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707200000038

第38章 提供证据的规则(3)

法律之所以要求证人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是因为证人要在法庭上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进行陈述。对于如何判断证人具备认知能力,美国学者华尔兹提出应以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为标准。①因此,作为证人,首先应当具有感觉器官。没有感觉器官,就会“因缺乏情动能力,无从观察事实,更无从陈述其观察之事实,故不得为证人”②;其次,智力上具有对特定事物的判断与再现、复述能力。证人的认知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并不相同。因此,这一条件并不必然排除精神病患者与儿童的作证资格,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除我国之外,各国均认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作为证人。在我国,单位可以通过提供证明书的方式成为证人。除此之外,对于儿童可否作证,各国也规定得不一样。有的国家原则上排除儿童作证的可能性,如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认为有必要询问时,方可传唤未满十四岁的人不加宣誓直接询问。但大多数国家会视儿童的具体认知能力而定。

(三)证人必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是指证人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或审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或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当事人。证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不影响他成为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成为证人之后,如果证人与当事人关系亲密而其证言又对当事人不利,就可以通过证言拒绝权拒绝作证;如果证人与当事人关系亲密而其证言对当事人有利,或者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仇嫌关系而其证言对当事人不利,可由法官对其证言的价值进行判断,但并不能因此而影响其作证的资格。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如日本学者就认为“证人是被命令向法院陈述其所知有关事实的第三者。”①不过,这一条件只在大陆法系适用,证人不包括当事人这一限定不适用于英美法系的广义证人,英美法系的证人是指在庭审或其他诉讼过程中所有提供口头证据的人,包括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①〔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1页。

②(台湾地区)陈朴生著:《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88页。

(四)证人对案件事实了解的时间

大陆法系认为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应该开始于诉讼之前。证人是在案件发生时就已经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不是在诉讼开始之后通过诉讼途径了解的。这一特点使得大陆法系的证人与鉴定人有着严格的区别。

而英美法系由于对证人采取广义理解,因此,即使是诉讼开始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只要是其亲身体验的就可以称为证人。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专家意见或推理所给予的事实或数据可以是专家听证时或听证前感觉或获悉的。”英美法系虽然把证人划分为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但二者在权利义务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二、证人的义务与权利

之所以将证人的义务置于证人的权利前面,是因为,既然证人进入诉讼的目的就是如实提供证言,那么作证就是证人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律义务。之后,才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赋予他一定的权利。因此,对于证人而言,履行诉讼义务是基本的,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只能是一种保障或是一种补偿。

①〔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一)证人的诉讼义务

各国立法均将作证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义务加以规定,并在诉讼法或证据法中进一步作出详细的规定。综观各国关于证人义务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证人有出庭的义务。

出席法庭是证人提供证言的前提条件,也是现代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证人只有亲自到庭,法庭才可以考察证人的主体资格,确定证人的身份是否合法,进而决定其证言是否可以采纳;也只有通过出庭,才能够落实对其证言的质询,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才可能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决定其证言是否可以采信。中国古代有所谓的“以五声听狱讼”,就是指通过面对面地对诉讼参与人神色的观察来判断其陈述或证言的可信度。因此,各国的证据立法一般都坚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原则。

2.证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证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证人如果作出虚假的陈述,就会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复杂。因此,证人的如实陈述对事实的认定以及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影响。

3.证人确实无法出庭的变通规定。

各国虽然将证人出庭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但客观上确实存在证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因此各国均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作了变通的规定。对证人无法出庭的变通规定大体上有两种:可以用书面证言代替出庭作证,也可以在法庭外的特定地点对证人进行询问。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当(1)为发现真实,以在现场询问为适当时,或以法律规定不应在法院询问而应在其他场所询问证人时;(2)证人因故不能到受诉法院时;(3)证人居住于远离受诉法院的地方,到受诉法院来受询问是不适当的;(4)询问联邦总统时,应在其住所询问之。

(二)证人的诉讼权利

关于证人的权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证人诉讼权利专指证人在进入诉讼后作证时作为证人所普遍享有诉讼权利,广义的证人诉讼权利还包括证人的拒证特权。由于享有拒证特权的证人并没有实际进入诉讼,加之该项权利只有特定的主体才可以行使,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本书选择狭义的理解。

如前所述,证人的诉讼权利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补偿性或保障性的权利,因此,证人在诉讼中普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就包括物质补偿请求权和安全保障请求权。

1.物质补偿请求权。

证人作证要耗费时间和金钱,这种支出如果由证人自己负担,难免会不情愿进而拒绝作证。为了弥补证人因作证而遭受的损失,各国大多规定了证人的物质补偿请求权。之所以只能“补偿”,是因为其范围只局限于证人因作证而遭受的合理的、实际的损失,如果超出此范围,就有贿买证人之嫌。

问题是证人物质补偿的费用由何人支付?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及理念决定了各自支付的主体截然不同。大陆法系中,证人作证是针对国家的义务,因此其证人的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可以命令举证人就国库因询问证人而生的费用,预先垫付,否则不予传唤证人,如果不在规定期间内预付费用,而以后补行偿付,以法院的自由心证,再传讯证人足以拖延诉讼时,即不予传唤。”因此,举证人对于“因询问证人而生的费用”,只是“预先垫付”,真正负担的是“国库”。而在英美法系,证人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其费用自然由当事人负担。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4.7条规定“在送达证人传唤令状时,须向证人提供或支付(a)足以补偿证人往返法院差旅费用的合理金额;以及(b)有关诉讼指引规定证人因作证而导致时间损失的补偿费用,第43.2条(1)(a)中指出诉讼费用包括补偿费用,而第44.3条(2)(a)规定“法院就诉讼费用作出命令的一般原则是,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

2.安全保障请求权。

受趋利避害思想的影响,主张方当事人总是选择那些证言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于己有利的证言当然会使对方当事人处于相对不利的状况。因此,证人作证可能会受到不利方当事人的种种阻挠,包括使用暴力、威胁、贿买的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受到各种威逼利诱的证人,基于自身或家人人身安全的考虑,通常也会采取拒绝作证的态度。如果仅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显然并不能真正消除证人的思想顾虑,因为那毕竟是一种事后的制裁。所以,各国为了保障证人能够顺利履行作证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受到干扰的证人,纷纷采取人身保护措施。

(三)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

为了查明案情,法院需要那些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来协助。但有些具备了证人资格的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利害关系,例如夫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要求那些具备了证人资格的人出庭提供对与之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必定会使他们陷于两难的境地:为保全关系而拒绝作证,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遵守法律如实作证,必定会影响日后的关系。因此,当承认某一民事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会与他人合法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立法者就面临着选择:对于那些因作证而可能损害其特定关系的证人是否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

从世界范围看,除原苏联及我国立法持否定态度之外,大多数的国家肯定了这一做法,其基本法理在于民法的私法性与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民法的私法性决定了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私法上的争议,所要保护的也是私法上的利益;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表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因此,为了保护一种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私人利益,而去牺牲另一个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去损害另一个私人的利益,是不符合民事法律平等原则的,因此是不明智的。

证人作证制度本身就以牺牲证人的自身利益为代价,因此拒证特权,并不是对证人自身利益的维护,而是更多考虑社会的利益,除非这种自身利益超出了解决纠纷所带来的价值。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主要考虑的利益为:家庭关系、职业秘密以及公共利益。因此,拒证特权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形:

1.证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证人是属于律师、医生或牧师等特定职业的人。这些人通过工作关系了解当事人的秘密,如果泄露秘密会违反其职业道德,也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其的信赖;

3.作证可以使其自身或配偶遭受刑事指控、罚款或没收财产的人,即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

4.作证会泄露国家或其他公务上的秘密,即所谓的公共利益特权。

拒证特权的行使一般要由证人主张,并得到法院认可。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作证的证人,应该在询问他的期日到来之前,以书面的方式或可作成记录的方式,或者在该期日之前,说明他拒绝作证的原因并释明之。”英美法系也要求证人行使该特权时须事先向法官援引该特权规则。

三、证人的法律责任

既然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那么,当证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时,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与其应履行的义务相一致,对证人的法律责任也分为两个方面:

(一)证人拒绝出庭的法律责任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 爱有法度:王洋律师解析家庭纠纷20例

    爱有法度:王洋律师解析家庭纠纷20例

    本书精选了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节目播出的,由王洋律师主讲的二十个案例。这二十个案例以家庭为主线,分成四个篇章:第一篇、《宝贝别哭》,讲述了,当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孩子的身心遭受重创,该如何救赎?第二篇、《当爱已不再》,讲述了,当海誓山盟灰飞烟灭,该如何面对已经死亡的婚姻?第三篇、《钱与情的博弈》,讲述了,当物欲战胜了情感与责任,该如何从金钱与情感的纠结中突围?第四篇、《越界的恶果》,讲述了,当旧爱被新欢所替代,该如何避免出轨的恶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行政事业收费纠纷法律顾问

    行政事业收费纠纷法律顾问

    该书内容涉及行政事业收费基本问题、农民负担收费、公安收费、外交收费、人民银行收费、人事收费、卫生收费、民政收费等四十四方面。
热门推荐
  • 失落的十年

    失落的十年

    因为爱,所以放手。因为爱,愿一个人独自品尝苦楚,却在白昼的暗影里把你来守护。
  • 死神之斩魄刀魂

    死神之斩魄刀魂

    魔族入侵龙之国时,曾经守护这个国家的龙却早已消失,整个国家付出了十年的时间,将魔族赶回了天魔山脉。正当人类举国欢庆的时候,十六岁的易凡却带着十年的军功与积蓄,来到了国家的中心——帝都。边境最德高望重的军医曾经说过,易凡体内的灵魂太过庞杂,到了二十岁时身体便被太过强大的灵魂耗干身体。而在十六岁的一天夜晚,易凡做了一个梦,一个高大双翼冰龙告诉他,他叫冰轮丸!而这,并不是全部……
  • 爱情淹没在奇迹里

    爱情淹没在奇迹里

    那年,19岁。正是花开的季节,她却经历了花落时的感伤。她说如果不能在一起,那她宁愿从未开始过。
  • 逆刀问道

    逆刀问道

    坊间传言,世上所有的邪恶之魂皆不能用剑除,唯有沾染过充满淚气的血之逆刀方能歼灭。由于斩妖除魔这行当,过于造孽,世间无人愿意触及,但唯独一人,坚持了一辈子……
  • 但使晨光过沧海

    但使晨光过沧海

    13岁时,简锦见到简书。简书,毫无血缘的男生,却继承了和她相同的姓氏。命运从此开始转动,然而那时的她和他却毫不知情。16岁时,父亲发生意外,昏迷不醒,简锦的世界轰然崩塌。继母将她逐出家门,无枝可依时,他走到她面前,温热的手掌拉起她的手。他看着她,温暖微笑,她却想要恨!都是因为他!都是因为他!他夺走了原本属于她的一切!
  • 双心梦

    双心梦

    一梦为一世,一世失一心;梦醒为二世,二世换真情;真情何维系,痴心错付谁?再到入梦时,真假难分明。
  • 呆萌娇妻翻身记

    呆萌娇妻翻身记

    一个是叱咤风云的集团大少,黑道老大,一个是普普通通的女青年,他们相爱1年,分别4年,可她的再次归来却是山水集团元老,他说,嫁给我,她说对不起,我不认识你。她的再次归来震撼了他的心,他要把她当宝,她却极力逃避,我到底怎么啦。终于在一个雷雨夜,她找回记忆,他大喜过望,对她说女人我会宠你上天其实两个人相爱在一起就是信任
  • 灵尚暮雪

    灵尚暮雪

    神幻世界中的女主在失忆后遇见男主,然后踏上寻找身世的旅程,在一步步的前进中发现各家族中保护的巨大秘密,也发现自己的存在意味着什么。但是,在不断地失去和得到中,发现有些爱始终亘古不变......
  • 中华成语故事(第四卷)

    中华成语故事(第四卷)

    本书辑录古典文学语言的精华,它言简意赅;形象生动,成语故事则让儿童在妙趣无穷的故事中熟知一定的成语。从而对学习语言产生浓厚的兴趣,对儿童丰富词汇、增长知识大有益处。科学研究表明儿童在学龄前及小学低年级这一阶段是知识启蒙,道德启蒙的最佳时期,这些内容健康,浅易显懂的成语故事,必将会使儿童终身受益。
  • 来自远方的帝国

    来自远方的帝国

    来自欧洲的骑士,属于他乡的智者,能否帮助一位穿越的男爵君临整个大陆?强国并起,诸雄争霸,宗教的狂热,战争的碰撞,权谋的晦暗,共同铸就了时代的荣光。我叫欧文·里尔德拉,我是一位领主,领土是所有阳光普及之地!他轻轻地合上了书,五十年的刀光剑影,六十次的伟大战役,都随着这位老人的动作而被尘封到还散着墨香的书卷中。千百年后,这书卷,或遗失,或散落,或丢弃。直到有一天,它被重新发现。早已失去名字的它,被欣喜若狂的历史学家冠以一个不朽的名字。《来自远方的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