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丧:《礼记·奔丧》规定“奔丧之礼。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唯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若未得行,则成服而后行”;“奔丧者非主人,则主人为之拜宾送宾。奔丧者,自齐衰以下,入门左,中庭北面,哭尽哀。免麻于序东,即位袒,与主人哭成踊。于又哭三哭,皆免袒。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丈夫妇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无变也。齐衰以下,不及殡,先之墓,西面哭尽哀,免麻于东方。即位,与主人哭成踊。袭,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宾有后至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毕,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免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主人拜送,于又哭,免袒成踊。于三哭,犹免袒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相者告事毕”。“闻丧不得奔丧,哭尽哀,问故,又哭尽哀,乃为位。括发袒成踊。袭绖绞带即位,拜宾,反位成踊。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反位。若有宾后至者,拜之成踊。送宾如初,于又哭。括发袒成踊。于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拜宾送宾如初。若除丧而后归,则之墓,哭成踊。东括发袒绖,拜宾成踊,送宾反位。又哭尽哀,遂除。于家不哭,主人之待之也。无变于服,与之哭不踊。”“奔丧者不及殡,先之墓,北面坐,哭尽哀。”在奔丧的时候,“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至门而哭,缌麻即位而哭”。一般情况下,家族中如遇祖父母丧、父母丧、伯叔父母丧、兄弟姊妹丧,都要奔丧。此礼,先秦已然。
葬礼,是安葬死者的最后过程,仪式最为讲究。在大殓时,直系亲属必须到场亲视。出殡时,凡是家族中五服以内的晚辈,都应参加送葬,而五服以外的远亲则是自愿参加。在进行出殡仪式时,首先是死者的至亲晚辈,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为序,由远及近,先女后男,向灵柩跪拜叩首告别。
服礼,即葬后的服丧之礼。根据血缘亲疏及尊卑等级,将丧服定为五等,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丧服均用麻布制作。斩衰是用最粗的生麻布制作,斩即不缝下边,断处外露,不缉边。子及未出嫁之女对父母亲、承重孙对祖父母(父卒然后孙为祖父母)、妻对丈夫须穿斩衰丧服,服期三年。齐衰也用粗生麻布制成,但在剪断处缉边。孙为祖父母、从孙为曾祖父母、玄孙为高祖父母穿齐衰丧服,服期分别为十三个月、五个月、三个月不等。大功用熟麻布制作,为伯叔父母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已出嫁之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均须穿大功丧服,服期九个月。小功丧服制作较大功精细,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兄弟、堂姊妹服丧,服期五个月;缌麻用细麻布制成,为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服丧,服期三个月。丧服用料与缝制方法的不同,表示了生者与死者亲疏关系和生者对死者哀痛程度的差别。后代服丧基本上是按周礼规定执行而略有变动。这样,丧服制度就以礼仪的形式确定了亲属范围和亲疏关系。
丧事活动比婚礼更为重要,“礼制”对其还有许多具体规定,包括衣食住行、音容举止等等。如《礼记·丧服四制》:“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缌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礼记·间传》:“斩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齐衰之哭,若往而反。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缌麻,哀容可也。此哀之发于声音者也。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议,小功缌麻,议而不及乐。此哀之发于言语者也。”“斩衰三日不食,齐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缌麻再不食,士与敛焉,则壹不食。故父母之丧,既殡食粥,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齐衰之丧,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大功之丧,不食醯酱。小功缌麻,不饮醴酒。此哀之发于饮食者也。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绖带。齐衰之丧,居垩室,芐翦不纳。大功之丧,寝有席。小功缌麻,床可也。此哀之发于居处者也。”
这些儒家所倡导的丧葬制度规定,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上依然承袭。其中有些具体规定不必都被严格遵守,各地区、各时期也不必都很统一。但家族成员原则上都要参加,且尊卑有别,亲疏有别则是始终不变的。礼制对家族成员婚丧活动的种种规定,无疑也是家族制度的重要内容。而每次丧葬活动也必定自然而然地成为一次家族的聚族活动。
祭祀
祭祀祖先是家族活动中又一项重要礼仪。汉代皇室宗庙祭祀转移到陵墓祭祀,庙祭改为墓祀,《论衡·四讳篇》即记:“古礼庙祭,今俗墓祀。”在这一时期,墓祭成为官民士庶的主要祭祀方式。祭祀一般要遵循尊卑之序,如《四民月令》载:“正月之旦,是谓正日。躬率妻孥,洁祀祖祢。前期三日,家长及执事,皆致斋焉。及祀日,进酒降神毕,乃家事尊卑,无小无大,以次列坐先祖之前,子、妇、孙、曾,各上椒酒于其家长,称觞举寿,欣欣如也。”
祭祀完毕后或借此机会举行族聚,但这种聚会多为临时性的。如:汉代班伯被拜为定襄太守后,“岁余,上征伯。伯上书愿过故郡上父祖冢。有诏,太守都尉以下会。因召宗族,各以亲疏加恩施,散数百金”;汉“侍中王林卿通轻侠,倾京师。后坐法免,宾客愈盛,归长陵上冢,因留饮连日”。显然,这些在外居官者归家上冢,而后举行的聚会仅为特例,不具有固定性。
通过祭祖活动,把同一祖先的家族成员召集在一起,在慎终追远、认同祖先的精神感召下,联络了家族成员间的感情,强化了亲亲伦理观念,加强了本族的凝聚力。
对伦常秩序的规定
礼制对父系五世以内成员的行为规范要求“尊尊”与“亲亲”,并旁及群从昆弟,做到长幼有序、尊卑有等,以敦人伦,崇孝悌,维持家族秩序。即如《礼记·大传》所言“: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礼记·中庸》将昆弟关系视为天下五达道之一,将亲亲视为天下国家九经之一。《白虎通德论》卷下《三纲六纪》更进而提出“六纪”概念。《白虎通德论》认为:“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谓舅、师长、朋友也。故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敬诸父兄,六纪道行,诸舅有义,族人有序,昆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三纲六纪的作用,就是“疆理上下,整齐人道”。礼制对家族成员间行为规范的规定,也是家族制度的重要内容。
这些礼制规定具体体现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文献记载中为社会舆论所称道的兄弟叔侄雍睦和谐的事例:北魏陇西狄道人辛少雍妻王氏,“有德义,与其从子怀仁兄弟同居,怀仁等事之甚谨,闺门礼让,人无比焉”;河东安邑人阎元明,“昆弟雍和,尊卑谐穆,安贫乐道,白首同归”;北周河东闻喜人裴宽,“仪貌瑰伟,博涉群书,弱冠为州里所称。与二弟汉、尼是和知名。亲殁,抚弟以笃友闻”;裴敬宪弟庄伯,“及闻敬宪寝疾,求假不许,遂径自还,亦矜而不问。扶侍兄病,昼夜不离于侧,形容憔悴”;清河东武城人房景先,“沈敏方正,事兄恭谨,出告反面,晨昏参省,侧立移时,兄亦危坐,相敬如宾。兄曾寝疾,景先侍汤药,衣冠不解,形容毁瘁,亲友见者,莫不哀之。卒,特赠洛州刺史”;扶风平陵人窦炽,“事亲孝,奉诸兄以悌顺闻。及其望位隆重,而子孙皆处列位,遂为当时盛族”;东海剡人鲍宏,“七岁而孤,为兄泉之所爱育”;代人宇文深,“性仁爱,情隆宗党。从弟神举、神庆幼孤,深抚训之,义均同气,世以此称焉”;陇西成纪人李贤,“年十四,遭父丧,抚训诸弟,友爱甚笃”;南朝刘宋陈郡阳夏人谢弘微,“少孤,事兄如父,兄弟友穆之至,举世莫及也”;东海剡人徐湛之,幼孤,“年数岁,与弟淳之共车行,牛奔车坏,左右驰来赴之。湛之先令取弟,众咸叹其幼而有识”等。
在家族关系中兄友弟恭、尊卑和睦的规定,是礼制的主要内容。家族成员中不睦、不孝等有违伦常礼制的行为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例如:北魏高凉王拓跋孤之子苌,“中年以后,官位微达,乃自尊倨,闺门无礼,昆季不穆,性又贪虐,论者鄙之”;代人穆寿自恃位重,“遇诸父兄弟有如仆隶,夫妻并坐共食,而令诸父馂馀。为时人鄙笑”;清河东武城人崔癒“性侈,耽财色,与诸弟不能尽雍穆之美,世论以此讥之”;范阳涿鹿人郦道元,“兄弟不能笃睦,又多嫌忌,时论薄之”。
此外,礼制还规定家族成员要在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帮助,做到同甘共苦,荣辱与共。(具体情况下文有详述)礼制以“长幼有序,尊卑有等”为核心,不但规范了家族成员间的关系,而且整饬了整个社会的秩序,对于维护封建国家政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即如《晋书·刑法志》与《宋书·礼志》所言:“尊卑序,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父子兄弟夫妇长幼之序顺,而君臣之义固矣”。因此,两汉以后,历代朝廷都以礼为治政之纲,表现出重伦理、尚道德的文化取向,把家族作为集中教化和宣扬政治伦理的理想场所给予高度的重视。他们以“孝”为立政治民之纲领,标立出孝顺的楷模加以表彰,并载入史册,流芳百世;并且借助于神灵鼓励家族关系和睦,宣扬“犯亲戚,侮兄弟,则稼穑不成”;同时,在政策上也作出相应的规定,竭尽所能地提倡和维护孝道伦理。
比如:在汉宣帝地节四年(前远远年),诏:“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徭事不得葬,伤孝子心。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殓送终,尽其子道”;宋孝武帝大明四年(源远园年),诏“孝悌义顺,赐爵一级。孤老贫疾,人谷十斛”;北魏孝文帝时期,于延兴三年(源苑猿年)、太和十八年(源怨源年)、十九年、二十一年颁布系列诏令,对于鳏寡孤贫者给予哀恤,孝悌廉义者具状以闻。其中二十一年诏:“哀贫恤老,王者所先,鳏寡六疾,尤宜矜愍。可敕司州洛阳之民,年七十已上无子孙,六十已上无期亲,贫不自存者,给以衣食;及不满六十而有废痼之疾,无大功之亲,穷困无以自疗者,皆于别坊遣医救护,给医师四人,豫请药物以疗之。”孝文帝太和十一年(源愿苑年)诏:“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以此序长幼、导德义;太和十二年(源愿愿年)诏:“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并且,历代政府还允许官吏离职告假奔丧,规定“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
因此说,礼制作为传统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在家族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如费正清等所言:“中国社会并没有因法制观念淡薄而出现无政府状态,整个社会被儒家学说牢固地连在一起。这一伟大的伦理制度在中国的地位之重要相当于法律和宗教在西方共同所占的地位。”需说明的是,礼制规范的范围很广泛,不限于家族关系,因而不能说礼即家族制度,但家族制度却主要体现在礼的规定中,家族成员间的日常活动也是按照礼的各项规定(成文的与不成文的)进行着。
二、律令对家族制度的规定
“礼正其始,刑防其失。”礼制对家族制度的规定主要是靠人们的道德观念进行自我约束,自觉地维护家族中长幼尊卑伦理秩序,而对违反家族礼制的行为仅仅是受到舆论的谴责,并无其他保证或制裁措施。这一时期,法律对家族制度的规定正是基于礼制这一不足之处,对于家族关系中不合乎礼制规定的某些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其终极目的正是为了“明教化”,以维护家族内部的伦常秩序,从而达到“天下定”的目的。“以礼入法”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特点,也是家族制度的一大特色。为了防止和惩罚家族关系中严重违礼行为的发生,法律为家族制度提供了强制性的保障措施。
法律对家族内部关系的维护
(1)敦睦和谐是维护家族团结即所谓“亲九族”的必要条件,为礼制伦理所积极要求。法律对这种伦理关系积极支持,根据伦常原则,对于亲属间相犯制定了不同于常人的法律规定,又根据亲属团体内部的亲疏关系的不同,在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上又有所区别。如:
汉吕后《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复兄弟、孝(季)父、柏(伯)父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孝(季)父、柏(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魏律“重奸伯叔母之令”定之为“弃市”;北魏肃宗朝,“尚书右仆射元钦与从父兄丽妻崔氏奸通,(封)回乃劾奏,时人称之”;范阳卢正通,“少有令誉,征赴晋阳。愚患卒。妻郑氏,与正通弟正思淫乱,武定中,为御史所劾,人士疾之”。可见,历代法律对于亲属通奸都是不允许的,对于这种乱伦行为都会予以严厉制裁。
亲属间相盗,北魏盗律:“卖子有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期亲及妾与子妇流”,买者无罪文;“掠人、掠卖人为奴婢者,皆死”。由此可见,亲属间盗窃与凡人相盗不同,亲属相盗所受到的惩罚与亲等成反比,关系越亲者所受到的惩罚越轻,亲属关系越疏远者所受惩罚越重,凡人则以死论。正如廷尉杨钧所言:“由缘情制罚,则致罪有差。”
亲属间相杀伤,秦律规定:“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可见,殴打祖父母、曾祖父母秦律处以黥刑。汉吕后《二年律令·贼律》规定“: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発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其会?詈之,赎黥。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其会?詈之,罚金四两。”《二年律令·告律》还规定“:杀伤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减。”北魏时刑法规定:“殴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说明,无论是同辈亲属间的杀伤,还是不同辈分亲属间任意殴杀都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卑幼殴尊长,刑罚比殴凡人重。父母、祖父母殴杀卑幼,虽刑罚较轻,但仍要受刑罚。
这是法律对家族亲属相犯的规定。家族制度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维护内部的雍睦和谐,使家族关系处于协调有序的状态中。
(圆)儒家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亲亲得首匿”。汉初曾为防止亲属窝藏犯罪而设“首匿相坐法”。在儒生的呼吁下,地节四年(前远源年)夏五月,宣帝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为了维护孝道伦理,法律允许亲属间隐匿犯罪。
亲属相隐合法化,是以礼入法的集中体现。后历代法律都严格制裁亲属相告的行为。汉吕后《二年律令·告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