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柏拉图。柏拉图猛烈抨击私有财产,因为他认为,如果不废除私有财产,他的哲学王——他的理想国的未来的保护者将会成为人民的敌人和暴君,而不是人民的同盟者。在他所构想的社会中,所有的土地都是共享的,分割成尽可能相同的小块分配给各公民。但是,人们不能以自由拥有者的身份,带着防范性的所有权的态度来看待这些土地;分配的过程“伴随着这样的想法,土地的拥有者仍然要把他的那一份看作是整个社会的财产的一部分”。
然而,在满足了一系列限制条件之下,柏拉图还是愿意看到私有财产受到尊重:“如果我照看得过来,那我不会让任何人触动我的财产,或者不经我的同意让我的财产受到最轻微的干扰;如果我是一个理智的人,我必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人的财产。”事实上,在他的著作中,他自己也承认反对他人干涉对私有财产的自由使用是普通人的本能。
与柏拉图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更为实用主义。他认为,“财产在一定意义上是共有的,但私有化应作为普遍规则;因为,当每个人都有边界确定的利益时,人们就不会互相指责,每个人都要照看他自己的财产,因此人们将会取得更大的进步。”而且,均一化的共产主义会消蚀勤奋精神,使得共同体财产的管理没有效率,并湮灭个人自由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他批评他的同时代人关于均分个人财产以防止革命的建议,指出私有财产是美好生活的必要工具。
但是,亚里士多德又同意这样的观点:公民的一切争端都根源于财富的不平等。进而,他建议,规定一切财产的赠与为非法,并严格限制继承权,认为继承权是寡头政治执政者保存他们自己的手段。
自公元前五世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可知,私有财产制度在当时就已经确立(尽管当时的社会制度只认可家父财产制度)。深受柏拉图主义影响的西塞罗,还是把世界上的物品比作剧院中的座位:“尽管剧院是公有之物,我们仍然可以说每一个人就座的是‘他的’座位;国家和世界也是这样,尽管它们也是公有财产,但毫无疑问,没有什么正当的理由可以用以反对如下观念:每个人的物品是他自己所有的”。
二、中世纪时期
通常所称的中世纪时期,是指从西罗马帝国结束,到文艺复兴、地理大发现和宗教改革为标志的现代欧洲兴起这样一段时间,大约有1000年。在中世纪,科学和思想乃神学的婢女。同样,法律的思想观念也为教会及其教义所支配。具体在财产权理念方面,也深深打上宗教教义的烙印。
中世纪早期,以圣奥古斯丁为代表的天主教神父们一般认为:私有财产制度并不是原初的、自然的制度,因为一开始,万物都属于全体人类;但是人类的法律和实践容许了私有财产的出现;它本身并没有错,但在具体情况下财产的正当性取决于个人怎样使用其财产。由此,他们往往贬损获致财产的通常手段。例如,神父们一般认为商业在道德层面上低于农业和手工业。他们尤其反感高利贷;直到中世纪中期以后,附利息借贷的罪恶性仍然是基督教的主要观点。
大约公元15世纪的时候,人们接受的传统的私有财产观点,就是把它的起源说成是人类的罪恶,认为理想的社会是一切东西都归共有的社会。正是中世纪最伟大的神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1555-1574),在《神学大全》中捍卫了亚里士多德的私有财产观点,使我们第一次看到了对私有财产的详细论证。在回答传统的私有财产观念时,阿奎那宣称,所谓一切东西都归共有的这种理想仅指不得已时而言。但是他也认为,“迫切需要某种东西的人可以从他人那里取走他所需的东西,如果他找不到给他这种东西的人”,这种“窃取”不是罪恶。
在中世纪中期的时候,劳动和财富之间的特别关系,以及以劳动作为证成财产所有权的创造性努力,在这一时期得到学者们的关注。同时,世俗的法学家一般强调,即使在公共需要证成征收的场合,也必须支付补偿。
14世纪晚期和15世纪的社会动荡,大多是富人对穷人的压迫引致的,于是财产的滥用自然就成了天主教早期改革者和学者们所攻击的对象。最有名的行动来自于托马斯·莫尔(1478-1535)。他的名著《乌托邦》,描绘了这样的一个国家,“那里的一切事物都是共有的,每一个人都拥有一切??与那些一切人都宣称他拥有正当私有财产的国家不同”。他认为,这种一己的贪婪就是贫穷的起因。他相信,“除非这一特征(即私有权)被消除和废弃,否则就不可能创设真正平等而公平的分配,也不能够实现真正的财富”。
三、近现代时期(上)
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历史发生了惊天动地的变化。在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的催动下,社会从中世纪的神学和封建主义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向着一个全新的时代进发。政治方面,由专制政治向民主政体的转变;经济方面,由封闭经济到自由资本主义的兴起;思想文化上,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的广泛传播;科技方面,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一句话,人类社会已经实现了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性转变。
在这一伟大的历史转折和发展当中,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财产权的制度设计问题举足轻重。50世纪美国经济学家诺斯,以缜密的统计和分析,重提亚当·斯密和马克思都同意的观点:正是一个有效的财产所有权制度,是成功的经济增长乃至西方世界兴起的决定性原因。
1.自然法学派与产权保护理念自然法学派堪称最古老、最伟大的法学流派。自然法理论肇端于古希腊哲学。柏拉图、亚里土多德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受斯多葛自然理性哲学的影响,古罗马的西塞罗把自然法同理性、正义直接联系起来,认为正义、理性均源于自然,使自然法理论系统化。通过中世纪法学家阿奎那的传递,自然法思想又大大影响了启蒙时代以来的先贤,例如格老秀斯、洛克、霍布斯和卢梭等人,并在他们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近代社会变革的指导理论。
近代自然法学派思想家的财产理论,来源于一个古老的罗马法概念,即基于先占或加工而对财产的“自然取得”。格老秀斯在17世纪早期欧洲殖民扩张时期的著作中,就曾强调基于发现和先占理论之上的自然财产权。洛克则认为,占有的基础是一个人的劳动成果毫无争议应归属他自己的公理;通过捕猎或捡拾,一人已经“融入自己的劳动”之物就成为他的合法财产。
在这种基于劳动的财产理论的基础上,洛克作出的一个重要推论是:既然个人对于他的劳动成果享有绝对的权利,那么除非经由他自己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通过课加负担贬损个人的所有权;非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机关不得剥夺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财产的保护是政府目的之所在。
由上述思想家的论述可见,财产权保护在近代一些自然法学派思想家那里,近乎成为一种神圣性的理念。一直到法国大革命,产生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宣言。
2.德国先验唯心主义哲学的产权理念先验唯心主义哲学认为,由人之心智形成的观念和概念具有自主存在的性质,并且否认这些观念和概念只是人们对不断变化的经验世界的反映。这种哲学赋予人的智力以巨大的强力和力量,其最为极端的表现形式乃是把人的思想变成“宇宙的唯一支柱”。先验唯心主义西方哲学盛行于18、19世纪的德国,其中以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
虽然先验唯心主义理论,在哲学观上是作为自然法学派理论的批判者而出现的,例如它反对自然法理论把私有财产制度也像其他一切制度一样建立在自然理论之上,但是他也同样坚持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基本理念。例如:先验唯心主义的代表人物——康德,在1793年指出,财产制度是实践理性所规定的需要。他认为,某件物与其所有人关系如此密切,以至于任何未经他允许就使用该物的人都是对他造成了伤害。另一位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在其名著《法哲学原理》中也明确指出,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私有财产的权利,因为私有财产权是作为一个人的人格的基本内容;而且,从他对《理想国》的评价可知,他反对实行财产共有。
3.历史学派理论与产权保护理念
当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达到顶峰之时,整个欧洲,特别是在德国和英国,已开始出现了某种反对大革命所确立的理性主义前提的倾向。在法律领域,这意味着对法律的历史和传统的强调,进而反对从思辨的角度建立自然法的企图。法律的历史得到了彻底的研究,而法律改革者的热情则受到了阻碍。历史学派理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产生的。历史学派理论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是埃德蒙·伯克,在德国主要是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伯克在其所著《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一书中,谴责了法国大革命的激进行为,并且强调了传统和渐进发展的价值。关于财产权的保障,伯克反复申言财产及其分配的不平等都是文明的内在条件之一;即便在共同利益的名义下,没收财产也是完全不正当的。英国另一位历史学派法学家,《古代法》的作者梅因,也指出“没有人可以在任意攻击私有财产的同时说自己是珍视文明的。私有财产和文明的历史是不能分离的。”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和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坚决反对模仿法国,在德国进行法典编纂。他认为,法律乃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关于财产问题,应当从人类历史经验中发掘出普遍性的私有财产观念。
4.功利主义与产权理念
功利主义是一场主要风行于19世纪英国的哲学运动。其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杰里米·边沁。边沁从人类避苦求乐的公理出发,认为应当根据某一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这种避苦求乐的功利主义原则,而不是传统的自然权利理论出发,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的幸福,就必须达到四个目标: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而安全是主要的和基本的目标。他指出,安全要求对一个人的人身、名誉、财产和地位予以保护;一个国家实现富裕的唯一办法便是维护财产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深受功利主义哲学影响的经济学家,号称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认为,不论财产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只要这种取得对社会有益,就应当进行保护。依照斯密的理论,通过对投资进行鼓励、提倡妥善地管理财产,每一个人,不论是财产所有人还是不拥有财产的人,都会因此而得益。
由此可见,虽然功利主义学派在认识财产的法律价值时可能对其他与之相对抗的利益进行权衡,但是,功利主义的财产理论的私有财产观念已经剥去了道德的外衣,直接而明确地赋予私有财产本身以极高的价值。
5.50世纪产权经济学派与产权保护理念
50世纪50年代以来兴起的产权经济学派接受个人效用最大化假定,在给定交易成本和信息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试图揭示产权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以及它们对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与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产权学派的研究,尤其集中在探讨不同的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及资源配置的影响。
根据产权学派的分析,产权与外部性、交易成本和规模经济这几个因素密切相关。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应该是将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交易成本最少和最大规模经济的产权。但是要达到这几个要求,就必须确立严格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即确保实现产权的归属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以美国经济学家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派的研究,针对的是50世纪以来政府对财产的干预程度日益加深的背景。该学派有关确保私人产权以促进经济效率的结论,不仅在全世界再一次地大力弘扬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念,更是为50世纪中后期以来实行自由经济、限制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提供了理论依据。
6.50世纪公共选择学派理论与产权保护理念
50世纪60年代以来,号称西方国家“新政治经济学”的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影响日盛。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荣获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詹姆斯·布坎南。该学派理论的主要贡献,是将经济学中个人相互交换的概念移植到政治领域,认为政治过程也是一种旨在达到互利目的的手段。在此基础上,该学派提出了政府失灵的观点,从政治层面强调市场体制的效率。
该学派理论与产权保护理念最为相关的一个重要观点和贡献便是,詹姆斯·布坎南重新提出的“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这个命题。布坎南对财产所有权的辩护与以往市场经济学家主要以“效率”(即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权衡)作为理由不同,布坎南的辩护上升到以“自由”为理由。他指出,由财产所有权保护着的“家庭”成为我们每个人逃避因可能的权力垄断导致的对个人自由的威胁的最后堡垒。总之,私有财产权决非仅仅是一种公民权利,它还是对抗政治压迫的一种防卫工具。
四、近现代时期(下)
不可否认,正如古希腊两位师生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之间,关于财产权问题有尖锐的分歧一样,近现代以来在产权保护的理念不断得到维护的同时,也有不少伟大的思想家对私有财产制度,特别是对财产不平等制度,提出了毫不留情的批判。
1.空想社会主义的财产理论:以摩莱里为代表如果说托马斯·莫尔等人的空想社会主义,还只是局限于对理想社会进行空想的话,那么,18世纪以摩莱里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已是“直接共产主义的理论”。摩莱里空想社会主义的财产理论主要体现在其著作《自然法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