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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卫生法律救济(2)

(2)卫生行政先行处理原则。亦称复议前置原则,即卫生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争议,在起诉至人民法院进行卫生行政诉讼前,可依法经过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关于提起卫生行政诉讼的规定大体有两类:一类是规定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卫生行政诉讼,如《国境卫生检疫法》;另一类是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卫生行政诉讼,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

(3)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方面是指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是指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理性。

(4)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在卫生行政诉讼期间,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并不因为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停止执行。

(5)审理卫生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卫生行政诉讼案件时,只能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来审查和确认卫生行政机关所做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判决或裁定,而不能适用调解。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1.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拥有审判权,或者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结合我国现行医药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不服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案件。这主要是指对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不服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卫生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加以限制的一种特别措施。如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对传染病病人进行强制隔离、封存某种药品等。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封存、扣压等卫生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3)不服医疗事故处理决定的案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卫生行政机关所作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的,病人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卫生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同样是卫生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当公民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欲进行与卫生有关的生产经营行为,认为符合法定卫生条件,申请卫生许可证,但卫生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也不予批准等,均属卫生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就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卫生行政诉讼管辖

卫生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在管辖卫生行政诉讼案件上的分工。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

(1)级别管辖。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诉讼案件的职权分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以及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这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根据法律规定,卫生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遇到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指定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三、卫生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卫生行政诉讼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①原告必须是卫生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的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利害关系人;②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可能是卫生行政机关,也可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并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④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直接起诉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审理与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即每个卫生行政案件可以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可以上诉。第二审法院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如不服可以进行申诉,但二审裁判必须执行。

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组织一般为合议制。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一般实行公开审理,由合议庭进行法庭调查和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辩论,在辩论终结后依法裁判。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作出如下4种判决:

(1)判决维持卫生行政机关的原处理决定。主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原处理决定。

(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卫生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此外,还可判处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卫生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主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履行职责。

(4)判决变更原处理决定。主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由法院判决变更。

3.执行

执行是指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或者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法定程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保证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诉讼活动。

卫生行政机关在管理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卫生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执行判决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卫生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卫生行政决定依法生效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执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节卫生行政赔偿

一、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1.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

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卫生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进行卫生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

2.卫生行政赔偿的特征

卫生行政赔偿的特征主要有:①卫生行政赔偿是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卫生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发生的赔偿;②卫生行政机关是卫生行政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者;③卫生行政机关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侵权损害的工作人员有追偿权;④卫生行政侵权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但管理相对人也可以同时或单独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及其他赔偿形式承担责任;⑤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卫生行政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3.构成卫生行政赔偿的要件

构成卫生行政赔偿的要件主要包括:①侵权主体必须是行使国家卫生管理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②必须是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③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④卫生行政主体的违法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在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时,才有可能导致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主体的过错和自由裁量不当行为,均不能导致卫生行政赔偿。

二、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采取行政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对公民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属于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

卫生行政机关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或加重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机关

1.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又称为赔偿诉讼的原告,即以自己的名义,就自身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而提起卫生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有以下几种:①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受害的公民如果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提出请求;③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请求。

2.赔偿机关

赔偿机关是指作出卫生违法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卫生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作出违法行为,委托的卫生行政机关为赔偿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为赔偿机关。如果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损害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为赔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机关。

四、卫生行政赔偿的程序

卫生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赔偿案件的整个过程。

1.单独请求行政赔偿

单独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赔偿的,赔偿申请人必须先向卫生行政赔偿机关提出,并按照法律规定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卫生行政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行政诉讼程序审理。

2.附带请求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或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可予以调解或裁决。

3.申请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卫生行政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卫生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对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造成受害人名誉、荣誉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几种赔偿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医疗、住院等费用;造成部分或全部残废的,支付残废赔偿金;减少的收入,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20倍,并支付抚养费;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并支付抚养费。

六、卫生行政赔偿经费的来源

《行政诉讼法》规定,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卫生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卫生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以使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依法行政,避免和减少错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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