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职权
经济合作社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在改革中,履行所有者代表职能。社员代表大会(简称“社代会”)是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对改革的重大问题具有决策权。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负责各项改革的实施。经济合作社监察委员会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改革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2.明确集体资产产权主体
第一步,清产核资。
经济合作总社(由乡政府设立)建立由合作社领导和财务、统计、审计、资产管理等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指导组。经济合作分社(在各村设立,经济合作总社对经济合作分社进行管理)建立由合作社领导、企业领导、财务人员、职工或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经济合作分社严格按照《东升乡经济合作总社清产核资方案》的各项规定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对净资产进行核实,做到不重、不漏。
第二步,界定集体资产产权。
依据该乡集体资产“一级所有”的经济体制,乡、村企业的集体资产为经济合作总社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根据乡、村两级企业“分级核算”的现状,在这次改革中,企业经营的资产由经济合作总社进行处置。村级企业经营的资产,由经济合作分社进行处置。
在经济合作分社的净资产中,合作化时期社员的入社股金(以下简称“老股金”)属于原入股人所有,原入股人已故的,其所有权由原入股人的法定顺序继承人继承。
经济合作总、分社集体资产中,需要按政策补缴的社员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属于待付的专项基金,在集体资产处置时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预留。
经济合作总社在经济合作分社集体资产处置中量化的集体资产份额,属于经济合作总社所有。经济合作分社在集体资产处置以及经济组织改革中,按照本实施方案量化经济合作总社份额后,经济合作总社取消原先在经济合作分社占有的其他份额,并中止原先的管理协议;没有进行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组织改革的,仍然保留原有份额,并执行原先的管理协议。
在经济合作总、分社的集体资产中,扣除老股金,预留社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和经济合作总社份额以后的集体资产,在改革中量化为个人所有。
三、集体资产处置
集体资产处置包括退偿老股金,预留社员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量化经济合作总社资产份额和量化社员个人资产份额四个方面。
1.退偿老股金
老股金的退偿对象是合作化时期的入股人或其法定继承人。退偿采取一次性现金全额兑付方式。考虑到老股金对集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和通货膨胀因素,退偿金额为原始股金的16倍。
确认老股金,以经济合作分社保存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济合作分社没有保存原始凭证的,以老股金持有者提供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济合作分社和个人均没有保存原始凭证的,由经济合作社成立由老干部、老社员组成的“忆评小组”,通过调查、会议、讨论、公告等办法进行确认。
2.预留社员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
预留社员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要根据《东升乡人民政府关于预留社员基本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意见》严格操作。经济合作总、分社预留的社员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由经济合作总、分社财务主管部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3.量化经济合作总社资产份额
将经济合作总社在经济合作分社的资产量化为经济合作总社资产份额。其量化比例占经济合作分社退偿老股金和预留社员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以后的资产的20%。量化的经济合作总社资产份额主要用于已经退休人员的费用以及必要的社会性支出。
4.量化社员个人资产份额
个人资产量化总额为扣除退偿老股金,预留社员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和经济合作总社资产份额以后的资产。量化社员个人资产份额时,首先将量化总额按不同比例划分为基本份额、资源份额、劳龄份额三部分。然后分别依据人口、劳动力人数以及个人劳动时间量化到人。
第一,量化基本份额。
其比例为个人资产量化总额的15%。享有量化资格的人员包括:以改革之日为基准日,凡户口在本乡村的农村户口人员、本乡村国家征地农转非时未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劳动者及未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超转”人员。
其方法为按以上人数平均量化。
第二,量化资源份额。
其比例为个人资产量化总额的20%,但个人资源量化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剩余部分全部转入劳龄量化份额。享有量化资格的人员包括:以改革之日为基准日,在本乡村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农业户口人员和因国家征地农转非以后被集体经济组织留用且未领取劳动安置费、未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劳动者。
其方法为按以上人数平均量化。
第三,量化劳龄份额。
其比例为个人资产量化总额的65%。享有量化资格的人员包括:以改革之日为基准日,凡以本乡村在册人员身份参加过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劳动三年以上且未参加过集体资产处置的人员。其方法为按个人劳龄量化。
个人劳龄是指享有量化资格的人员自1956年起至改革之日止,在本乡、村参加集体劳动的时间。个人劳龄按年度计算,不满6个月的不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个人劳龄在本单位不足三年,但在本乡范围内累计三年以上的,其劳龄应当给予计算。
本乡村参军入伍人员,回本乡村劳动后,其军龄视同劳龄。本乡村曾被判刑、劳教的人员,经政府平反的,其刑期视同劳龄,未经政府平反的,其刑期不视同劳龄。
第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基本份额和资源份额的量化,只依据劳动时间参加劳龄份额的量化:一是改制之日前已经亡故的;二是改制之日前户口迁出本市的;三是改制之日前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劳龄量化资产时,其劳龄为本人身份转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参加劳动的时间。
第六,在经济合作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及乡机关工作的在职、转出和退休人员,其基本份额及资源份额在本乡所属企业量化,其劳龄份额,在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在村量化,在乡参加劳动的时间在乡量化。
第七,本次量化给社员的个人份额为个人总量份额,部分企业在这次改革以前量化给职工的份额,要在本次量化个人份额时进行调整。
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
1.改革的基本形式
集体资产处置结束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2.改制的基本思路
坚持“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有利稳定、保证发展”的工作方针,逐步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三层集体资产营运体系。一是以村为单位对农工商公司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二是对农工商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行整合,设立由专业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三是农工商总公司与经济合作总社分离,经济合作总社授权农工商总公司通过改革管理体制,理顺管理职能,明确产权关系,改建为集团公司。
3.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设置
在改革中,将量化为经济合作总社的资产份额和个人资产份额设置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的股权设置。普通股是经营过程中享有收益分配请求权、企业终止清算剩余财产请求权的股份。普通股持股人有权参加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和监事,享有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权和决策权。
在改革中,将经济合作总社的资产份额设置为普通股后,经济合作总社按年度享有收益权,其全部收益主要用于乡村已退休职工的养老和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按照收益来源同比例返还给企业。乡村退休职工养老费用问题和其他遗留的问题基本解决以后,经济合作总社将放弃其股权及收益权。
(2)优先股的股权设置。优先股是收益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股份,持股人不参加股东大会,不享有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权和决策权。在改革中,将普通股以外的个人资产份额设置为优先股。优先股要固定股息,享受不低于一年定期存款利息的分红。
股权权益的基本规定:个人拥有的股权具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集体资产处置完成以后,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在本企业内部进行交易,但不得退股。内部交易可以在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进行,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交易行为要按照一定程序依法公正地进行,并做好交易公证。
股权交易的手续以及股权交易部分的性质的界定等具体问题,由改革后的股份合作企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并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
股权凭证的基本规定:集体资产量化份额转股以后,企业要根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发股权证书,作为合作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4.股份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立
第一步,设立合作股东代表大会。
合作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本乡的实际情况,在集体资产处置期间,经济合作总、分社社员代表大会履行合作股东代表大会的职权。在经济体制改革时,由普通股股东推选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企业章程,决定企业各项权利和义务及收益分配制度等重大事宜,并在条件成熟后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第二步,设立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以及职权范围的确定,按照《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
5.股份合作企业的资产管理
股份合作企业设置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集体资产,并办理个人股权登记、继承和交易事宜。
6.股份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企业收益来源包括:经营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合资和合作企业股权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企业的税后利润,按照《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经济合作分社将经济组织改为股份合作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效益状况,将年终分配制度改为月结构工资分配制度。
五、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组织改制的民主决策程序
1.关于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组织改制的方案
经济合作总社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组织改制的实施方案,经乡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北京市海淀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经经济合作总社社代会通过。
经济合作分社进行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组织改制,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制定的实施细则,报送区、乡集体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经同级社代会通过。
2.关于清查核资和资产评估
经济合作分社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清产核资工作,在经济合作总社清产核资指导组的指导下进行。清产核资和确认集体净资产的结果,经乡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审核部门审核后,由同级社代会认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
经济合作分社在改制中注册股份合作企业时,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要经同级社代会确认。
3.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经济合作总社为发起人。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登记程序规范操作。
4.关于老股金的退偿及集体资产量化
对老股金退偿对象和资产量化对象必须进行资格认定和登记,资格条件和认定登记办法要在一定范围内分别进行张榜公示,并利用媒体公告。要采取“三榜”认定程序对退偿对象和量化对象以及有关数据进行确认,在认真核实、甄别、认定后,按照东升乡集体资产处置规定及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程序,对老股金实施退偿,对集体资产个人份额进行量化。
5.关于股份的管理
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设置,要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持股人发生继承、交易等事宜,须持本人申请和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后的双方当事人协议书到本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组织改制的实施
分别在乡政府和村成立乡级领导机构和村领导机构,负责乡、村的经济组织改制工作,积极稳步推进上述改制方案的实施。
§§§第四节温州“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经验
温州是组团型城市,温州“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经验主要来自对主城区与永强副城区的研究和探讨。①经过界定,温州主城区有18条街道、6个镇、2个乡、200个行政村,共确定了61个“城中村”;永强副城区有3条街道、4个镇、131个行政村,共确定了11个“城中村”。另外,随着城市进一步发展,一批“城边村”又将加入“城中村”行列。
一、改造模式
“城中村”改造模式可分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自上而下”即政府主导型,“自下而上”又可分为开发商主导型和村庄自主型。
1.“自上而下”的改造模式
“自上而下”的改造模式是目前温州“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改造主要集中在城市型中心区,会昌河水上公园等大型公建、公共绿地、基础设施的建设区域。拆迁安置遵循十分优惠的城市拆迁安置政策。
2.“自下而上”的改造模式
“自下而上”的改造模式虽包括开发商主导型和村庄自主型两种方式,但除少数村集体有自己的开发公司能够自行组织改造外,村集体自行组织的改造很难实施,村集体再新组建开发公司也不符合温州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所以“自下而上”的改造模式主要以开发商主导型为主。
注释:①童宗煌.温州“城中村”改造实践与探索.规划师,2004(5)
二、改造策略
1.规划目标
“城中村”改造,其实质是解决以前遗留的问题,完成农村城市化的最后一个步骤,彻底实现农村到城市社区、村民到市民的转变。规划总目标概括为:通过改造,使“城中村”融入城市,彻底完成村庄的城市化过程,完善城市结构形态,提升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建设总体水平,改善人居环境。
2.规划分区
在温州城市不断扩大后,大范围的分类指导是十分必要的。分区为实施模式的确定提供依据,使其更具针对性。对主城区61个“城中村”中基本上不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都要实行改造,主要分为:城市中心区区域,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公共绿地建设区域,城市居住区建设区域,城市工业区区域。对于前二类区域,政府要下决心建设储备安置房,而对于不同的类型则要通过规划明确总体改造思路与对策,合理地进行近、远期安排,以便改造的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