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是西方国家“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在“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既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又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为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改良监督机制,英、美等国家率先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使董事会能更好地监督公司管理层。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获得了不断地发展完善。本章就独立董事制度作一概要说明。
独立董事问题的产生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等国。这一制度是伴随着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董事会结构的改变、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等而产生的。本节,我们就这一制度产生的背景及现实需要作一说明。
一、股东诉讼案件大量增加
英、美、法等国实行“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将公司交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又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管理层负责,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主要通过投票选举董事并组建董事会来行使其对公司经理的监控权。董事会拥有聘任、解聘经理的权利,是公司唯一对公司经理及公司决策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机构。选举自己信任的代表进入董事会是股东行使对公司控制权的主要方式。然而,董事会与股东之间并非诚信的信托关系,两者的目的并非完全一致。在现实生活中,董事与经理人员合谋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股东对董事会的不信任,股东诉讼案件大量增加。根据美国WYATT 公司的一项调查,《财富》1000家大公司中,20世纪初没有一家公司卷入股东诉讼赔偿案,而1979年有1/9的公司董事卷入了股东诉讼赔偿案,1985年有1/6的公司董事卷入了股东诉讼赔偿案。在这些案件的诉讼理由中,指控董事和经理人员误导股东的占21.4%,而结成密谋作假的占13.6%,有不恰当支出的占6.2%,未有效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占6%。此外,经理人员的报酬大幅度上涨也引起股东们的不满。美国《商业周刊》对美国1000家大公司的总裁收入情况的调查表明,1980年,上述公司总裁的平均收入为624996美元,比普通职工的平均收入高42倍;1992年增长到创纪录的3842247美元,比普通职工的平均收入高157倍。为了恢复股东对董事会的信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英、美等国引入了外部董事,借以加强对公司经理人员及内部董事的监督和控制。
二、两权分离结果的矫正
在股份公司的发展初期,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或大股东手中。大股东往往是公司的经营者,掌握公司的经营大权,公司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合一。少数大股东通常持有较高比例的股份控制着公司,并对公司的经营战略、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的任免有重大的影响。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生产和资本的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企业内部和外部专业化程度提高,竞争更为激烈,对经营者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些大股东由于自身素质、专业知识、管理水平的限制,往往难以胜任经营者的角色,于是就把公司交给那些具有较高的管理才能、强烈的事业心和远见卓识的专业人士经营。大股东持有的股票份额下降,全部或部分退出公司领导岗位,不再通过控制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操纵公司,而主要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作为法人代表的经营者在保证所有者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公司的资产享有占有、支配和处分权,能独立从事业务活动。经营者不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而且对公司的战略性问题也有自主决策权,越来越多的经营人员进入公司董事会。对英、美两国各27家典型大公司的一项调查表明,1971—1981年,董事会中高级经理的比例分别为48%和74%。
公司的一切权力都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都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董事会大权独揽,却没有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来监督、制约董事会的决策行为,致使公司的权力结构处于失衡状态,权力滥用现象时有发生。两权分离确实能有效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公司竞争力,但它也为经营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背股东利益提供了条件,经营者的权力因失去监督、约束而膨胀。尤其是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董事根本无法监督公司管理人员。经营者把公司的资金投资于个人偏好但未必符合公司根本利益的项目,稍有不慎,将导致公司经营状态不佳,真正蒙受损失的还是股东。
为了强化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英、美等国提出强化董事会职能,在董事会中引入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主要从法律界、银行业、保险业、大学及其他公司聘请专家。一些企业也开始逐步改变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兼任状况。此外,英、美等国还通过法律来限制经营者的权力,强化对经营者的监督、审查和制约。
三、解决股东监督缺位的问题
资本的集中和技术的进步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工商业的发展,公司的规模迅速扩大和股东数量的急剧增加导致股权高度分散。这种股权的分散化趋势,使私人股东的控股比例大幅度下降,无法通过控股来左右公司的发展。在股东失去控股地位的情况下,单个股东对公司的监督缺乏积极性。理由有二:其一,理性的冷漠,即当一些股东在投票决定对公司决策是赞成还是反对之前,他为作出理性判断而获得信息的成本要大于因投票获得的收益;其二,“搭便车”问题,即如果某些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积极行使监督权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而获得的将是全体股东,没有行使股东权力的股东不付出任何代价而享受到了其他股东带来的好处。在股权分散、股东独立的情况下,每一个股东都希望其他股东积极行使监督权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是无人行使监督权。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是需借助股东的“用脚投票”机制来间接控制经营者,二是需强化董事会职能,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代替股东行使监督职能。
另外,美国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也为独立董事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契机。对于个人股东来讲,由于其所占公司股份的比重非常小,对于由谁来出任董事已不太在乎。如果由与公司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出任董事更能保护他们的利益。所以,独立董事的出现对广大小股东来讲是一件好事。而对于在股份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的机构投资者来讲,也倾向于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因为美国的有关法律限制机构投资者干预公司的运作。
多年来,美国的商界、业界及法律界人士一直认为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是解决代理成本问题。独立董事是指不担任任何内部行政职务的外聘人士。他们多是商界及业界的领袖,有自己的正式职务和丰厚的收入。由他们出任独立董事,薪金只是象征性的,甚至没有任何报酬。由于独立董事不会与股东争夺个人利益,又可以监督负责行政事务的董事和经营者,实乃一举两得。随着对独立董事价值认识的不断提高,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监督经营者的制度逐步形成。
独立董事制度的架构
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由独立的外部董事在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中担负一定的职责,形成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因此,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独立董事的选择、独立董事决策的支持体系等构成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架构。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界定
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或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非公司雇员;与公司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是其独立性,这也决定了其与“灰色的外部人”的区别。
独立董事是凭借其专业知识、丰富的经验或良好的声望进入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应是技术、管理、法律、财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具有相当的从业经验,并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董事职责。因此,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经济独立。独立董事不能是公司的股东或者不能持有较大份额的股份,并且不应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独立董事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不能拥有或控制一定数额的公司已发行股本,具体时间段和数额由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经济状况确定。
第二,人格独立。能够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独立的判断,并且能够阅读公司财务报表,这是对独立董事最基本的要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守则》认为,独立董事意味着他应独立于管理层,且不得有在董事会看来会影响其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独立判断的任何关系。由此可见,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官员和雇员不符合独立董事的定义。第三,利益独立。一般地,独立董事不代表大股东或其他单个利益团体,而只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
单层制董事会由职能化的专门委员会组成。委员会在董事会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委员会的存在和构成是衡量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标志。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治理时,除了以董事身份参加董事会外,为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还要在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中充当重要的角色。
1.审计委员会
早在193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针对Mckession和Robbins公司丑闻案的调查结果,建议在公司中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但当时未受到重视。纽约股票所从1956年开始要求上市公司至少应有两名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完全独立的审计委员会。1978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每一家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完全由独立的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1987年,美国全国证券商协会要求所有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绝大部分成员为董事的审计委员会。英国公司法也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就审计和控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有:经股东大会批准,负责提名公司的会计师和审计人员;在公司外部审计人员提供审计服务之前,对其服务范围进行界定;帮助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成员更好地理解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表、商业伦理政策;负责监察公司的内部审计程序,并与外部合法的审计人员一起保证公司的财务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在公司董事、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员、公司财务经理之间建立畅通的交流渠道。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并不能降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重要性。从审计委员会的发展来看,其职责范围在不断扩大。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增添了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砝码”。因为,其一,独立董事发表的有关意见为注册会计师的评估结论、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供了可信度较高的佐证。其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中任职,有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设计及有效运作,便于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测试与评价。其三,独立董事倾向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制止操纵财务信息的“不当委托”,从而委托要求的虚假动机将有所减少。因此,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与独立董事制衡作用的结合对于上市公司的稳健运行将起到推动作用。
2.报酬委员会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一个合理的报酬标准是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监管部门希望企业成立以独立董事为主要成员的报酬委员会,因为内部董事进入报酬委员会,会产生一些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
报酬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经理的报酬提出建议,制定一般管理人员的报酬以及股票期权计划。公司通常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要成员的报酬委员会,由他们来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3.提名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以对拟选董事进行事前的资格认定,加强股东对企业管理层的控制。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是向董事会提出有能力担任董事的人选,对现有董事会的组成、结构、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对董事会的业绩进行评估等。具体包括:对担任董事的资格、条件进行说明;对董事会下属层次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提出方案;对空缺的董事职位提出候选人名单;评价董事会的业绩,包括评价CEO、董事个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业绩;对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人选提出方案;处理股东提出的董事会人选提案。
197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提出规范意见,建议董事的任命应遵循下列程序:提名委员会提出人选→董事会集体通过→股东大会批准任命。提名委员会通常为4~5人组成,一般由外部董事控制。
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中起着关键作用,专门委员会的存在和构成是衡量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指标。至于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的比例,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但大的趋势是增加其比重,加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及各主要专门委员会中的力量。
三、独立董事的甄选
全美公司董事协会有一种董事登记候选计划,通过该计划为各公司选聘独立董事提供服务。各公司可按其需要从董事协会的会员中选聘与其要求相一致的会员作为候选人。全美公司董事协会认定,要具备董事会成员资格,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以下特质:
(1)品质正直,责任心强。品质是评价任何董事候选人的首要考察点,董事会应寻求那些在个人行为和职业生涯中品质正直、高尚,愿意按董事会的决定行动并对此负责的候选人。
(2)准确的判断力。就各方面的问题表现出明智、准确的判断能力,是一个董事应具备的重要品质。董事会应寻求那些具有聪明才智并将其运用于决策制定的董事候选人。
(3)丰富的财务知识。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公司的经营业绩,所以董事会应寻求懂财务的董事候选人。董事应懂得如何分析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熟知各种用来评估公司业绩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