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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与途径(3)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责令停止侵害,对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只要在客观上构成了侵权行为,权利人就可以责令其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方式有,停止出版、发行以及中止正在传播的侵权作品等。

2.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是指作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被侵犯后,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损害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消除影响是恢复名誉的一种形式,属于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的人身侵害。比如,剽窃了他人作品的,应该公开声明,让公众知道真正的作者,消除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公开赔礼道歉,是指作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被侵犯后,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向权利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有,在报刊上刊登致歉书、在公共场所当面向权利人表明歉意等。侵权人应该道歉而拒绝道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公开赔礼道歉也属于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在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财产权利遭受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损失这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赔偿额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实际损失理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著作财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损失数额往往难以计算,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被侵害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50万元以下的赔偿,仅仅指的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如果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可以确定的,按照所确定的数额进行赔偿,不受数额的限制。

(二)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侵权人都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停止侵权,即责令侵权人不再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以及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是直接而有效的制止侵权的方式。比如查封侵权所使用的器具、装置,没收侵权产品等。

2.赔偿损失。对于由于侵权人的侵害行为,而使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所蒙受的经济损失,侵权人理应赔偿。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公正、合理,对于侵权损失额的计算方法为:首先,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其次,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对于因侵权而给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信誉方面的损害,侵权人还有责任消除其不良影响。专利侵权行为有可能造成被侵权人信誉方面的损失,侵权人除了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有责任消除因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对已经发生的损害可以请求赔偿。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停止侵权,对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只要在客观上构成了侵权行为,权利人就可以责令其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中,如果商业秘密尚未丧失秘密性,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禁止继续使用、扩散其商业秘密,责令给予保密。当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适用必须是商业秘密尚未完全公开,如果商业秘密已经完全公之于众了,那么商业秘密就已经不存在了,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责令停止侵权也就失去了意义。这时只能由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赔偿损失。责令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经济损失。损失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计算方法。赔偿损失的救济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停止侵权行为并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害人在侵害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侵犯布图设计权利人权利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两种。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此外,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侵犯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行政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下列的侵权行为除了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对于侵权人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以上的这些行政处罚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侵犯专利权的行政责任

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专利侵权。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专利侵权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以获得行政保护。侵权人承担的行政责任具体包括: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这实际上相当于停止侵权。要求侵权人改正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于侵权人由于侵权所获得的违法收入,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没收;罚款,对于已经没收了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通过行政法律程序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业秘密权人的权利,也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妨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运行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其危害性较大。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五)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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