荣耀之最强主播

    王者荣耀之最强主播

    一个普通的夜晚,杨瑞正在床上玩手机,等待了差不多10秒,杨瑞终于排到了对手,他在这个赛季已经打了302把了,18分后,敌方投降认输,杨瑞激动万分,突然想到了当主播,就这样,他走上了主播之路......
  • 福妻驾到

    福妻驾到

    现代饭店彪悍老板娘魂穿古代。不分是非的极品婆婆?三年未归生死不明的丈夫?心狠手辣的阴毒亲戚?贪婪而好色的地主老财?吃上顿没下顿的贫困宭境?不怕不怕,神仙相助,一技在手,天下我有!且看现代张悦娘,如何身带福气玩转古代,开面馆、收小弟、左纳财富,右傍美男,共绘幸福生活大好蓝图!!!!快本新书《天媒地聘》已经上架开始销售,只要3.99元即可将整本书抱回家,你还等什么哪,赶紧点击下面的直通车,享受乐乐精心为您准备的美食盛宴吧!)
  • 除妖之旅

    除妖之旅

    六个性格不同,身份不同的人组成一个除妖组合,但疑团却接踵而至,究竟是巧合还是天意亦或是人为,当疑团解开,还能收获自己的幸福吗?
  • 总裁的冰山女王

    总裁的冰山女王

    他,是“雁行公司”的帅气总裁,是B市呼风唤雨的焦点人物。她,是B大新生中最特别的一个,是无父无母的小孤儿。在女人对他趋之若鹜的时候,唯有她从来不假辞色。她虽然是个孤儿,他却拿她一点办法都没有。孤身一人,是悲哀,却也是利器。整个人身的弱点唯有这颗心,得不到,请滚蛋。我有想过,离开以后就不再回来。可是我现在还是回来了,却不是为了你。属于我的,我要一分不少的拿回来。感谢阅文书评团提供书评支持
  • 网王之七年梦

    网王之七年梦

    她是妖,他是人。都说跨物种恋爱是没有好结果的,他们能否打破这个说法?七年前他们携手共度,七年后又能否再次牵起对方的手?七年之痒,七年之殇,七年……那一片紫藤萝依旧还在绽放,那一片罂粟依旧鲜艳如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