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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行政裁量(2)

法律规范就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明示的方式规定行政主体的裁量权。如立法中的“得为”、“有权”、“可以”、“或者”、设定幅度等规定,是否行为以及如何行为由行政主体根据案件事实自由决定。二是默示的承认和允许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律规范就特定事项的处理不作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依其法定职权和规范的整体关联性,可合法推出其就该事项的处理享有自由裁量权。如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立法者故意留下的立法空白等。另外,如果特定决定的作出有利于公共或相对方利益的保护,此时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行政主体“当然”获得行政自由裁量的依据。

行政裁量的法律拘束主要来自一般法律原则、法律授权目的、范围、法定裁量空间等。法律确定的裁量范围,行政主体不得逾越,否则法院可予以撤销。宪法原则、基本的法律原则、行政程序法等羁束性的规定,是行政裁量合法性的界限。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对行政管理事务的裁量权,此权力一经赋予,即成为特定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既是行政主体的权力,同时也是其义务。行政裁量权的未行使、不行使或不当行使、错误行使,都构成裁量权的滥用和瑕疵。

不管是执行法律还是适用法律,都避免不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的问题。执行或适用都是作为主体的人的主观能动的行为,很难完全拘泥于现有法律规范的固有规定。但自由裁量权必须有其限度,即裁量的范围不能随意逾越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界限,而且在法律所赋予的界限内,也不得违反公益或不当。裁量权固然是行政主体的权力,同时也是行政主体的义务,所以,法律要求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为裁量,必须为正确裁量。自由裁量权既然是“权力”,则其行使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裁量”并非指单纯的任意挑选,而是要求其必须有“衡量”的因素在内。因此,要引入行政行为的一些原则制约自由裁量权。如禁止裁量滥用、逾越裁量原则、比例原则、效益原则、自我拘束原则、遵循先例等。自由裁量必须符合法律原则的要求,否则裁量行为不适法。

如【案例20】骆某不服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项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就处罚方式、拘留期限、罚款数额,行政主体可依法自由裁量。所谓“依法”,说明自由裁量仍要受法律原则的一些限制。案中,董某等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坏,行政复议机关却变更原来的处罚决定,将较重的处罚改成较轻的处罚,造成行政处罚的显失公正。此时行政主体虽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并非任意裁量,也不是不受监督的裁量。行政主体应该根据管理相对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依照公正、合理原则、过错与处罚相适应原则等,在法定幅度内,进行正确的适当的裁量。而不能不考虑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任意”裁量,畸轻畸重,违背公正,否则即构成处罚的显失公正,法院可依法变更。

在一些非必要的领域,应排除行政主体的终局裁量权,尽量保证司法主体在法律适用上的最终决定权。防止行政主体利用“事实判断”上的裁量权,假专业性、技术性之名而行裁量权滥用之实,排斥法院对行政管理行为的审查。在某些专业领域的问题的处理上,法官也许不是专家,但并不排除他们可以通过如聘请专家进行鉴定等方式来解决所谓的技术性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专业性、技术性的范围也是不断变化的。对于技术性相关的问题,不应完全排除司法机关的审查权。

4.3.2行政裁量的行政拘束

或者称为裁量权的内部限制。行政裁量除要受法律规定的裁量界限的拘束外,还要受到行政的整体性、合目的性、执法的统一性等行政合理性要求的拘束。行政裁量并非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绝对的“个案正义”,适法主体必须基于行政一体的考量予以解决。同时还需要进行如行政效能等行政合理性的考量。当法律规范条文就管理事项的处理已作高密度的规定时,行政的自由裁量空间较为狭窄,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时,应探究具体法律规范的目的和规定;当法律规定的密度较低时,行政主体便拥有较大的行为空间,则其在作成判断或处理时,有必要考量公共目的、公共利益,用利益的、发展的观点,斟酌时代变动、社会变迁等因素。尤其是行政主体具有高度的判断、裁量空间时,必须受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或基本价值的约束。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等法律效力,要求作出行为的主体或者其下级主体不得反复、反悔,一系列的行政裁量可能形成行政先例,公平原则要求行政先例必须得到遵守和尊重,同类事情有相同的处理,不同的事情有不同的处理。违反行政先例或作出异于裁量规则的判断时,应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否则有违平等原则。针对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上的恣意、反复、违反信赖等裁量瑕疵,可进行行政的或司法的复查。但在非典型的特殊案件的处理中,适法主体仍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作出与裁量准则相异的处理,以实现具体案件的适当性和妥当性,此时才更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

4.4裁量瑕疵与救济

裁量的瑕疵,指行政主体没有作符合合法性、合目的性要求的裁量,在其所作选择之外,有另一种选择为更好的、更适当的选择的情形。

4.4.1具体运用行政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其范围在行政种类的选择上、在幅度上都广泛地存在着。行政主体认定行政管理案件事实的性质、情节无法定的标准,缺少对行政主体适用法律的管辖和时限的规定。有些规定非常简单、零散、笼统,有的像政策性口号,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缺乏严格的规定性、完整性、程序性和可操作性。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行政主体滥用裁量权、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提供机会与借口,并给该行为违法性的认定造成困难。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授权范围以外,“自作主张”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法律明确规定就特定违反经济秩序的行为处以没收物品和没收货款的处罚,这两项均为羁束性的规定,行政主体不得自由裁量。但行政主体在具体适用该法律条款时,对符合要件规定的相对方仅处以没收物品或者仅处以没收货款,或者仅没收部分物品或部分货款,而不是全部。不管哪种情形,行政主体构成适法错误,该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如【案例4】13户业主不服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中,《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中是规定了三种补偿方式,但该三种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或者说最终决定权,并非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而是要求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协商后予以确定。案中行政主体将补偿方式的选择视为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而直接予以确定,是为进行没有法律授权的裁量,属裁量的滥用。

还有的行政主体在具体事件的法律适用中,就所选择的法律条款中的有关规定,不分其中哪些是羁束的规定哪些是裁量的规定,一味地进行裁量。如【案例19】区医院诉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违法案中,“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是“应当”的羁束性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为;而“并处该批劣药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的罚款”才是“可以”的裁量性规定,行政主体可视具体案件情况自由决定为或不为。案中适法主体某市卫生局,无权就羁束性的处理决定不予适用。

4.4.2裁量瑕疵的类型与救济方式

行政裁量的瑕疵依裁量的内容不同,可分为重大事项认定上的瑕疵、违反行政程序法规范的裁量瑕疵,以及裁量权行使的瑕疵。后者包括如裁量权的逾越、懈怠、滥用等,是我们讨论的主要情形。

裁量逾越,指没有在预定的法律后果内选择。如法定的处罚方式为罚款或没收财物,行政主体却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法律规定罚款为20~50元,行政主体却作出罚款60元的处罚决定。

裁量懈怠,或者说裁量怠慢,是指有裁量职责的主体不行使或者不及时、不适时地行使裁量权,构成行政处理的贻误。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指裁量不遵守法定目的或裁量未予权衡有关要点。其情形主要是未考虑应考虑的因素或者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裁量的随意(如受无动机的情绪支配进行裁量),裁量的谬误(如恣意),有损害意图或恶意妨害,受政治偏见影响等不正当的目的的影响,适法者先天的反感、嫌恶、同情,个人动机和利益的考虑,无关联性的或违法的、不适当的目的,违反基本权利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案例7】城市信用社诉工商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案中,工商局以城市信用社松柏分社不交罚款为由不予办理年检,考虑不当因素,进行不当联结,有违行政法基本原则,属裁量权的滥用。

无瑕疵裁量决定的请求权。包括一般的无瑕疵的裁量决定和裁量压缩时特定决定的请求权。行政机关在享有裁量空间的情况下,负有下列职责或义务:(1)无裁量瑕疵的作出决定;(2)在裁量压缩时,只选择惟一尚存的无裁量瑕疵的决定。

公民有权请求行政主体进行:

(1)无瑕疵的裁量决定;(2)特定的决定。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于具体管理案件的处理进行法律适用,该规范或裁量涉及其个人利益时,相对方或者公民才有该请求权。

裁量瑕疵依其违法程度为标准,可分为违法的瑕疵与不当的瑕疵。行政裁量违法的瑕疵可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行政裁量不适当的瑕疵,只能进行行政复议予以救济。

行政解释与行政裁量,都是行政主体抽象的或个案处理中的主观能动性的运用和发挥,行政解释也涉及到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为的“选择”本身即为一种解释。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对法律后果的选择,因为往往不同规范可能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这种选择反映了适法者的目的和追求。

对于裁量与解释的关系,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裁量限于对法律效果的选择,各选择皆为合法,以法院不审查为原则,违法瑕疵审查为例外;而如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等,其存在于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定中,虽有进行多种解释和判断的可能,但只有一种属合法、正确,其合法性以司法审查为原则,仅于判断余地时,法院予以尊重。日本学界则认为存在就事实构成要件的裁量;还有的则认为二者仅在受司法审查的程度上,即裁量的“量”上,存在差别。但不管怎么样,二者的关联是不能忽视的,其对于行政主体适法权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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