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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新中国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发展(1949-1976)(2)

对妇女劳动力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和从事家务劳动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照顾妇女的特殊困难和保护妇女的生产积极性出发,做到统筹合理、安排得当。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妇女群众生产积极性的发挥,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1951年,全国妇联曾专门指示各级妇联:“要注意尽可能地解决妇女参加生产中的困难与满足妇女的合理而又可能实现的要求,因为这是启发妇女生产积极性和持久性的重要一环,又是从生产运动中推进妇女解放事业的不可忽视的工作。”自从1955年下半年全国农村掀起了合作化运动的高潮以来,特别是大批高级社的建立,取消了土地分红,实行了按劳取酬,妇女参加劳动生产的积极性普遍增长;大规模的农业增产运动,也迫切需要大量的妇女劳动力,在此情形下,妇女参加生产成为社会、家庭和妇女自身的一致要求。自1955年冬季以来,广大农村掀起了妇女积极参加生产的高潮。但在一些地区,由于偏重粮食增产忽视多种生产,由于片面追求快和多,结果出现了妇女参加过多过重的农业劳动的现象;现象忽视了照顾妇女的生理特点和担负家务劳动的实际情况,使得妇女承担了太多的劳动,致使有些地方甚至发生了一些妇女伤亡事故;由于不同程度的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在使用妇女劳动力时,不能真正贯彻执行男女同工同酬。针对此类现象,邓颖超提出要“合理安排与使用妇女劳动力”,要“按照男女劳动力的不同特点、特长,实行合理的分工分业”。“在每一种农活中,又按照它的工序,把适合妇女做的部分,首先尽量分配给妇女去做。在分配农活时,还应当注意把孕妇和喂奶的妇女,适当地分到近地做活;或酌情分配一些轻活或是能够在家庭中进行的生产”。要发挥妇女群众参加生产的积极性,还必须坚决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毛泽东曾专门指出:“在生产中,必须实现男女同工同酬”,要“使全部妇女劳动力,在同工同酬原则下,一律参加到劳动战线上去”。

第三,正确处理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在“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思想的感召下,中国妇女扬眉吐气地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广泛地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然而,由于“男主外,女主内”的旧的分工依然存在,绝大部分家庭中,家务劳动主要或完全地由妇女来负担。

走向社会,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妇女群众普遍地遇到了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矛盾。在家务劳动并未减轻的情况下,妇女承担起社会劳动和社会工作,这在客观上加重了妇女的负担。如何处理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关系,深深困扰着妇女群众,《新中国妇女》杂志曾专门就此问题编发过“家庭妇女应如何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的读者来信,引起了广泛讨论。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鼓吹让妇女“回家”,一是完全不顾家庭。关于如何正确处理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关系,毛泽东认为:首先,妇女参加社会劳动,不仅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而且是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因此,必须鼓励妇女从事社会劳动,坚决反对“妇女回家”论。其次,“在社会主义的新家庭中,从事家务劳动是有社会意义的”。在建筑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上的旧家庭中,妇女为夫权所统治,实际上成为男子的私有财产,妇女毫无权利可言。解放后,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和随后的大规模的贯彻新《婚姻法》的运动,从根本上摧毁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涌现出大批男女平等、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社会主义新家庭。蔡畅指出:搞好这种家庭的关系,处理好这种家庭事务,能促进家庭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章蕴也曾指出:“家务劳动具有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意义。因为,目前家务劳动还为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而从事家务劳动的人,又都是为参与社会劳动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者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服务的。这样,参加劳动的一切劳动者既然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当然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劳动的社会劳动者及其子女们‘服务的家庭劳动者,也是为建设社会主义而服务的。所不同的是:前者是直接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劳动,后者是间接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劳动。”因此,完全不顾家庭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最后,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以增加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可能性。要根据经济发展所提供的条件和可能,逐步举办帮助妇女减轻家务劳动的事业,以增加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时间。刘少奇就曾指出:

“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总要使妇女从家务劳动里解放出来。商店、小学校、文化娱乐事业和理发、洗澡、做衣服等服务性事业,都可以组织起来,由那些职工家属和农村妇女办。......使妇女从家务劳动中间解放出来,这是一个方向。”

三、建立健全妇女组织,发展妇女统一战线,培养教育妇女干部

加强妇女群众的组织,培养一批“能干而专职”的妇女干部,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必要条件,这是毛泽东妇女解放思想的一贯观点。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思想在广大妇女群众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的进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第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组织,以加强妇女工作,加强党和妇女群众的联系。

首先,健全妇女组织是加强妇女工作,维护妇女权益的需要。妇女有着自身特殊的利益,为代表广大妇女的利益,反映妇女的要求,维护妇女的权益,妇女组织作为一个联系特定群众的团体,就有存在的必要。列宁曾指出:因为妇女有特殊的要求、利益,所以在男女劳动者共同组织之外,对妇女群众需要在她们中间进行工作的适当组织、特殊鼓励方式和组织形式。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百余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中国妇女有过长期受压迫、受屈辱、受摧残,被压在社会的最底层的悲惨历史,因此中国妇女尤其需要有自己的组织以保护自身的利益。邓颖超在北京市首届妇代大会上的讲话就指出:“中国妇女群众长期在封建宗法社会中最受压迫,最受束缚,深感痛苦,因而有特殊的问题、特殊的困难,因此就需要特殊地在她们中间进行工作。只要存在妇女问题就存在着妇女工作。为了便于为她们解决问题,为她们服务,就需要有单独的妇女组织。”1950年9月18日,邓颖超在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第一届第三次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报告再次指出:为了便于领导和推动妇女工作,团结和教育广大妇女群众,经常为妇女服务,“还需要一个一般的单独的妇女组织”,“因此,民主妇女联合会的组织还有存在的必要”。“不仅不应有取消妇女工作的思想和做法,而且要加强起来,把妇女工作提到更高、更广、更重要的地位,以适应目前革命已取得全国决定性胜利的需要”。其次,健全妇女组织也是加强党和妇女群众的联系的需要。妇女组织既是党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又是实现党对妇女运动领导的重要形式。1956年9月15日,刘少奇在中共八大上的政治报告中,对社会主义时期的妇女组织及其工作作了如下论述:“各种群众组织是我们党联系群众的必要的纽带。除开前面已经说过的农民所组织的合作社以外,最重要的群众组织就是工会组织、青年团组织和妇女组织。”“已经在全国各地建立了组织的民主妇女联合会是广大妇女的群众组织,党应当关心和帮助它的工作,通过它来加强党和妇女群众的联系”。

第二,要加强民主妇女联合会的工作,进一步发展妇女统一战线。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建立妇女的统一战线,通过妇女统一战线团结广大妇女群众以反对主要的敌人。1949年3月召开了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建立全国统一妇女组织的愿望得以实现。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的建立,是妇女统一战线思想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新的条件下,在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更加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邓颖超及时地指示:要加强民主妇女联合会的工作,进一步发展妇女统一战线。她指出:妇女统一战线工作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的一个方面,民主妇女联合会的性质是各民主阶级及一切爱国民主妇女统一战线组织。她说:“从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起到各地各级民主妇女联合会,都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以工农劳动妇女为基础,团结小资产阶级妇女、民族资产阶级妇女及一切爱国民主妇女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她要求民主妇联的各级组织“要尽可能团结当地的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的民主妇女,参加各级组织、各种工作、一直到领导工作”。“在多民族的地区,应注意贯彻民族政策”。关于妇女统一战线的工作方法,邓颖超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处理妇女统战中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的准则已不再是“又斗争又团结”,而是要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来处理各阶级、阶层之间的人民内部矛盾。她还提出了各民族、各党派以及无党派的妇女之间要“互相尊重,打破疑虑,推诚相见,遇事协商,有职有权,做好工作,共求进步”的方针。她批评妇女统战工作中的关门主义和无原则的迁就倾向,反对把统一战线工作内容降低到仅是感情联络,交际应酬的庸俗做法。她还批评某些妇女工作者在与非党妇女合作共事中怕麻烦,怕沾染资产阶级思想,怕失掉立场犯错误等等不正确的认识和行动。

第三,要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和教育。

重视培养和任用妇女干部,是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思想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思想得到进一步的阐发。1956年9月16日,邓小平在中共八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专门就培养女干部问题着重指出:“党必须用很大的决心培养和提拔妇女干部,帮助和鼓励她们不断前进,因为她们是党的干部的最大来源之一。”做好妇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任用工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女性与男性要一视同仁,大力选拔和使用妇女干部。“必须积极培养、耐心教育和大胆使用大批女干部到各种工作岗位上去(包括妇女工作机构在内),男女干部同等能力,分配同等工作;坚决地纠正个别部门拒用已婚的女干部或有儿女牵累的女干部的现象”。其次,要正视妇女干部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妇女干部要加强学习,党委的宣传教育部门也应加强对妇女干部的政策、理论教育。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的中心任务从革命转到经济建设,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向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一些女干部在思想上、工作上、学习上、生活上还存在着缺点,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不能达到新工作的要求。不少妇女干部对新鲜事物缺乏感觉,在新的环境和任务面前,不是努力学习新的本领,完成新的工作,而是停滞在旧的经验和旧的认识范围内,甚至产生悲观失望和缺乏信心的情绪。要克服这些缺点,妇女干部必须加强学习,党委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妇女干部的教育。蔡畅指出:“党委的宣传教育部门,组织部门应该把对妇女干部的培养,看做干部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特别要加强对她们的政策理论的教育和业务的教育。”最后,各级党委统筹规划,制订培养和提拔女干部的规划是关键。蔡畅指出:要很好地解决女干部的培养和提拔问题,“关键在于各级党委能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她指出:有些党委对男女干部作了统筹安排,注意女干部的特长和特殊困难,制订了培养和提拔女干部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步骤,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贯彻。事实证明党委的重视和得当的安排,能发掘女干部的潜在力量,有利于妇女干部的成长,也有利于解决干部来源缺少的问题。

四、关于妇女解放的条件

阶级解放是妇女解放的前提,没有阶级的民族的解放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妇女解放。但阶级的解放只是为妇女解放提供了一个必需的前提,阶级解放的实现并不就是妇女解放的实现。由于经济还不够发达,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妇女的后顾之忧还未完全解除;由于封建社会遗留的旧思想的存在,落后的社会文化观念的影响,妇女的就业权、受教育权、婚姻自主权、财产继承权、人身权等还时被侵犯;由于妇女整体的素质还不高,妇女的参政水平和就业层次还偏低,因此,在阶级解放之后,妇女要获得全面的社会解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中国成立后,劳动妇女和全国人民一样,摆脱了三座大山的压迫,实现了阶级解放。在此基础上,中国妇女继续追求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指导妇女实现更全面的社会解放的运动中,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人对妇女解放的条件和途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取得了一系列思想成果。

第一,通过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

新中国成立之初,就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譬如《共同纲领》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把锋芒直指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制度、封建思想和封建习俗,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赋予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也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9月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发展了《共同纲领》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96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并设专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必然对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深刻的影响。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妇女的权利,不仅使妇女得到了事实上的许多好处,更重要的是,立法营造了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和意识形态的主流话语,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传统的社会性别观,使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并且为妇女解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虽然,法制建设在当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很不完善,但它的起步的确是通过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思想的体现。

第二,生产力的高度发达是妇女解放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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