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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法学教育的基础性价值:传授、整合与创新法律知识(1)

“如果说近代大学是一座知识的动力站,那么一个国家的发达的高等教育系统就是一个规模大了很多倍的智慧力量的中心。它们都是制造知识、修正知识和传播知识的中心。”知识与以大学为依托的近代高等教育有着唇齿相依的紧密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高等教育中的教育教学活动都是以知识为基础,沿着知识的传授、整合与创新的轨迹向前发展。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分支系统,它的产生和发展也一直以知识为轴心。知识的传授、整合和创新是法学教育实现对法律人素养培育的基本途径,也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性价值。

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与效用

一、知识在教育中的属性

美国教育家克拉克针对知识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与属性指出:“知识是包含在高等教育系统的各种活动之中的共同要素:科研创造它;学术工作保存、提炼和完善它;教学和服务传播它。自高等教育产生以来,处理各门高深知识就是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并一直是各国高等教育的共同领域。”可见,知识是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活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构成法学教育的要素主要包括教育者(教师)、受教育者(学生)和教育资料三个方面。其中教育资料又可以分解为物质资料如教育活动场地、设备等和精神文化资料。而知识则是精神文化资料的核心。当代交往哲学的交往理论深刻地阐明了知识在教育中的属性。按照交往哲学的交往理论,教育活动具有交往性。教育交往的基本关系可以抽象为“教师——知识教学(知识交往)——学生”。也就是说,法学教育过程是由主体即教育者(教师)与受教育者(学生)之间的交往实践,而知识是主体间交往的主要中介,是将主体联系起来的桥梁和纽带。有中介便有交往,无中介则无交往。因此,作为连结主体交往重要教育资料的知识是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

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构成性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的教学活动以知识传授为内容。培养人才是现代大学的首要职能。实现这一职能的重要手段便是教学活动。教学活动即教授和学习的双向活动过程主要以人类的间接经验——知识为内容展开的。无论大陆法系的理论讲授还是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在教师和学生之间进行交流、传递的都是知识。只不过大陆法系偏重理论性知识,英美法系偏重实践知识。

2.法学教育的科研活动以发展、创造知识为目的。在当代,大学承载着发展科学的职能。自19世纪科学研究的理念进入大学以来,随着科学研究成果向全社会的渗透,大学科研的规模和研究范围的日益扩大,科学研究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的重要职能。大学已经成为满足社会知识需要的“知识工业”的重地,在未来的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的主要资源——知识必然来自大学。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形态,其所承载的科研职能也倍加显著:校际合作、学校与国家机关、社会科研机构合作,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完成一些重大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是我国法学教育实现科研职能的主要形式。完成这些课题的实质性条件在于创新性,在于创造性地解决理论与实践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实现了知识的发展与更新。

3.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职能,实质上是对知识的应用。为社会服务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一大趋势。社会学者贝尔指出,美国的大学已变成社会上一个有力量的重要的制度,它已是社会主要的服务机构,不止训练人才,并且也是政策咨询的主要来源。目前,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职能也日益凸显。法学教育服务的对象囊括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以致个人。为国家机关提供政策与立法咨询、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是当代法学教育服务社会的主要表现。法学教育所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实质上就是在应用知识解决复杂的社会法律问题。

不仅如此,大学还通过将高深专门知识物化到其产品——学生身上,源源不断地向社会输出知识的活载体,使他们成为知识运行中的新一代传递者、创造者和服务者。可见,知识是法学教育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法学知识的发达程度也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水平。

二、知识的效用

法学教育之所以能够通过知识的授受而发挥作用,根源就在于知识本身的效用。要探究知识的效用,首要的问题是把握知识的内涵。那么知识是什么?“知识从表现形态来看,是一种符号性的体系结构;从起源来看,是人类长期探索世界与自我而逻辑地积累起来的经验表达;从本质上看,按波普尔的说法,是人类自我构造出来的却又独立于人类主体与自然客体的‘第三世界’;是人类对世界理解的对象化、形式化的意义凝固。它蕴涵着人类对世界进行理解的方式、路径与结果。”从知识这三个意义层面,可以推导出知识在法律人教育中的可能效用。

第一,通过某些知识的传授,可以使人掌握法学知识体系,并形成以法律知识为核心的知识结构,为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奠定基础。

第二,通过某些知识的传授,可以使人获得某些有用的法律技能。英国哲学家赖尔曾把知识区分为命题性知识、技能性知识、倾向性知识,也可称为“知什么”(knowthat)、“知如何”(knowhow)、“知道”(knowto)。如果把法学教育中的知识也作这样划分的话,那么技能性知识便成为学生法律技能获得的前提。从教育的宏观视野来看,通过传授知识途径来培养、训练能力已经成为近代教育思维中的一个公认的信条。

第三,通过对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够获得关于法与社会和法律人的意义框架。在哲学的意义上,根据海德格尔对人的生活方式阐释学的理论,“理解”在这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主观意识的活动,而是人的基本生存方式。人在理解中生活着,理解赋予人关于世界的、社会的、自我的意义。人对世界的理解越丰富,所获得的意义也越多,世界对人的可能性就越大,则人的存在越可能完整和健全。而人的理解的前结构决定了人的理解的指向和深度。海德格尔将前结构分为三个层面即前有、前见和前设。前有是人一存在便已有的但不为人条理分明、理解地把握的内容,即人的文化背景、社会背景、传统观念、风俗习惯、精神思想状况、物质条件以及他所从属的民族心理结构。这些内容是人解释、获得意义的根本和基础,并构成解释的总框架。前见是人在解释时除受前有的基本制约,还必须选择特定的角度,并用概念加以规定。这种概念性掌握意义的过程就是前见。前设是当前见把客体纳入某一观念领域时,运用某些原理、观念对之进行解释。前有、前见、前设这三个层面中,前有是先验的,因而也是不能有意识建构的;而前见和前设却是与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有关。也就是说,通过知识人可以理解世界、理解社会、理解自身存在的价值与位置。据此看来,法学教育所授受的知识不仅仅使学生能够获得赖以谋生的技能,更重要的是使学生理解法律之于社会的意义、作为法律人自身存在的价值。正如谢晖教授所言,“在很大程度上讲,法学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对法律之内行人的前见。”那么如何在学生的前结构中植入法科学生理解法律世界意义的必要的知识,为学生提供一个完整的、全面的视界来理解社会与人生,提升学生的道德修养和增强其人格魅力,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第四,通过对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能使人获得法治生活方式的信念。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知识是社会地、历史地形成的,因而必然受社会历史“情境”的影响,这种影响将以某种方式积淀、凝聚在知识之中。从教育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教育知识的组织过程就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的组织原理与控制原理的运用。据此可知,知识的内容和组织方式本身必然蕴涵着某些既定的生活方式,适当的知识传授过程也能够培养某些生活方式所需的心理品质。同样,现代法学教育所授受的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本身蕴涵着法治生活方式的基本秩序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这样一种秩序安排: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用法律约束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法律与公民之间,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用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因此,通过法律知识的传授能够使学生获得法律至上的信念。

通过对知识的效用分析,我们看到,在法学教育对法律人素养价值的实现过程中,知识授受是不可或缺的。也可以说,知识的传授是法学教育功能发挥的基本途径,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性价值。

知识的种类及其在法律人培育中的地位

一、知识的种类

从古至今,人们对知识的分类具有多学科、多角度、多结论的特点。本书所述知识的分类仅以作为法学教育资料的知识为对象。

1.专业知识与非专业知识

以知识的内容为标准,根据知识的内容是否直接涉及法律专业,可将法学教育中的资料知识区分为专业知识和非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主要是指关于法律专业的知识总体;非专业知识主要是指应作为法学教育资料的法律专业之外的学科知识总体。

2.方法知识与规范知识

以知识的性质为标准,根据法律知识的性质是关涉研究方法还是关涉法律规范,可以将法律知识分为方法知识和规范知识。方法知识是关于法律基本理论与方法的知识总体;规范知识是关于实在法的知识总体。

3.国内法知识与非国内法知识

以知识所属的国别为标准,根据法律知识所涉及的国别,将法律知识分为国内法知识与非国内法知识。国内法知识主要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对国内法律现象认识的总和;非国内法知识则包括外国法知识和国际法知识。

4.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

以知识对学生素养的影响为标准,根据知识对学生素养影响领域的不同,可将法律知识分为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事实知识主要是影响学生法律认识水平的知识;价值知识主要是有关学生人格修养方面的知识。

二、不同种类知识在法律人培育中的作用

如前所述,法学教育是通过知识来进行的,离开了知识,法学教育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人类的知识是无限多样的,有限的教育时空不可能传递无限多样的知识。因此,对知识的理解、选择、组织和控制就成为有效法学教育的前提。也就是说,根据不同种类的知识在法学教育中对学生内在素养影响的差异性,为学生的前结构中植入合理的知识从而为学生提供完整的、全面的视界来理解法律与职业意义尤为关键。下面首先分别考察几种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在此基础上透视当代法学教育知识观的重构问题。

为了论述的方便,现以日本京都大学1997年的课表作为分析的例证(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学分):宪法(6)、国法学(4)、行政法总论(4)、行政法分论(4)、税法(4)、国际法总论(4)、国际法分论(4)、国际机构(4)、刑法第一部(4)、刑法第二部(4)、刑事诉讼法(6)、刑事学(犯罪学)(4)、民法第一部(4)、民法第二部(4)、民法第三部(6)、民法第四部(4)、商法第一部(4)、商法第二部(4)、商法第三部(4)、经济法(4)、民事诉讼法第一部(6)、民事诉讼法第二部(4)、国际私法(4)、国际交易法(4)、劳动法(4)、法理学(4)、法社会学(4)、日本法制史(4)、西洋法制史(4)、罗马法(4)、英美法概论(4)、法学入门I(2)、法学入门II(2)、德国法(2)、苏联法(2)、政治原论(4)、政治过程论(4)、比较政治学(4)、国际政治学(4)、外交史(4)、政治史(4)、日本政治外交史(4)、政治思想史(4)、行政学(4)、政治学入门(2)、日本政治思想史(4)、东洋法史(4)、经济学I(4)、经济学II(4)、经济政策论(4)、财政学(4)、社会政策论(4)、经济史(4)、农业经济学(4)、工业经济学(4)、世界经济(4)、金融论(4)、统计学(4)、经营学原理(4)、会计学原理(4)、经济学史(4)、西洋经济史(4)。

(一)专业知识与非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在法学教育活动中占首要的地位。首先,从法学教育的性质来看,法学教育是在完全中等教育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性教育。专业性是高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一个显著的区别点,作为高等教育系统组成部分的法学教育的专业性就体现在法学专业知识的授受方面。因而,以法学知识为教育资料的核心也是法学教育区别于其他高等教育形式的标志之一。其次,从法学教育的目标来看,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人才为其目标追求,那么在法律人才的规格和标准中,精通法学知识是首要的条件。只有掌握法学知识,才能使学生获得法律解释、推理等技能;只有掌握法学知识才能养成法律思维习惯;也只有掌握法学知识才能树立法律信仰。再次,对法学教育的实证考察可以发现,自从形式化的法学教育产生以来,学校的教学活动事实上都是围绕着法学知识而展开的。以解读罗马法而闻名于世的波伦亚大学之所以成为世界上第一所公认法科大学,原因就在于以法学专业知识为教学活动的中心。当代世界各国法学教育中的课程设置亦凸显了法学专业知识占主导地位这一事实。以澳大利亚四年制本科生教育的课程设置为例:四年制的法学学士学位必须修满400个学分。其中法学核心课程(必修课程)共160学分,一般包括:法律程序、合同、侵权行为法、财产法、宪法与行政法、刑法、证据法与法院程序法、法史与法哲学等;法律选修课共140个学分,法律必修加法律选修多达300个学分。再如,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院要求本科生必须取得140学分才能毕业,其中法学专业科目共92学分。我国法律院校的本科课程设置法学专业课大体上占总课程的2/3。非专业知识是指作为法学教育资料的、与法学相关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非法学专业知识之所以能成为法学教育的教育资料,是由法学教育的特殊目的性和法学学科发展的规律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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