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行业性费率存在以前和以后的费率市场化是不同的。在没有经历统一的行业性费率之前,是一种恶性、无序的低端价格竞争,是以抢占市场份额为唯一目的的价格大战,市场主体的群体无理性造成了整个行业的亏损。实行所谓的“行业性费率”的根本也在于克服这种市场主体发育初期的无理性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经历了行业性费率的洗礼之后,市场主体普遍意识到恶性竞争损失大、统一费率效率低的特点,自发发展出来一套更适合在车险市场中生存的所谓“行规”。也就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有序竞争,车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这样的竞争是在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基础上,对本公司状况的一种改善,也就是说车险市场上通过有序竞争既打破了统一带来的低效率,又使市场主体自律不至于形成恶性竞争,是一种帕雷托改进。
7.2.2别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中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应该按照车险市场发展状况,逐步推进,不可急于求成结合其他国家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长期经验,我国的车险改革要循序渐进,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因为我国车险市场发展不健全,车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经销商、代理人等车险中介作用过分突出,营销方式单一、新科技手段的应用等等,所以直接导致了车险市场主体尚未开成规范化、有序的竞争格局。如果不顾我国车险市场现状,贸然进行幅度过大的改革措施,则会得不偿失。只有掌握我国车险市场发展规律,逐步改革才能使市场和改革合拍,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费率和价格的竞争应该和产品、服务的竞争同时开战其他国家车险费率市场化推动了车险产品的多样化和个性化,提高了车险的整体服务水平,避免了单纯的价格竞争。纵观别国经验可以发现:车险费率自由化以后的车险产品开发战略可以分为扩大保障范围,增收保费;降低附加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条件相应降低保费;在传统汽车险的基础上开发长期储蓄性产品。我国车险公司应在服务上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在独立开发新车险产品力度的同时,开展配套服务,体现公司和产品的服务差异化,全面提升车险业务。
3.销售渠道应该进一步创新
当前中国车险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代理制度造成的。购买车险的被保险人很分散,因此汽车经销商就成为保险公司销售车险的主要方式。问题就此产生:代理人利用代理制度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费用逐渐成为不合理的成本负担,代理人的违法代理行为也阻碍了代理制度的发展。从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经营。此外还可以和银行进行合作,利用银行覆盖面广泛的营业网点和客户资源,降低成本,从而降低附加保费,进一步降低费率和价格。这样的好处可以使保险公司摆脱经销商、代理人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真正实现费率的市场化。
7.3中国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评价与反思
7.3.1费率市场化和政府行为的关系
当习惯了由政府统一定价的保险公司一下子被放松了管制,可以自己定价的时候,一定也思考过到底何为费率的市场化这个问题。何为费率市场化的答案就是费率的决定机制,是由政府、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等几方如何相互作用、影响、协调,适应市场的供需状况,从而自动形成价格的机制。我们认为费率市场化并不是简单地将对保险商品的定价行为由政府直接交给保险公司,也不是政府不管了,保险公司怕恶性竞争,就交给行业协会。在当前我国车险市场不健全,市场主体发展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显然不能成为价格的完全制定者,因为这样会形成持续的价格战,剧烈消耗的恶性竞争,最终实力最强的公司会胜出,但是其他中小规模的公司都会消失,重新回到垄断的局面。政府也不能制定价格,所以我们才要进行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和尝试。同样,单纯依靠行业协会也是不行的,因为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其作用充其量只能调整、协调各个公司的利益关系,但是却难以承担制定价格和费率的重任。
如果根据车险产品的强大社会补偿属性将其认为是一种准公共品,则应该由政府来定价。但是由于政府获得信息有限,反应慢而不适应市场需求。同时由于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的存在造成车险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也存在缺陷。所谓的费率市场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所有车险品种都要进行市场化改革,有些险种适合市场化就有市场形成价格,有些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险种就要由政府出面实行强制保险和费率的制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完全依赖政府,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既要表现为从政府定价向市场形成价格的渐进过渡,还体现政府监管部门对价格管制重点的不断转变和完善。
车险费率的竞争是保险公司竞争的重要手段,费率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引进竞争机制,发挥其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但是,无限制竞争可能会造成垄断,造成市场失灵和保险资源的浪费。保险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防止由于市场上自发的恶性竞争形成市场垄断,最终失去了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本意。在建立完善的车险费率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还要建立必要的政府费率调节机制,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竞争行为,保证车险市场健康稳健的运作。
政府在车险管理体制方面的调控作用也很重要。我们的目标是建立市场供求为导向,保险公司指定车险费率为主,政府调控费率为辅的新体制。这样既改变了传统由监管部门制定费率的做法,又保留了监管部门调控费率的作用,在当前市场不健全,以及公司费率定价短期化倾向的情况存在的条件下,方便监管部门对公司费率定价机制进行必要约束和指导,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对于一些涉及法定保险费率的保险险种,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还是要政府定价和指导的。可以由政府制定指导价,并考虑一些车险的上下限。同时政府在影响价格时主要还是以市场为基础,自己所作的调整只不过是对现实中的偏离无法依靠市场能力回归市场价值的指令性纠正。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费率市场化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费率市场化改革并不是为了费率市场化,而是为了按照基本经济学的规律,实现由政府主观制定车险商品的价格向市场中存在客观规律决定价格的方向过渡,建立起由市场机制中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形成价格的机制,而费率市场化只不过是实现这一价格形成机制的途径或方法。
7.3.2市场结构对价格形成机制的影响
当原先统一的费率和条款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各家公司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费率和条款的时候,按照德国人法尼的观点,市场上的各家公司可以按照两个不同的极端发展:可能向高价格高质量和低价格低质量方向发展。在费率市场化改革以前,中国车险市场各个主体提供的产品在费率水平、承保条件和服务质量上差异程度不大。在统一的费率和条款时期,各家车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基本一致,很多重要的战略成功因素,不是由车险公司的自主决策权决定的。随着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开展和统一费率的废除,各家公司的市场战略选择空间增大,逐渐推行各不相同的经营管理方式,产品和价格的细分趋势逐渐显现。于是就出现了上述两个极端。
高质量和高价格的变化方向是倾向于利润目标导向的,低质量低价格的方向是倾向于规模增长目标导向的。我国的车险市场格局,从理论上说,占统治地位的大公司可以实施利润导向的,向车险市场提供高质量和高价格的产品;而规模相对较小的车险公司,可以向以规模增长为导向的方向发展,提供低质量和低价格的产品以尽快占领市场。但是车险费率市场化一年多以来,我们看到的情况却正好相反:占统治地位的大公司仍然在全国进行价格战和保持市场份额,产品创新和服务质量却不如中小公司;而中小公司进行价格战的同时,积极开发新产品,扩展、开发潜在客户资源,提高服务质量。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复杂,这里仅从市场结构角度给出解释。
中国车险市场经过这几年来的发展,已经形成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中领导厂商型的市场结构。这种市场结构是指在车险行业,人保公司一家占有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其他中小规模的公司只能根据人保的费率和价格来确定自己的价格和费率。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人保公司国有企业性质。在种种不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产生的价格和费率自然也就不能完全反映车险市场的真实供求情况。2003年开始由于人保公司为了继续维持扩大其市场份额而进行价格调整,之后中小公司纷纷跟进;年底由于人保公司海外上市,为了改变公司形象增加投资者信心,开始把费率回升,于是其他公司也效仿。这种价格的形成机制是不健康的,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场化,但是还不能很好地体现所有公司在市场中的公平地位,因此形成的价格也是对车险产品价值的违背。要想解决这局面,首先要做的还是加大竞争的力度。因为垄断意味着低效率与资源的浪费,而竞争则可以带给整个行业活力和创新的动力,所以仅仅有着形式上的竞争还是不够的,中国车险市场要能够快速发展,还要求整个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充实。只有这样,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由市场决定,而不是根据个别公司的意志来形成,这样的价格和费率才是真正反映车险市场供求的价格和费率,才是针对中国消费者特点的合理价格。否则,当众多小公司习惯于跟随人保公司的脚步之后,只会出现新险种无人问及、整个车险行业作为一个巨大的由人保为主的垄断者,这样的价格和费率仍然是缺乏效率的垄断费率,而我们进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初衷也不是如此。
7.3.3中国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发展思路
1.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对象可以放宽
汽车和机动车概念上是不同的,所有的公司好像都已经把注意力集中在汽车上,而忽视了一个更加广义的概念,机动车。机动车除了汽车以外,还要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等很多其他的车辆,而这个市场同样也不容小视。但是到现在为止,针对摩托车、拖拉机的车险还很少,而且保证的范围和内容也远不能满足需要。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和中国几乎所有的保险业务都是在城市开展的、很少在农村开展、很少有针对更广大农民保险需求是分不开的。因为农村更多使用的是摩托车和拖拉机等等车辆,而农村市场尽管谁都在说一定不能放弃,但是看看各个公司的实际表现就会发现,真正在农村展业的不多,而且在人烟稀少的农村地区展业的成本是很高的,偏远地区好像只有国有保险公司在做,以利润最大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当然不会涉及人均收入低下,保险意识淡漠的广大农村地区了。
其实农村的市场是庞大的,只不过当前的方式方法不得法,使得根本无法调动起广大农民购买车辆保险的积极性,再加之农民收入的确偏低,所以这块巨大的车险市场资源鲜有人问津。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保险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可以加大在农村地区宣传的力度,农民是有机动车保险需求的,在有些地方,车辆就被当作家中的一个人口那样重要;另一方面,政府也要进行一些政策的扶植,比如对于开展农村车险的公司给予税收的减免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毕竟,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没有好处的事情谁也不会做。
2.中国车险市场的潜在需求十分丰富,如果市场扩大得很快,就会打破人保公司的垄断优势,使其他中小公司获得足够的空间而发展壮大之所以会出现整体市场扩大缓慢的情况,主要是由于潜在需求的转化率低造成的,因此有效地提高车险的市场转化率是快速实现费率市场化的重要途径。提高车险市场的市场转化率可以通过各种办法来引导和扩张消费者对车险的市场需求。
具体来说,可以:加快车险产品开发和险种创新,引导改变居民车险消费倾向和热点;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树立消费者心中的品牌观念,使消费者产生品牌忠诚;继续加大车险宣传力度,扩展潜在消费需求;规范车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创建良好市场环境。
3.一定要彻底贯彻实行个人财产的私有制
因为当国家实行完善的财产产权制度,居民私有财产增加时才会想到进行机动车消费,进而才会想到购买相应机动车保险。如果不很好地解决财产权的归属问题,居民就不会安心买车,也就不会考虑车辆险。在以前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国民家庭所拥有的财产十分有限,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产权不清,承担居民面临的大部分风险的是国家,在这样的产权模式下,自然想不起来买保险。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居民的生活提高,私有财产增加,买车逐渐被人们接受。在这种产权体制下,买了车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且还要对其可能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补偿,这样,车险自然就有了诞生的市场。因此,为了完成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在私有财产的方面一定不能改变,而且要不断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增强人民对这一观念的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