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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所有权(3)

尚须说明的是,除非转移或放弃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可能让渡全部处分权能,这是因为处分权能能够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让渡全部处分权能也就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或放弃。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一般说来,所有权人总是从这四个方面出发来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占有权能、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以及部分处分权能经常与所有人分离,而所有人却并不丧失所有权,只是使其财产更好地发挥作用或实现所有人的目的,例如,所有人将所有物交给保管人保管,由保管人行使占有权;再如,所有人按照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占有、使用,甚至于收益;又如,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不影响房屋的安全和破坏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依承租人自己的意愿装修该房屋,便是对处分权能的部分让渡。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统一而概括的支配权,而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简单相加。根据所有权的弹力性的这一本质属性,各种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无论时间长短,都不是永久性的,各种权能最终都要回归所有权,因此,所有权的各项能与所有权的分离并不意味所有人丧失所有权,而恰恰相反,这正说明财产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一般而言,市场经济越发达和完善,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现象也就越常见。

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谓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在社会的一般的认知和习惯的限度内,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们之所以将之称为消极的权能,主要的原因在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往往是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主动追求的,权利人不是由于他人的原因才行使这四项权能。而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利的行使,则须有他人非法干涉、妨害所有权的行为存在,权利人行使这项权能是完全被迫的,该种权能究其实质是一种救济权能。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但是综合《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知,当他人的行为对所有权本身或者对所有权的行使造成侵害或妨害时,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妨害,从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得以圆满实现,因此,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也是所有人必不可少的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主要包括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尚需说明的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只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而非全部权能。尽管我们难以在前述五项权能之外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其他权能,但可以断言,所有权人具有以法律不予禁止的一切方式利用其所有物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干涉,只是所有权人利用其所有物的主要方式而非全部方式。

§§§第四节所有权观念的演变

所有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并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演变的概念,自从人们最早用“所有权”这一术语来表示权利人对物质财富的支配权利以来,所有权的观念与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变迁。在现代社会,所有权制度已成为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对国家的经济和政治都有着巨大的影响。由于所有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为了深刻地理解和把握所有权的概念与制度,我们有必要对所有权观念及其法律制度的时空变迁作必要的介绍。

一、所有权本质的各种学说

所有权的本质是什么,是我们研究所有权观念演变的出发点,也是研究所有权不容回避的问题,惟有如此,我们才能站在历史的高度对所有权制度有一个全面的理解。关于所有权的本质,各国法学家都曾就此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和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神授说

认为地球是由神所创造,因而人类对于地球上万物的权利,皆源于神的意志,人类不能依据其主观愿望而致其改变。这种学说主要是古代学者关于所有权的学说。人类对自身对自然的认识有一个不断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转化过程,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古人对自身对自然的认识很肤浅,他们把一切不可知的事物都归结为神的意志,因此,在所有权的问题上有此观点,便不足为怪。然而,“神”是一个无法证明其存在,倒是不断被证伪的虚幻的“存在”,所有权乃是根据人的意志决定而绝非神授,因此这种观点不能恰如其分地说明所有权的本质。

(二)先占说

这种观点为罗马法学者所首倡,后来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详细地阐述了这一观点。这一观点认为,在古代万物没有定主,如果有人先占有某物,则此人与该物之间便产生了一种特殊关系,他人不得侵夺,这就是所有权的最初状态。先占说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所有权的产生,但是先占不过是一种事实,只有当法律承认实际占有时,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质,因此先占的事实并不必然产生所有权。另外,即使对自然之物能够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但所有权的取得并不限于先占,而大多通过让与、劳动生产以及继承等方式取得。

(三)劳动说

这种观点为英国学者洛克所倡导。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例如农民的收获、工人的工资、商人的盈余都是劳动的产物。洛克认为,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用身体进行劳动的物享有排他的所有权,他把依这种形式获取的所有权称为劳动所有权。这种观点不能解释有产者通过他人的劳动取得利益,继承人继承前辈的财产以及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的广大劳动者没有或者只拥有很少的财产等社会现象,因而这一观点是不全面的。

(四)自然权说

该学说认为,所有权为自然权,即自然法上的权利,人们之所以拥有财产的所有权皆是由上天所赋予,是与生俱来的,因此所有权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的所有权。自然权说反映了人类对理想社会的追求,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并非人人都平等地享有“天”赋人权。该学说没有也不可能解释,为什么有些人可拥有大量财产的所有权,而有些人却只有少量物的所有权甚至一无所有的原因。

(五)社会说

社会说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拉·德·布鲁兹。该学说认为,所有权不能单纯以满足个人利益为目的,而应当同时从满足社会公共福利上考虑,因而个人可以对财产拥有所有权并可以自由行使,但是,这种自由是有限度且附有条件的,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应顾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为所欲为,所谓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纯属幻想。法国学者狄骥所提倡的社会连带主义与此学说相类似,社会说与社会连带说这两种理论的出现,最终成就了近代民法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进化。社会说能较好地解释为什么所有权并不是一种毫无限制的绝对的权利,它的行使不得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但是,该学说并没有解释所有权产生的原因。

(六)法定说

法定说认为,所有权因法律而产生,并且因法律消灭而消灭。如果没有法律对所有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则人类将经常因为财产而争斗,社会将不会安宁。其实,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法律本身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而这种观点仅说明了所有权的现象而没有揭示其内在本质。

以上各种学说,虽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完善和不准确之处,但在所有权演变的历史长河中,它们始终相互影响,并且或多或少地对所有权观念与制度的形成产生了作用。在以上各种学说中,自然权学说对近现代民法影响最大,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将该学说之精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和民法中。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在自然权学说基础之上的所有权绝对原则不断作用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对于维护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秩序,促进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繁荣起了积极作用。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克服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所有权的绝对性有所削弱,但建立在自然权学说基础之上所有权绝对原则并没有从根本上被动摇。

二、所有权观念的时空演变

关于所有权本质的各主要学说,属于理论层面,而所有权法律制度属于制度层面,理论层面与制度层面相护影响,促进了所有权观念的形成与发展。所有权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所有权有不同的认识,此外,在同一时代的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中,所有权的内含与外延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在奴隶社会,奴隶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在其他社会,自然人不能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又如,在我国,土地不能作为个人所有权的客体,而在绝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个人可以对土地享有所有权。

在世界法制发展史上,罗马法与日尔曼法是早期存在于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在所有权的观念上是最具代表性、典型性,并且对后世社会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比罗马法与日尔曼法的所有权观念,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法律制度下的所有权观念无论是在构造上还是在内容上均截然相反,两者恰好形成鲜明的对照。在罗马法与日尔曼法之后,许多国家在所有权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对这两种所有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吸收、借鉴和改造,其结果是致使所有权先后经历了由个人所有权到社会所有权,再由社会所有权到个人所有权与社会所有权协调发展的所有权发展轨迹。

(一)罗马法所有权观念

在罗马帝国时代,简单的商品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的高度,被一些人称之为古代资本主义①。由这种简单的商品生产经济基础所决定,罗马法确立了绝对的、自由的、独立的所有权观念和制度,这正是简单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简而言之,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所有权为完全的物权性的权利,所有人对标的物可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为所有人对于物的单一的、一般的抽象性的支配权利,其内容恒定,不因时间、地点不同而有所不同。权利人虽可于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但该他物权一旦被除去,则所有权便立即恢复其原来的圆满状态。

(3)所有权的分割为量的分割,分割后的所有权与分割前的所有权性质相同,只是范围有所不同而已。

(4)所有权观念和制度带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所有权纯粹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绝对不受个人身份的影响。

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实际上为权利人对标的物的全面的支配权,所有权可因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限制,但该限制一旦除去,所有权便立即恢复其固有的圆满状态。

(二)日尔曼法所有权观念

与罗马法相比,德国的日尔曼法的所有权制度产生稍晚,但日尔曼法的所有权制度也对后世各国的所有权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总体上看,日尔曼法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形成近代意义上的所有权观念,而是由占有法体系来调整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在日尔曼法中,占有与本权为一个不可分的结合体,这个结合体既代表了占有又代表着物的本权。因此,在日尔曼法体系之下,始终不存在离开对物的现实支配或占有的本权,人们对物享有所有权须以占有标的物为表征,否则对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这种现象反映在物权的交易上,就是物权变动须以转移标的物为要件。简而言之,日尔曼法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封建身份关系在物权的各方面都有所反映。例如,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既有财产权、利用权,也有身份权和领主对农奴的支配权。

(2)从具体的事实关系出发,依财产利用的不同形态而承认各种所有权。例如,在同一块土地上,同时承认土地的“上级所有权”与“下级所有权”。

(3)无所有权与他物权之分,各种权利都具有同等的效力,只是在权利内容上有或多或少的区别。

(4)占有与本权未作明确区分。对占有的保护即是对本权的保护,物权变动以转移标的物为要件。

(5)数人就同一标的物可以有不同内容的物权。在此情形下,所有权发生“质”的分割。即把作为所有权内容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能,分别由不同的人享有,分割的所有权与不分割的所有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

(6)所有权具有浓厚的团体主义和身份关系的色彩,并具有公法的性质。

①就社会制度而言,罗马帝国是奴隶制国家,但罗马帝国的商品经济具有资本主义的色彩,故谓之古代资本主义。

(三)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观念

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发展,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观念也经历了重大的变迁。简而言之,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观念经历了由个人主义的所有权观念到社会的所有权观念,再由社会的所有权观念到个人主义所有权观念与社会所有权观念相调和的所有权观念的发展过程,兹概述如下:

(1)个人所有权观念。所谓个人所有权观念主要是指流行于17、18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个人主义为思想基础,在此基础上对罗马法进行全面的复兴而形成的所有权观念。个人所有权观念认为所有权是与生俱来的,是上天赋予所有人对财产的绝对的支配权。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充分反映了个人所有权观念,该宣言第17条规定:“所有权为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非经合理证明确为公共需要并履行正当补偿,不得加以剥夺”。随之而来的《法国民法典》更规定了所有权为以最绝对方法收益、处分物的权利。《法国民法典》是最早也是最为典型的个人所有权的立法典范。

个人所有权制度的确立,彻底消除了以封建身份为基础的财产所有权观念与制度,为资本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立铺平了道路。但是,世间万物都有度,物极必反。个人所有权观念的无限扩张,使所有权人为了满足个人利益,不惜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其结果是直接或间接地危害到整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情形下,社会所有权的观念便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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