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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红十字会和献血法律制度(1)

§§§第一节红十字会法

一、红十字会法的概念

红十字会法是调整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世纪中叶,瑞士人亨利·杜南开创了以人道、博爱、和平、进步为宗旨的国际红十字运动。1863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有欧洲16个国家代表参加的首次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红十字决议》。198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5届红十字国际会议上通过了《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将国际红十字运动改称为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现在,国际红十字会(IRC)是世界上三大国际组织之一,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组成,有成员国170多个。国际红十字会的主要活动是讨论有关日内瓦公约问题,促进和维护世界和平,如红十字与和平、红十字与裁军、禁止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等。

1.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

1965年,第20届红十字国际大会正式通过了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的7项基本原则。

2.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是一个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国际性人道主义救助和社会服务团体,是国际红十字会组织的重要成员,成立于1904年3月10日,1907年改称“大清红十字会”,1911年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1912年被接纳为国际红十字会会员国,1919年7月18日正式加入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联盟,1928年改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改组,并被国际红十字会再次承认。1978年中国红十字会经国务院批准,开始恢复国内工作,并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化而迅速发展,特别是1990年中国红十字会第5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后,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红十字会法制建设

为了更好地开展红十字运动,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障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地位、作用、职责等一系列重大问题。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红十字会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使中国红十字运动步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红十字运动,为促进世界和平进步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为了依据《红十字会法》规范内部事务,中国红十字会于1994年4月召开了第6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了新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确定了新时期的战略目标。中国红十字会还根据《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

目前,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红十字会,有基层组织15万个,2 280多万会员。中国红十字会在协助政府传播和履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在从事抗灾救灾、群众性卫生救护、无偿献血事业,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沟通海峡两岸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在杭州、孝感、沈阳、成都、广州、西安等地建立了6个区域备灾救灾中心,在云南、安徽、江苏、上海、西藏建立了5个省级备灾中心。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登记工作,建立了中华骨髓库;成功地开展了战时、灾时、突发事件中的卫生救护工作;帮助海峡两岸离散亲人团聚,处理两岸交流中的衍生问题。中国红十字会还遵循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与150多个国家红十字会保持经常性的友好往来,为增进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红十字会的性质和组织

1.红十字会的性质

《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7项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难船员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2.红十字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交纳会费的,可自愿参加红十字会。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①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②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③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④人民政府的拨款。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并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四、红十字会的职责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①宣传、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②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③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④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⑤开展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⑥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⑦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⑧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⑨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⑩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11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红十字标志的使用

1.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作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在武装冲突中,下列人员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①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和工作人员;②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③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外国红十字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④军用的和民用的医务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⑤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人员和民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国务院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部门签发的身份证件。

在武装冲突中,下列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①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②参加救助活动的红十字会;③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和医疗机构;④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组织。

此外,在上述红十字标志保护性使用的机构或者组织中,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人员、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在和平时期也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作为标志。

2.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识。

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人员:①红十字会工作人员;②红十字会会员;③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场所:①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②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③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

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物品、运输工具:①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②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③红十字会的救灾、救灾护物资及运输工具。

在上述规定的人员、场所、物品、运输工具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由红十字会总会批准。

3.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下列情形:①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②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③药店、兽医站;④商品的包装;⑤公司的标志;⑥工程设计、产品设计;⑦《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六、违反红十字会法的法律责任

1.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红十字会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刑法》第277条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①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以外的人员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②非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场所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③非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④不属于红十字会的物品、运输工具等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⑤有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的。

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关于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装力量中的组织和人员有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节献血法

一、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血液是生命之源,也是医疗抢救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特殊物质,其功能和作用是药物所不能替代的,而且只能来自健康者的机体。公民献血,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是履行社会义务,尊重社会公德的一种表现。公民献血制度的完善程度,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公民的道德水准、公民意识水平、文化知识程度和社会公德水平的高低。

二、献血法制建设

我国的无偿献血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但由于历史原因发展缓慢。为了规范公民献血工作,1978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卫生部相继颁发了《全国血站工作条例》、《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以及《血站基本标准》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地方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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