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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特征(1)

在马克思的制度经济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论述,无论是具体内容、涉及的范围,还是在理论深度上都不及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特征所做的分析那样深入。这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研究,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没有成为一种现实制度的条件下进行的。因而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论述,并不是对现实经济制度的总结和概括,而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过程中,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对立物提出来的。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论述是一种理论的预见。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理论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科学批判和对客观经济规律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的,所以,是科学的预见。

一、马恩关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和基本特征是财产公有制度(这里的财产是指生产资料,而不是指个人消费资料)。这是他们在科学分析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的基础上,对未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特征提出的基本的思想。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制度,具体采取什么形式,关于这些方面的论述,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思想的基本内容。

1.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性质

关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应该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上,应该具有什么基本特征,马克思、恩格斯具体是从以下几方面来论述的。

第一,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建立的基础。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产生是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度发展对自身否定的结果。马克思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分析得出这一结论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运行,会在以下两个方面创造出对自身否定的条件。一是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创造了否定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度的物质条件,因为社会化大生产的性质与财产的私有制度在本质上是对立的;二是资本主义自身的发展创造了否定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度的阶级条件,因为无产阶级作为与资产阶级对立的阶级,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造就了走向自我否定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所以,以财产公有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也就是说,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建立的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和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前者是财产公有制度建立的物质条件,后者是财产公有制度建立的政治条件。

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建立的物质基础是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财产公有制度并不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因为在原始社会也存在财产公有制度。但是,这种财产公有制度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极其落后的基础上的,因而它与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财产公有制度是不同质的。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特征的财产公有制度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是现代财产公有制度。这种财产公有制度会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具体形式或不同的实现方式。

第二,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采取的形式。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是一种社会公有制度,即由全体劳动者组成的社会共同占有财产。劳动者共同占有财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内涵,也是区别于私有制的一个主要标志。在这里,作为劳动者共同占有财产是以社会的名义来实现的。所以,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就是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劳动者个人只有作为社会这一整体中的一员才是财产的所有者。因此,尽管在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个人都是所有者,但这种劳动者个人作为所有者必须是以劳动者整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第三,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内容特征。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是一种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公有制度。生产资料由劳动者共同占有,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统一的,在这中间不存在任何的中介,这样才能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劳动者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共同进行劳动,并共同占有劳动的成果,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所表现出来的一般特征。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基本思想,可以把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是以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由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社会公有制度。这一财产公有制度能够消除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度的一切弊端,因而是一种具有高效率的财产制度。但是,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具有的特征,是一种理论预见,而不是对现实社会主义存在的财产公有制度的一种概括。所以,这一财产公有制度能否成为一种现实的制度,必须依据客观实际的情况,由实践来做出回答。

也正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思想是一种理论预见,所以,当实践中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或建立这一财产公有制度的前提条件不充分的时候,在现实的社会主义中建立的财产公有制度,就不可能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当时所预见的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具有的基本特征完全相同。在现实的社会主义中,究竟应该建立怎样的财产公有制度,这既要遵循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的基本思想,又不能照搬马克思的设想,必须从实际出发,在探索中建立与社会主义实际条件相符合的财产公有制度。这样,才能使现实中的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更符合实际,具有更高效率。

2.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形式

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采取什么实现形式,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更是一个实践问题。由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思想是一种理论预见,因而对于这种财产公有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问题,也只能是一种原则性的理论设想。

马克思根据当时对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具体历史条件的分析,认为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无产阶级应该首先根据生产社会化的客观要求,把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无产阶级将夺取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①即在革命胜利以后,无产阶级在所有制方面应该采取的行动是把资产阶级掌握的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建立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的观点②。可以认为,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最先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制形式。因为,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的国家,是剥夺资产阶级掌握的生产资料,建立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真正代表,因而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必然表现为国家占有生产资料。因此,无产阶级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首先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客观性,只要无产阶级国家性质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的形式就是国家所有制。

但是,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是一种社会公有制度,而并不是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马克思指出:“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③如何把握马克思这里说的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占有财产是第一个行动,也是最后一个行动的涵义,关键是要准确理解马克思关于国家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时候,把国家正在走向消亡作为是社会主义在上层建筑方面的一个基本特征。马克思认为,在未来社会中,“同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④国家是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形式,社会主义社会确立以后,国家的职能也就趋向消亡。国家消亡了,当然也就不存在国家所有制。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最先采取的形式,但不是社会主义真正建立以后的公有制度采取的形式。显然,从社会主义的实践来看,马克思把国家的消亡过程看得过于简单,对国家存在的长期性预见不足,因而这也就决定了他把国家所有制也只看作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所有制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过渡时期,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最先采取的国家所有制在实现形式上并不一定采取国家直接经营的方式。这种国家所有制具体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要根据生产力的状况和社会经济条件来决定。恩格斯在晚年把租赁制作为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恩格斯把租赁制作为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关键是要解决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经营问题。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如果不具备由国家来直接经营的条件,那么,就必须把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交给个人或集体经营。国家是否能够做到把生产资料无代价地交给个人或集体经营呢,这显然是做不到的。因为如果国家无代价地把生产资料交给个人或集体经营,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保证国家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经济上能够得到实现,就不能无代价地把生产资料交给个人或集体经营,就必须收取租金。这样,国家所有制就采取了租赁制的实现形式。恩格斯指出:“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和全部工业……至少是在过渡时期未必会毫无代价地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同样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也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⑤把属于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出租给个人或集体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个人或集体收取租金,这就是恩格斯设想的把租赁制作为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在过渡时期,国家所有制以租赁制作为实现形式,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所有制这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实现形式上的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具体设想。可以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当时已经认识到,国家所有制建立以后,要使这种所有制形式能够有效地运行,还必须解决好它的实现形式问题,采用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必须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正是根据这样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都把合作社生产经营作为一种主要形式。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设想在向完全共产主义经济过渡的时期,一方面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制,但这种国家所有制实行的是合作社生产经营。恩格斯指出:“在向完全共产主义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⑥“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⑦把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交给合作社经营,这只是国家所有制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采取的实现形式的问题,并不影响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对此,恩格斯强调指出:“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⑧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暗含了马恩的一个重要思想,这就是一种所有制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方式。如果说一种所有制的性质是单一的,那么它的实现形式则是多样化的,而且不同的实现形式又是和不同的生产力水平联系在一起的。这一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经济理论中的重要构成内容。

二、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的基本思想

当社会主义制度成为一种现实开始了它的实践以后,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就不再是停留在理论设想上了,而是在实践中需要解决好的现实问题。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是以实践为基础的。通过实践,列宁对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认识有了明显的变化,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思想。

1.关于国家所有制的基本思想

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对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认识基本上是和马克思、恩格斯一致的,即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全体劳动者平等地成为国家的雇员,并从国家那里平等地领取报酬。这一思想在十月革命前写的《国家与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列宁指出:“计算和监督,——这就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常地运转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雇佣的职员。其他公民都成了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全部问题在于要他们正确遵守劳动标准的条件下同等地劳动,同等地领取报酬。”

“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的工厂”。

在国家所有制问题上,列宁的看法与马克思、恩格斯不同的地方在于,列宁认为不仅在过渡时期需要实行国家所有制,而且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需要保留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将存在一个很长的时期。这是因为,列宁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国家不会迅速消亡。在社会主义阶段,还需要有国家来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的平等与分配的平等。国家消亡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到了完全共产主义阶段,这一过程才会终结。也就是说,列宁始终是把国家所有制与国家联系在一起,只要国家存在,国家所有制也就存在。只有到了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国家才会完全消亡,国家所有制也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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