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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消费者(7)

以前对出国游管理的两个办法,主要是对组织出游作了一般性规定,对出国游的服务质量基本没有什么要求,只是要求“组团社有责任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而出国游管理办法,则有超过一半的条文是保障出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如规定“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这些对维护出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六)《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出台的积极意义

《办法》的颁布是我国旅游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不仅对促进出国旅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对推动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将发挥积极而现实的作用。

1.有利于推动旅游业的加速发展

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积极发展国内旅游,是我国旅游业的既定发展策略。虽然《办法》是针对出国旅游市场管理的,但由于出国游组团社的批准和业务量的每年核定,都以其组织入境游的业绩为依据,实行入出境挂钩和动态化管理,因此,哪家国际旅行社想成为出境游组团社,并做大出境游的业务量,就要首先大力发展入境游业务。该办法第3条规定,成为出境游组团社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第6条规定,国家旅游局确定每年出国旅游的总量、省级旅游局具体核定各组团社的出国旅游人数,都要依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第25条规定,暂停或取消出国游业务的经营资格,情形之一就是“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此,这个管理办法对推动入境旅游发展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2.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法制建设

《办法》与以前的《暂行办法》的差别,不仅表现在名称和内容上,也反映在立法层次和立法规格上。《暂行办法》是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新修订的《办法》则是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它与《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构成了以旅行社产业为核心的法制管理体系,也是目前旅游行业依法行政的最高规格的依据,对于进一步健全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3.有利于更好地适应世贸规则

这次对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修改,一个重要背景就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新形势,为了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现有的法规进行修订。如在《暂行办法》中,虽然实际审批时有一套比较严格的标准,但没有明确公布批准出国游组团社的条件,这是不符合世贸规则要求的。在修订后的《办法》中,就对成为组团社的条件、审批的基本程序、对外公布、组团量的核定、取消资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对负责境外接待的外国旅行社提出了签订书面合同、按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中止执行合同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有利于境外旅行社了解和遵守我国出国游的管理法规,也体现了世贸规则和精神。

4.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中国旅游业的形象

出国旅游的发展反映了国家经济实力的强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是旅游业全面发展的标志。但如果不能很好地进行组织和保障,频频发生滞留国外、不文明旅游、旅游者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就会败坏我国旅游业乃至国家的形象。《办法》在这方面作了较多规定,如第17条要求,出国游的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第19条规定,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21条要求,出国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第22条明确规定,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所有这些,都有利于维护中国公民的形象,有利于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形象,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形象。

(七)《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对出国游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办法》的出台,对于旅游者出国旅游的便利程度、经营者在出国旅游经营中的规范操作、我国出国旅游市场的长远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出国旅游更加便利

首先,在出国旅游护照管理和换汇管理方面,更强调公民出国旅游的个体基本权利,有些原来必须由其他单位完成或必须审查的,现在可以减少程序,使旅游者有自主的权利。如《办法》第8条规定:“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9条规定:“旅游者持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其次,明确取消了以前的《暂行办法》中要求的“审核证明”,只规定旅游者出国旅游必须上“名单表”,这实际上直接减少了出国旅游的审核手续和审核内容。再次,“办法”中针对出国旅游者在境外经常会产生的分团入境的需求,规定了分团入境的合法性和报备程序,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给旅游者境外的正常旅游活动提供非常大的便利。

2.出国旅游渠道更加畅通

《办法》对出国游目的地的提出程序和经营出国游旅行社的基本条件作出了透明化的规定,由此可能会逐步增加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有出国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大量增加,随之将带给旅游者更大的选择权利和消费空间,使旅游者出国旅游的渠道更加畅通。

3.旅游企业竞争更加有序

首先,《办法》限定出国游组团社必须是经营入境游业绩良好的国际旅行社,客观上会引导我国旅行社更加注重经营业绩。其次,出国游组团社和旅游者基本市场关系的确定,使组团社在出国旅游活动中会更加注重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以减少自己因违约造成的赔偿成本;同时,《办法》中对出国游组团社市场行为的直接约束、严厉的处罚措施和严格的退出机制,有利于出国游旅行社自觉形成守法经营的意识,提高市场信用程度,减少因违法经营而出现的行政处罚成本、业务准入机会成本和市场信誉成本。

4.出境游服务质量上台阶

一是《办法》要求取得出境游组团社资格,必须是在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问题的,这就为旅行社经营树立了质量的导向。二是对组团社的服务质量进行严格控制,把业务经营资格与服务质量和入境游业绩挂钩,实行动态化的管理,形成了对组团社的强有力约束,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出境旅游服务质量。三是《办法》对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不安排专职领队、旅行社低成本报价、欺骗旅游者购物等行为,都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解决了以前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对于促进出国游服务质量的提高将起到明显促进作用。

5.市场发展更加规范

《办法》对出国旅游管理原则的确定,对管理职权和管理程序的明确,客观上将起到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作用;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有效规范,客观上将起到促进其守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的作用;对消费者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客观上可提升消费者素质、保障消费者权益。因此,《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出国旅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8—5

杜某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6日游”旅游团。在临登飞机时,旅游者发现,该旅游团队是6家旅行社组织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让旅游者感到疑惑和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而团队绝大多数人是初次跨出国门。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在国外如何转机,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无人过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影响了游览活动;旅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来的日程安排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导游的摆布。旅行结束后,杜某夫妇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旅行社辩称,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做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约。

点评

旅游者出境旅游,应该事先对自己想委托的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合法地位有所了解,并就旅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与旅行社签订正式有效的书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出境、出国的旅游者派遣领队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为出境旅游团提供领队服务作为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无疑是旅游合同的默示条款,旅行社违反了合同默示条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在上述案例中,因旅行社违规运作,致使杜某夫妇不得不为食、住、行操心劳神,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旅行社既要赔偿旅游者在住宿、景点等方面的损失,还应该退赔领队服务费。

§§§第二节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外国旅游者的法律地位

所谓外国旅游者,是指在一国境内进行旅行、游览,但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国籍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我们把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称为该国的国民或者公民。也就是说,国籍是国家对自己的公民实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我国的外国旅游者,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而在中国境内进行旅行、游览的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从国际法角度看,一个国家是否准许外国人入境、居留、旅行、出境等是该国的国家主权问题,别的国家无权干涉。但是,随着国际间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交流的不断增加,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外国人可以入、出本国国境和在本国境内居留、旅行等。

在国际实践中,根据外国人在一个国家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将其分为一般外国人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两种。外国旅游者属于前一种人。一个国家对合法入境的外国旅游者,都给予了一定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和诉讼权等等。

关于外国旅游者的待遇问题,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原则和形式,其中国民待遇是最常见的一种。所谓国民待遇,是指旅游地国给予外国旅游者的待遇和给予本国旅游者的待遇相同。但是,这种待遇仅限于一般民事方面或者诉讼方面,而不包括政治方面。如,在我国,外国旅游者可以同中国公民结婚,但却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外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旅游地国法律保护,当他们的人身自由或者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诉讼。当然,外国旅游者也应遵守旅游地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危害旅游地国的安全,不得损害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由于旅游者本人的过错给旅游地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如果其行为触犯旅游地国刑律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外国人入出境旅游的法律依据

为了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开展国际交往,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外国旅游者入、出我国国境以及在我国居留、旅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机关及其有效证件

(一)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依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或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作出的决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返出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

(二)外国旅游者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护照是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证件,它能证明持有人的国籍、身份及出国目的。护照载有“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字样,由公民所在国的外交或公安机关颁发。凡入出中国边境的外国旅游者应持有效护照,以便中国有关当局查验。

2.签证

一国外交、领事、公安机关或由上述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根据外国人要求入境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在其所持证件(护照等)上签注、盖印,表示准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过境的手续,它实际上是一国实施有条件准许入境的措施。在我国,根据外国人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根据证件持有人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和优遇,将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在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它们分别为D字签证、Z字签证、X字签证、F字签证、L字签证、G字签证、C字签证、J-1字签证和J-2字签证。其中,L字签证是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9人以上来中国旅游的发给团体旅游签证。有些国家为加强友好交往,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免签证手续;也有许多双边条约,规定互免签证手续。旅游者办理护照后,应申请所去国和中途经过或停留国家在其有效证件上签证。

外国旅游者申请签证,须口头答复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相关手续:提供有效证件;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交验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签证通知);向法律规定的部门申请L字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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