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经纪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人”,正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商品交换深度和广度的不断拓展,经纪人获得了极大的职业发展空间。各类经纪人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履行着相关的义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章主要讨论经纪人的基本特征,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经纪人产生发展的过程。
经纪人的基本特征
经纪人是指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从中赚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它处于独立的中介地位,本身不占有商品,而是利用自己的本领和能力以及广泛的社会联系、独有的购销渠道,为交易双方穿针引线,撮合交易。在市场活动中,经纪人的信息灵通,办事快捷,服务周到,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独到之处,对交易的完成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现代经纪业和经纪人发展史中,对经纪人的称呼各有千秋。在英语中,经纪人被称为BrokEr或MId-dlEmAn,以前者较为规范,而后者范围更为宽泛,包括了经纪人、代理人、委托人等各种中介人员在内。
成为一个好的经纪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经纪人有其独特的行规,独特的操作程序,独特的实践技巧和成功要诀,更有其特殊的行业禁忌。这一切虽然谈不上有多高深,但不懂其游戏规则,没有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参悟,就难以成为一个成功的经纪人。
一、经纪人的一般概念
《辞海》中对经纪人是这样定义的:“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综合经纪人概念的表述,可以概括为四方面的内容:(1)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2)经纪人是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活动(;3)经纪活动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4)经纪人的活动形式主要包括居间、行纪及代理等。
经纪行为中的居间形式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机会、条件,从中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经纪形式中的行纪形式,又称为信托,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买卖或其他业务而取得报酬的活动。经纪行为中的代理形式也称为委托,是指受当事人的委托,代表当事人进行某种活动,如贸易、诉讼、纳税、签订合同等,可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传统意义上的经纪人(狭义的经纪人)是从事居间活动的,与代理人、经销商有所区别。
1.经纪人和代理人
与经纪不同,所谓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作为代理人必须由企业委托,以所代理的企业的名义,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其法律后果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经纪人的服务范围广泛,可以为任何人从事合法的中介活动,而且经纪人与当事人之间没有固定联系,大多是一次性的;代理人则只能为一定的委托人进行媒介活动,其服务范围较窄,与当事人之间往往是一种较固定的、连续性的关系。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并不受时空条件限制,而代理人则受企业委托,在一定范围内以企业名义从事某些市场活动。
经纪人需要对供求双方负有诚实媒介等方面的同等义务,而代理人则应按委托人的需求从事代理业务,他对第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只对委托方一方尽其义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是为了获取一定报酬,报酬性是经纪活动的重要特征;而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经纪人既不占有商品,也不拥有货币,他只提供服务而不从事直接经营;但大多数代理人则直接经手商品,代办一些业务,如代办货物运输等。
经纪人没有任何代理权,不能代理委托人进行任何活动;而代理人即使在媒介代理人的情况下,也或多或少有一定的代理权,可以代理委托人在控制价格、销售条件等方面行使一些权利。
经纪人与代理人均有各自的优势。经纪人具有灵活、周期短、省时省力、活动范围广等优势;代理人因有代理权一般信誉较高、佣金较丰厚。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人既从事经纪活动,又从事代理活动,一身而二任。事实上现在居间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牵线搭桥”了,而是与代理行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在现实经纪活动中,经纪人一方面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另一方面又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很难具体区分,经纪人的含义广义化了。
2.经纪人和经销商
经销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出卖人买进特定的商品,而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商品转让给第三者的人。经销商与经纪人的主要区别有:
经纪人一般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无经营风险,也不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领取固定薪金;经销商则拥有商品的所有权,要自行承担经营后果及其风险。
经纪人与市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一方没有固定关系;经销商与出卖人之间经常有固定的联系。
经纪人媒介买卖双方,使双方之间订立合同从而发生法律关系;而经销商的商品买方与卖方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经销商与商品卖方之间以及经销商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都是个别的买卖合同,两不干涉。
二、经纪人的基本特征
1.经纪人的中介服务对象是买卖双方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方面条件所限,供方和需方往往不能很好地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双方未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好的途径达成一致,甚至根本找不到对方,交易不能完成。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使供需双方都能寻找到满意的成交对象,经纪人便当起了介绍人的角色。当一名经纪人掌握了供方信息时,为了使供方成立,便利用其信息灵、路子广的优势,积极尽力地寻求需方信息。当供需双方信息相近时,经纪人便安排供需双方交谈,以促成供需双方成交。在这一过程中,经纪人扮演了一个寻找需方信息的角色,反之,当经纪人掌握了需方信息时,他会去寻找合适的供方。所以,经纪人是供需双方成交的服务者,其一切活动都是为供需双方服务的,是围绕供需双方成交这一中心转的。当供需双方的一次交易活动结束后,经纪人为该供需双方提供的中介服务才算结束。
2.经纪活动是经纪人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的源泉
经纪活动是指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交易和技术成果的转让以及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工程项目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活动。这种经纪活动的方式就是提供信息、传递行情、牵线搭桥,为供需双方的成交而进行反复多次的调和,是为了谋求供需双方差距的缩小直到没有差距而做的协调、说服工作。经纪人为供需双方服务,靠的就是信息传递、协调、说服工作。经纪活动是经纪人的唯一方式,也就是经纪人实现其劳动成果促使供需双方成交的唯一途径。
3.经纪人以收取一定报酬为其中介服务活动的目的
经纪人之所以从事艰辛的经纪活动,是因为当经纪活动取得成功时,即当供需双方在经纪人的中介下成交时,经纪人便会从供需双方手中或供方或需方手中收取佣金。也就是说,收取佣金是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强大动力,是经纪人进行艰辛工作的驱动因素。如果没有佣金的激励,经纪人很难有积极性去为供需双方的成交而奔波。
三、各类经纪人
1.现货市场经纪人
在我国经纪人队伍中很多属现货市场经纪人。现货商品的经纪活动方式有居间方式即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撮合交易双方成交;也有行纪方式,即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还有代理方式即经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其交易等。现货商品经纪人的运作程序根据不同商品交易的特点而定,一般来说,首先寻求适当的客户;其次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为委托人提供经纪服务;第四提供经纪服务后收取相应的佣金。
2.期货市场经纪人
期货市场经纪人是指受客户委托,代其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经纪人。期货市场经纪人以行纪交易方式为主,即接受客户委托后,以期货经纪人的名义在期货交易中买卖期货合约。在买卖期货合约的过程中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期货经纪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期货市场经纪人根据期货市场特定的运作程序从事经纪活动。
3.金融市场经纪人
金融市场经纪人是指在金融市场上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经纪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商人。金融市场经纪人与其他市场中的经纪人一样,有许多种不同的专门为某一方向金融业务服务的经纪人。根据金融商品的不同,金融市场经纪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资金拆借市场经纪人。资金拆借市场经纪人,是指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互相拆借资金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商人。资金拆借市场经纪人的主要任务是充分了解资金头寸过多的银行和需要拆出的机构。为双方互通信息,牵线搭桥。
证券市场经纪人。证券市场经纪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为买卖双方提供媒介并收取佣金的商人。证券市场经纪人的主要任务是为委托方以可接受的最低价买进或以可接受的最高价卖出有价证券。
保险市场经纪人。保险市场经纪人,是指在保险市场为保险方与被保险方沟通信息,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商人。保险市场经纪人的主要任务是替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单,从被保险人处收取佣金,或凭给保险公司介绍业务而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再保险经纪人则专门为保险人联系和安排再保险业务。我国保险经纪人有如下特点:一是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上;二是保险经纪人只能是机构,个人不允许直接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4.技术市场经纪人
技术市场经纪人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体说来,技术市场经纪人是专门为技术交易当事人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中介人。技术居间活动和技术交易代理活动是技术经纪的主要方式。技术居间活动是为使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技术合同而进行的联系、介绍活动。技术代理是技术经纪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
5.房地产市场经纪人
房地产市场经纪人是指收集、整理房地产信息,熟悉房地产市场行情,在房地产交易中为顾客提供居间、代理等服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房地产市场经纪人主要采取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撮合双方成交或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直接进行房地产交易等两种方式进行经纪活动。
房地产市场经纪人的特点:
(1)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换关系。一般市场买卖双方的关系随着商品交换而结束,而房地产市场则由于其商品的固定性和耐用性,商品售出,也还要有管理和维修的问题,从而使交易双方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
(2)房地产交易中房地产价格的制定难度远远大于一般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价格的制定。
(3)房地产交易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房地产的交易涉及到产权问题,稍有不慎,便容易发生经济纠纷。因此,房地产的交易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
(4)房地产交易赚钱多但风险大。
6.文化、体育市场经纪人
文化市场经纪人是指在文化娱乐、演出、文物、美术、电影、录音录像、图书报刊等市场上为供求双方提供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的经济组织。
体育市场经纪人是指为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活动提供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7.劳动力市场经纪人
劳动力市场经纪人是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经纪组织。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市场经纪人主要是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力市场主要通过劳动力供求信息来引导劳动力的流动。由于劳动力供求信息相对分散,使得供需之间不能有效衔接,因此,必须有劳动力市场经纪人作为中介,对供需信息进行专门的收集、加工,并为供需双方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从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有效的分配和利用。
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对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引导和规范经纪人经纪行为的重要准则。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
一、经纪人的法律特征
经纪人在法律上具备的特征,是经纪人从事经纪业的基础。
在法律上经纪人具备的特征有:
1.经纪人是促成供需双方交易的商业服务人员经纪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其委托业务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其目的只是促成委托人建立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经纪人的这一特征使得经纪人与进行事务性活动的介绍人、传达人区别开来。
2.居间经纪的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无需也不能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是为了促使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达成交易,经纪人本身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无权为委托方签订合同,因此不能也无须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经纪人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委托代理人有所区别。
3.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是有偿的这是由经纪人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的。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以合同成立为条件,在经纪人向委托人提供劳务后,委托人按照规定向经纪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4.进行居间经纪活动的经纪人无需承担风险责任经纪人的居间经纪活动只是协助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建立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个过程中,经纪人只是提供信息,牵线搭桥,至于合同是否签订、合同的内容如何具体规定等问题,则由委托方与第三方之间商量决定。由于经纪人本身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此,对委托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合同,也就无需承担任何风险责任。但是,如果经纪人有意与他人串通、欺诈,损害了委托人的经济利益,经纪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经纪人的权利
权利是指自己具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具有如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