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从根本上来讲,是一定产权关系的反映。现代企业就其内在关系来看,实际上就是一定产权安排的结果。因此,企业的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中最基础和核心的制度。要真正认识现代企业,就必须深入其内在关系——对决定企业组织形式的产权关系进行剖析,从其根本制度上揭示企业内部深层次的联系。本章我们将从介绍产权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入手,阐述产权理论的基本观点;并以此为分析基础,说明企业的产权结构及制度安排,进一步分析现代企业所特有的三重产权权能;最后将以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为背景,探析如何按照现代市场制度的规范实现国有产权的重新配置。
产权理论
一、产权的内涵
产权(Propertyrights),是财产权的简称,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财产,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产权是以财产为基础的多项权能的集合。也就是说,产权是一组权利束。这已是产权经济学家的共识。H.德姆塞茨(H.Demsetz)在其《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指出:“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一个所有者期望共同体能阻止其他人对他以行动的干扰,假定在他的权利的界定中这些行动是不受禁止的。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德姆塞茨的这一定义把产权与外部性问题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E.G.菲吕博腾(Furubotn)和S.配杰威乔(Pejovich)对产权的定义是:“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对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因此,对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为,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
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商品交换实际上是产权的交换,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束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但是,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对于“权利束”,产权经济学家并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定义。权利束是一个总量概念,即产权是由许多权利构成的,如产权的排他性、可让渡性、可分割性等;权利束也是一个结构概念,即不同权利束的排列组合决定产权的性质及其结构。
权利束影响物品的交换价值是产权理论的一个基本论点。产权经济学家认为,在其他情况不变时,任何物品的交换价值都取决于交易中所包含的产权束。产权理论把“产权”引入生产与交换活动分析中,无疑是对经济学发展的一大贡献。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一般的财产关系制度的变迁必然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产权安排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产出的构成和收入的分配等。
二、产权的构成与属性
(一)产权的构成
在产权理论中,产权的范围很广,它比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要宽。另外,产权也包括各种社会准则。一般而言,完备的产权通常由以下三方面构成:
(1)使用权。即所有者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它是指所有者在权利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包括改变甚至销毁这份资产的权利。
(2)受益权。它是指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从事物中所获得的各种利益,如从资产中取得收入及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
(3)让渡权。它是指通过出租将受益权或所有权出售给他人的权利。
(二)产权的属性
产权的属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产权的排他性、产权的可分离性、产权的可分割性和产权的不完备性。
产权的排他性是指某一交易主体在行使对某一特定资源的一组权利时,排斥了任何其他交易主体对同一资源行使相同的权利。对于私有产权的排他性,是很容易理解的。如果产权主体是一个团体或国家,此时,产权的排他性仍然存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共有产权排除了共同体内部任何个人垄断特定的权利;二是共有产权排斥共同体以外的成员行使对共同体资源的权利。
产权的排他性是由对稀缺资源使用上的竞争引起的。产权的可分离性是指对特定财产的各项产权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性质。阿尔钦(A.A.Alchain)曾这样描述过土地产权被分割的情况:“我通过这个例子指出,在同一时间有几个人分别拥有使用土地的一部分权利。A 可能拥有种小麦的权利,B 的权利是穿行,C的权利是倾倒垃圾,D 的权利是驾车飞驰,而E 的权利是拥有是否允许邻里使用工具时发生震动。每一种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总之,按各种用途分开的土地私有产权归不同的人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两权分离是产权可分离的最典型的表现。”
产权的可分割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权的可分离性,这是产权在第一个层次上的可分割表现,即产权束中的某一项权利从整个产权中被分割出来;二是分离后的任一权利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如股份公司普通股“一股一票一权”的特征,就是产权束中的各种权利在分离后进一步分割的结果。
产权的不完备性意味着产权是“残缺”的。产权作为社会工具,最终是通过法律、习俗和道德得以表达的,这就意味着产权中的任何权利都是受到限制的。事实上,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就是无权力的制度。由此可见,政府管制是导致产权残缺的一个直接原因。
三、科斯定理及其意义
1937年,科斯发表了《企业的性质》,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为产权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60年,科斯又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从而把产权正式纳入了经济学研究的体系。1966年,施蒂格勒(J.Stigler)在《价格理论》一书中,将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表述的思想概括为“科斯定理”,后来又有人将其概括为“科斯第一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科斯定理由此成为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础。
(一)科斯第一定理
著名的科斯第一定理表述如下:只要法定权利可以自由交换,且交易成本等于零,那么法定权利的最初配置状态对于资源配置效率而言就是无关紧要的。也就是说,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产权不论如何界定,通过市场交易所达到的资源配置都是有效率的。
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即无论哪一方拥有产权都能带来资源的有效配置。科斯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一个牧场主和一个农场主是邻居,牧场主的牛经常闯入农场主的田地并践踏庄稼,如果这片土地的产权没有界定(比如说公共地产),那么损害庄稼就是一种外部成本。现在,假定农场主拥有种庄稼的土地的产权,那么牧场主必须为他的牛所犯的过失而向农场主支付赔偿,否则农场主可与他对簿公堂。现在,践踏庄稼就成为牧场主的内部成本,他会因此而管教他的牛,尽可能减少牛损害庄稼事件的发生,进而减少因损害庄稼而支付给农场主的赔偿费。科斯还认为,即使牧场主拥有让他的牛践踏庄稼的权力(因为他拥有这片土地的产权),一个资源最佳配置的结局也同样能产生。因为,在这种产权界定下,农场主将愿意“贿赂”牧场主,通过向后者支付一定的补偿让他不要放牛出来毁坏自己的庄稼。这样,农场主的利润也就多一点了,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也得以优化。
如果只是考虑资源的最优配置,那么,将产权赋予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差异,只要产权是明晰界定并受到法律有效保护,双方之间的谈判和交易会带来资源的最有效利用,这就是科斯第一定理。
(二)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是建立在第一定理的基础之上的。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在交易成本为正值的情况下,不同权利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效率。
科斯指出,交易成本为零是一种很不现实的假定,市场交易成本的存在会使一些本来可以在零交易成本条件下发生的交易中止,而一些管制政策和责任规则也有同样的作用;产权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会发生调整:产权调整后得到的利益大于产权调整的成本。产权的制度安排有多种形式:(1)企业是替代市场节省交易成本的一种形式,在企业内部,由于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生产要素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但是,当许多不同的活动集中在单个组织的控制之下,内部交易的组织成本就会上升到足以使组织失败的程度,因此,企业并不是产权制度安排中的唯一形式。(2)政府管制是可供选择的另一种产权安排方式,其特点是:政府可以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应如何使用,政府作为权威有时会节省很多交易成本;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也需花费行政成本。(3)第三种产权制度的安排就是采用市场机制,当交易各方认为市场交易成本可以承受时,市场便是一种有效的产权安排。
(三)科斯定理的意义
科斯定理的一般意义在于,它揭示了产权制度安排、交易成本高低与资源配置的效率之间的关系。从科斯定理中,我们可以推论出:不同的产权安排决定了交易成本的大小,根据交易成本的大小来选择特定的产权安排。产权制度的含义是广泛的,既包括契约、规则,也包括经济体制和组织形式。从企业的契约性质这一微观层次上来看,不同的契约形式实际上就是不同的权利安排,因此,产权制度的选择标准就是使交易成本达到最低,它也是一种组织形式得以存在的选择标准。
四、产权的功能
(一)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
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权利无非是一种社会活动,其目的是确定规章制度,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从而改善资源配置和福利分配,促进经济增长。
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产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以体现。
在交易活动中,产权在界定一个所有者权利的同时也界定了他的义务。当A 与B 发生交易时,A 不仅能够预期“我能做什么”,而且使B也能预期“他该做什么”,对于B来说也是这样。当交易在社会习俗的基础上运行时,A 对B的预期以及B对A 的预期是完全一致的。当机会主义倾向或不确定性等其他一些因素导致交易双方对彼此的预期不一致时,通过一定法律形式所保护的契约就会出现,而企业则可以被看作是通常意义上的契约中的一种特殊形态。
(二)产权是引导人们实现外部性内部化的激励机制外部性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一般被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行为人对第三方行为人产生了成本或收益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并未在经济活动中反映出来。之所以称其为“外部”,是因为经济活动之外的人也受到了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正面的(外部经济),也可能是负面的(外部成本)。
外部性内部化是指个体行为的后果、收益或成本将由产生这一行为的个体来承担。
在产权理论中,外部性之所以存在,通常认为是由于产权在交易主体之间界定不清楚或禁止交易主体之间的谈判所致。如工厂在生产中造成空气和水源污染,使附近居民的利益受到威胁,这就是所谓的生产的外部性。附近的居民若要补偿所承受的损失,首先须在内部经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再与这家排放污染的工厂进行谈判,索求赔偿。问题在于内部谈判时,人人都具有“搭便车”的动机,即一方的努力会使不努力的一方带来利益(工厂赔付),结果人人都不愿付出较多的努力,要求赔偿也就无从实现。这种“搭便车”的动机是由内部谈判过程中的外部性引起的。在这里,外部性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交易主体的活动空间界定模糊或报酬计量上的成本太高。在本例中,工厂之所以污染了空气和水源,是由于空气和水源的产权范围界定不清而导致的;居民之间的联合索赔之所以难以实现,是由于个人在争取索赔过程中的努力无法计量造成的。
事实上,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就是产权制度变迁的过程,如企业制度从业主制、合伙制向有限责任制和股份有限公司制的演变。
禁止谈判是外部生产的又一个原因,如奴隶制,如果允许谈判,奴隶可以用钱购买不给奴隶主干活的权利而成为自由民,也就能摆脱奴隶主的决策或行为对自己产生的影响。
产权制度产生激励的动力表现为外部性内部化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内部化就会产生。
以上我们对产权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即产权的内涵、产权的构成、产权的属性、科斯定理及产权的社会功能等做了简要介绍。概括而言,产权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交易是一组权利束的交换;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基础,产权制度决定了组织类型和形式,也决定了经济效率的高低;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特别是技术进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后者也是引起产权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因;私有产权与政府干预都是可供选择的产权制度,选择的标准取决于能否使交易成本达到最低;通过产权交易,一个私有产权制度会产生出合作效率极高的组织。所以,私有产权的明确界定为有效地寻找最优体制奠定了基础。
产权的界定及产权制度
一、产权的界定
产权的界定就是把产权的权能界定给特定的行为主体。这是对产权关系的选择和确定。那么,为什么要界定产权呢?由前述的分析我们得知:产权与交易成本及资源配置的效率密切相关,通过产权的明确界定及其交换,就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率。因此,产权的界定对于经济的高效运行意义重大。
在经济活动中,产权的界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进行:一是法律机制,即通过法律予以明确界定;二是私下商定与交易,即按有效的程序作出安排。依据不同的产权在排他性和可让渡性上的区别,界定后的产权可划分为以下三类:
1.私有产权私有产权就是将财产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特定的主体,使其享有完整的产权。值得注意的是,私有产权并不意味着与财产有关的权利都掌握在一个人手中,它可以由两个或多个人拥有。对于同一种财产,不同的人可以拥有不同的权利,只要每个人拥有互不重合的不同的权利,多个人同时对某种财产行使的权利仍是私有产权,因为私有产权的关键在于所有权利的行使的决策完全是私自做出的。
2.共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