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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10)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查封、扣押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采取,也可以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理主要以公开拍卖的形式,将财物卖给出价最高者。如被执行人的财物拍卖所得的价款,偿付被处罚人应付罚款并支付执行费用后仍有剩余,应退还给被执行人。国家禁止自由拍卖的物品,应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是指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政处罚主体按一定比例加收罚款。在执行程序中它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方法。加处的罚款不受“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限制,可以按日反复进行。为保证罚款决定的实施,行政处罚主体在加处罚款时,应当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执行。

(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行政处罚主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被处罚人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他处罚的执行

(一)警告的执行

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警戒、教育,责令其承认错误并保证改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

在执行人员向被处罚人送达并宣布警告处罚决定书时,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警告处罚即执行完毕。对警告的执行绝不是简单的训斥,而是摆事实、讲道理,使被处罚人心服口服,真正受到教育,并决心改正错误。总之,执行警告处罚,切不可简单送达决定书,必须同执行拘留、罚款处罚一样,认真对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警告的法律作用。

(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执行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执行,是通过收回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剥夺违反治安管理人经营此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决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无效。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

(三)驱逐出境与限期出境的执行

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都是取消违反治安管理人在中国居留资格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的,由公安部决定。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承办的行政案件,需要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决定后,由承办机关宣布并执行,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对外国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需并处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其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由承办机关决定并执行,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按本条前两款规定办理。被决定限期出境的外国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自动离境的,由公安机关遣送出境。对外国人依法作出罚款、行政拘留决定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于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执行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

项目四治安案件的终结

治安案件的结案

治安案件的结案是指案件经过依法调查后,案件主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充分、确凿,从而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案件作出不同处理的法律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治安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一些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的情形,如第十四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又如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后,经过调查取证、案件审核等办案程序,在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如果治安案件具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的情形,或者违法行为不能成立,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就应当予以结案。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过调解,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就造成的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视为调解终结;或者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协议,而公安机关认为无需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视为调解终结。对于调解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结案。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不论是公安机关完成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还是有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都表明执行已经完毕,治安案件应当予以结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内部的分工,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处理,该案由行政程序转为刑事司法程序,此时该治安案件应予结案。

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这里的“鉴定期间”,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一百五十八条和《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都规定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还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根据规定,延长办案期限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所办的案件必须是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二是必须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治安案件终止调查

治安案件的查处除了上述正常结案的终结之外,还可能因调查终止而终结,因为一些特定情况的出现,不可能继续查处治安案件,或者继续查处治安案件已经没有意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经过调查,发现受理的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中有的可能与事实出入较大,有的可能是错告或者诬告,有的可能是行为人出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自首等等,公安机关对上述治安案件经过调查后,在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继续调查已无必要,应当终止案件调查工作。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追究时效是指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有效时限。超过法定时限的,不得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期限是六个月。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不应再对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当然也就无需再进行案件调查工作,因此,公安机关应当终止案件调查工作。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死亡的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和教育其本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经死亡,被处罚对象已经不存在,无从进行调查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死亡的治安案件,也应当终止案件调查工作。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终止案件调查,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无权自行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同时,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必须制作法律文书并通知案件当事人。此外,终止案件调查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经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将构成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实务训练】

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在对全市的当铺进行治安检查和整顿中发现,“便民当铺”有一台七成新的摩托,经核对发动机号码,发现该车系西城系列摩托车盗窃案中丢失的一台摩托,于是找来老板李某调查。经查阅典当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有关摩托车的证明材料,发现其登记信息都是假的,李某对摩托车的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型号、新旧程度均未进行详细登记和编号。公安机关遂对摩托车进行扣押,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和《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拟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并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治安行政处罚。李某不服,认为自己不知道摩托车是赃物,且出典价格合理,只是业务员缺乏经验和不负责任,没有对典当者的身份进行准确登记,没有发现其虚假证明,登记欠规范而已,不存在故意收购赃物行为,且公安机关对自己的处罚过重,要求公安机关举行听证。

问题

1.被处罚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是否应当举行听证?

2.若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治安行政处罚,李某不服此决定,拟申请治安行政复议。请结合所给案例撰写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分析思路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公安机关吊销李某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根据李某的要求依法组织听证。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思考与练习】

1.治安案件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2.治安案件的管辖制度有哪些?

3.简述治安案件的回避理由和程序。

4.治安案件的证据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5.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6.治安案件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7.哪些情形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

8.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应符合什么条件?

9.对于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如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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