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进国有小企业的改组。从组织结构看,国有小企业更像古典企业。从整体上讲,国有小企业活力不强,效率较低,亏损严重。鉴于这种情况,自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政府采取了“抓大放小”的改革方针,对国有小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重组,而其主要形式是股份合作制。目前国有小企业的改组已初见成效。
尽管对国有企业采取了各种形式进行改制和重组,并且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改制和重组企业总归只占全部国有企业的很小比例,估计企业数比重不足10%,资产总额比重不足35%。
从总体上说,国有企业仍没有从过去的古典式企业中走出来,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于政府,主要追求财产保险仍是许多国有企业的首要特征。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组织仍属小规模结构形态,并且产业集中度总体上偏低,经济绩效较差。
三、国有企业重组与现代企业组织管理方式的引入
(一)国有企业的重组
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转换的目标是实现大型化、规模化和集约化,这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不仅取决于经济的总体规模,而且取决于企业的组织结构水平,特别是大型企业的规模和实力。美国经济就是依靠波音、通用、杜邦、微软等大企业而称雄世界;日本也是因为有丰田、日立、三菱才使世界刮目相看;德国则是由于有了大众、西门子等而闻名于世。中国如不在一个不太长的时期发展起自己的一批能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立足的大型企业,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就会进一步拉大甚至落伍。
企业重组是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转换,进而实现企业大型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重要方式。进入90年代以来,企业重组发展较快,但不可思议的现象是,企业的小型化和分散化仍在不断扩大。
鉴于此,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政府应该采取“以小促大”、“以弱促强”的政策。可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出售弱小企业以补充强大企业发展资金的不足;二是通过兼并、租赁承包和联合等形式,实现强大企业与弱小企业的资产融合和重组;三是小小之间、弱弱之间和小弱之间合并为大或强的企业。以上三种方式中,第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基础性、主导性和支柱性企业的发展;第二种方式则适用于竞争性企业;第三种方式可行性较小,因为组合双方的比较优势不明显,容易产生较大的矛盾。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方式成本最低,从而是最可行的。
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企业规模扩张和发展途径。美国历史上曾发生过四次大规模的企业兼并浪潮,兼并浪潮迅速改变了美国乃至全世界的企业所有制格局,优化了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企业兼并的基本形式有三种:一是横向兼并,即同一生产部门内部的企业兼并;二是纵向兼并,即相互衔接的生产部门之间的企业兼并;三是混合兼并,即不同产品、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兼并。而企业的兼并又可通过出资收购、承接债务、收购股份三种方式来进行。企业的三种兼并形式存在着历史和逻辑的统一关系。在目前的世界市场舞台上,三种形式是同时或交相存在的。企业兼并采取何种形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实力和企业家的驾驭能力。实现兼并后,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除了企业兼并之外,租赁承包和联合也是进行企业重组,从而实现“以小促大”或“以弱促强”的方式。租赁承包是指租赁或承包方在交付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以租赁或承包的形式受让“标的”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管理权,成为“标的”的直接管理者。租赁承包方须与“标的”企业所有者签定租赁承包合同,企业的性质和所有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租凭承包一方接管。对于租凭承包后的企业经营利润按合同规定,交给所有者一定比例的租金或承包费。这种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曾广为流行,但近年来逐渐退出,但其存在的价值并未丧失。联合则是指大或强的企业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投入,与小或弱的企业组建新企业,并根据双方投入比例分享控制权和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重组的前提是企业财产所有者的明确和到位,企业财产所有者不明确,重组协议就无法达成,或者与非企业财产所有者达成重组协议而使国有财产流失到私人手中,这是必须防止和禁止的。
(二)现代企业组织管理方式的引入:委托代理
现代企业的大型化和规模化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现代管理方式,由于大型化和规模化的现代企业组织是层级式结构,因此,现代企业便呈现出层层委托代理式管理。在现代企业中,从所有者到高层经理,从高层经理到部门经理,从部门经理到职员,形成一种委托代理链条。这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大特色。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下的分工关系,通过契约,一个或一些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或另一些人(代理人)为他们的利益而从事某些活动,其中包括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决策权力。这里的契约是对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分工或权利配置的确认和对相关义务的承诺。
委托代理关系包含两个大的层次:一是企业财产所有者或股东与企业高层主管之间的委托代理;二是企业高层主管与下属管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将前者称为一重代理,将后者称为二重代理。
一重代理中的权利配置经历了一个所有者权利逐渐向企业高层主管手中让渡的过程。在股份制进入成熟阶段后,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所有者人数迅速增加,所有权更加分散,从而要求经营者必须具有充分的管理技术和对市场急剧变化的应变能力。这时,经营者的“局部代理”效率下降,它不可避免地要被具有更高效率的“完全代理”所代替。所谓“完全代理”,是指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职能完全分离,经营者根据契约全权代理经营法人财产,并拥有契约以外的“剩余控制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代理人可能并不拥有企业股份,但他拥有排他的产权——作为经营者所必须具备的经营能力。其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程度一般与其经济绩效正相关。需要指出的是,完全代理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委托代理制度的最终确立。委托代理制度的最终确立的标志是经理市场的形成。因为借助于经理市场,所有者才可以选择到最优秀、最适当、具有综合优势的经营者或代理者。而经理市场制度和完全代理制度的综合作用,可使企业运行既不会脱离所有者目标,又能保证法人的独立地位,实现企业的最大化经济增长和最大化市场占有率。
二重代理实际上是企业内部的权利配置。就现代企业来说,其二重代理的成长轨迹与一重代理有很大不同。后者经历了一个从集权到分权的过程,其轨迹近似于直线型。而前者经历了一个从分权到集权、又到分权的过程,其轨迹近似于U 型。在最早出现的H 型或控股公司结构中,总公司(委托人)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而各子公司(代理人)则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权利,总公司基本上无权干预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在继后出现的U 型结构却近似相反的情形,各部门(代理人)几乎没有自己独立的权利,绝大部分权利都高度集中在企业最高领导人(委托人)手里。作为现代许多大公司所普遍采用的M 型结构,其二重代理中的权利配置似乎又回到了H 型结构。其实不然,作为委托人的总部和作为代理人的各利润中心各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范围,尽管两者权利分配的“度”常常很难把握。另外,各利润中心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又近似于H 型结构。
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委托代理制度是在追求效率中得以发展的。企业组织制度的更新必然伴随着效率的变化,为了追求更高的效率,作为企业组织制度重要内容的委托代理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
我国国有企业在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转换的同时,为了在企业所有者、组织各部门及职员之间形成合理的分工协作和权利配置结构,也必然要以产权理论为基础确立完善的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以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畅进行和企业运营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