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政府也曾力图扩大和稳定“九品混通”制下的税源,但多项措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始光三年(426年),拓跋焘诏罢杂营户隶属郡县:“先是,禁网疏阔,民多逃隐。天兴(398—403年)中,诏采诸漏户,令输纶绵。自后诸逃户占为细茧罗谷者甚众。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周,户口错乱。始光三年诏一切罢之,以属郡县。”太安五年(459年),拓跋濬诏令“有流徙者,谕还桑梓”。但流民并没有自觉遵从上谕,因而拓跋濬转而采用严峻刑法逼迫农民回归版籍。皇兴五年(471年),拓跋弘诏令:“征戍之人,亡窜非一,虽罪合刑书,每加哀宥,然宽政犹水,逋逃遂多。宜申明典刑,以肃奸伪。”进而派遣使者,大规模括户。延兴三年(473年),孝文帝“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结果大见成效,仅河北五州,就“出十余万户”。但检括出逃亡和隐匿的人口并没有真正解决税源问题,这些人了无生计,不堪税赋,要使得他们具有纳税能力,还必须给予他们土地,在农民与土地的结合中创造财富,奠定国家经济基础。孝文帝正是基于“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的局面,提出了实行均田制改革,其目的就是要用国家控制的荒地将流民和地主手中的隐匿户吸引过来并与之结合,成为国家稳定的税源和兵源保证,进而实现“天下太平,百姓丰足”的均田制改革目标。
二、北魏均田制内容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十月,“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开始实行均田制度。北魏实行的均田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土地制度改革举措,还包括围绕均田制进行的三长制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及新租调制的赋税制度改革。三者之间紧密联系,环环相扣,北魏的均田制改革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土地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
均田制度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北魏颁布的均田法令上,中华书局标点本《魏书·食货志》中有关于均田法令的全部内容,摘录如下:
(1)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新作及还受之盈缩。
(2)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3)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4)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5)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6)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7)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8)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上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半,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9)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10)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11)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惜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12)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员猿)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13)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14)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以上均田法令全文共十五条,每条以诸字开端。法令全文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所授田分为“露田”和“桑田”,露田属于公有性质土地,是“应还之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露田“不得种桑榆枣果”,即不得变为桑田,这应该是我国最早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桑田”属于私有性质土地,“不在还受之限”,“皆为世业,身终不还”,但替代桑田的“麻田”则必须还受。第二,授田的对象为成年男女,男满十五即可受田,女则没有年龄规定,但应是结婚以后。无论男女,授田的前提是“诸民年及课则受田”,即到年龄开始向国家纳税时才开始授田。这条规定很重要,足见国家实行均田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税源。授田对象除了普通百姓,还包括奴婢,甚至还包括丁牛。官吏则按其官位的高低给予不同数量的公田。年幼、癃残之为户者,给予成年男女一半的露田数。至于桑田,除给予初受田的成年男女以外,也给予15岁以上的成年男性奴隶,妇女与女奴均不给予;对于“非桑之土”,只给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一亩“桑田”,但“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男女奴隶相同,只是要“皆从还受之法”,即麻田属于“露田”性质而不属于身终不还的“桑田”性质。第三,在授田数量上,露田为男夫四十亩,妇人二十亩。需要休耕的土地则加倍授田,三年轮作一次的土地则再加倍。给予耕牛的露田,则不分土质好坏,只按牛的头数的多少,凡有源头牛以内者,每头牛以猿园亩为限。至于“桑田”,则不分土地好坏,一律以成年男丁一人20亩计算;如果是“非桑之土”,则只给成年男子一亩“桑田”。第四,对于地广地狭之处,老百姓乔迁,“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等特殊情况的土地分配办法也作出了详细规定。由此可见,北魏的均田令堪称为空前完备的关于土地的成文法,其周密详细是粗略的王莽王田令所不能比拟的。李剑农先生认为:“制度中最受人抨击之点,即奴婢与牛亦计口授田。牛尚有四头之限制,而奴婢则无口数之限制;故仍有贫富之差,其差且不可以恒量计,盖势家豪富,蓄奴者往往多至数十百人,其结果,大部分之土地仍归于势家豪族之手,此魏之均田制,名均田而实不均也。”因此,北魏的均田制在于“均力业”,而不在“均贫富”,即在不触动地主阶层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使流民获得耕种的土地,以增加国家的税源。这个看法是非常正确的,但关于均田制中授予奴婢土地的规定实则大有玄机,因奴婢受田的前提是必须承担向国家课税的义务,这与坞壁庄园中奴婢和依附民不必向国家课税形成对比,实际上是国家以土地诱使隐户变为国家的编户,是国家与大地主争夺劳动力的隐蔽手段。
北魏统治者推行均田制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国家对劳动人口的直接控制而保证国家的税源和役源,均田制的顺利实施的前提之一就是要有足够多的自由农民,而旧的宗主督护制下,大量农民被荫庇隐冒,成为了推行均田制的重大阻碍。因此,均田令的贯彻实施,还有赖于相应的编户制度改革的配合,于是,在李冲的建议下,北魏实行了三长制的编户制度改革。《魏书·食货志》说:“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这就是说,实行三长制的编户改革是为了改变过去宗主督护制下“民多荫附”,以及“荫附者皆无官役”的状况。于是,“(太和)十年(486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这就是北魏的三长制。所谓三长,就是邻长、里长和党长。三长管辖的范围以五进位,但北魏后期则改为五家为邻,二十家为闾,百家为党了。三长的职权包括:“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即三长有免除征戍的“复夫”权利,其权限为邻长一人、里长二人、党长三人,此外没有其他特权———“余若民”。安排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的生活也是三长的责任。此外,三长还要协助官府征收赋税。《魏书·世祖纪》记载,拓跋焘推行九品混通制时,就诏令“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如果管辖户有逃逸,三长还要受到代缴赋役以及被撤并的惩罚。《魏书·任城王澄传》记载:“逃亡代输......三长及近亲,若实隐之,征其代输,不隐勿论......三长禁奸,不得隔越相令,户不满者,随近并合。”显然,三长制是与均田制紧密配合的,如果没有三长制,则无法对新的编户进行登记、管理,无法根据编户的具体情况进行授田,也无法接受还田,更无法有效地对编户征收赋税,因此,三长制是均田制推行必不可少的组织保障。
在推行均田制和三长制的同时,北魏也进行了新的租调制度改革。《魏书·食货志》记载新的赋役定额为:“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中五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奉,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新的租调制度不仅在赋役额度上比九品混通制轻了许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征调的对象从过去以户为单位改为了一夫一妇为单位,年满十五未娶者和任耕任绩的男女奴婢也是征调对象,赋役制度中以身丁为本的特征已经较为明朗了。新的租调制度中的赋役对象(一夫一妇、男女奴隶、耕牛)与均田制下授田的对象是一致的,赋役的年龄规定也与均田制授田的年龄规定是一致的,很明显,新的租调制度是与均田制紧密配合的,是均田制的重要内容。
关于北魏均田、三长和新的租调三个制度颁行的时间,史料记载略有差异,并不完全同步,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在北魏推行均田制的过程中,均田、三长和租调制度是在交替推行,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中确定下来的。总之,均田、三长、新的租调构成均田制的完整内容,三者密不可分,均田是基础,三长是保障,而新的租调则是目的。均田制具有土地、劳动力和赋役三者紧密结合的特点,这是均田制作为国有土地实现形式取得成功的关键,但也构成了均田制本身的脆弱性,三者中任何一环的破坏,都将对均田制以及其所代表的国有土地实现形式造成致命的冲击。
三、北魏均田制的作用
自秦商鞅变法确定封建土地私有制以来,土地兼并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封建统治者。大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恶性膨胀,不仅加速了自耕农的破产,导致社会上出现大量流民,引发严重的社会动荡,而且也威胁到封建国家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征收的税收收入,封建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在封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挤压下,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存危机。自汉以来,抑制土地兼并,恢复土地公有制的呼声就不绝于耳,从董仲舒的“限民名田”,到王莽的“王田”,以及荀悦的“占田”和仲长统的“限夫田”,都反映出社会对土地公有制发挥调节社会矛盾功能的强烈诉求。王莽“王田制”改革的失败,与其说是土地公有制的失败,还不如说是复古井田制的失败,在封建土地制度下寻找到国有土地合适的实现形式则成了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不断尝试解决的课题。曹魏的屯田制的成功使人们看到了封建制度下土地公有制复兴的一线希望,但屯田制毕竟以农民农奴化为代价,自然会受到农民的抵制,再加之官吏对屯田的不断侵占,屯田制的推行未能持续。北魏的均田制,放弃了屯田制将农民变为国家农奴的做法,而是通过均田、三长和租调三者相互配合的制度最终使农民国家佃农化了,因而较屯田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并且由于均田制并未触动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而在制度推行过程中也未受到大地主阶级的强力阻碍;加之魏晋南北朝时期地广人稀,国家控制着大量荒地为均田制的推行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北魏均田制的推行获得了巨大成功,以至于孝文、宣武之世,“四方无事,国富民康”,“百姓殷阜,年登俗乐,鳏寡不闻犬豕之食,茕独不见牛马之衣”,虽然是溢美之词,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可略见一斑。单以社会人口来说,行均田制后30余年,人口增至孝明帝正光年间(520—525年)的500多万,超过西晋太康时的户数近一倍,这足以证明均田制的成功。
均田制度自太和九年(485年)颁行,历经北齐和北周、隋,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才退出历史舞台,前后将近3个世纪,是秦汉以来持续时间最长的封建国有土地制度。均田制能够长时间维持的重要原因,与实行严格的土地买卖规定,以及严密的授还田规定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两个规定保证了封建政府在相当长时期内能够控制相对充足的土地,以维持均田制下土地的分配与再分配的重复进行。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逐渐不敷分配,而官吏又以各种形式侵占国有土地,国家控制的土地越来越少,以致均田制最终不能维持,至唐中叶实行两税法时则被完全废止了。
§§§第三节魏晋南朝时期世族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兴衰演变
在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中,地主土地所有制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必然结果。自秦汉以来,土地兼并情况日趋严重,在土地兼并过程中,地主、官僚、贵族和富商紧密结合,互为表里,形成了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的大地主阶层。大地主阶层中大多为官僚、贵族或地方豪族,他们本身即代表权势或有着权势背景,通过其掌握的权势,制定了和实行了一系列维护、固化其政治经济地位和特权的制度,并将这种固化的特权通过血脉关系而承继传递下去,使得政治特权与经济特权一同被私有化了。社会上出现了有着辉煌家族史的名门望族世家;出现了历代为官的累世公卿世家;还出现了以经术起家,讲学授徒,门生遍布,以至于身通显贵的“儒宗”世家。这些世家地主在经过若干代以后就逐步汇合成了一个新的世袭性的特权地主阶层,简称之为世族地主阶层。与之相比较的是那些没有政治经济特权的平民地主阶层,他们中大部分为中小地主,也不排除有少量的没有权势背景的大地主,他们被称为庶族地主阶层。与地主阶层分化相适应的,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形态的分化,开始出现世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形态和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形态。东汉时期是世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形态和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形态的形成时期,到魏晋南朝时期,这种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分野就进一步明朗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