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与经营权有了初步的分离。个人资本作为股份投入企业,其所有权仍归个人,但由指定或选举的人来经营企业,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初步分离。
(2)开始有了公司法律规范。17世纪上半叶,在詹姆士一世当政时期,首次确认了特许贸易公司的法人地位。1673年,法国颁布了商事条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家族营业团体为公司制度。1807年,在拿破仑颁布的第一部资本主义商法典中,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即是有限责任公司。只是由于建立这类公司规格严格,因此,并未得到实行。1826年,英国颁布条件,给股份制以法律认可;1855年,英国认可了有限责任制的股份公司;美国大多数州也在1875年为公司的发展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3)股份公司的企业制度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与合伙公司相比,股份公司具有股东可自由转让股票、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股东负有限责任等优点,且股份公司吸收的资本要远远超过合伙公司。因此,在这一时期,许多独资业主企业和合伙企业也改组为股份公司,使股份公司成为一种主要的企业制度形式。
以上特点说明,股份公司在这一时期正逐步走向成熟,成为当时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制度。
(三)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源于19世纪中后期。19世纪30—60年代,各种有关股份公司的法律条款纷纷出现。如1837年,美国康涅狄州颁布了第一部《一般公司法》,这是第一部具有现代形式的法令;1844年,英国颁布了《股份公司法》;1856年,英国又颁布了第一部现代的公司法,即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法,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这些法律的问世,是现代企业制度诞生的标志。
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即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从19世纪中后期到二战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成长阶段;二战后,现代企业制度走向了成熟。
1.现代企业制度的成长阶段及其特点
19世纪中后期以后,发达国家先后都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迈进,尤其是1873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更加速了资本主义走向垄断的进程。而此时,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资本主义国家又开始了以电气为中心的第二次产业革命,从而使企业结构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一时期,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以有限责任制度和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为特征的企业形式——股份公司在工业领域迅速增加,并且在工业部门中占据愈来愈重要的地位。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
(1)股份公司的数量急剧增加,有限责任制得以加强。英国的《股份公司法》颁布后,从1844年到1856年的12年间,共成立了956家公司;1857年,所登记的共有348家;1863年达691家;1879年达1034家;而1881—1883年的3年间,每年则有1600家公司成立。与此同时,西欧国家又出现了一种新的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德国于1892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之后,许多国家均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此间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2)企业规模扩大,并开始向巨型化、规模化的垄断组织方向发展。股份公司通过企业间的参股和控股、兼并与合并,发展成为巨型的垄断公司,从而使公司的规模空前扩大。这样,股份公司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规模上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公司规模扩大的情况在美国表现得尤为明显。1870年,美国最大的纺织业经销商亚历山大·T·斯图亚特的年销售额就达5000万美元之多,公司拥有员工2000多名。1879年,美国又出现了第一个石油托拉斯,该托拉斯控制了30家公司的全部股份,并持有26家公司的多数股份,从而掌握了全国石油产量的90%。1888年,7家采煤托拉斯控制了差不多美国全部无烟煤的产量。但由于美国于1900年制定了《谢尔曼法》,使得一些托拉斯组织被迫改组。美国著名的标准石油公司——美孚石油公司就是1900年成立的。
(3)企业制度不断趋于完善。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及企业史家钱德勒(D.Chandler)在其著名的《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中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成长过程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企业规模的扩张过程,二是资本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过程。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股东越来越多,业务日益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亲自担任最高经理人员,中下层经理人员才由高薪雇员担任的做法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对企业的要求,在企业大规模从事多元化经营时,企业的经营管理只能由专业经营人员来负责。于是,公司制企业就从旧的“企业主企业”演化为现代的“经理人员企业”。在过去的企业主企业和家族企业中,企业主本人与其家族成员或亲密伙伴在企业的高层管理中居于支配地位,但如果这些人本身并未受过专业训练,没有良好的经营手段,就不能在高层管理中发挥作用,并且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这就意味着真正决定他们在高层管理中地位的已不再是他们所掌握的股份,而是他们自己的管理能力。这就导致了家族资本主义的衰落和专业经理人员作用的增强,形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4)企业法律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在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规范始终相伴着。如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股份公司法》;又于1856年制定了第一部有限责任的公司法;1862年,英国又颁布了新的公司法。后来,又发展到严格的准则主义,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严格规定公司的组织与会计,强化监督;二是严格公示主义原则,以促进公司制度的健全,维护商品交换的秩序。
2.现代企业制度的成熟阶段及其特点二战后,以电子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为中心的技术变革促进了第三次产业革命的快速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在科技领域取得了重大的技术进步,并推动其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也进一步促使企业制度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体现出了新的特点。主要有:
(1)企业的垄断性进一步加剧。二战后,企业的垄断化趋势不断加强,垄断大公司在国民经济及各行各业中处于绝对的控制地位。以美国为例,1929年,美国最大的200家非金融公司的资产都超过9000万美元,其资产总额约达810亿美元,占全美所有公司资产总额的49%;1970年,美国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占全国工业产品销售额的65%;1974年,美国最大的800家公司赚取了全国公司税后利润的70%,资产总额达18702亿美元,约占全国公司资产的50%。其中,通用、福特、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公司就占全美汽车产量的92%。同样,二战后,日本的技术、经济也飞速发展,丰田、日产、东洋三大汽车公司的市场份额占全日汽车市场的75%;德国的大众、阿佩尔、戴姆勒—奔驰三大汽车公司也占本国汽车产量的75%;而法国的雷诺、普吉奥—雪铁龙两大汽车公司则几乎垄断了本国的汽车市场。
(2)股东具有分散性。现代企业资本的社会性也体现为股东的分散性。大公司发行的股票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千万个投资者手中,持股人不仅有自然人,还有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外国法人和个人。据估计,从1920—1928年,美国持有公司股票的人数从1200万增加到了1800万之多,很少有哪个公司的某一股东掌握的股份超过股票发行总数的1%,任何个人很难依据股权控制公司的运行。所以,公司的控制权往往垄断在公司的董事和经理手中,个人股东完全凭借“用脚投票”获得利益。在1984年,美国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股东人数达77万人,埃克森石油公司的股东人数为88.7万人,而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的股东人数则高达324万人。
(3)企业经营的多角化与跨国化。二战后,欧、美、日等国的公司力图向综合性、跨行业、跨地区的方向发展。例如,美国通用公司生产的铁路机车占美国铁路机车总量的85%,生产的柴油机引擎占美国柴油机引擎的75%,生产的电冰箱占美国电冰箱产量的30%,并且它目前仍是美国最大的汽车制造公司。又如,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原来专营电信设备制造和电信服务,在20世纪60年代兼并了50多家公司后,成为一家以经营电信事业为主的混合联合公司,其在工业公司的排名也由第35位上升到了第9位。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多角化经营的趋势也很明显,制造业中有74.4%的企业实行多角化经营,在商业、服务业中也有58.7%的企业实行多角化经营。企业实行多角化、跨国化经营,目的在于扩大经营领域,谋求规模经济,提高竞争力,分散经营风险。此外,现代企业的经营发展还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西方国家的现代企业在组织形式上进行了改组和整合,实施集约化经营,企业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以至出现了大型的跨国公司。
(4)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规范更为完善。为了保护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障公司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西方国家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法律规范更加完善。美国法学家伯利(A.Berle)和米恩斯(G.Means)认为,经过长期的法律变迁过程,到19世纪末,公司法的设立已大体完成,这中间不仅有综合性的立法,而且有单行的法规;不仅在一国形成了制度,而且具备了国际惯例的特征。公司立法的完备,既是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发展的重要法律保证,也标志着公司企业进入成熟阶段。
中国企业制度的演变
在回顾了西方国家主导企业制度的演进和变迁后,下面我们来简要回顾一下我国企业制度的漫长发展历程及其各时期的主要特点。
随着历史的推移,我们试图将我国企业制度的起源和演进划分为三个阶段,即鸦片战争前的早期演变、鸦片战争后到新中国成立前的近代发展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成长。
一、中国早期企业制度
我国企业制度的前期发展并不逊色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在200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了完整的私有财产制,并且受到国家立法的保护。由于社会分工的优越性,中国早期的生产技术发展迅速。中国的社会职能分工比欧洲早了至少1000多年,主要的传统技术(工业革命前的非机器技术)在中国的出现也比欧洲早800—1000年。由社会分工及私有财产控制所带来的活跃经济,是中国2000多年来经济体制未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在殷商时期,不仅有个别氏族进行专业生产,国内贸易也已经盛行,殷人因而得名,意为善于经商的氏族。这表明当时已有业主企业的最原始、最简单的形式。到了周朝,专业氏族被网罗在政府之下,转化为官营手工业;私营手工业也有,但为数不多。到了战国时期,私营手工业已经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西周末年已有势力雄厚的大商人。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生产规模大、使用工人多的大型矿业。这种早期的采矿业采取了合股经营的方式,在以后的封建王朝中,均有存在。但是,由于当时中国实行的是“重农抑商”的政策,致使中国后来的商品经济极为落后,因此,与商品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企业组织难以发展,早期的业主制、合伙制企业无法演变成现代公司组织。直至西欧列强入侵后,方由列强在中国开办公司,从而使公司组织纳入中国经济活动之中。因此,可以认为,中国企业的发展有源无流,公司组织的产生具有殖民性和外生性。
二、中国近代企业制度
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国资本开始大量侵入,并在中国建立了第一批现代公司,它们涉及航运业、金融业、工矿业、房地产等行业,如1863年成立于香港的黄埔船坞公司、1857年开设的英国麦加利银行。
与此同时,清政府内的洋务派和民族工商业者也纷纷创办模仿西方的这种公司形式的企业,如1866年杨家濂创办的天津自来水公司、1889年由钟显溪创办的广州宏远堂机器造纸公司等。据统计,自1903年至1911年,中国共创办公司36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