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经办,经办人员每月将职工工资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间内一起存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其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交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调整,一般在当年上半年公布,并于当年7月份起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确定后1年内不变。
3.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但其支取有一定的限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住房租金和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等费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职工离退休、调离当地、出国定居,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以办理支取手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中断和恢复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也作相应调整。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随之中断,结合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职工恢复工作时,如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则继续在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变动单位的,则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或建造的住房出售后,如果其中某成员需另购住房时,则应将职工原购买住房运用该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该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户名内,才可购买。
5.住房公积金储蓄的计息、对账和查询
住房公积金储蓄的利息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银行挂牌的住房公积金储蓄利率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但在实务上,目前有的城市规定当年存储的公积金的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利率结算。活期存款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6月30日结息后按三个月整存整取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对账由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年6月30日结息后两个月内开具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对账单,同单位对账,并委托单位与职工对账。单位和职工如需要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单位可向经办金融机构查询,职工可向单位查询,也可持单位证明文件至经办金融机构查询;经办金融机构一般只办理本次结息期前1年的查询业务。
6.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向单位发放的住房专项贷款,另一类是向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这里主要介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所归集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职工个人购建自住住房或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发放的贷款。这里所指的住房应该是在职工所在城市的城镇区域内,职工能获得房屋产权的住房;借款人应为正常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借款人向银行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是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作抵押物;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1)公积金借款人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①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②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③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④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⑤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⑥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2)贷款限额标准。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①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②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③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④借款人的每笔贷款额度不高于规定的额度,比如目前上海规定不超过10万元。
(3)贷款的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最长不超过30年。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一般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并随同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如目前上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1至5年为3.6%,5年以上为4.05%。住房公积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有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两种。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规范和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监督机制,是实现住房公积金安全运用和保值增值,以及实现住房公积金政策保障性和社会互助性的根本保证。
1.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基金,实施统一归集管理后,社会积累总额巨大,积累增加速度快,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受到政府部门的重点关注。
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①责权利一致,由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②地方政府和专业银行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能当作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④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改革,严禁挪作他用。
2.住房公积金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②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③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④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⑤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⑥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①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②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③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⑤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⑥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⑦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等,应当受到财政和审计等政府部门的全程监督,同时,更应接受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监督,即社会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社会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接受社会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收支情况,住房资金的运用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纳税情况等;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须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基金、参与建房计划、发放个人贷款和资金增值等;③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④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构想
1.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全面推开,我们面对的将是以职工个人购房消费为主的买方市场,在这种形势下,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暴露出一些弊端,制约了房地产经济的发展。
(1)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窄,缴交率低。根据建设部资料,截至2003年9月,按照在岗职工计算,全国还有约40%、4430万职工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相当一部分城镇职工因单位的经济效益差而迟缴甚至不缴住房公积金,此外,大部分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职工未能进入公积金体系。但是在中国,往往是这些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最迫切,也最需要获得政府的政策扶持。另外,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单位、个人各按职工工资5%的比率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我国人均工资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人均归集金额非常有限。因此,尽管近几年我国住房公积金增长速度较快,但目前高房价、低收入的现状下,公积金总的归集规模还远远满足不了住房生产与消费的需要。
(2)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违规使用情况严重。在现行体制下,由于因缺乏资金投资手段和渠道造成资金大量沉淀,使用率不高。截至2003年9月,约有1375亿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余额(约占归集余额的40%)沉淀在银行,没有发挥效益,造成了职工利益的损失,加大了资金保值的风险,这不符合资本受益原则。另外,由于住房公积金没有营运的目的和机构,这块资金实际在住房制度改革成为了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资金,当地政府部门为了形象和政绩挪用、占用住房公积金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良债权的形成,也不可避免。有些地方因公积金占用严重,不能收回,为了维持运转已停止给职工计息,公积金制度的信誉遭到了冲击。
(3)公积金管理工作不规范。按《条例》规定,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但大多数地方没有健全住房委员会制度,以致公积金的管理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分管领导说了算。目前存在的违规发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违规分配和使用增值收益等问题,根源就在于此。此外,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部管理上也因缺乏竞争机制和目标模式造成机关作风,加上缺乏专业人员,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因服务不善,造成信誉和形象受到影响,长此以往,将使公积金制度失去活力、缺乏竞争力。
2.发展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经营管理体制的思路
(1)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法,增加住房公积金的总体规模。
①实行弹性公积金缴存制。我国地域广阔,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不一,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却是全市统一的,缴存比例适应性差。如果允许职工在全市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基础上,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将会增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额。因为住房公积金存款免征利息税,一些有金融投资意识或急需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愿意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
②在有条件的单位可追加住房公积金。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国有企业实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住房实物分配开始向货币化分配转化。货币化分配的资金包括企业为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来源于原先企业用于为职工建房或买房资金的一部分。为了提高职工的住房购买能力,尽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在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可追加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就是单位给职工所补助的住房公积金超过职工个人所交的公积金份额。
③依靠法律手段大力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单位来讲,资助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应尽的义务;对职工来讲,单位的资助部分是应该享受的权益,任何单位都不应剥夺。只有通过使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法制化,才能推动和促进各种经济成分,特别是非国有经济成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法律的约束下,凡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都应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也必须为职工承担同等数额住房公积金。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缴交环节的监管力度。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财税、房改、审计、金融等部门参加联合监管,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交、欠交或截留挪用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
(2)实行存贷挂钩,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更合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在贷款时,只注重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却很少评估他对住房储蓄的贡献。这种做法会产生收益分配不公问题,同时加大了住房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利差,实质上是公积金缴存者“低存”损失的资金收益。更为突出的是,那些没有能力从公积金取得贷款的储户,许多是中低收入群体,相反,那些能尽可能地将公积金低息贷款用足的人,常常是社会中的中高收入者。形成了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储蓄为少数中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扭曲格局。这种住房公积金储蓄与贷款的不对称运作机制所带来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在于借鉴德国住房储蓄银行模式,逐步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见本章。
(3)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困难。由于目前全国各地的房价节节攀升,普通的家庭尤其是一些市政动迁户无力承担巨额的购房款,因此,决策者应当大胆创新,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使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具体的手段包括:
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及时调高公积金贷款比例。由于房价上涨,原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也应当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