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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其他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1)

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特点

(一)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高新技术,是指处于学科前沿并具有一定应用价值的尖端技术。高新技术企业是那些技术水平较高,高科技含量大的企业。除了技术含量高以外,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的其他信息含量也比一般企业大。在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和高新技术的发展中,企业大量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护就成为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商业秘密保护高新技术的方式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可以说,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支柱。近年来,世界各国在高新技术方面的角逐日益加剧,各国都把高新技术和相应的产业作为国际竞争的手段,做出自己的长远规划。我国也明确地提出了“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方针。高新技术的主要特征是高效益、高智力、高投入、高竞争、高风险、高潜能。高新技术与传统技术相比,应用周期大大缩短,技术更新越来越快。高新技术使得社会对科研的投入加大,科技发展规模越来越大。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智力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起决定作用,而传统技术产业则是大量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决定作用。目前美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已超过了总资产的60%。高新技术的应用风险也是非常大的,在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和市场变化中,高新技术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也可能颗粒无收。所以,对于高新技术的商业秘密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高新技术的保护有多种渠道,对于适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比如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属于我国专利法授权范围的技术,都可以及时申请专利;对于适合著作权保护的,可以用著作权保护。比如计算机软件、设计图纸等。虽然著作权保护并不需要权利人的申请,采取的是自动保护的原则,但是企业也应该积极地采取版权登记等措施,保护企业的著作权;对于适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以按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保护。但是,以上的这些保护措施都有一定的弊端或者不完善的地方,这就要商业秘密的保护来弥补。

在专利保护中,首先有一个保护范围的问题,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暂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虽然这个范围越来越小,但是也有一些企业辛辛苦苦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其次,专利的保护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比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三性标准等。第三,专利保护也有一定的缺点。专利申请需要相当的时间和费用,专利取得后还要支付专利维持费。专利的保护有一定的时间和地域限制。一般专利期限为10-20年,到期后就成为了公有知识,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专利的权利范围一般在授权的一国范围之内,超过这个范围则没有效力。而商业秘密相比之下则有着诸多优点,不需要申请,只要采取了保护措施,立刻就可以受到保护;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秘密存在就可以永久保护;没有地域限制,在世界上任何有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国家都可以无条件地受到保护;没有三性标准等严格的要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专利保护不是高新技术的惟一保护途径,在适合的情况下用商业秘密保护高新技术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而且,在专利技术应用的过程中有许多的专有技术、技术诀窍等,现在许多企业都采取专利技术与商业秘密结合保护的方式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技术。另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除了高新技术以外,还有许多经营信息,比如产品设计思想、产品开发计划等。这些都很难用专利制度或者其他制度保护,这时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与专利保护制度一样,著作权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都有一定的欠缺。比如,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设计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都很重要,这些很难有效地得到保护;植物新品种的许多辅助技术也难以得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保护等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可以说是高新技术企业保护自己利益的又一个有力的武器。

此外,高新技术的发展趋势也使其更适合于使用商业秘密来保护。现在高新技术的更新越来越快。据统计,在18世纪时,科学知识更新周期为80到90年,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缩短到30到40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速度又缩短到15年,个别前沿学科只有5到10年。由于高新技术的更新越来越快,应用周期越来越短,很多高新技术的商业生命周期往往只不过一、二年的时间,而如果申请专利的话,许多发明专利的审查就需要二、三年的时间。如果等待专利获得之后再投入生产,那么很可能在专利权取得之前,新技术就已经更新换代了。因此,很多高新技术就必须在没有专利保护的情况下,迅速地被转化为生产力,否则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效益。因此,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方便快捷地取得有效地保护,就成为高新技术保护的最好选择。

除了高新技术的更新越来越快以外,高新技术的数量也越来越多。20世纪前50年自然科学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比19世纪要多许多倍。近40年来,人类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即科学新发现和技术新发明的数量,比已经过去的2000年的总和还要多。高新技术数量的不断增加使高新技术企业保护技术的成本也不断增加,企业不得不为成千上万的专利支付高额的费用,既增加了产品成本又浪费了人力物力,对企业和社会都是不利的。而且保护的效果也未必就很好。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往往要付出比申请专利多得多的金钱和人员上的投入,还要承担其他人有可能提出的专利无效的请求。所以,以商业秘密保护高新技术成为了世界各国流行的做法。美国公司管理学家丹尼斯·昂科维克就指出:“当前趋势已十分明显:公司已逐渐放弃了专利方式,转而采取颁发商业秘密许可证或以商业秘密入股参与合营等方式以换取快速收回自己的经济效益。”

(二)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

1.注意高新技术开发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高新技术的周期越来越短,这也就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开发是经常性的。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技术过程中,一开始就涉及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这也是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之一,因为商业秘密不但保护技术信息,还保护经营信息。也就是说,企业要开发一个什么样的高新技术,投放到什么样的市场,目标客户是什么样的,以及预计的开发成本和产品售价都可以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高新技术开发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应该是全程的,企业应该重视对所有可能为企业带来利益的信息的保护。比如美国一家著名的电脑企业在推出一款新型电脑之前,严格保守商业秘密,竞争企业不但不知道其产品的技术,甚至连对方将推出的是一种什么样的产品都一无所知。该企业的新型电脑一经推出就占领了市场,取得了很大的优势。可见在高新技术开发的整个过程中,不仅是核心技术需要商业秘密保护,其他的任何对企业有用的信息都应该得到保护,这样才能使高新技术开发的风险降到最低,所获得的利益做到最大。

在高新技术开发过程中,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开发者的管理。高新技术的开发涉及到企业与员工以及企业与委托开发者之间的关系,任何高新技术的开发无疑都是自然人作出的,但是如果企业付出了资金、人力、物力上的投入,则技术应该属于企业。这时企业与员工之间应该就计划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商业秘密的保守等做事先的约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在委托开发高新技术的过程中,应该与受托研究开发者之间订立详细的委托合同,对商业秘密的归属和保护进行约定。

2.重视对掌握高新技术员工的管理。高新技术企业不像传统企业,其无形资产的比例往往很高,甚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维系在某几项技术成果之上。技术上的领先是这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而这类企业的员工常常掌握着维系高新技术企业命运的高新技术。从这个角度来说,掌握高新技术的员工则决定着企业的兴衰。

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革新和改进方面此起彼伏,全凭其员工创造力的发挥。这种企业员工的可替代性都不强,企业重视员工培养和潜力发挥的同时,这种科技创新力量的过于集中对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如果这些掌握企业核心高新技术的员工离开企业而加入其他同类企业,对原企业的打击往往是致命的。对于小型企业来说,这种威胁则更大。美国一些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纷纷破产,而另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又不断崛起,员工流失是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这种现象在我国也日益明显。重视对掌握高新技术员工的管理,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高新技术企业对员工的管理首先应该是建立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该有保密协议,或者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以合同的方式约束员工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必要的话应该建立专门管理商业秘密的机构,对企业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分类,确定那些信息需要保密,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必要的登记。

此外,对于员工在职期间的兼职和离职之后的就业应该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对于掌握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原则上不能兼职,特别是不能到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防止员工在兼职过程中侵害本企业的利益。在员工离职之后可以采取一定时期内竞业禁止的制度。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指在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企业之后,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业的制度。实质上,竞业禁止是通过禁止员工在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业的方式,保护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在现实生活中,员工在离开原企业后一般都会到熟悉的同行业中进行就业,而如果其掌握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很有可能在新企业中不可避免地使用。所以,企业采取竞业禁止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应该是比较稳妥的。但是,这种方式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择业权、再就业权等劳动权,而劳动权是现代各国宪法普遍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一方面对于企业要求竞业禁止的员工,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另一方面,对于没有掌握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不能随意进行竞业禁止。

还有就是对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应该通过奖惩相结合的方式,使其保守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对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于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按照企业制度,或者与员工签订的合同给予一定的惩罚。企业还应该加强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使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和知识,及时发现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3.注意高新技术许可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高新技术的高竞争性,促使高新技术企业扩大生产,形成规模经济。而拥有大量商业秘密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扩大生产的过程中所遇到的保护商业秘密的问题是非常棘手的。高新技术面对的是全球化竞争,在企业规模的扩大过程中,就必须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一旦许可之后,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重要。高新技术企业要利用他人的资金、人员等优势,就不得不向他们提供相应的商业秘密,例如对生产零部件的承包商,必须向他们提供有关原材料、规格及工艺方面的信息。

国外在这方面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比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在全球有许多的合作伙伴,但对于其产品的配方这一商业秘密却始终掌握在自己企业手中,使企业既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又控制了价值千金的商业秘密。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经验还很不足,许多成长势头很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使自己的市场优势丧失。在高新技术企业与他人合作,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加强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的许可过程中,一方面要尽量将商业秘密控制在自己手中,可以不提供给对方的商业秘密尽可能不提供给对方。比如涉及商业秘密的配方可以保留在自己手中,只为对方提供已配好的原材料。另一方面,尽量将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分别让不同的企业进行使用,这样也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比如将一个产品的不同零部件许可给不同的企业生产,这样即使一家企业违反约定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此外,调查合作企业的商业信誉,与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也是非常重要的。被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企业应该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高新技术企业在许可合同中应当和被许可人签订详细的保密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这样被许可方可以受到合同的约束,许可方也可以在受到侵犯时通过合同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商业秘密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一)商业秘密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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