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1)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2)机动车所有、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金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辆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②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④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⑤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⑥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⑦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能构成犯罪的;⑧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2项、第4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1项、第3项、第5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
(15)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6)对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17)国家机动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过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辆的,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19)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交通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要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21)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2)当事人应当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辆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5)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2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7)暂扣机动车辆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1日折抵暂扣期限1日。
吊销机动车辆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2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9)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②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③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④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⑤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⑦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牌号牌的;⑧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
⑨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⑩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瑏瑡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瑏瑢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瑏瑣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瑏瑤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瑏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0)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31)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受到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115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汽车保险制度
1.4.1美国汽车保险
美国汽车保险是随着汽车工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1898年美国旅行家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张汽车人体伤害责任保险单,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保险单问世,1902年第一张汽车保险损失保险单出现。从此,美国汽车保险业务迅速发展,在短短的近百年的时间,美国汽车保险业务量已居世界第一。
1.美国汽车保险损失保险
美国汽车保险分为个人汽车保险与商用汽车保险两类。
(1)个人汽车保险单。个人汽车保险制度承保拥有私人乘客汽车的个人和家庭。美国签发的。对保单条款出现的某些经常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进行解释。
美国个人汽车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包括:责任保险、医药费用险、防范未投保的驾驶员保险及车损险。以下就汽车损失保险加以说明。
①承保范围:保险人承保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但须扣除保险单所载明的自负额。另外,被保险汽车遭受损失外,当被保险汽车遭受盗窃损失时,在被保险汽车失窃后48小时至被保险汽车寻获或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期间,保险人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交通补偿费用。该补偿费用每天约10美元,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为300美元。
②汽车损失保险单采用列举法,约定保险人除外责任。
③赔偿处理:保险人可以用货币赔款或采用修、重置受损或遭窃财物的方式复原受损保险标的。同时,保险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费用将遭窃的财物返还被保险人或将其归还至保险单所记载的地址,或按协议和公估的价格保留被窃财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另外,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遭受或受损财物的实际现金价值和修理、置换遭窃或受损财物的费用金额较低者为准。
④估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若无法就损失金额达成协议时,双方可以各自选定公估人,并由双方选定的公估人共同选定第三个公估人,由此3个公估人共同估损。
⑤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尽一定的义务。如: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有关意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文件,并协助保险人调查意外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被保险汽车或其他设备发生扩大的损失;被保险汽车失窃,应立即通知警察。
⑥保险人的代位权:保险人给付保险赔款后,即有权向第三者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该追偿权利,尤其是被保险人不得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权。
(2)商业汽车保单。在美国,由于大多数组织机构都拥有、租赁、租借或使用汽车,在汽车占有、维护和使用过程中引起的责任保险成为其普遍的损失风险。因而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成为大多数组织机构的基本需要,商业汽车保险最常使用的形式是由保险服务办公室提供的商业汽车保单。
除了提供责任保险,商业汽车保单中还包括选择性条款。承保汽车所有人、租赁人和特定被保险人的雇员引起的物质损失。例如在无过失、无投保、投保不足和发生汽车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提供的其他保障,可以以批单形式加入原有保单。
美国商业汽车保单的架构与个人汽车保单架构不同。商业汽车保险单仅承保责任保险和车体损失险。以下就汽车损失保险说明其主要内容:
承保范围:车体损失保险主要包括综合损失保险(被保险汽车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但与其他物体碰撞或倾覆不在此限),特定原因损失保险(由火灾或爆炸、盗窃、暴风雪、冰雪或地震、恶意破坏行为、运送被保险汽车工具的沉没、火灾、碰撞或出轨)和碰撞损失保险三种类型。
汽车损失保险单和赔偿处理与个人汽车保险相同。
另外,保险人以修复、归还或重置的方式赔付受损或被窃的被保险汽车时,必须使用保险单正面明细表所记载的自负额。但是,综合损失保险的自负额不适用于火灾及闪电所造成的损失。
商业汽车保单的其他重要项目与个人汽车保单基本相同。
2.美国汽车强制保险
(1)美国汽车强制责任保险。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1927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采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1956年纽约州也立法实行强制保险,次年北卡罗纳也通过相应法律。从此,汽车强制保险开始在美国盛行。
汽车强制责任保险法是由《赔偿能力担保法》演变而来的,而且使《赔偿能力担保法》的最终立法目的更加具体化。《赔偿能力担保法》仅要求汽车使用人提供赔偿能力的保证,但汽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强调保险为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佳保证。
(2)防范未投保汽车驾驶保险。美国保险业者普遍认为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因车祸导致本身受伤害,可归责于同样驾驶汽车的他方时,如果他方无赔偿能力者,与其控告他方以求取不确定或不充足的赔偿,不如诉诸于保险。投保人支付少量的保险费,却可以获得充足的和确定的赔款。1957年,新罕布什州首先立法将此概念付诸法律,由于实施效果比较理想,其他各州纷纷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