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语的意思上看,“营利”与“盈利”的含义并不相同。“营”,带有“谋求”的意思,“营利”就是“谋求利润”,与“不谋求利润”相对。而“盈”,则是指“多出来,多余”,“盈利”就是“赢得,或获得利润”,与“亏损”相对。可见,“非营利”是就组织的动机而言的;而“非盈利”则是就组织运营的结果而言的。
(2)动机与结果的差别
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其建立与运营的动机。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动机,既包括形式上的,也包括实质上的;既包括组织活动开始前的阶段,又包括组织活动过程及活动结束后的阶段。具体来说,这种非营利动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运营目的。如前所述,非营利组织业务运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追求利润或利润等同物而提供产品或服务。虽然有的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收支也有差额,但总体上不是以微观的经济效益而是以宏观的社会效益为目的。
b.资财的来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归纳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时,指出非营利组织“大部分资财来源于资财的供给者,它们不期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在我国,非营利组织所需要的资财,全部或部分来自政府预算拨款、单位收支结余以及接受捐赠等,政府或捐赠人并不期望按期收回所提供的资财,也不约定按所提供资财的一定比例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c.所有者权益。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可以明确界定并可以出售、转让、赎买的所有者权益,即使非营利组织解体,资财提供者也没有分享一份剩余资产的明确的所有者权益。
d.纳税。美国国内税务署规定,如果非营利组织取得了免税身份,除特别指明的情况外,可以免缴联邦所得税。在我国,事业单位仅就其经营结余部分计算缴纳所得税,政府和行政单位无须缴纳所得税。
可见,“非营利组织”的提法,是从组织的动机角度提出的,而“非盈利组织”则是从组织运营的结果角度提出的。在现实生活中,营利组织不一定有利润,非营利组织也不一定没有结余。区分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应该看组织的动机,而不是组织运营的结果。
目前,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与“非盈利组织”的提法同时存在。但是,在官方的文件和有关法规中,普遍使用的还是“非营利组织”的概念。例如,在证券法中,就将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明确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非盈利组织”的概念主要存在于会计理论界,在一些论著甚至教材中使用。
(3)其他相关提法的辨认
a.公共部门(PublicSector)。这种提法多见于英联邦国家,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常常使用这一名词。这是一个与“私人部门”(PrivateSector)相对立的概念,其划分来源于国民账户体系(SNA)。在范围上,公共部门仅指政府部门及行政单位。也就是说,公共部门属于非营利组织,但不完全等同于非营利组织。b.非企业单位(NonbusinessOrganizations)。这是指除企业以外的所有组织,包括政府在内。广义上讲,非企业单位就是非营利组织。但是,从会计的角度,现在西方流行的提法是将政府会计从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分离出来,将其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平行并列。我国的民法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些取得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是非营利组织,但这种划分并未将政府包括在内。
c.事业单位。严格来讲,我国的事业单位不同于西方所讲的非营利组织,其根本区别在于我国的事业单位可以部分地实施经营行为,在经营过程中追求利润,并在对这部分业务进行核算时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是,从动机上看,事业单位的目的也是向社会提供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满足公共需求,其经营结余扣除所得税后,与事业结余一起形成事业基金,而不作分配。因此,我国的事业单位也可归于非营利组织。
2.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综上所述,要对非营利组织作一个完整而准确的概括有些困难,因为对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加以区分可采用多种方式。
(1)从法律上定义美国税法第501条中有26个条款对各类组织免征所得税,凡是符合这些条款的就可定义为非营利组织。
(2)从资金来源上定义联合国国民收入统计系统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主要不是来自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社会的捐款。
(3)从目的或功能上定义如果一个组织的目的是促进“公众利益”或“特定公益事业”即可视为非营利组织。
(4)从“结构-运作”上定义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认为,凡是满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这五个条件的就算是非营利组织。
上述几种定义方法由于其所观察的角度不同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文化、历史等背景不同,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有较大差别,不同的国家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
在美国,“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既包括税法中列举的所有“非营利机构”,也包括各类政治组织,如压力集团和政党。彼得·德鲁克(PeterF.Drucker)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既非企业又非政府的机关,其目的是人与社会的变革,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门,农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组织不是非营利组织。彼得·德鲁克将合作社等部门排除在外,不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德国的非营利组织中的合作社在向股份化企业转变。由于彼得·德鲁克将进行商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提供劳务的合作社不列为非营利组织,所以其所指的第三部门是狭义的非营利组织。
沙拉蒙(Salamon)与安黑尔(Anheier)为了使非营利组织这一范畴便于国际比较,对非营利组织的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以便于进行统计,他们在各国研究人员的帮助下,对12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展开国际比较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他们提出了凡是具有上述提及的6个方面特征的组织都称之为非营利组织。从沙拉蒙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来看,他所指的非营利组织是广义的,即第三部门不仅包括为社会公益作贡献的医疗教育、福利等组织也包括各类合作社。
日本川口清史认为:非营利组织一般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提供服务的民间组织。
欧洲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范畴的研究,在名称上不同于日本与美国,而将合作社、互助会、非营利组织结合在一起统称为“社会经济组织”。“社会经济”源于法语(EconomieSociale),这里所指的“社会”是相对于“国家”与“私人”而言的。“社会经济组织”是具有社会目的的独立组织,合作社、互助会、非营利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组织基本原则是参加成员共同负责与一人一票制。从“社会经济组织”的内容来看,其与美国沙拉蒙所说的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是一致的,唯一不同的是采用了“社会经济组织”这一术语而已。
在中国,部分学者把非营利组织理解为民间社会团体,把是否在民政部门注册为划定非营利组织的唯一标准。中央科技工作会议提出,民办科技机构如其功能为社会公益性的,可以将其视为非营利组织。目前中国还没有独立于政府的政治组织。陈晓春认为非营利组织可以界定为: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或共益服务的独立机构。对非营利组织之所以如此定义,一是为了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例如,中国有些地方的下岗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海滩等进行开垦,并在生产过程中结成互助性的农业合作社之类的组织,虽然也进行商品生产与流通,但由于其目的是为了组织成员的利益,具有共益性,所以应该列为非营利组织,这样可以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的统计口径保持一致性。二是在中国,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原来属于政府部门管理的非营利部门将分离出来,同时许多民间性的非营利机构也将纷纷涌现出来,成为独立的机构。三是非营利机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并不是说不可以盈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文化等部门要允许引进产业化经营机制,逐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国家也应该采取形式多样的优惠政策,尽可能地扶持非营利部门。
本书认为应该把非营利组织界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组织和团体,它们可以是现有的政府事业单位和教育机构、注册的民办科技机构等。
1.2.3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非营利组织是一个巨大的制度空间,包含形形色色的组织。根据不同的角度,非营利组织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比如:
根据注册地点,非营利组织可以分为:①地方性组织,这些组织主要分布在省级城市或者地县;②全国性组织,这些组织在国家注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作;③国际性组织,这些组织在国外注册同时也在国内注册开展工作,它们在资金上比较有保证,影响较大。
根据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可将其分为:①学会机构,主要是科技方面的学会和专业委员会;②协会机构,主要以兴趣和爱好为媒介,以分享信息为主要目的的协会;③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主要进行科研和培训的机构;④项目实施机构,主要是通过申请项目或者接受委托执行项目;⑤筹资机构,主要通过社会筹资,支持其他机构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工作,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
根据非营利组织的工作行业,可将其分为:①教育机构,以培训和教育为工作领域;②医疗卫生机构,以提高公众健康为工作目的;③环境保护机构,以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治理为工作对象;④扶贫机构,以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活条件为工作目的;⑤综合机构,越来越多的机构走向综合发展的方向。
我们重点介绍下面的分类方法。迄今为止比较全面的分类有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TheU.N.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System,简称ISIC)、欧共体经济活动产业分类体系(TheEuropeanCommunities‘GeneralIndustrialClassificationofEconomicActivities)、美国慈善统计中心设计的免税团体分类体系和由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协调13个国家的专家学者组成的非营利组织国际分类体系(The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NonprofitOrganization,简称ICNPO)。ICNPO体系分类标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尽量与各国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二是尽量靠近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ISIC),以便研究者能充分利用联合国收集的各国国民收入数据。由于一直致力于把握现实世界,使分类与各国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相符合而较有借鉴意义。ICNPO体系的分类基准是经济活动的领域,该研究中心设计的非营利组织国际分类体系(ICNPO)把非营利组织分成12个大类,24个小类,各小类再被分为近150小项。这些分类有:
·文化与休闲:文化与艺术;休闲;服务性俱乐部。
·教育与科学研究: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其他教育;研究。
·卫生:医院与康复;诊断;精神卫生与危机防范;其他保健服务。
·社会服务:社会服务;紧急情况救助;社会救济。
·环境:环境保护;动物保护。
·发展与住房:经济、社会、社区发展;住房;就业与职业培训。
·法律、推进与政治;民权与推进组织;治安与法律服务;政治组织。
·慈善中介与志愿行为鼓动。
·国际性活动。
·宗教活动和组织。
·商会、专业协会、工会。
·其他。
上述分类比较完整,但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并不完全依名称而定。在许多行业集团中,既有营利也有非营利组织。例如,有营利和非营利医院、营利和非营利学校,甚至还有营利的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所强调的是这些组织的宗旨不是为了营利,但它们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并不等于说它们不能营利。事实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往往大于支出,换句话说,它们是营利的,但它所赚取的利润必须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用于扩大向社会所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而不能进入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腰包,这是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的最大区别。而且,不同的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所采取的收费政策也有很大区别。从经费来源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
·自给自足型:这些非营利组织在经费上完全是自负盈亏。比如说,大多数医院,必须为所提供的服务设置一个合适的收费标准,以便得到适当的收益来补偿全部开支,维持正常的营运。
·部分收费型:这些非营利组织能得到政府财政拨款和有关方面的捐款。因此,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收费标准可以低于其平均成本。例如,我国高等教育所收取的学费仅占培养学生平均成本的很小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学费会逐步提高,但仍将低于其运行成本。
·无偿提供型:这些非营利组织是完全靠政府的财政拨款或捐款支持运行,也就是无偿提供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典型的是消防、天气预报、地震报警等。
1.3非营利组织产生和发展及其原因剖析
1.3.1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
1.世界非营利组织产生和发展的概况
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之一,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在17世纪。当时主要表现为一些带有政治色彩的社会团体与开展慈善救济等社会公益活动的非政府组织。18世纪中叶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各地出现了一大批志愿者组织,如民间的消防队、仓储团等。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前半叶,非营利组织发展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在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致力于社会变革、社会改造的工人团体不断涌现;出现了一批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会和一批致力于慈善事业的非营利组织;致力于战场救护的非营利组织日益活跃,并促成了国际公约的签订和国际红十字会体系的成功建立,它们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初期经济社会重建舞台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批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组织出现在科学、教育、卫生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