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对企业的制度特征及其构成框架进行了初步分析之后,我们来重新界定“企业制度”。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制度”,是属于企业制度结构中的正式约束的范畴,它不同于前述含义较广的“企业的制度”这一概念,它仅仅是具有法律特征的正式规则,是企业的所有制度规则中的最根本的制度。
所谓企业制度,是指以产权界定为基础和核心的企业组织的治理规则。这一定义有以下特点:其一,企业制度是以产权关系的界定或产权制度为根本内容的企业组织规则,它确定了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地位。其二,企业制度是关于企业运作的治理规则,这说明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都内在一种权能制衡的约束规则。其三,企业制度主要是以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为基本内容,这能够从本体上说明企业的存在方式。
企业制度是规范化的正式约束规则,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制度一般被划分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三种基本法律形式。有关这三种基本法律形式的企业的特征及其存在方式,我们将在以后的章节中加以论述。
(二)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制度的发展历史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即古典企业制度时期和现代企业制度时期。古典企业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而最早在欧洲兴起的现代企业(公司制企业)是一种以资本联合为核心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从业主制、合伙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企业制度形式,在许多方面优于古典企业,主要表现在:其一,股份制企业筹资的可能性和规模扩张的便利性;其二,降低和分散风险的可能性,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且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因而对投资者特别有吸引力;其三,公司的稳定性,这是因为,一方面,股票市场交易的延续,使公司可获得稳定的资本;另一方面,公司的法人特性,使得股份公司具有稳定的、延续不断的生命,只要公司经营合法、合情,就可以长期存在。公司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对自由竞争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市场效率的提高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现代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还代表了企业制度不断演进和创新的过程。也就是说,现代企业制度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是不断创新的企业制度。因此,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开放性。企业制度创新包括企业产权制度、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和行为约束机制的创新。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特别要防止以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来诠释现代企业制度。那种认为实行公司制就是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观点,是以企业组织制度的创新代替了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而忽视了企业制度是与市场制度相适应的制度规范,是非常有害的。
根据以上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分析,可以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合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主要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制。有关这方面的论述我们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详细说明。
国有企业的界定及其性质
一、国有企业的含义及范围界定
在前面论述了企业的本质、企业的组织及企业的制度等有关内容后,下面,我们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发展,来简单地探讨有关国有企业的范围界定及其性质确定的内容。
在经济学中,所有者被定义为所有者主体对各种资源和要素的排他性占有。国有制则是国家作为所有者主体对资源和要素的排他性占有。资源和要素必须集聚在一定的空间内结合为企业,才可能有生产和经营过程。因此,国有企业是国有制的载体,是国家所有者存在和表现的组织形式。
国家所有制并非为社会主义国家所独有,凡是存在国家的地方,都有国家所有制,只是不同国家所有制和国有企业的范围和规模有所不同,性质也有别而已。国有制和国有企业的性质区别,由国家所代表的社会利益集团而定。因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被定义为“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全民财产的一种公有制”,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制则是资本家集团所有制,因为其财产最终是用来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因此,国有制和国有企业可以有不同的性质。形式相同,内容各异。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制和国有企业存在着多种实现形式。
二、国有企业的性质
(一)国有企业是国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契约关系
如前所述,在西方经济学界,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打破了传统经济学的界限,以企业制度为研究对象,以交易费用、委托代理理论等作为分析工具,逐步形成了现代企业理论。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组合。不过西方经济学中的企业理论所阐述的这一观点表明的企业,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他们认为离开个人产权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存在。国有企业虽然不是个人产权的体现,而是国家产权的体现,但它并没有超越产权展开过程中委托代理关系这一基本制度安排。如果在私人产权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是资产所有者与资产经营者的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话,那么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同样是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是国家与企业家之间自由交易产权的一种形式。即使是国有国营企业,它最终还是要有具体的经营者来管理和经营,从而也必然要体现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因此,把国有企业的性质理解为国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契约安排,不仅不违背现代企业理论的原意,而且也同样可以解释国有企业的理性行为。
(二)国有企业是宏观理性与微观理性的统一
从形式上看,国有企业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或者说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点,所不同的是,在契约关系的一端是国家而已。透过这种契约形式来看,国家投资与私人投资存在明显的不同就在于,国家是代表社会成员的意志行事的,反映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所以,国家是宏观理性的。为了实现和履行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保持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国家的宏观理性通过契约形式,反映到具有微观理性的企业组织中,就形成了宏观理性和微观理性的统一体,这就是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就成为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企业形式,具有特定的行为目标。在私人所有制企业中,企业自身的行为目标和私有产权所有者的目标基本一致,即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其目标;而在国有企业中,企业自身的行为目标受到所有者即国家的行为目标的约束而发生了特殊变化,形成了具有两重性的国有企业行为目标,即国有企业既具有“公共性”,又具有“企业性”,因而国有企业必然是“公共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对立统一。
公共目标就是社会整体利益目标,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是社会利益的代表,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行为必然地被赋予国家所要求的特殊使命,即国家以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通过国有企业的投资、产出、分配和资产运作等行为控制、引导、影响社会经济行为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行为,来达到国家调控经济,实现国家管理和干预经济的宏观目标。因此,国有企业必须服从于国家意志,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这就是国有企业“公共性”的体现。
国有企业的企业目标是指国有企业作为具有独立商品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追求的自身利益。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目标是单一的利润最大化,而作为公有制企业的国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也是它的基本目标。但是,国有企业的企业目标有不同于非公有制企业的约束条件,即它应体现国家意志,实现国家赋予的社会目标,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企业目标不应违背社会目标。
国有企业行为目标的二重性,进一步表明国有企业是宏观理性和微观理性的对立统一体。只有深刻把握国有企业行为目标的特殊性,才能深入剖析国有企业的行为特征和行为机制,从而为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