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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3)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2.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核

这是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职责时,必须遵守的一项程序规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3.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解决和诉讼解决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4.医疗事故处理情况的汇总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节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

一、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

1.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体现了医患双方依法处分民事权利、确认民事义务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

2.行政调解

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主持,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一种诉讼外活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进行,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诉讼解决

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是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最终途径。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基本原则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①医疗事故等级;②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③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节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卫生行政部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②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③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④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上报的;⑤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3)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上述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4)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①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③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服务的;④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⑤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⑥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⑦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⑧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⑩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6)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定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①承当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②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7)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刑事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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