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族、宗族聚居与散居
古代中国是传统农业社会,田宅是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人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这种情况下人口的流动性很差,人们一般不远徙他乡。他们会在一个地方长期稳定地生活,繁衍生息,久而久之就会自然形成家族、宗族聚居的生活状态。对于造成宗族聚居的动因,杨际平先生曾有精辟的见解,认为:“造成聚居的动因,主要也不是宗族观念,而是兄弟的均分财产的分家原则”所造成,“如果不是实行诸子均分制,而是像西欧中世纪社会那样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就不会形成宗族聚居局面”。事实也是如此。在诸子均分析产继承制下,每个子孙都可以从父祖手中获得部分田宅。这样,父传子,子传孙,再传曾孙,等等,代代分割相传。同一家族或宗族成员就会在父祖的田宅旁聚居生活下来,形成家族、宗族聚居的分布状况。同一家族、宗族成员在父祖田宅附近繁衍生息的情况,不仅一家一姓如此,同一社区的各家各姓亦皆如此。
这种自然形成的家族、宗族聚居的事例文献记载较多,例如:西汉“济南瞯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河东汾阴人薛安都,“世为强族,同姓有三千家”;北魏太和年间,薛胤出任河北太守时,河北是“郡带山河,俗多盗贼。有韩、马两姓各二千家,恃强凭险,最为狡害,劫掠道路,侵暴乡闾”;还有《关东风俗传》称“(北齐)文宣之代,政令严猛,羊、毕诸豪,颇被徙逐。至若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等等,这些千家万室聚居一州县的情况应该都属于宗族聚居的自然分布状况。上述这些都是郡县级大姓,所以宗族聚居的规模空前宏大。由此可推,未见于史书记载的平民百姓家族、宗族聚居的情况在乡村社会中应该更加普遍,只是聚居的规模可能远不及此。但是,随着父祖田宅的一再分割,原住地人口不断增加,这样,原住地所能够提供的生存空间就日益缩小。这种情况下,如果一脉单传,子孙辈大体上仍可依父祖产业为生;如果兄弟分析,因产业倍减,除了继承祖业外,就得向邻近发展,就难以比屋而居,连畔而耕。当不断繁衍的人口在有限的土地上达到饱和状态时,原祖上继承下来的田宅就无法维持新增家族、宗族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家族、宗族为了生存和发展,其中一部分成员就必须迁徙他乡寻求新的生存空间,原来家族、宗族聚居的局面也就会自然地被打破,出现家族、宗族迁移散居的局面。
可想而知,当家族、宗族成员迁移到一个新的地方后,除非所迁移之处寥无人烟,否则新迁入的家族或宗族成员就难以保持聚居状态。但荒无人烟的地带,往往是土地荒芜贫瘠或生存条件极恶劣,这种条件下新迁入者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困难,显然不是迁徙者的理想栖息地。所以,迁徙者多数会选择地广人稀,生存空间较大,生存环境较为优越的居住地。而这种地方多数情况是原已有人居住,新迁入者一旦迁入,当然多数是会与当地土著居民生活在同一个地域(社区),富者求田问舍,贫者为佣为佃,或垦荒置业,这就势必会造成异姓杂居的情形。所以说,无论是迁入地还是迁出地,异姓杂居都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通常情况下,家族、宗族成员为了寻求生存空间而进行的迁移都是族中部分人自发地分散进行的,基本上没有或很少见举族而迁的情况。例如:赵郡李氏,在李楷孙辈时“,慎、敦居柏仁,子孙甚微。义南徙故垒,世谓之南祖。勗兄弟居巷东,盛兄弟居巷西”,堂兄弟们已是散居异处了,直至后世,李盛、李勗两支在赵郡平棘繁衍发展,成为地方豪族,而世居柏仁的一支,至李翥时已是“贫无居宅”的境况了。又如陇西狄道人辛庆之,“世为陇右著姓”,其族人辛仲景,“高祖钦,后赵吏部尚书、雍州刺史,子孙因家焉”。辛庆之和辛仲景是同族人,从材料中分析,应该至少是在辛仲景高祖辈时宗族已是散居了。彭城刘氏,史载:“刘氏之居彭城者,分为三里,帝室居绥舆里,左将军刘怀肃居安上里,豫州刺史刘怀武居业亭里。三里及延孙所居吕县凡四刘,虽同出楚元王,由来不序昭穆。”同在彭城,而分居三里及吕县,不序昭穆,显然宗族已是散居,关系已是相当疏远。
战乱时的迁徙,家族、宗族有时会采取集体行动,今人常将这种迁徙行动称为“举族而迁”。从文献记载的具体事例来看,战乱时期所谓的“举族而迁”往往也不是“举族”迁徙,迁移过程中与迁移之后也并非都保持着宗族聚居的状态。
例如:晋时城阳营陵人王裒,“及洛京倾覆,寇盗蜂起,亲族悉欲移渡江东,裒恋坟垄不去”;北周河东解人柳霞言:“自晋氏南迁,臣宗族盖寡。从祖太尉、世父仪同、从父司空,并以位望隆重,遂家于金陵。唯留先臣,独守坟柏。”在柳氏迁徙时,柳霞未迁。可见,家族、宗族在迁移之际往往不是整族的行动。迁徙后往往又多散居异地,如柳氏在秦赵丧乱之际,辗转流徙,柳元景“曾祖卓,自本郡迁于襄阳,官至汝南太守”;柳庆“五世祖恭,仕后赵,为河东郡守。后以秦、赵丧乱,乃率民南徙,居于汝、颍之间,故世仕江表”。柳卓和柳恭是堂兄弟,他们在南下避难时分两路而迁,一支迁于襄阳,一支迁于汝颍,家族由此已散居异处。迁移后的柳氏两支在政治命运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又如孝昌初年,“(萧)宝夤又遣兵万人趣青泥,诱动巴人,图取上洛。上洛豪族泉、杜二姓密应之。企与刺史董绍宗潜兵掩袭,二姓散走,宝夤军亦退”;再如:右北平无终人阳休之,“魏孝昌中,杜洛周破蓟城,休之与宗室及乡人数千家南奔章武,转至青州。是时葛荣寇乱,河北流民多凑青部。休之知将有变,乃请其族叔伯彦等曰:‘客主势异,竞相凌侮,祸难将作。如鄙情所见,宜潜归京师避之。’诸人多不能从。休之垂涕别去。俄而邢杲作乱,伯彦等咸为土民所杀,一时遇害,诸阳死者数十人,唯休之兄弟获免”。从阳休之两次迁移情况可见,第一次迁徙是阳氏宗族和乡人数千家的行动,而不是阳氏一姓的迁徙,第二次迁移时其族叔等阳氏部分族人并未随之而迁,这说明两次迁移都不是举族而迁;而第一次迁徙到达迁驻地后,与土民聚居共处,因“竞相凌侮”产生矛盾,伯彦等数十人遂为土民所杀。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迁徙后同姓聚居一地的情况很罕见,多数情况下迁入者与原住民杂居一地。
由此可知,无论是相对和平时期还是战乱时期,家族、宗族累世聚居某地而不迁徙是很困难的。在相对和平时期,家族、宗族的聚居与散居都是自然形成的。战乱时期,宗族成员在宗族观念的支配下,或进行聚族活动。而当社会秩序相对安定后,高度集权制的中央政府就会对这些聚族活动采取各种办法加以限制。如:“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两千石、高赀富人及豪桀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支,非独为奉山园也。”汉武帝时,又制定了强宗大族族居的禁令,如:郑弘曾祖父本为齐国临淄人,官至蜀郡属国都尉。因武帝时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于是“将三子移居山阴,因遂家焉。长子吉,云中都尉、西域都护;中子兖州刺史;少子举孝廉,理剧东部侯也”。汉政府所采取的迁徙强宗大族的政策,打破了原强宗大族聚居一地的局面,使强宗大族分居异地,瓦解其宗族整体力量,使其无力再与中央相抗衡,实现政府对强宗大族的有效监督和控制。因此,在政府的政治影响下,家族、宗族维持长期聚居的状态也是很难的。
总之,家族、宗族聚居与异姓杂居的居住状态在中古历史上都存在,这种居住状态多数情况下是自然形成的,是农业社会中诸子均分析产继承制直接作用的结果。这种居住情况的形成与宗族观念的强弱并无直接关系。而战乱时期的迁徙与聚居都属于特殊环境下的聚族活动,不是造成宗族或聚居或散居的主要原因。
二、家族、宗族聚居与“聚族而居”辨析
家族、宗族聚居与散居是由兄弟分家析产的分家原则而致的自然居住关系。但史学界常常将“家族、宗族聚居”与“聚族而居”混为一谈,有些学者甚至认为“聚族而居”是当时家族、宗族制度之一,还有学者将家族、宗族与“乡党”、“乡里”合而为一,视家族、宗族既为血缘关系,又是地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