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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医学发展引起的法律新问题(1)

§§§第一节人工生殖技术

一、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

人类自然生殖过程由性交、输卵管受精、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分娩等步骤组成。人工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科学和医学的技术、方法改变性与生殖的联系或代替人类生殖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或全部过程。从广义上说,人工生殖技术包括控制生育技术和辅助生育技术两个方面;从狭义上说,就是指辅助生殖技术,即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1.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法收集精液,再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生殖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受孕的一种技术。根据精液来源的不同,人工授精分为两种:使用丈夫的精液所进行的人工授精称为夫精人工授精(AIH);使用自愿捐精者的精液所进行的人工授精称为供精人工授精(AID)。

人工授精的先决条件是女方的生育能力完全正常。其应用初期主要是通过AIH来治疗男性不孕症,后来才逐渐发展到AID。夫精人工授精适用于丈夫或妻子生殖器及性功能异常,不能进行正常性交授精,或适用于丈夫精液中精子数量少,需要收集几次精液加以浓缩以提高受精率的情况。供精人工授精适用于丈夫由于先天性睾丸发育不全等引起的精液中无精子,或适用于男方患显性常染色体病(如多指等)和男女双方均是同一常染色体隐性杂合体等情况,从而为优生、避免或减少遗传性疾病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1953年,美国阿肯色大学医学中心首次报道利用干冰(固态二氧化碳)冷冻精子施行人工授精获得成功。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上美、法、英、意等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人类冷冻精子库,现在,全世界通过人工授精出生的婴儿已超过30万。

2.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

体外受精是指用人工方法,让卵子和精子在人体外受精和发育。目前的技术还不能在完全离体环境下完成人类胚胎和胎儿发育的全过程。所能做到的,是将从女性体内取出的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并加入经技术处理后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再转移到母体子宫内任其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这种用人工方法使卵子和精子在人体外结合形成胚泡并植入子宫发育的技术就是“体外受精 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embryo transfer,IVF-ET)”技术。由于受孕过程的最早阶段发生在体外试管内,也称试管婴儿技术,由此生育出来的婴儿称为“试管婴儿”。

体外受精主要用来解决女性不孕问题。由于激发排卵和受精卵的数目超过移植胚胎的需要,于是出现了冷冻卵子库和冷冻胚胎库。自1978年世界第一例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Louise Brown)在英国诞生以来,全世界通过这项技术诞生的婴儿人数已达数万。试管婴儿从技术上说已发展到第四代。体外受精技术能解决多种因生理解剖疾病所致的妇女不育;也可用来解决男子精子缺少所致的不育;对于开展人类胚胎学和遗传工程学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3.代孕母亲(surrogate mother)

代孕母亲也叫代生母亲,是指代人妊娠生育的妇女。代孕母亲按是否提供自己的卵子分为两种:一种是代孕母亲提供自己的卵子,经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将孩子交给委托人抚养;另一种是代孕母亲不提供自己的卵子,而是把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内妊娠,所怀的孩子与自己没有遗传关系。代孕母亲仅仅是提供怀孕能力,即“出租子宫”。从技术上讲,代孕、代生并无新意,所使用的技术仍然是通常的人工授精技术和试管婴儿技术。但由于代孕、代生与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一样,打破了传统的婚姻与生育、父母与子女的纽带关系,引起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受到了法学界、伦理学界、社会学界和广大公众的极大关注。

二、人工生殖技术引起的法律问题

1. AID婴儿的法律地位

AIH婴儿与生母之夫有着自然血亲关系,一般不会导致婴儿法律地位的异议问题。而AID婴儿与生母之夫无自然血亲关系,就产生了AID婴儿应否看作婚生子女的问题。

从一些国家的法律、判例来看,对AID婴儿身份关系的确定,大致有两种情况:①将夫妻双方合意采用AID所生婴儿视为婚生子女。如美国有25个州制定的专门法规规定,凡由指定的开业医生进行的AID,并附有夫妻双方同意书的,AID婴儿对其生母的丈夫,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除非妻子进行AID,丈夫不知情或未曾同意,丈夫对婴儿有否认权。从发展趋势看,多数国家倾向于把夫妻双方共同同意采用AID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②将采用AID所生婴儿视为非婚生子女。如英国法律就将AID婴儿视为非婚生子女,且不管丈夫是否同意。其理由是:孩子虽由妻子所生,但不是丈夫的孩子。

2.谁是AID婴儿的父亲和IVF婴儿的父母

AID婴儿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生物学父亲(遗传学意义上的父亲),即供精者;一个是养育父亲(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即生母之夫。那么,谁是AID婴儿法律上的父亲?许多国家的法律倾向于否认供精者的父亲权利,认为养育父亲与婴儿虽无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夫妻合意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已经表达了愿将婴儿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所以应视其为婴儿的亲生父亲。如1972年《美国统一亲子法》就有此种规定,前提是丈夫必须书面承诺并经夫妻双方签字。荷兰的法律规定,供精者无权要回孩子。

IVF婴儿最多可能有5个父母:提供遗传物质精子和卵的父亲和母亲,提供孕育环境“十月怀胎”的母亲,仅仅承担养育义务的父母。从而将AID提出的“谁是父亲”的问题,扩大为“谁是试管婴儿的父母”的问题。各国的判例和法律一般都认为,亲子关系主要通过长期养育行为而建立。养育比提供遗传物质更重要,也比提供胚胎孕育场所更重要。试管婴儿与准备充当孩子养育父母的夫妇双方无任何遗传关系,但养育父母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有作为孩子父母的共同愿望,应确定这对夫妇为孩子的合法父母。

3. AID的技术管理

从AID在各国的应用情况来看,因技术管理不善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诸如:缺乏统一的适用人工授精的技术准则和卫生标准,如很少对供精者进行遗传学检查,可能导致AID婴儿出生缺陷;同一供精者的精液被多次使用于不同的妇女,增加了近亲婚配的可能或危险;操作者的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所造成的“错配”婴儿事故等。因此,一些国家都通过立法加强对人工授精的法制管理。德国法律规定,人工授精只许在婚姻关系内(夫妇)进行。法国规定,对婚姻关系稳定,男方确无生育能力以及有遗传性疾病的夫妇可以免费从本国的13个精子库中获得精子进行人工授精。英国不禁止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但在做决定时要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孩子未来是否需要承认父亲。美国1986年立法严令禁止使用新鲜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以防止受者感染艾滋病。

4.受精卵和胚胎的法律地位

这主要是指受精卵和胚胎是不是人?是否享有继承权?将体外受精中多余的胚胎销毁或丢弃是否构成杀人?关于受精卵和胚胎的法律地位,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人,应尊重他们,不应把他们作为工具、手段来使用,不应未经主人同意就处理掉他们。这种观点影响到人工授精多胎减胎术的接受程度。另一种意见认为受精卵和胚胎不是人,不应具有与人同等的法律地位。

5.胚胎的研究、保管和处置

这主要是指对胚胎的研究是否符合人道主义?对冷藏胚胎的保管是否应有法定期限?对冷藏的“孤儿胚胎”应如何处置?法律上是否应允许商业性获得人类胚胎?

(1)胚胎的研究与处置。各国的立法有所不同,美国有22个州的法律禁止胚胎研究;德国颁布的《胚胎保护法》禁止非生育目的(胚胎移植)的人工授精胚胎研究,甚至禁止从胚胎取出任何全能细胞(能发育为各种组织和器官的细胞)来研究。英国的《人生育和胚胎法》则是一个折中法案,允许研究14天以前的胚胎,禁止研究14天后的胚胎。

(2)胚胎的冷藏和保管。各国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同,英国规定配子的最长保管期为10年,胚胎的保管期为5年。法国规定,冷冻胚胎在保存5年后,如其亲生父母由于死亡、离婚、分居而不再是夫妻的必须销毁,但也可以转赠给其他夫妇。德国不允许用已死亡的人的精子或卵子进行体外受精。

(3)各国法律都禁止商业性获取胚胎。

6.代孕母亲是否合法

(1)代生婴儿的监护权。英国规定根据遗传学来确定亲子关系;美国的新泽西、密执安等州规定按契约约定来确定亲子关系,即代孕母亲所生的婴儿为委托方夫妇的子女。

(2)代孕是否合法。不少国家立法禁止代孕母亲,认为代孕母亲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出租子宫,是被他人视作生育机器,这不仅是对妇女尊严的侵犯,也变相地使婴儿成为商品;加之有的母亲替女儿代孕,姐姐替妹妹代孕,甚至有祖母替孙女代孕,造成了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法国《生物伦理法律草案》禁止代孕母亲;英国《代孕协议》法案规定,对从事商业性代孕行为和刊登与代孕有关的广告行为要进行刑事制裁。

三、人工生殖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和立法

我国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比发达国家起步要晚,但发展相当迅速。1983年,湖南医科大学生殖工程研究室首次用冷冻精液人工授精获得成功。1986年,青岛医学院建立了我国第一座人类精子库。1988年,我国第一例试管婴儿在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诞生。1990年,我国第一个人类冷冻胚胎库在湖南医科大学建成。目前,我国人工生殖技术已赶上和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人工生殖技术的研究和临床应用,无疑对社会和家庭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但由于技术本身的限制和立法的滞后,生殖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一些医疗单位,甚至个体开业医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不顾条件盲目开展此项工作;对供精者缺乏科学的选择,难以保证质量;对供精者多次采精,并用同一供精者的精液供多个妇女使用,没有统一的标准等。为了制止滥用人工生殖技术,1989年卫生部发出《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

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同年5月14日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并于2003年6月修订后重新公布。卫生部从2001年起论证、批准了一批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可以设置精子库的医疗机构。为了解决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婴儿的法律地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目的。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2)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条件。应当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审批。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实施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克隆人。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2.人类精子库管理

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

(1)人类精子库的设置。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遵守当事人自愿和符合社会伦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

(2)人类精子库设置的条件。它应当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技术和仪器设备,具有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的技术能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

(3)人类精子库的审批。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卫生部批准。

(4)精子的采集。精子的采集应当在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严格遵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供精者应当是年龄在22~45周岁的健康男性,且只能在一个人类精子库中供精。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不得采集有下列情况之一人员的精液: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精液检查不合格者;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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