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银行在高科技的支撑下,具有风险放大效应。首先,在网络空间内,所有经济活动表现为货币信息的传递和调拨。在网络内流通的已不是货币现金,而是代表资金的数字化信息,该信息所代表的货币量远远超过了实际的货币拥有量,这种放大极易引起经济泡沫,虚假繁荣相应地也极易引起流动性风险。其次,网络空间是个申请网络账号即可进入的自由流动空间,该网络内的各个节点联结成一个整体,网络节点之间发生的风险可能会波及整个网络,甚至导致整个银行网络瘫痪。再次,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虽然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但也加快了风险的积聚过程,风险的积聚和发生就可能在同一时间内产生,因为电子货币在网络条件下,其转移极具隐蔽性和快速性,在这种情况下,来不及察觉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就已导致一连串的资金损失。
如前所述,在网络银行条件下,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和金融工具,大笔资金可以转瞬之间在全球各国、各个市场之间转移。这一切,一方面为各国提供了无数的发展机遇,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许多负面影响:其一,金融资金在具有高度流动性、金融信号的高扩散性优点的同时,又蕴藏着金融危机的突然爆发性与极大破坏性。其二,国际金融市场资金的自由流动,为国际金融投机资本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国际金融投机资本加速跨国转移,形成了独立于各主权国家金融监管范围之外的新的国际金融运行体系。巨额的国际金融投机资本和超级国际金融机构,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套利、套汇等手段,进行金融投机活动,通过高速运行的国际金融网络,避开各国政府的金融监管,进行跨国金融投机活动。据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估计,纽约、东京、伦敦金融市场每天约有6500亿美元的外汇交易,其中仅有18%用来支持国际投资和贸易,另外82%则用于国际金融投机。由于游资规模巨大,移动速度快,一旦外汇市场发生汇价的剧烈波动,政府虽然可以动用有限的外汇储备进行干预,也只能是杯水车薪。而在网络银行环境下,游资移动的速度更加快速,其对外汇市场的影响必然更加厉害。而由于外汇市场的失控所引发的金融危机,也必然引发银行挤兑,影响银行的正常资金流动,一旦资金支付发生困难,便引发流动性风险。
信息经济学派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单个储户的理性行为是趁着银行还有支付能力时抢先提款。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银行挤兑具有爆发性发生的可能性,而银行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在网络信息传播极为迅速的环境下,某个网络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的消息可以在瞬间传遍世界各地,从而引发整个网络银行系统的危机。
另外,在网络条件下,金融衍生业务大量涌现,银证合作的范围更加广泛,银行资本进入股市,一方面可以分解风险,但一旦股市行情变化或判断失误,风险便会成倍增长,进而影响银行的流动性。而且金融机构搞账外经营、违规拆借更加便利,且更具有隐蔽性,流动性风险也因此而加大。
三、网络银行中流动性风险的监管
面对网络银行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针对其发生的特性,我们认为,首先应加强银行资本的管理。目前的资本充足率主要是针对传统银行业务而言的。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更加明显。对资本充足率的评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尤其是网络银行中所隐含的各种风险。其次,中央银行应强制要求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提取一定的存款准备金,要对其发卡行收到的款项进行相应的管理以满足支付相关的流动性资金的需要。同时中央银行应积极探讨将电子货币余额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维护电子货币使用者的信心,如英国、日本、德国等一些国家已经适用,而且应该限制电子货币的最高储值金额以防范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保证电子货币的安全性。再次,针对网络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风险,应建立网络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的质量。目前,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监管机构均对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市场约束给予了极大的重视。比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8年9月公布了题为《提高银行透明度》的指导性文件,建议银行披露6大类信息:经营绩效、财务状况(包含资本金)、风险管理政策与做法、会计政策、风险敞口、管理层与内部治理结构。我们认为,就网络银行的监管而言,信息披露更加重要。这是因为,网络银行的诸多特性(包括网络银行无纸化操作的特性以及网络交易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的客观情况等)加大了监管当局对其进行稽核审查的难度,并导致监管数据不能反映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效的网络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弥补这一缺陷并将因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复次,网络银行业务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业务,就是发行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虽然不受严格限制,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以及欧盟委员会的有关报告和立法建议,电子货币的发行人只能将收益用于以下几项有限的投资方向:(1)《资产负债比率指令》规定的信用风险为零的、高流动性资产;(2)在A级银行中的活期存款和高度流动性的债券。但是,这些存款和债券不得超过发行人自有资本的20倍,同时必须严格遵守这方面适用于银行的限制性规定;(3)为了规避市场风险进行的衍生工具投资,应该具有高度流动性,并且信用风险为零。如果电子货币发行人投资受到限制,监管机构应该要求发行人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允许发行人使用其他资产进行担保,但担保的数额不能超过一定的比率,这个比率为自由资本和所受损失数额中较低一个的5%。这个规定将发行人的投资范围限制在低风险或者无风险的投资上,以防止电子货币持有人回赎时产生流动性风险。最后,网络银行的国际性特点,决定了对其风险的监管必须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防止国际资本的过速流动导致金融危机。
网络银行的信用风险监管
一、信用风险概述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未能按照与银行所签的合同条款履约或按约定行事,而对银行收益或资本所造成的风险。信用风险存在于依靠合约对方、签发人或借款人的行为才能完成的所有活动之中。只要银行通过实际或默许的契约协议,将其资金借出、承诺借出、作出投资或以其他形式放出,无论属于银行表内还是表外业务,均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信用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指标范围内而获得最高的风险调整收益。对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是综合风险管理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任何银行获得长期成功的必要条件。
二、网络银行中的信用风险
目前,信用风险仍然是世界范围内银行业问题的首要根源。对于网络银行而言,网络金融服务活动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下进行的,增长了发生信用风险的概率。网络银行业务为银行扩展其地域范围提供了机会。理论上,客户可以从世界任何地方来接触某一特定的银行机构。网络银行促进了银行服务网络进一步对外开放与完善,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它给金融界带来了更高的金融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如网络银行网络消费信贷、网络投资、网络贸易融资、网络贷款等。网络银行没有实体办公地点,银行与客户之间没有面对面的接触,作为制定优良信用决策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比如如何核实客户的善意,如何鉴别客户的身份和可信度,对银行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增加了对风险了解的难度。目前又缺少足够丰富的客户资信评估数据,对借款人信用评价格外困难。而传统银行业务中的抵押、担保等保证方式不再适用于快捷的网络金融交易业务。具体来说,商业银行一般采用加强对客户资信审查、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提取呆坏账准备金等方式防范贷款风险的发生。网络银行同样面临贷款风险。其特殊性在于,网络银行的贷款通过网络实现,无论是资料遭篡改,还是贷款被冒领,都必将影响客户对网络贷款业务的信心。对于信用重于一切的银行来说,这会造成巨大的信用风险。传统商业银行开展传统贷款业务通常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在网络银行贷款业务中,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如果不需要提供担保,如何保障贷款的顺利回收?如果要求提供担保,那么以什么形式提供担保?如果以保证形式提供担保,银行如何审查保证人的资信和担保能力?如果允许客户提供物的担保,担保的程序如何进行,如何体现网络银行贷款的方便、快捷?国外有的网络银行通过远程通讯手段,借助信用确认程序对借款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但借款人很可能不履行对电子货币的借贷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者由于借款人网络登记所在地金融信用评估系统不健全等而提高网络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网络银行贷款表面上看仍然与传统的贷款业务一样,也只涉及银行和客户两方当事人,但其完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所以涉及众多的当事人。除了客户本人、网络银行外,网络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商等众多相关者都可能受到牵连。由于这些关系极为复杂,又缺少法律调整,一旦发生纠纷,将会随着网络的迅速传播而爆发信用风险。
网络银行中极易发生信用风险的另一个重要领域便是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系统的整个运行过程涉及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分销机构、赎回机构及清算和结算机构。这些参与机构都可能会面临着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而构成信用风险,又由于规范电子货币交易过程的法律不完善,使这些参与机构之间的责任、权限难以完全界定,各方的争议、纠纷难以顺利解决。监管当局应根据电子货币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制定、完善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金融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电子货币运作各参与机构的权利、义务及信息披露制度。欧洲中央银行在1998年的《电子货币报告》中指出,中央银行的监管应当保持支付体系的有效运作及对支付体系的信心、保护电子货币使用者和承销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打击如洗钱等的金融犯罪。
三、网络银行中信用风险的监管
面对信用风险在金融领域的破坏性与广泛性,银行及监管者应该从过去的实践中吸取有益的经验教训。巴塞尔委员会正是本着这一目的,为敦促世界范围内的银行监管者在信用管理方面有良好的发展,于2000年9月发布了《信用风险管理原则》这一文件,其中所阐述的原则既适用于传统银行,也适用于网络银行。我们认为,在网络银行信用风险的监管中,可以借鉴该文件所阐述的原则。
(一)建立适当的信用风险环境
原则1:董事会应负责审批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评估信用风险战略和重要的信用风险政策。信用风险战略应反映银行承受的风险限度和银行承担各种风险的预期收益水平。
银行董事会在监督授信和信用风险管理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银行应建立规定授信业务目标的信用风险战略或计划,以指导授信业务,并在开展授信业务时执行必要的政策和程序。信用风险战略应规定授信的质量、收益及增长目标,银行的董事会应批准其风险选择和利润最大化战略,并确保其资本金对承担全系统的风险是足够的。任何银行的信用风险战略应能保持连续性。
原则2: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信用风险战略,制定识别、衡量、监测、控制信用风险的政策和制度。这种政策和制度应涉及银行的所有业务活动,并在资产组合和单一授信两个层次上处置信用风险。
银行业安全、稳健的基石是制定并实施关于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成文政策及程序,确立信贷业务的框架,它涉及目标市场、资产组合、价格和非价格条款、限额的结构、审批权限、例外情况的处理、报告等。
原则3:银行应识别和管理蕴涵在银行的所有产品和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对于新产品或业务的风险,银行的董事会或相关委员会应在事前制定详尽的风险管理制度,在引进或承担风险的过程中,银行应确保给予充分的管理和控制。
识别和分析蕴涵于银行的产品和业务中已有和潜在的风险,是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程序的基础。相应地,识别蕴涵在银行所提供产品和所从事业务中的全部风险,尤其是新业务和新产品所蕴涵的风险,对银行非常重要。这主要取决于对银行业务中既存的和潜在的风险的仔细审查。
(二)在稳健的授信程序下运行
原则4:银行必须依据健全和明确定义的授信标准运营。这些标准应包括对目标市场的明确定义和对借款人或交易对象的授信用途、结构以及还款来源的充分了解。
银行必须获取足够的信息以对借款人和交易对象的真实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授信类型以及迄今为止的授信关系性质,在审批时应考虑并记录下列因素:授信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借款人、交易对象和抵押品当前的风险状况及其对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的敏感程度;借款人的还款记录以及根据历史财务趋势和未来现金流量推算的在各种情况下的还款能力;建议的授信条款和条件,包括所设计的控制借款人未来的风险状况变化的合同条款。银行对上述因素的考虑主要是为了确保银行是在与有良好声望和声誉的机构或个人开展业务。
原则5:银行应对单一的借款人和交易对象,以及各组关联交易对象群体在银行账簿、交易账簿和表内外业务中的风险,按可比、有意义的方式进行加总,并确定相应的授信限额。
这些限额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对借款人或交易对象的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拥有较高评级的交易对象可能获得较高的限额,对于特别的产业、经济部门、地区和产品也应设定限额。授信限额还应反映由交易对象违约而引起的近期内流动性发生变化而带来的风险。银行授信限额在所有包含信用风险的业务领域都存在,总体考虑有助于信用风险的分散。
原则6:银行应建立明确的审批新授信和对既有授信进行修订、展期和再融资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